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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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17卷第2期 JOURNAL OF’GUANGXI ADMINISTRATIVE Vo1.17.No.2 2002年6月 C DRE INS'TITUTE OF P0LITICS AND LAW Jun.2002 论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 陈云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三、完善和发展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设想 就笔者个人的态度而言,是认真和严肃的,认为这在理论上 这里只就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外的相关制 能够站得住脚,在实践上也具有可操作性。 度提出设想。 我们提出的设想是:在中国有条件地引进和实行民族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和制度,是领导中国的政治 文化自治的政策和制度。下面是一些理由和具体的设想。 核心力量和国家政权在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之后,终于选择 1.“有条件”是指,在坚持和不断完善、发展民族区域自 和确立下来的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和调整民族关系的最基 治制度的前提和总体框架下,引进和实行民族文化自治制 本的政治形式、根本的国策和基本的政治制度。它顺乎中 度。 国历史发展的趋势,合于时代发展的潮流,满足了中国建国 2.“有条件”还指,在一定的范围或界域内引进和实行。 和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发展各项民族事业的需要,经过 具体地说,是在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居民中实行民族文化 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和制度是解决中 自治,而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确切地说,凡是已经建立 国民族问题和调整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最适宜的政策和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由于有自治机关保障其合法权 度,表现出巨大的优越性,并蕴育了在今后发挥更大作用的 益并促进各项少数民族事业的发展,因此不必再实行民族 潜在价值。对于这样既适合中国的国情和族情,又表现优 文化自治,除了防止机构重复建设之外,更重要地是为了防 良的民族政策和制度,没有理由不坚持它,也没有理由不继 止消弱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地位和作用。 续完善和发展它,使之发挥更大的政策和制度功效。 3.民族文化自治在范围上仅限于“文化”自治。当然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身具有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 “文化”可以包括民族语言文字、民族风俗习惯、民族宗教信 和制度体系,具有巨大的政策和制度的涵容量,其本身就是 仰、民族传统和民族心理等方面。它在性质上应当区别于 一个永不能穷尽的知识和制度宝库。通过对这一宝库的不 其他形式的民族自治,如政治自治、区域自治、民族自治,等 断地、深入地挖掘,可以进一步发挥其现时的和潜在的价 等。 值。我们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外寻求对其完善和发展的 4.民族文化自治在性质上属于少数民族群众性的自 措施或制度,不应当理解为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身的价 治,确切地说,是属于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的群众性自治。 值和功用已经挖掘和发挥尽至,更不存在以其他的政策和 这种自治是与聚居的少数民族在各自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 制度来取代其地位和作用的问题。相反,民族区域自治制 内,通过自治机关行使的区域自治是在性质上完全不同的 度的价值和功效还远远没有挖掘和发挥出来,对于这样一 自治。前者是民间性的,或者说是非官方的,而后者则是政 个具有巨大涵盖容量的价值体系,其本身就具有继续深入 权上的,或者说是官方的。顺便再重复一句,按照我们的设 研究的必要,而且其研究,特别是对其完善和发展的研究, 想,只在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居民中建立这种群众性自 必定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不待说,这方面的研究在今后还 治,而在建立各自民族自治地方的主体少数民族居民中,由 有更大的发展余地。 于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 (三)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外研究对其的完善和发 治机关和上级国家机关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包括文化上 展,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老实说,笔者目前既缺 的自治权利,所以不必要再在他们中间通过某种民族区域 乏必要的丰富学识,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资力深入进行这 自治制度之外的形式,行使文化上的自治权利。 方面的研究。即将提出的设想,只是多年研究之后偶有一 5.民族文化自治应当建立自中央至基层的民族文化 得而已。即使如此,对所提出的设想仍嫌粗疏和不够具体。 自治机构。基层和下层的机构由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居 但这决不是说,有关的设想的提出是草率做出的,恰恰相 民自己协商、选举产生,上级机构由下层机构依此协商、选 反,这是笔者在多年探索之后,经过反复的斟酌而提出的。 举产生,其产生的具体办法可参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 [收稿日期]2001—06—09 [作者简介】陈云生(1942一),男.北京市人.中国杜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法学家。长期主持承担立法、司法等有 重要参考价值的国家多项重点科研课题,亦在美国哈佛大学、加州大学、路易斯・克拉克西北法学院等进行讲学等学术活动。