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担保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依照有关管理规则及双方约定承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根底工程、主体构造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装置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详细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 承包人承建的 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完工之日算起.分单项完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辨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依据国度有关规则,结合详细工程约定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贰 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无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装置工程为 无
3、供热及供冷为 贰 个采暖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路途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无 年;
5、其他约定: 无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活期限内派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作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刻抵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3、在国度规则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构造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
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富损害的,承包人应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越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 (年夜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 10 日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它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署理人(签字): 委托署理人(签字):
年月 日 年 月 日
建立主管局部审查意见:
经办人: 审查机关(章)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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