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村金融发展的经验及启示
石
磊
(河南省外贸学校,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金融领域改革重点一直放在城市,对农村金融发展不够重视,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没能够农村和城市金融在资金投入、网点覆盖、业务发展、风险控制、人员素很好地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需求,
质、管理水平、经营环境等方面存在的不平衡性亟待改变。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农村改革发“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因此考察国外农村金融的制度建设和发展经验,展的任务和目标,明确指出要对我国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具有借鉴意义。文章首先阐述了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发展经验,其中重点介绍了孟加拉国的农村微型金融组织,以及印度的农村金融制度和发展经验;其次阐述了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发展经验,其中包括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村金融制度和发展经验;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验的比较,最后得出了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金融体系;政策性金融;农业保险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557(2010)04-0031-03
担的风险。
(二)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印度合作金融机构是印度农村信贷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此后,商业银行开始在印度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但流向农村的信贷资金从未充分地满足农户的需要。1969~1980年间,印度政府进行了两次银行国有化运动,直接控制国有银行,并在农村设立大量的金融机构。印度政府还要求私人银行与外资银行也必须增加农村网点;颁布一系列法令设立土地发展银行和地区农村银行,调整监管体系;还规定银行对优先部门的贷款比例,以保证有机构进入农村的同时还有相对充足的资金进入农村,增加对农户信贷资金的供给。目前,印度农村金融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各金融机构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这一金融体系主要包括印度储备银行(主要负责监管和协调)、印度商业银行(国有以及私人)、地区农村银行、合作银行(或合作社)、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等。
在政府一系列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下,印度金融机构普遍为了支持农村金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了自己的网络。此外,
融发展,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市场。印度于1982年正式成立了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其主要职能就地区农村银行以及从事农村信贷工作的是为信用合作机构、商业银行提供再融资服务。
一、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发展经验
在发展农村经济这一问题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相继采用了各种金融手段,政府投入一定的补贴资金,设计出各种干预政策,取得了有益的成果。
(一)孟加拉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有三种主体:国有银行及金融发展机构、格莱明银行(以下简称GB)和各种微型金融非政府组织(以下简称MFO)。其中国有银行及金融发展GB和MFO的服务为微型机构是农村地区的正规金融机构,
金融,是非正规金融的组成部分,其覆盖率比正规金融要大得多。
GB是为穷人设立的特殊银行机构,鼓励同一村庄中有相同收入来源的穷人组成小组共同借贷。小组每周开会,规还款定每人每周必须存入少量资金;贷款发放给小组成员,义务由整个小组承担,并根据各组的信贷记录决定今后的信GB还要求组员将相当于贷款金额5%的资金贷额度。此外,
存入小组基金,每个借款人必须将相当于总利息25%的资金存入由格莱明银行管理的应急基金以备不测。GB的贷款利率不高,必须接受补贴和捐助才能维持正常运营。
MFO是向低收入人群提供包括信贷、存款、保险等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MFO用小组成员之间的相互约束和监督不要求有抵押物;放贷决策权下放给信贷管作为还款保证,
理员,借款程序比较简单、方便;还款率很高,在95%以上。放款大多采取GB银行的小组贷款方式。MFO提供贷款的利率较高,至少扣除通胀率后实际利率为正,能够弥补所承
作者简介:石
磊(1978-),男,河南遂平人,硕士,讲师,研方向:农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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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0年
二、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发展经验
(一)美国农村已经从整体上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体系,通过政府补贴、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增加农业贷款和农业生产社会化等各种渠道,为农业融通资金,满足农村发展的各种资金需要,为农业现代化提供资金保障。概括起来,美国的农村金融制度属于一种复合信用型模式。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美国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
一是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体系。根据美国有关农业信贷的法律规定,
全美被划分为12个农业信贷区,每个农贷区设立一个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二是政府农业信贷机构,包括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农村电气代管理局四个机构。此外,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也分别在相应领域构成农村政策性业务的补充。这些金融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贷款周转资金和部分借款,资金运用主要是提供一些商业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不愿提供的贷款,在贷款对象上各有侧重。其主要功能是为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提供信贷资金和服务,并通过信贷活动贯彻实施农村金融政策,
调节和控制农业生产发展的规模和方向。(二)法国是欧洲的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长期占有重要地位。法国是设立农村金融体制比较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9世纪,法国就颁布了《土地银行法》,开始着手建立农村信贷机构,
支持农业发展。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完善,目前法国农村金融形成了由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和农业保险组成的农村金融体系。法国的这种农村金融体系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式金融模式,其金融机构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并运行的,金融机构的运行也要受到政府的管理和控制。
在众多农村金融机构中,对法国农村发展贡献最大的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作为世界上第一家具备现代银行特征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信贷银行是法国半官方的专业银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最初资金来源于法兰西银行的贷款,
此后自身吸收存款和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越来越多,大大超过本身发放贷款的需要。
除此之外,法国政府还非常重视农业保险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作用,
不仅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规范农业保险,而且随着形势的变化,法律制度也在不断进行着完善和强化。法国的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属于典型的私有化为主导的模式。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效地化解转移了农业保险,保障了法国农业的稳健发展。
