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兽药申报资料汇编 广州华农大实验兽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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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1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原则........................................................ 8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12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17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19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2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25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中试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9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提取纯化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30 中兽药、天然药物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 33 兽药变更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45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 51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临床试验是指在一定控制条件下科学地考察和评价兽药治疗或预防靶动物特定疾病或证候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过程。充分、可靠的临床研究数据是证明所申报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依据。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的研制过程,与西兽药相比,既有相同点,也有其特殊性。首先,中药新药的发现或立题,多来源于临床的直接观察及经验获得的提示;其次,中药内在成分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性致使其药学、药效及毒理的研究面临更多的困难;再者,影响研究结论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因素也相对较多。因此,临床试验对中药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评价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
为了保证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结论的确实可靠,规范临床研究行为,根据《兽药注册办法》和《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阐述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应把握的一般性原则及关键性问题,为兽用中药、天然药物新产品研发提供技术指导。 二、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的基本内容
根据试验目的的不同,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的临床试验一般包括靶动物安全性试验、实验性临床试验和扩大临床试验。申请注册新兽药时,应根据注册分类的要求和具体情况的需要,进行一项或多项临床试验。 (一)靶动物安全性试验
靶动物安全性试验是观察不同剂量受试兽药作用于靶动物后从有效作用到毒性作用,甚至到致死作用的动态变化的过程。该试验旨在考察受试兽药使用于靶动物的安全性及安全剂量范围,为进一步临床试验给药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 (二)实验性临床试验
实验性临床试验是以符合目标适应证的自然病例或人工发病的试验动物为研究对象,确证受试兽药对靶动物目标适应证的有效性及安全性,同时为扩大临床试验合理给药剂量及给药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实验性临床试验的目的在于对新兽药临床疗效进行确证,保证研究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扩大临床试验
扩大临床试验是对受试兽药临床疗效和安全性的进一步验证,一般应以自然发病的动物作为研究对象。
三、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的共性要求 (一)以中兽医学理论为指导
中药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及提高生产性能有着悠久的历史,并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基于对生命活动规律和疾病发生学的整体观,中兽医学对疾病的治疗通常立足于通过调节脏腑、经络、气血等机能建立机体内环境的稳态,维持机体气机出入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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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活动的有序性,提高机体对外环境的适应能力。因此,中药的特点和优势在于“整体调节”,这与化学药品“对抗疗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中评定治疗结局指标的确立,不应只从单纯生物医学模式出发,仅着眼于外来致病因子,或生物学发病机理的微观改变和局部征象,而应从整体水平上选择与功能状态、证候相关的多维结局指标。在中药临床试验设计时,将治疗效能定位于对病因或某一疾病环节的直接对抗,或仅仅对用药后短期内的死亡率等极少指标的考察,显然是不合理的。
对适应证疗效的定位,除了治疗或预防作用外,也完全可定位于配合使用的层面,如辅助治疗、缓解病情或对某类药物的增效作用等。 (二)试验设计原则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的设计应遵循随机、对照和重复的原则。 1.随机原则
随机是指每个受试动物以机会均等的原则随机地分配到试验组和对照组,目的在于使各组非实验因素的条件均衡一致,以消除非实验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2.对照原则
对照是比较的基础,为了评价受试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就必须有可供比较的对照。合理设置对照可消除或减少实验误差,直观地判断出受试动物治疗前后的变化(如体征、症状、检测指标的改变以及死亡、复发、不良反应等)是由受试兽药,而不是由其他因素(如病情的自然发展或机体内环境的变化)引起的。
试验组和对照组动物应来自同一个受试群体,二者的基本情况应当相近。试验组与对照组的唯一区别是,试验组接受受试兽药治疗,而对照组接受对照兽药治疗或不给药。 3.重复原则
试验组与对照组应有适当的样本含量,过小或过大都有其弊端。样本含量过小,检验效能偏低,导致总体中本来具有的差异无法检验出来,但也并非样本愈大愈好。如果无限地增加样本含量,无疑将加大实验规模,延长实验时间,浪费人力物力,还有可能引入更多的混杂因素。
决定样本含量(病例数)的因素不外乎几个方面。首先,与样本所包含个体的差异程度有关。个体之间差异越大,所需观察的病例数越多;反之,若个体之间差异较小,所需观察的病例数就较少。其次,与组间效应差异的程度有关。组间效应差异越大,所需观察病例数就越少;反之,则所需观察的病例数较多。再者,还与统计资料的性质有关。以计数资料或等级资料作组间效应比较时,所需的样本含量,较以计量资料要大。除此之外,统计推断的严格程度(即以显著性检验为基础所进行的统计推断,所得出的结论与真实性相符合的程度)也影响样本含量的大小。