主要著作有 《民主院政新潮)等数十部和论文超百篇。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等。 3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生办法实行。民族文化自治机构具体负责协商、执行各项 民族文化自治事宜,管理民族文化自治基金,提出民族文化 自治长期和近期的规划。 6.民族文化自治机构在基层应以民族为单位设置,这 样一来可以避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共同设置同一个民 族文化自治机构,而可能因为文化上的差异和文化自治的 要求或期望的不同而产生的分歧或矛盾。但在上层宜设置 统一的民族文化自治机构。以协调、组织下层特别是基层 的民族文化自治活动。当然,在上层的统一的民族文化自 治机构内,可以设立单一民族文化自治的分支机构,或以各 民族人士作为专员具体负责他所属于的民族的文化自治工 作。各级民族文化自治机构的上下级关系,可以参照现行 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上下级关系或各级人民政协的上下 级关系来建立。 7.民族文化自治机构在组织形态上应属于社会团体, 应当纳入国家社团范围内管理。但考虑到民族工作的重要 性,按照我国的传统和现行的管理办法,也可以使其升格为 所谓的“半官方”的社会团体序列,一如现时的“中国法学 会”、“中国工商联”等等。 8.民族文化自治机构应享有广泛的民族文化自治的 权利,自主地解决保护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传统、艺 术、与其他民族的文化交流等事业。 9.民族文化自治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本民 族的教育事业,在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办包 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在内的各种民间教育学校及其 他形式的民间教育基地或设施,使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在 专门的、系统的教育中得以保留、发展和光大。当然,开办 各种民族的民间教育学校及其他形式的民间教育基地或设 施,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实行;不过,更为重要 的是,在现实国家教育体制和政策下,更需要国家进一步放 宽有关的教育体制和政策,并在资力、智力等方面予以大力 地扶持和帮助。 10.民族文化自治机构应积极参与大众传播事业,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宣传本民族的文化。 发展和支持用少数民族语言对公众传播,大力出版有关民 族文化的出版物,在将来国家允许时,还可以考虑创办本民 族的大众传播媒体,以便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传播信息。 11.民族文化自治机构应大力保护、继承、发展本民族 的文化事业,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民间的戏院、图书馆、博物 馆等机构,以保护和丰富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以及更好地 利用民族文化财富。 l2.民族文化自治机构应积极参与国家政权特别是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议政活动, 4 广泛联系本组织的少数民族成员,积极反映各杂居、散居少 数民族居民的文化利益要求和愿望。 13.民族文化自治机构应大力支持、参与、组织民族文 化旅游事业,以传播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发展与外国、外族 文化上的交往和友好关系,增加旅游收入。 14.民族文化自治机构应积极利用各种条件创办与文 化有关的实业,如歌舞、乐队、风情等表演团体,以及其他的 艺术、手工艺品等实业,以张扬本民族的个性,并增加杂居、 散居的少数民族居民的收入,尽快脱贫,提高生活水平。 15.国家应大力支持设立民族文化自治基金,首先是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要做主要的资金投入;其次是争取社 会资金的支持,把目前的各种形式的社会捐助中的一部分 划人民族文化自治基金中统筹使用;各民族文化自治机构 也应当通过自身的努力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以支持本身的活 动。此外,还可以考虑发行民族文化自治彩券,用来筹集部 分资金。 以上就是我们提出的关于民族文化自治的总的构想和 初步的具体设想。当然,在这个构想初次提出之时,不大可 能也不必要在具体方案方面提出更详尽的具体设想,这可 留待日后有关专家和有关方面做深入的调查研究之后再提 出不迟。当务之急,是应当对民族文化自治的总体构想的 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不管怎样,我们在认真 地、长期地研究和论证后认为,通过民族文化自治来补充、 丰富和发展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好地保护、发展杂 居、散居的少数民族居民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十分必要的, 而且是完全可行的。我们对此坚信不移。 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治生活和民 族问题特别是民族关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十分复杂 的系统工程,还须以极大的耐心和精心投入。上面的分析 和设想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能有更多的有识 之士能投入这方面的研究。毕竟,在目前的中国,我们无须 再从头起步去选择和确认适合中国国情和族情的民族总政 策和基本的民族制度;但是,我们又确实需要更多的投入, 用以打造早已定型和成熟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之更好 地完善起来,并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 更大的作用。我们认为这应当是这次修改民族区域自治 法,把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重点修改、补充的内容的 重要原因。在中国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学术界,人们早已期 盼在民族理论包括民族法学理论,以及在民族区域自治制 度本身的完善和实践等方面,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有所发 展。(续完) [责任编辑:覃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