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毛国民
《礼记·檀弓下》篇曰:“吾闻之也,去国则哭于墓而后行,反其国,不哭,展墓而入。”郑玄注此段曰:“去国”之后返其国,仅“展墓而入”即可,“展,省视之”,不用进行墓祭。墓祭,是古人在特殊情况(如去国和奔丧等)下才采用的礼仪。
梁沈约之《宋书》,也记述了南朝刘宋一代历史,其曰:“寿陵因山为体,无封、无树、无立寝殿造园,邑通神道。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能见也。礼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黩也。”按此段记载,公元222年时人们都认为“礼不墓祭”。
宋代张栻反对世人的“墓祭”行为,认为“墓祭非礼”,也害义理。他曰:“古者不墓祭,非有所略也,盖知鬼神之情状不可以墓祭也。神主在庙,而墓以藏体魄。体魄之藏而祭也,于义何居而乌乎飨乎?若知其理之不可行,而徇私情以强为之,是以伪事其先也。若不知其不可行则不知也。人主飨陵之礼始于汉明帝,蔡邕盖称之以为盛事,某则以为与原庙何异,情非不笃也,而不知礼。不知礼而徒徇乎情,则隳废天则,非孝子所以事其先者也。某谓时节展省,当俯伏拜跪号哭,洒洒省视,而设席陈馔,以祭后土于墓左可也,此所疑一也。祭不可疏也,而亦不可数也,古之人岂或忘其亲哉?以为神之之义或黩焉,则失其理故也,良心之发而天理之安也。”张栻反对“墓祭”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祭祀地点应该在庙,而非坟墓。祭祖应该祭其魂魄,而神主在庙,因此当祭于庙。死者下葬后,坟墓埋藏其体魄,其魂魄则附于“主”,而主应该归于庙。如此,如果祭祖,则应当祭于庙才为合理。否则,在体魄之藏处祭祀,祖先如何享用啊?如果明知此理,还要强行去做,是以伪事其先也。二是墓祭乃“徇乎情”而不知礼。主享陵之礼,开始于汉明帝,蔡邕等人盖称之以为盛事,张栻则认为这是“情笃”,但“不知礼”也。如果不知礼而只徇乎情,则隳废天则,非孝子事其先者的行为。
东汉蔡邕认为“古不墓祭”,至秦始皇以后才开始建设寝殿,才有墓祭活动。清人赵翼说:
“《周礼·小宗伯》虽有成葬而墓祭之文,乃葬日,孝子先归虞祭,而使有司在墓以祭地神,实非祭先祖。”
宋郑樵也曰:“三代以前,无墓祭。至秦始出寝起于墓侧,汉因秦上陵皆有园寝,故称寝殿,起居衣服象生人之具,古寝之意也。”元刘埙也曰:“世谓三代以前无墓祭,而朝陵拜扫起于秦,时古宗庙前制庙、后制寝。秦始出寝起于墓侧,汉因秦上陵皆有园寝,起居衣服象生人之具,古寝之意也。唐开元二十年四月制曰:寒食上墓,礼经无文,近代相传,浸以成俗,士庶有不合庙享何以用展孝思?宜许上墓同拜埽礼,不得作乐,仍编入五礼,永为恒制,故议者以为墓祭始于唐也。”
可见,三代以前无墓祭,而朝陵拜扫起于秦。
至秦汉时期,坟与墓、冢才开始通用,且开始在墓侧添加建筑,如寝、陵等。所谓“陵寝”,是指在帝王陵墓之侧所修建的寝殿设施,其建筑主体由“寝殿”和“便殿”组成。“寝殿”乃正寝,属于皇家祭祀之场所;而“便殿”为休息、闲宴之处。所谓“寝”,一指用于安放死者饮食起居所用的生活用品、家具和衣服被衾等,供后人缅怀先人之所;也有指庶民之家,即墓主生前的住所。
历史记载,汉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汉武帝“北巡朔方,勒兵十万。还,祭黄帝冢桥山,释兵须如。”可见,这应该是汉武帝开启了黄帝陵祭之先河,至此才有了拜祭黄帝陵的礼仪。
宋代以后,观点有所变化,认为墓祭虽然“非礼”,但于人情可以理解,也不甚害义理。程颐曰:“嘉礼不野合,野合则秕稗也。故生不野合,则死不墓祭。盖燕飨祭祀,乃宫室中事。后世习俗废礼,有踏青、藉草、饮食,故墓亦有祭。如礼望墓为坛,并墓人为墓祭之尸,亦有时为之,非经礼。后世在上者未能制礼,则随俗未免墓祭。既有墓祭,则祠堂之类亦且为之可也。”
朱熹承接二程观点,承认“《祭仪》以墓祭、节祠为不可”,但是却认为“先正皆言墓祭不害义理,又节物所尚,古人未有,故止于时祭。今人时节随俗,燕饮各以其物,祖考生存之日,盖尝用之。今子孙不废此,而能恝然于祖宗乎”?他也多次与弟子讨论此事,并明确指出:“墓祭非古。虽《周礼》有„墓人为尸‟之文,或是初间祭后土,亦未可知。但今风俗皆然,亦无大害。国家不免亦十月上陵。”
综上所述,若从“有无”之事实层面看,我们可将“秦”作为时间节点,则先秦无墓祭、无陵祭,只有庙祭;而秦汉以后,则既有庙祭,也有陵祭。若从“是否合乎儒家义理”之价值层面看,宋代以前人们大多持“礼不墓祭”观点,至朱熹方提出“虽非礼但不甚害义理”之说。
(毛国民,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光明日报》( 2016年07月11日 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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