一般来说,临床试验的样本含量至少应达到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规定(见表1和表2),而实际情况下,应根据统计学的要求科学而灵活地确定样本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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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靶动物安全性试验每组最低动物数
受试动物种类 马、牛等大动物 羊、猪等中动物 兔、貂、狐等小动物 犬、猫等宠物 家禽 动物数 5 8 10 8 15 表2 实验性临床试验每组最低动物数 受试动物种类 马、牛等大动物 羊、猪等中动物 兔、貂、狐等小动物 犬、猫等宠物 家禽 动物数 自然病例 10 20 20 15 30 病症模型 5 10 15 10 15 表3 扩大临床试验每组最低动物数 受试动物种类 马、牛等大动物 羊、猪等中动物 兔、貂、狐等小动物 犬、猫等宠物 家禽 动物数 散发病例 20 30 30 20 50 群发病例 20 50 50 30 300 (三)试验方案
1.试验方案制定与审批
临床试验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试验方案。试验方案应由申请人和临床试验承担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并盖章、签字,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农业部履行审批手续。临床试验批准后,应当在有效的批准时限内完成。临床试验应当按照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进行。
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临床试验的题目和目的;(2)临床试验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3)进行试验的场所;(4)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时间;(5)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6)病例选择或人工发病的依据和方法;(7)试验设计;(8)主要观测指标的选择;(9)数据处理与统计;(10)疗效评定标准;(11)病例记录表。 2.受试兽药
一般情况下,受试兽药包括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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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用兽药应为中试或已上市产品,其含量、规格、试制批号、试制日期、有效期、中试或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应明确,且应注明“供临床试验用\"字样。
对照用兽药应采用合法产品,选择时应遵循同类可比、公认有效的原则。在试验方案及报告中应阐明对照兽药选择的依据,对二者在功能以及适应证上的可比性进行分析,并明确其通用名称、含量、规格、批号、生产企业、有效期及质量标准推荐的用法用量等。对照用药物使用的途径、用法、用量应与质量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
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均需经省级以上兽药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3.菌(毒、虫)种
人工发病使用的菌(毒、虫)种应明确,一般需采用已被认可的标准株。采用其他来源的菌(毒、虫)种,应提供详尽的背景资料,包括来源、权威部门鉴定报告和主要生物学特性等。
4.效应指标的选择
正确选择效应指标是观察并做出判断的基础,对保障研究结论的客观、准确至关重要。主要效应指标一般应具有关联性、客观性、精确性、灵敏性和特异性。
关联性所选指标与研究目的有本质的联系,应与疗效和安全性密切相关,并能确切反映试验兽药引起的效应。
客观性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较强客观性的指标,或建立对定性指标或软指标观测的量化体系,以减少或克服观测过程中因研究者主观因素造成的偏倚。客观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标本身应具有客观特性,能通过适当的手段和方法被客观地度量和检测,并以一定的量值表述其观测结果;二是指度量、观测的客观性,即度量、观测的结果应能恰当地真实地反映其状态及程度。
精确性包括准确性和可靠性,前者反映观测值与真实值接近的程度,后者表示观测同一现象时,多次结果取得一致或接近一致的程度。
灵敏性灵敏性高可以提高观测结果的阳性率,但需注意灵敏性过高所导致的假阳性结果。
特异性选择的指标应能反映效应的专属性,且不易受其他因素干扰。
除此之外,应该看到许多疾病往往表现为机体功能、代谢、组织结构等多方面的综合改变,对所使用兽药的反应也可能是多方面的,因而评价药物效应的指标也必需是综合性的。一般来说,如果有必要而且可能,应从临床症状、体征指标、功能或代谢指标、病原学和血清学等多方面地设置观测指标,以便能对疗效做出全面综合的判定。 5.疗效判定
对疗效的判定必须有客观、明确、操作性强的标准。疗效等级通常划分为痊愈、显效、有效和无效。应该注意的是,不同的疾病有不同的临床过程,对治疗药物的反应也不尽相同,因而疗效的等级划分也不是一概而论的。 (四)试验记录
临床试验承担单位应对所有数据和整个试验过程做详尽的记录,并按规定保存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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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以备审核人员进行检查。 (五)统计方法
对试验数据的分析处理,一般要借助适宜的统计方法。选用的统计方法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统计推断的合理性及结论的科学性。
临床研究统计资料一般可分为计量资料和计数资料。不同类型的数据资料,须采用不同的统计分析方法,不可混淆。 (六)结论推导
结论的外推是一个建立在对资料、数据的分析,统计学显著性检验的基础上,由样本的信息推及总体的过程。结论外推时须以研究样本的同质性为基础。
结论的推导应兼顾差异的统计学意义和实际临床意义。如果某种新的防治措施,既具有临床意义,又具有统计学意义,这将是我们所期望的。若疗效的比较,其差异具有临床意义,但却达不到统计学显著水平,此时应考虑试验样本是否足够大。 (七)临床试验报告
临床试验报告是反映兽药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实施过程,并对试验结果做出分析、评价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评价兽药是否具有临床应用价值的重要依据。
临床试验单位应对其出具的临床试验报告盖章确认,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临床试验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员需在临床试验报告上签字,并负有职业道义和法律责任。
临床试验承担单位应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负责新兽药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有兽医师以上资格和相关试验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背景。 四、靶动物安全性试验
应选用健康的靶动物进行试验,一般采用与临床应用相同的给药途径、间隔时间和疗程。
以推荐的临床用药剂量为基础设置不少于三个剂量组,一般为1、3、5倍剂量组,必要时设置10倍剂量组。
观察指标一般应包括临床体征、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指标、二便等,有条件或必要时可进行剖检和组织病理学检查。 五、实验性临床试验 (一)—般性原则
