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
姓名:xxx
性别:x
民族:x
年龄:xxx
文化程度:xxxx
身份证号:xxx
联系电话:xxx
住址:xxx
被告:宜州市金瀚宇物流房地产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冯京路45号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888元(计算至2011年7月20日,如之后未交符合交接条件的商品房,违约金则计算至交房之日止);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0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冯京路45号“宜州市金瀚宇物流.商贸新城”
xx号楼第xx单元xx号商品房,总金额24万元。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房价总金额30%首付款、代办房产证费和银行按揭的相关手续费用等;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定于2011年元月30日前交付房屋,但在通知原告领取合同时被告又私下更改合同定于2011年04月30 日前交房,且被告并未于2011年04月30日之前交付房屋;2011年06月10日,被告在商品房未达到交接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公告交房,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拒绝交接,被告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从2011年04 月30起计算被告违约天数暂定至2011年07月20日,共计 81天(如之后被告未交符合交接条件的商品房,违约金则计算至交房之日止的 ,原告保留其诉讼权利)。根据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3888元。
综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宜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违约金计算方法
违约金=违约天数(81天)*房价总额(24万元)*万分之二=3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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