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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员保密协议

2020-05-05 来源:好走旅游网
采购人员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有关事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工作地点:,该地点是甲方直接管理单位。

第二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岗位职责、行业规定和职业操守,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不允许做有损甲方品牌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乙方第一个月与最后一个月工资将在离职半年后,甲方将自动打至乙方账号。 第五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半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岗位工作,否则扣除2个月工资,并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保密内容:以下为甲、乙双方约定的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客户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所有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工程设计图、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业技术、科研成果。 5.甲方的产品秘密,包括公司各种产品。 6.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第七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采购工作岗位的保密要求: 1.遵守公司采购制度和岗位职业道德;

2.不得泄露供应商的资料和信息,不得泄露公司的物品采购量及采购渠道; 3.定期接受财务核查。 第八条:乙方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期前和劳动合同履行中甲方已有的或产生的商业秘密属于保密范围。 第九条: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由甲方采取保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密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第十一条: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并扣发一千元的薪酬,并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并扣发相应薪酬,诉至人民法院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在劳动合同履行结束后,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保留诉至人民法院追求其民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再次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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