在试验设计和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试验条件,将可能影响试验结果准确性的因素降低至最低限度。保证试验各组处于相同的试验环境下,并有可靠的隔离措施。试验各组的处置方法应明确,包括给药剂量、给药途径及方式、给药时间及间隔、给药周期、观察时间和动物的处置等。给药剂量的选择、单次给药剂量的设定、给药周期的确定等都应以药效学试验和安全性试验的数据为依据。要做到剂量科学准确,对不同试验个体应做到给药确实并均等。 (二)人工发病或复制病证模型 1.受试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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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采用健康动物。对动物的饲养管理应达到一级或一级以上实验动物的管理要求。受试动物来源、品种、日龄、性别、体重、健康状况、免疫接种、日粮组成及饲养管理等背景资料应清楚,同一试验应尽可能使用背景相对一致的动物。
2.发病或造模方法
人工发病或造模,一般应采纳被广泛认可的方法。采用新方法的,应说明新方法的优势及其建立的依据,包括菌(毒、虫)种、药物、人工环境等致病因素的选择,染毒或给药途径的选择,剂量筛选过程,染毒后的生物学效应,应附具研究数据和必要的文献资料应清晰、详尽地描述发病的方法和过程,并对发病是否成功做出评价。 3.试验分组
试验各组的设置取决于所考察兽药的特性,也与是否要进行有效剂量的筛选相关。一般应设置不少于三个剂量的试验组(即高、中、低剂量组,中剂量为拟推荐剂量)和三个对照组(即兽药对照、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组)。 (三)自然病例的临床试验
以自然发病的动物作为受试对象时,病例选择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为此,研究者应制定病例选择的诊断标准、纳入标准、排除标准以及病例剔除和脱落的条件,在确定合格受试动物时,诊断标准、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互为补充、不可分割,以避免产生选择性偏倚。
1.诊断标准诊断标准是指能够准确诊断一个疾病或证候的标准。选择或制定的诊断标准应符合特异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一般可考虑采用:(1)国家统一标准:由政府主管部门、全国性学术组织制定的诊断标准。(2)高等农业院校教科书记载的有关诊断标准。(3)地方性学术组织制定的诊断标准。采纳诊断标准时应说明标准来源或出处。没有现行标准或现行标准存在缺陷时,应自行制定或完善相关诊断标准。诊断标准的内容,不仅包括临床诊断或辨证,还应有必要的病理剖检、生理生化指标检测、血清学、病原学诊断等数据作为佐证,保证病例纳入的准确性。
主治病证定位为中兽医证候的,除了以中兽医理论进行辨证,制定病例诊断的证候标准外,一般还应在对病证实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尽可能采用适当的现代兽医学诊断指标(生理生化、病理变化、血清学、病原学等)。某些疾病临床有不同分型或分期,且不同型、期有其明显的临床特征者,应明确分型或分期。
2.病例纳入标准
纳入标准是指合格受试动物所应具备的条件。在一项具体的研究中,被纳入研究的对象,除应符合诊断标准外,研究者还必须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及实施的可行性,对研究对象的其他条件同时做出规定。一般包括病型、病期、病程、品种、年龄、性别、体质、胎次以及其他情况。选择的病例可以来自不同养殖场或兽医诊疗单位,但各动物个体不能有过大的差异。
3.病例排除标准
排除标准指不应该被纳入研究的条件,如同时患有其他病证或合并症者,已接受有关治疗可能影响对效应指标观测者,伴有影响效应指标观测及结果判断的其他生理或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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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状况(如生殖周期),以及其他偶然性因素。
4.病例记录表
病例记录表是收集、记录第一手临床数据的表格。临床试验的成功与否可取决于病例记录表的设计,蹩脚的表格可能导致填写的内容不可靠,收集的数据不完整。在设计病例记录表时,应仔细对照试验设计中的观测指标,力求周密细致,简明清晰。
研究者应确保将任何观测结果和发现准确而完整地记录在病例记录表上,记录者应在表上签名并加注日期。 5.试验分组
一般设置高、中、低3个剂量组和阳性药物对照组,预防试验还应设置阴性对照组。 六、扩大临床试验 (一)一般性原则
一般采用健康动物或自然发病的病例,对病例的选择应有确切的诊断标准和恰当的纳入标准,以降低品种、体格、性别等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二)试验设计 1.试验分组
治疗试验一般设置推荐剂量组和药物对照组,预防试验设置推荐剂量组、兽药对照组和不处理对照组。推荐剂量应有试验依据。 2.给药方案
推荐剂量、给药方法和疗程等应与标准、说明书草案中的推荐用法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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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原则
一、概述
兽药临床试验报告是反映兽药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实施过程,并对试验结果作出分析、评价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评价兽药是否具有临床实用价值的重要依据,是兽药注册所需的重要技术资料。报告撰写者负有职业道义,报告出具单位负有法律责任。
临床试验报告不仅要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还需重视对临床试验设计、试验管理、试验过程进行完整表达,能对兽药的临床效应作出合理评价。以阐明试验结论的科学基础,这样才一个设计科学、管理规范的试验只有通过科学、清晰的表达,它的结论才易于被接受。兽药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表达方法、方式直接影响着受试兽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价,因此,试验报告的撰写方法和方式十分重要。
真实、完整地描述事实,科学、准确地分析数据,客观、全面地评价结局是撰写试验报告的基本准则。只有可靠真实的试验结论才能经得起重复检验,而经得起重复检验是科学品格的基本特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兽用中药和天然药物的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中药的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分析和重视描述受试兽药在适应证、靶动物、使用方法等方面的中医中药特色。
本指导原则仅对一般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框架和内容要点进行了说明。由于临床试验的复杂性,报告结构和内容需根据研究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而且随着临床试验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临床试验报告撰写的方法也将不断改进与完善。 二、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 (一)报告封面或扉页 1.报告题目。
2.临床试验单位盖章及日期。申明已阅读了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3.主要研究者签名和日期。 4.临床试验实施单位盖章及日期。
5.主要研究者对研究试验报告的声明。申明已阅读了该报告,确认该报告准确描述了试验过程和结果。
6.执笔者签名和日期。 (二)报告目录
每个章节、附件、附表的页码。 (三)缩略语
正文中首次出现的缩略语应规范拼写,并在括号内注明中文全称。应以列表形式提供在报告中所使用的缩略语、特殊或不常用的术语定义或度量单位。 (四)报告摘要
报告摘要应当简洁、清晰地说明以下要点,通常不超过600字。 1.试验题目。
2.试验目的及设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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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结果。
4.有效性和安全性结论。 (五)报告正文 1.试验题目 2.前言
一般包括:受试兽药研究背景;研究单位和研究者;目标适应证和试验动物或病例、治疗措施;受试动物样本量;试验的起止日期;临床试验审批;制定试验方案时所遵循的原则、设计依据;申请人与临床试验单位之间有关特定试验的协议或会议等应予以说明或描述。简要说明临床试验经过及结果。 3.试验目的
