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省级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的若
干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2009]5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07 【实施日期】2009.07.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省级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豫政【2009】5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支持开封市、登封市、禹州市、淮阳县、新县、浚县、宝丰县、镇平县等8个第一批省级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河南省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的通知》(豫文〔2008〕195号)精神,现就支持试验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试验区加快文化体制改革
(一)支持试验区艺术表演团体改革。对试验区艺术表演团体等特殊行业的转企改制 1 / 2
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在转企改制方案批准日之前,在职在编事业人员
改制后保留事业身份和档案工资,在职期间工资报酬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遇当地事业单位工资调整的,计入本人档案作为计发退休金的依据,退休时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发退休金。上述人员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国家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按照新政策执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仍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转企改制方案批准日之后新进人员按企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加快其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对于其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鼓励试验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201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任务。
(三)完善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人员退休政策。转企改制方案批准之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转制时可以提前退休;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级薪级工资。提前退休人员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四)保持对转企改制文化单位的财政扶持。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原有的事业费要按原渠道继续拨付,保持5年不减,以增强转企文化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力。5年后视转制企业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另定。 (五)深化文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支持试验区率先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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