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
通过本履约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在•[]•注册的•[]•(简称“签发行”)具有明确的义务就签发行通过本保函约束其自己的金额为百分之【贰拾】(【 30 】%)合同价格的付款,即人民币【】(简称“担保额”),对【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建并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办公地点在【】)(简称“甲方”)负责。
鉴于,根据甲方和【公司】(简称“乙方”)之间于【年月日】签署的建设合同(简称“合同”),乙方同意承担位于【XX】之【工程】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保修、保养工程(简称“工程”)等事宜;
鉴于,签发行已经阅读了合同且理解合同的条款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兹此,签发行向甲方签发本保函并向甲方提供如下保证:
双方特此就本保函的条件、条款和规定协议如下:
1. 当甲方在本保函签署日期后的任何时间或不时以书面形式首先对签发行提出一项或多项要求时,签发行应立即向甲方支付在甲方的一项或多项要求中甲方所要求的一笔或多笔款项,签发行而无需甲方提供任何进一步证据或对甲方附加任何进一步条件且签发行不拥有任何反对权利并且无需甲方首先对乙方提出权利主张或乙方的同意。
2. 签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应持续全面有效力和生效,并且不得因甲方和乙方之间协议作出的对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或对将在合同项下开展的工程之范围或性质的任何变更而影响或免除签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亦不得因给予甲方任何时间或对乙方的任何其
他宽容或妥协或因合同项下的任何容忍、宽恕或任何其他作为、不作为或疏忽或因甲方就乙方在合同项下的所有或任何部分的义务而于现在或本保函签署日期后持有的任何其他保函、保证或担保或因任何该保函、保证或担保的解除或放弃而影响或免除签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
3. 签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应是持续性的,并应持续全面有效力和生效,直至以下两个时间中较早的那一个时间为止:
(a)缺陷通知期间(如合同中定义)最后届满日期届满,但条件是在该等期间前出现或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损害均已被修理完毕;和
(b)本保函业已全面付清之日。
届时,保函应即届满并告无效(无需事先向签发行发出有关该届满的任何通知),并且应立即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4. 签发行应接受甲方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对缺陷通知期间最后届满日期届满或存在上文第3(a)款所述任何未解决的缺陷或损害的确认,而无需甲方提供任何进一步证据或对甲方附加任何进一步条件。
5. 本保函自本保函签署日期起即不可由签发行撤销。
6. 如果签发行未履行其在本保函下的任何义务,在违约期间其应每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未付款项1%的违约金。
7. 本保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如就本保函发
生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中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合同签订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兹证,本保函双方业已于[ ]年•[ ]月•[ ]•日当日签署本保函作为对签发行具约束力的承诺和保证。
为且代表•[签发行]•签署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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