应提供对具体试验目的的陈述(包括主要、次要目的)。具体说明本项试验的受试因素、受试对象、研究效应,明确试验要回答的主要问题。 4.试验方法 4.1试验设计
概括描述总体研究设计和方案。如试验过程中方案有修正,应说明原因、更改内容及依据。
对试验总体设计的依据、合理性进行适当讨论,具体内容应视设计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阐述。
提供样本含量的具体计算方法、计算过程以及计算过程中所用到的统计量的估计值及其来源依据。
4.2随机化设计
详细描述随机化分组的方法和操作,包括随机分配方案如何随机隐藏,并说明分组方法,如中心分配法,各试验单位内部分配法等。 4.3研究对象
应描述受试动物的选择标准,。包括所使用的诊断标准及其依据,所采用的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剔除标准。注意描述方案规定的疾病特定条件;描述特定检验、分级或体格检查结果;描述临床病史的具体特征,如既往治疗的失败或成功等;选择研究对象还应考虑其它潜在的预后因素和年龄、性别或品种因素。应对受试动物是否适合试验目的加以讨论。
以疾病与病证结合方式进行研究的,既要明确疾病诊断标准,又要列出中兽医证的诊断标准。
人工发病或人工复制模型的临床试验,应描述试验动物的来源、种类、品种或品系、日龄、体重、性别分布、健康及免疫接种状况等。同样也应对受试动物是否适合试验目的加以讨论。
4.4对照方法及其依据
应描述对照的类型和对照的方法,并说明合理性。
应说明对照用兽药与临床试验用兽药在功能和适应证方面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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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试验过程
应描述受试兽药的名称、来源、规格、批号、包装和标签。提供对照用兽药的说明书。如果涉及菌、毒、虫种,应说明来源,毒力大小,染毒途径,染毒剂量以及染毒后发病的情况等。
具体说明用药方法(即给药途经、剂量、给药次数和用药持续时间、间隔时间),应说明确定使用剂量的依据。
4.6疗效评价指标与方法
应明确主要疗效指标和次要疗效指标。
对于主要指标,应注意说明选择的依据。应描述需进行的实验室检查项目、时间表(测定日,测定时间,时间窗及其与用药的关系)及测定方法。
适应证为中兽医证候的,应注意描述对相关证候疗效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4.7安全性评价指标与方法
应明确用以评价安全性的指标,包括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项目及其时间表、测定方法、评价标准。
明确预期的不良反应;描述临床试验对不良反应观察、记录、处理、报告的规定。说明对试验用药与不良事件因果关系、不良事件严重程度的判定方法和标准。
4.8质量控制与保证
临床试验必须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应就质量控制情况作出简要描述。在不同的试验中,易发生偏倚、误差的环节与因素可能各不相同,应重点陈述针对上述环节与因素所采取的质控措施。
4.9数据管理
临床试验报告必须明确说明为保证数据质量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集、核查、录入、盲态审核、数据锁定等措施。
4.10统计学分析
描述统计分析计划和获得最终结果的统计方法。
重点阐述如何分析、比较和统计检验以及离群值和缺失值的处理,包括描述性分析、参数估计(点估计、区间估计)、假设检验以及协变量分析(包括多中心研究时中心间效应的处理)。应当说明要检验的假设和待估计的处理效应、统计分析方法以及所涉及的统计模型。处理效应的估计
应同时给出可信区间,并说明计算方法。假设检验应明确说明所采用的是单侧检验还是双侧检验,如果采用单侧检验,应说明理由。
5.试验结果
建议尽可能采用全数据集和符合方案数据集分别进行疗效分析。对使用过受试兽药但未归入有效性分析数据集的受试动物情况应加以详细说明。
应对所有重要的疗效指标(分主要和次要疗效指标、证的指标等)进行治疗前后的组内比较,以及试验组与对照组之间的比较。多中心研究的各中心应提供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各中心小结表。该中心小结表由该中心的主要研究者负责,须有该单位的盖章及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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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签名。内容应包括该中心受试动物的入选情况、试验过程管理情况、发生的严重和重要不良事件的情况及处理、各中心主要研究者对所参加的临床试验的真实性的承诺等。
临床试验报告需要进行中心效应分析。
应描述严重的不良事件和其他重要的不良事件。应注意描述因不良事件(不论其是否被否定与药物有关)而提前退出研究的受试动物或死亡动物的情况。严重不良事件和主要研究者认为需要报告的重要不良事件应单列开进行总结和分析。应提供每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和重要不良事件的受试动物的病例报告,内容包括病例编号、发生的不良事件情况(发生时间、
持续时间、严重度、处理措施、结局)和因果关系判断等。
6.讨论
在对试验方法、试验质量控制、统计分析方法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试验结果的统计学意义和临床意义。对受试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结果以及风险和受益之间的关系做出讨论和评价。其内容既不应是结果的简单重复,也不应引入新的结果。
围绕受试兽药的治疗特点,提出可能的结论、开发价值,讨论试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试验结果的影响。鼓励探讨中兽医理论对临床疗效和安全用药的指导作用,提倡通过病证结合进行疗效分析。
7.结论
说明本临床试验的最终结论,重点在于安全性、有效性最终的综合评价,明确是否推荐申报注册或继续研究。
8.参考文献
列出有关的参考文献目录。 (六)附件
1.所在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临床研究批件。 2.最终的病例记录表(样张)。
3.农业部对涉及一类病原微生物临床试验的批件。
4.对照用兽药的说明书、质量标准,临床试验用兽药(如为已上市药品)的说明书。 5.严重不良事件及主要研究者认为需要报告的重要不良事件的病例报告。 6.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各中心小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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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兽药质量控制是贯穿于兽药研发、生产、贮运全过程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原料、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包装等多方面进行研究。
为了保证兽用中药、天然药物质量的稳定、可控,有效控制原辅料、中间体及最终制成品的质量,特制定兽用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的质量控制研究的基本内容包括:处方及原料、制备工艺、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稳定性研究等。
鉴于中药自身成分的复杂性,提倡对具体问题做具体分析,鼓励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 二、处方及原料
(一)处方中的药材应符合法定药材标准的要求。若无法定标准的药材,应研究建立相应的药材标准,并附鉴定报告。新的药用植物,其基源鉴定需国家级植物研究单位出具鉴定报告。
(二)处方中的提取物应符合法定标准的要求。如无法定提取物标准,则应建立相应的提取物标准。
(三)中西复方制剂处方中的化学药品应符合法定标准,并应使用合法来源的原料。 (四)处方中含有毒性药材时,应根据处方量和制成总量进行折算,将折算后的用量与毒性药材法定标准中规定的日用剂量比较,若超过剂量的,应提供相关研究及文献资料说明其安全性。
(五)已有国家标准更改剂型的,其处方药味、处方剂量比例应当与国家标准一致。 (六)所用药材应尽可能明确品种、产地等。 三、制备工艺
