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楼宇物业管
理单位开展二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审核等
相关工作。
2.
依法经营的综合楼宇物业管理单位,在申请评审前一年
内未发生人员死
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方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
本评定标准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000分。评为安全生
产标准化二级达标
企业的考评分数不得低于800分。
1
4.
标有“※”符号的评定项目为否决项。凡实际评定中存
在1项以上(含1
项)否决项的综合楼宇物业管理单位不能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
该
标准中设以下否决项: 1)资质证照 (1)营业执照
①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 ②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经营活动; ③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
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换领营业执照。
(2)物业管理资质
2
无相应等级资质或超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3)消防验收意见书
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
2)劳动合同
①未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②协议中包含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
容。
3)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②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7)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8)应急救援
①未制定应急预案; ②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9)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未检测。 10)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
①未与外墙清洗、装饰装修、特种设备维护检修、水电气热、化粪池清掏等相关专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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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②未与经营场所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③未与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④未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1)设备设施
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②设备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12)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1)通用要求
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2)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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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②未在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或维保单位名称、急修、投诉电
话;
③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13)消防安全
(1)消防设施和器材
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灭火器;或未定期进行维护更换。 (2)中控室
①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证书仍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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