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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3-08 来源:好走旅游网
公示・政策规定 2010/03/, ̄,第296 办法.在年内实现市(州)统筹;已经实现市(州)级统筹的地 区.要进一步规范制度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基金征缴和安全 运行.严格执行政策和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升经办业务能 力和服务水平.推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年三月二十六日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切实加 强领导,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工伤保险市 级统筹的具体工作方案。要明确市’、县(区)两级工伤保险机 构职责划分.科学制定实行市级统筹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工作 程序. 充分发挥市、县(区)两级工伤保险机构的作用,建立职 责清晰、运行顺畅、服务便捷的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的顺利开 展 要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规范基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关于推进工伤保险 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0号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 大.参保人数快速增加,政策标准和管理服务逐步完善,工伤 保险制度在维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方面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 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仍 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工伤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基 金规模小.化解风险能力差.已成为制约工伤保险事业健康 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为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加快推进工 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2010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在推 进市级统筹工作中.有条件的省份要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 在实行市级统筹后.仍存在统筹地区基金平衡问题的省份, 可以探索建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通过工伤保险统筹层次的 提高.使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更 好的保障 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 二0—0年三月十五日 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意义 关于转发《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有关口径问题的函》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0]69号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工资总额 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51号)转发你们 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 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 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规模.有利于提高工伤保 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安全、更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权 益: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不断提高工伤 保险保障水平.并统筹解决好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利 于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 设,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全面、更周到的服务。各地要从深入贯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民生的全局和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全 面发展的高度,将提高统筹层次作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一 项重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 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点 请各地按照此函精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会 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推进 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0]5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有关口径的请示》(沪人社综字 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核心是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统 筹,关键是基金在全市范围统筹调剂使用.基础是统一参保 缴费办法、待遇支付等项政策标准和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 力鉴定、王伤预防、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等项管理服务 目前,尚未实现市级统筹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 f2009]1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将企业发放给职 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 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_丁 工作重点。要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按《工伤保险条例》 和有关政策规定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参/e:ri:伤保险:统 一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 行业差别费率标准,做好征缴工作: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 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 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 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实行 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基金统收统 支,其他地区也要统一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使用办法.加大 基金市级调剂力度,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度和使用基 金;统一制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规范认定和鉴 定程序;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 系统。 三、切实抓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 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 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年一月二十三日 四川劳动保障/民生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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