(一)应按照((兽用中药、天然药物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兽用中药、天然药物提取纯化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中试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原则进行研究。
(二)应进行至少3批、1000个制剂单位的10倍以上的中试试验,以考察中试放大规模后工艺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并提供相应中试试验和检测数据,以反映工艺放大后的基本情况。
(三)所用辅料应符合药用辅料标准要求。如辅料的使用对其安全性或有效性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提供研究资料,以证实其安全性或有效性。
(四)工艺无质的改变的产品,其生产工艺应与国家标准基本一致,并不得变更工艺路线等工艺参数和制成品量。 四、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
(一)质量研究的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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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处方中各药味所含主要化学成分,特别是主要药效成分的相关文献资料,内容包括主要成分或类别成分的理化性质、鉴别、检测方法及含量测定等内容。
(二)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
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包括原辅料质量研究和制剂质量研究两部分。 1.原辅料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
原料质量研究包括来源及鉴定依据、有效部位筛选、产地加工、性状、组织特征、理化性质、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研究资料(方法、数据、图片和结论)及文献资料。.提取物还应包括工艺筛选研究。法定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无法定标准的,应研究建立相应的标准,其标准应符合《中国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毒性药材用量和涉及濒危物种药材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辅料的研究包括理化性质、用量、质量要求及相容性研究等。 2.制剂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
制剂质量研究的试验内容包括制剂的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或含量测定等,资料中应将研究的结果写明。
(三)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一个科学、完整的兽药质量标准应能全面地反映兽药评价的各个方面,除药学评价的结果外,药理学、毒理学、药物动力学以及临床试验的资料都是制定兽药质量标准草案的重要依据,是多种学科研究工作的综合。包括质量规格、检测方法和临床应用等方面。
1.质量标准制定前提
“安全、有效”是兽药成立的前提,必须在研究成熟后的处方、原辅料及制备工艺的条件下,制备中试产品,进行质量研究和制定标准,因此制定标准有以下三个先决条件:
(1)处方固定
在制定质量标准之前,必须要求处方固定,各原料的数和量,确实无误,毫无保留,才可以进行质量标准的研究和实验设计。
(2)原料(药材、饮片、提取物)及辅料稳定药材除药用部位、产地、采收和加工涉及质量优劣外,重要的是药材的真伪与地区习惯用药品种的鉴别与应用。
(3)制备工艺稳定
2.质量标准内容及起草说明 (1)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
原料药质量标准应包括名称、汉语拼音、药材拉丁名、来源、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炮制、性味与归经、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及贮藏等项。书写格式与术语参照现行版《中国兽药典》。如国家标准或省、市、自治区标准有收载者,应写明其基源、药用部位、主要产地及引用标准来源等。药材来源应包括原植(动、矿)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矿物药应包括矿物的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产地加工。药材均应固定其产地。原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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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物需经有关单位鉴定。性状包括药材的外形、颜色、表面特征、质地、断面及气味等描述,一般以完整的干药材为主,易破碎的还须描述破碎部分j检查包括杂质、水分、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重金属、砷盐、农药残留量、有关的毒性成分等项目。炮制应制订合理的加工炮制工艺,明确辅料用量和炮制品的质量要求。鉴别、含量测定同制剂鉴别、含量测定项。
起草说明应说明制订质量标准中各个项目的理由,规定各项目指标的依据、技术条件和注意事项等,既要有理论解释,又要有实践工作的总结及试验数据。
(2)制剂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
拟定的质量标准应确实反映和控制最终产品质量。其内容一般包括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有效期等项目。书写格式与术语参照现行版《中国兽药典》。
起草说明应对标准草案中所设定项目的研究方法及方法验证等内容进行说明。包括制定各个项目的理由,规定各项目指标的依据、技术条件和注意事项等。具体内容涉及到实验原理的解释、试验数据的获得和实验结果的评述等。具体要求如下:
①名称:应按《兽用中药、天然药物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进行。
②处方:应列出全部药味和用量,全处方量应以制成1000个制剂单位的成品量为准。药味的排列顺序应根据组方原则按君、臣、佐、使顺序或重要性的顺序排列。炮制品需注明。兽药典未收载的炮制品,应说明炮制方法,明确辅料用量和炮制品质量要求。
③制法:应写明制备工艺的全过程,列出关键工艺的技术条件、参数及技术要求等。主要叙述处方共多少味、各药味处理的关键工艺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参数,如浸膏的相对密度、辅料的名称、用量和标准、制成品的总量等。起草说明中应描述详细的操作过程;说明关键工艺的各项技术指标和关键半成品的质量标准,及确定最终制备工艺及其技术条件的理由。
④性状:一般应描述剂型及除去包装或包衣后的色泽、形态、气味等。注射剂应描述颜色、状态等物理性状。注射剂由于其原料的影响,允许有一定的颜色,但同一批号成品的颜色必须保持一致;在不同批号的成品间,应控制在一定的色差范围内,注射剂的颜色不宜过深,以便于澄明度检查。
⑤鉴别:鉴别方法包括显微鉴别(组织切片、粉末)、理化鉴别、光谱鉴别、色谱鉴别等。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较好。显微鉴别应突出描述易察见的特征。理化、光谱、色谱鉴别,叙述应准确,术语、计量单位应规范。色谱法鉴别应选择适宜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可根据处方组成及研究资料确定建立相应的鉴别项目,原则上应对处方中的所有药味进行鉴别研究,研究建立具有专属性的鉴别项,特别首选君药、贵重药、毒性药及混淆品较多的药味,对处方中用量小或者干扰大,而不能检出者应用实验结果予以说明。重现性好确能反映组方药味特征的特征色谱或指纹图谱鉴别也。可选用。
起草说明应说明鉴别方法的依据及试验条件的选定(如薄层色谱法的吸附剂、展开剂、显色剂的选定等),理化鉴别和色谱鉴别应列出阴性对照试验结果,以证明其专属性,并提供3批以上样品检测结果,以证明其重复性。鉴别方法与所鉴别的对象一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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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并做详细说明。兽药典未收载的试液,应注明配制方法及依据。显微鉴别应附粉末特征图谱,薄层色谱应附彩色图片,光谱、色谱等应附图谱,图谱、彩色图片应清晰、真实。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需有足够的实验数据和依据,确认其可重复性。色谱鉴别所用对照品及对照药材,应符合标准物质研究技术要求。