(三)日本农村金融体系既有政府官办的政策性金融,又有强大的合作金融。日本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它负责农林渔业到食品产业的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对从事农林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的个人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农林公库的贷款一般不直接办理,
而是委托农协组织代办,并付给一定的委托费。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贷款利率虽会因贷款种类和工程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但总的说,要比民间金融机构优惠,而且贷款的偿还期限从10~45年不等。
日本支持农业发展的合作金融主要是农协系统。农协系统是按照农民自愿、自主的原则登记成立的,主要由三级组成:(1)最基层的是农业协同组合,为市町村一级,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
不以营利为目的,它可以为农户办理吸收存款、贷款和结算性贷款,并适当兼营保险、供销等其它业务;(2)中间层是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信农联),为都道府县一级,帮助基层农协进行资金管理,并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农业资金的结算、调剂和运用;(3)最高层机构是农林中央金库,为中央一级,是各级农协内部以及农协组织与其它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渠道,它在全国范围内对系统内资金进行融通、
调剂、清算,并按国家法令营运资金。同时,它还指导信农联的工作,并为信农联提供咨询。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具有明显的特点:一是在信用合作体系初期创建中,政府给予了很大支持,带有一定的官办色彩。二是体系内三级组织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只有经济往来,
上级组织通过运用经济手段和“窗口指导”对下级组织进行指导,整个体系内形成了独立的资金运行系统。三是坚持以农村社区和社员为服务中心,立足基层、方便农户。四是在利率和分红方面,充分兼顾了会员利益和集体利益。五是为了保证合作金融安全、
健康地运行,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等制度措施。
三、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农业发展需要发达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国外经验表明,
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至少包括三大部分: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和农业保险体系。它们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共同支持农业的发展。比如,美国建立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这些金融机构在相互竞争中求生存,
在分工中实现互补,共同促进美国农业的发展。再比如印度既有合作机构如合作银行、土地开发银行为农业的发展提供短中长期贷款,又有政府的机构如地区农业银行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且印度的商业银行也已涉足农业领域。
(二)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开展需要合作金融、农业保险等方面的配合。合作金融组织不同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私人银行,其最根本的优势在于为社员所有、接近社员、了解社员和服务社员,是国家引导农民发展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途径。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是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的有力支撑。如印度特别注重信用合作体系的建设,国家宪法列入了奖励和资助信用合作社的条文。同时,由于农业弱质性及生命周期等特点,农业保险也是支持和保护农业,或者说更好地履行政策性支农职能的重要保证。合作金融的
第4期石磊国外农村金融发展的经验及启示33
健康发展是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的有力支撑。就此而言,我国也应该加快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加强农业保险立法,以法律形式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需要政府大力扶持。农业经营风险大、周期长、季节性波动强、赢利水平低等特点决定了农村发展比较难于引进商业银行资金的支持,因此更加需要政府的介入。从各国经验来看,农村金融建设离不开政府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
各国政府一般都制定了一系列扶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由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又面临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因此必须给予税收、
利息补贴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与保护。一是减免税收,如法国政府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实行减免政策。二是注入资金,如美国的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和合作社银行等三家农村合作银行创建之初都由政府拨付款项。三是实行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和债务担保。美国、法国对农业贷款都普遍实行贴息制度。四是实行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美国、英国、日本、泰国等国家中央银行对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准备金制度,
农村金融机构上缴的存款准备金比例均低于城市商业银行的上缴比例。
(四)严格控制贷款对象和资金用途,防止农村资金流出农村。土地、
劳动力和资金是农业的三要素,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直接影响到农村投资和资本积累,并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但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素会自然地流出弱势部门,并流入到回报率高的部门。可以说,农业三要素的流出就是市场化的结果。因此,为了增加农村投资,发展农业经济,就不能简单地强调以市场化的手段,
而应该积极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和严格控制贷款对象来防止农村资金流出农村。比如,为了加大农业扶持力度,防止农村资金外流,印度对信贷支农有严格的规定;日本“农林公库”的贷款使用方向和重点根据不同时期国家发展农林渔业政策而有所变化;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根据不同阶段的政策意图进行适当的业务调整,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不同时期的农业发展重点。
(五)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运行要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运作也不例外。农业政策性金融有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其业务行为,
并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和保障。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如美国的农业信贷组织机构是分别根据《1916年联邦农业信贷法
》、《1923年中间信贷法》等成立的;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是根据1945年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成立的;印度的地区农村银行是根据1975年颁布的建立地区农村银行的法令而建立。这些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使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能够得到更有效地发挥。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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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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