⑥检查:应说明各检查项目的理由及其试验数据,阐明确定该检查项目限度指标的意义及依据,并制订相应的限量范围。对制剂中的重金属、砷盐也应进行检查。工艺中使用了第一、二类有机溶剂的,应建立相应有机溶剂残留量检查项。注射液除按《中国兽药典》现行版附录注射剂项下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外,还应根据不同给药途径的要求,对颜色、pH值、蛋白质、鞣质、树脂、草酸盐、钾离子、热原、重金属、砷盐、炽灼残渣、水分、异常毒性、溶血试验、刺激性试验、过敏试验、总固体量测定等项目进行相关的研究考察。
⑦浸出物:根据所含化学成分及指标性成分建立浸出物测定方法和限度。应说明规定该项目的理由,所采用溶剂和方法的依据,列出实测数据,各种浸出条件对浸出物量的影响,制订浸出物限度的依据,并提交试验数据。
⑧含量测定:应建立处方中主要药味所含成分的含量测定项目,优先研究处方中君臣佐使所含成分、已知有效成分的含量测定方法,并进行方法学考察,根据实验检测结果制定合理的含量限度。一般应对处方中主药、贵重药等制订相应的含量测定项目。含有毒性药(如马钱子等)的制剂,应建立含量测定方法和含量限度。对于既是毒性成分又是有效成分的含测指标,应规定含量范围(制订上下限)。中西复方制剂中的化学药物应建立含量测定方法。有效部位制剂,一般应建立有效部位及主要代表成分的含测方法,并规定有效部位的含量范围。有效成分制剂,应明确有效成分的标示量,规定其含量范围。其含量限度应依据至少10批、20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药材的含量状况、稳定工艺条件下的转移率、稳定性研究结果的含测数据等进行确定。必要时可在质量标准中建立多个含测指标,以提高产品质量的可控性。含量测定方法的线性关系、精密度、重现性和回收率试验等应遵循《兽用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
亦可建立相应的图谱测定或生物测定等其他方法进行质量控制。
起草说明中应说明含量测定对象和测定成分选择的依据。根据处方工艺和剂型的特点,选择相应的测定方法,并阐明含量测定方法的原理,确定该测定方法的方法学参考资料和相关图谱。含量测定所用标准物质应符合要求。
⑨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贮藏及有效期等:根据制剂的研究资料,叙述其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各种禁忌、孕畜、幼畜及其他疾患的禁忌等。
⑩规格:制剂单位的重量、装量或标示含量等。 3.标准物质内容及要求
质量标准中所需标准物质,如为现行国家药品标准收载并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或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者,可直接按类别采用,但应注明所用标准物质的批号、类别等。其它来源的品种则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和标准物质标定方法,并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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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照品
①来源:由植、动物提取的需要说明原料的科名、拉丁学名和药用部位及有关具体的提取、分离工艺、方法;化学合成品注明供应来源及其工艺方法。
②确证:验证已知结构的化合物需提供必要的参数及图谱,并应与文献值或图谱一致,如文献无记载,则按未知物要求提供足以确证其结构的参数。如元素分析、熔点、红外光谱、紫外光谱、核磁共振谱、质谱等。
③纯度:化学对照品应进行纯度检查。纯度检查可依所用的色谱类型,如为薄层色谱法,点样量应为所适用检验方法点样量的10倍量,选择三个以上溶剂系统展开,并提供彩色照片。色谱中应不显杂质斑点。
④含量:含量测定用对照品,含量(纯度)应在98%以上,供鉴别用的化学对照品含量(纯度)应在90%以上,并提供含量测定的方法和测试数据及有关图谱。
⑤稳定性:依法定期检查,申报生产时,提供使用期及其确定依据。 ⑥包装与贮藏:根据稳定性试验结果确定贮藏条件。 (2)对照药材
①品种鉴定:经过准确鉴定并注明药材来源,多品种来源的对照药材,须有共性的鉴别特征。
②质量:选定符合国家兽药标准或药品标准规定要求的优质药材。 ③均匀性:必须粉碎过筛,取均匀的粉末分装应用。 ④稳定性:应考察稳定性,提供使用期及其确定依据。 ⑤包装与贮藏:置密闭容器内,避光、低温、干燥处贮藏。 (3)标准物质使用说明
对照品应注明中英文名称、分子式、批号、使用期及适用于何种检测方法,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应注明含量。对照药材应注明中文名、拉丁学名、批号、使用期及贮存条件。
五、制剂稳定性试验要求
兽药稳定性是兽药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是确定兽用中药、天然药物制剂有效期的主要依据。考察制剂稳定性的指标为该制剂所建立的质量标准中的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卫生学检查等项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增加敏感的考察指标,以全面反映产品的稳定性。稳定性考察样品应采用中试生产的样品、拟上市的包装。稳定性试验设计、研究方
法应按照《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有效成分制剂或所含有效成分对光、热、湿敏感的制剂,应进行稳定性影响因素试验,以全面考察产品对光、湿、热等的稳定性,为包装材料、贮存条件选择提供依据。产品的有效期、贮存条件,以稳定性研究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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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稳定性试验是考察药物在温度、湿度、光线、微生物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目的是为中药、天然药物制剂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以及最终药品有效期的确定提供科学依据。
稳定性试验包括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要求用三批供试品进行。
中药制剂的供试品应是放大试验的产品,其处方与工艺应与大生产一致。每批放大试验应达到一定的规模,如片剂10000片以上,大体积包装的制剂(如静脉输液、口服液等)每批放大规模的数量至少应为各项试验所需总量的10倍。特殊品种、特殊剂型所需数量,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供试品的质量标准应与各项基础研究及临床验证所使用的供试品质量标准一致。 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所用供试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及包装方式应与上市产品一致。 研究中药、天然药物的稳定性,要采用专属性强、准确、精密、灵敏的分析方法并对方法进行验证,以保证稳定性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由于放大试验比大规模生产的数量要小,故申报者应在获得批准后,从放大试验转入大规模生产时,对最初通过生产验证的三批大规模生产的产品仍需进行加速试验与长期稳定性试验。 二、加速试验
此项试验是在超常的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通过加速中药、天然药物的化学或物理变化,探讨其稳定性,为中药、天然药物制剂的审评、工艺改进、包装、运输及贮存提供必要的资料。供试品要求3批,按市售包装,在温度40℃±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放置6个月。所用设备应能控制温度±2℃,相对湿度±5%,并能对真实温度与湿度进行监测。在试验期间第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末各取样一次,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检测。在上述条件下,如6个月内供试品经检测不符合制订的质量标准,则应在中间条件下即温度30℃±2℃,相对湿度60%±5%的情况下进行加速试验,时间仍为6个月。合剂、流浸膏剂、注射液等含水性介质的制剂可不要求相对湿度。加速试验,建议采用隔水式电热恒温培养箱(20~60℃)。箱内放置具有一定相对湿度饱和盐溶液的干燥器,设备应能控制所需的温度,且设备内各部分温度应该均匀,并适合长期使用。也可采用恒湿恒温箱或其他适宜设备。
对温度特别敏感的中药、天然药物制剂,预计只能在冰箱(4~8℃)内保存使用,此类中药制剂的加速试验,可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10%的条件下进行,时间为6个月。
合剂、酊剂、浸膏剂及流浸膏剂宜直接采用温度30±2℃,相对湿度60%±5%的条件进行试验,其他要求与上述相同。
对于包装在半透性容器的中药制剂,如塑料袋、塑料瓶装溶液,则应在相对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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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的条件(可用CH3COOH·1.5H2O饱和溶液,25℃,相对湿度22.5%)进行试验。 三、长期试验
长期试验是在接近中药、天然药物的实际贮存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为制订中药、天然药物的有效期提供依据。供试品三批,市售包装,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10%的条件下放置12个月。每3个月取样一次,分别于0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12个月以后,仍需继续考察,分别于18个月、24个月、36个月取样进行检测。将结果与0月比较以确定药品的有效期。由于实测数据的分散性,一般应按95%可信限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合理的有效期。如三批统计分析结果差别较小,则取其平均值为有效期限;若差别较大,则取其最短的为有效期。数据表明很稳定的药品,可不作统计分析。
对温度特别敏感的中药、天然药物制剂,长期试验可在温度6℃±2℃的条件下放置12个月,按上述时间要求进行检测,12个月以后,仍需按规定继续考察,制订在低温贮存条件下的有效期。
此外,有些中药、天然药物制剂还应考察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 四、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
主要剂型见附表。表中未列入的剂型的考察项目,见兽药典附录剂型项下有关要求。
中药、天然药物制剂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
剂型 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 1. 药材 性状、鉴别、含量、浸出物、霉变、虫蛀 2. 药材提取物 性状、鉴别、含量、吸湿性
3. 散剂 性状、鉴别、含量、外观均匀度、水分、粉末细度
4. 颗粒剂 性状(吸潮、软化)、鉴别、含量、粒度、水分、粒度、溶化性 5. 片剂 性状、鉴别、含量、崩解时限
6. 胶剂 性状、鉴别、含量、水分、溶化性、异物、微生物限度 7. 丸剂 性状、鉴别、含量、溶散时限、水分 8. 胶囊剂 性状、鉴别、含量、溶散时限、水分
9. 合剂(口服液) 性状、鉴别、含量、相对密度、pH值、微生物限度 10. 酊剂 性状、鉴别、含量、乙醇量、微生物限度
11.(流)浸膏剂 性状、鉴别、含量、相对密度、乙醇量(流浸膏剂)、微生物限度 12. 注射剂 性状、鉴别、含量、澄明度、有关物质、pH值、不溶性微粒、无菌 13. 灌注剂 性状、鉴别、含量、pH值、无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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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中药、天然药物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制剂研究是指将原料通过制剂技术制成适宜剂型的过程,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处方组成及剂型特点,结合提取、纯化等工艺,以达到“高效、速效、长效”,“剂量小、毒性小、副作用小” 和“生产、运输、贮藏、携带、使用方便”的要求。本指导原则主要阐述中药、天然药物剂型选择的依据、制剂处方设计、制剂成型工艺研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选择的基本内容,并对以上研究提供技术指导。 由于中药、天然药物成分复杂、作用多样,剂型种类、成型工艺方法与技术繁多,加之现代制剂技术迅速发展,新方法与技术不断涌现,不同的方法与技术所应考虑的重点,需进行研究的难点,要确定的技术参数,均有可能不同。因此,应根据药物的具体情况,借鉴传统组方、用药理论与经验,结合生产实际进行必要的研究,以明确具体工艺参数,做到工艺合理、可行、稳定、可控,以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及其质量稳定。在中药、天然药物制剂的研究中,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辅料。 二、剂型选择 (一) 选择依据
药物必须制成适宜的剂型,采用一定的给药途径接触或导入机体才能发挥疗效。剂型的不同可能导致药物的作用效果的不同,从而关系到药物的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 剂型选择应根据药味组成并借鉴用药经验,以满足临床需要为宗旨,在对药物理化性质、生物学特性、剂型特点等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应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文献依据和(或)试验资料,充分阐述剂型选择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 剂型的选择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临床需要及用药对象
应考虑不同剂型可能适应于不同的临床病症需要,以及用药对象的顺应性以及生理情况,如年龄、性别、体重等。 2.药物性质及处方剂量
中药有效成分复杂,各成分溶解性、化学稳定性、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排泄过程也各不相同,应根据药物的性质选择适宜的剂型。
由于中药处方量、半成品量及性质、临床服用剂量不同,不同剂型的载药量不同,所选择的剂型也应不同。 3.药物的安全性
在选择剂型时需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应在比较剂型因素产生疗效增益的同时,关注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包括毒性和副作用)。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重视药物制剂处方设计前研究工作。在认识药物的基本性质、剂型特点以及制剂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研究。
2.在剂型选择和设计中注意借鉴相关学科的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鼓励新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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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开发。
3.在选择注射剂剂型时,应特别关注其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临床需要,并提供充分的选择数据。
4.已有国家标准兽药的剂型改变,应在对原剂型的应用进行全面、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充分阐述剂型改变的必要性和所选剂型的合理性。 三、制剂处方研究
制剂处方研究是根据制剂原料性质、剂型特点、临床用药要求等,筛选适宜的辅料,确定制剂处方的过程。制剂处方研究是制剂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制剂处方前研究
制剂处方前研究是制剂成型研究的基础,其目的是保证药物的稳定、有效,并使制剂处方和制剂工艺适应工业化生产的要求。一般在制剂处方确定之前,应针对不同药物剂型的特点及其制剂要求,进行制剂处方前研究。
制剂原料的性质对制剂工艺、辅料、设备的选择有较大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制剂成型的难易。在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处方前研究中,应了解制剂原料的性质,并提供文献或试验研究资料。例如,用于制备固体制剂的原料,应主要了解其溶解性、吸湿性、流动性、稳定性、可压性、堆密度等内容;用于制备口服液体制剂的原料,应主要了解其溶解性、酸碱性、稳定性以及嗅、味等内容。
以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为制剂原料的,应加强其与辅料的相互作用的研究,必要时还应了解其生物学性质。 (二)辅料的选择
辅料除具有赋予制剂成型的作用外,还可能改变药物的理化性质,调控药物在体内的释放过程,影响甚至改变药物的临床疗效、安全性和稳定性等。新辅料的应用,为改进和提高制剂质量,研究和开发新剂型、新制剂提供了基础。在制剂成型工艺的研究中,应重视辅料的选择和新辅料的应用。
所用辅料应符合药用要求。辅料选择一般应考虑以下原则:满足制剂成型、稳定的要求,不与药物发生不良相互作用,避免影响兽药的检测。为了减少服用量,提高靶动物顺应性,须注意辅料的用量,制剂处方应能在尽可能少的辅料用量下获得良好的制剂成型性。
(三)制剂处方筛选研究
制剂处方筛选研究,可根据药物、辅料的性质,结合剂型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进行。制剂处方筛选研究应考虑以下因素:临床用药的要求、制剂原辅料性质、剂型特点等。通过处方筛选研究,初步确定制剂处方组成,明确所用辅料的种类、型号、规格、用量等。
在制剂处方筛选研究过程中,为减少研究中的盲目性,提高工作效率,获得理想的效果,可在预实验的基础上,应用各种数理方法安排试验。如采用单因素比较法,正交设计、均匀设计或其他适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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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剂成型工艺研究
制剂成型工艺研究是按照制剂处方研究的内容,将经制剂原料与辅料进行加工处理,采用客观、合理的评价指标进行筛选,确定适宜的辅料、工艺和设备,制成一定的剂型并形成最终产品的过程。通过剂型成型研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处方设计,最终确定制剂处方、制剂技术和设备。 (一)制剂成型工艺研究的原则
制剂成型工艺研究一般应考虑成型工艺路线和制备技术的选择,应注意实验室条件与中试和生产的衔接,考虑大生产制剂设备的可行性、适应性。
对单元操作或关键工艺应进行考察,以保证质量的稳定。应提供详细的制剂成型工艺流程与各工序技术条件试验依据等资料。在制剂过程中,对于含有有毒药物以及用量小而活性强的药物,应特别注意其均匀性。 (二)制剂成型工艺研究评价指标的选择
制剂工艺研究评价指标的选择,是确保制剂成型研究达到预期目的的重要内容。制剂处方设计、辅料筛选、成型技术、制剂设备等的优选应根据不同药物及其剂型的具体情况,选择评价指标,以进行制剂性能与稳定性评价。
评价指标应是客观的、可量化的。量化的评价指标对处方设计、筛选、制剂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例如,颗粒的流动性、与辅料混合后的物性变化、物料的可压性、吸湿性等可作为片剂成型工艺的考察指标的主要内容。对于口服固体制剂,有时还需进行溶出度的考察。
(三)制剂技术与制剂设备
制剂处方筛选、制剂成型均需在一定的制剂技术和设备条件下才能实现。在制剂研究过程中,特定的制剂技术和设备往往可能对成型工艺,以及所使用辅料的种类、用量产生很大影响,应正确选用。固定所用设备及其工艺参数,以减少批间质量差异,以保证兽药的安全、有效与质量稳定。先进的制剂技术以及相应的制剂设备,是提高制剂水平和产品质量的重要方面,也应予以关注。 五、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选择
在选择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时应对同类药品及其包装材料进行相应的文献调研,证明选择的可行性。并结合药品稳定性研究进行相应的考察。应符合《药品包装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及相关要求,提供相应的注册证明和质量标准。
在某些特殊情况或文献资料不充分的情况下,应加强药品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相容性考察。采用新的包装材料,或特定剂型,在包装材料的选择研究中除应进行稳定性实验需要进行的项目外,还应增加相应的特殊考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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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中药、天然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安全药理学是研究受试物在治疗范围或治疗范围以上剂量时,对生理功能潜在的不期望出现的不良影响。
安全药理学研究的目的在于,确定受试物可能关系到靶动物安全性的非期望出现的药物效应;评价受试物在毒理学和/或临床研究中观察到的药物不良反应和/或病理生理作用;研究所观察到的和/或推测的药物不良反应机制。
通过安全药理学研究,可为临床研究和安全用药提供信息,也可为长期毒性试验设计和开发新的适应症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的安全药理学研究。 二、基本原则
重要生命功能系统的安全药理学研究一般应执行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追加的和/或补充的安全药理学研究应尽可能的最大限度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中药、天然药物的情况复杂,本指导原则不可能涵盖中药、天然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的全部实际情况,当进行中药、天然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时,应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试验设计应符合随机、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 三、基本内容
(一)受试物
受试物应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样品和拟上市兽药,因此应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试验用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一般用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并注明其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如果由于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提取物(如浸膏、有效部位等)进行试验。试验中所用溶媒和/或辅料等应标明批号、规格、生产广家。
(二)生物材料
为了获得科学有效的安全药理学信息,应选择最适合的动物或其他生物材料。选择生物材料需考虑的因素包括生物材料的敏感性、可重复性,
整体动物的种属、品系、性别和年龄,受试物的背景资料等。应说明选择特殊动物/模型等生物材料的理由。
整体动物常用小鼠、大鼠、豚鼠、家兔或靶动物等。动物选择应与试验方法相匹配,同时还应注意品系、性别及年龄等因素。常用清醒动物进行试验。如果使用麻醉动物,应注意麻醉药物的选择和麻醉深度的控翻。
体外生物材料可用于支持性研究(如研究受试物的活性特点,研究体内试验观察到的药理作用的发生机制等)。常用体外生物材料主要包括:离体器官和组织、细胞、细胞器、受体、离子通道和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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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样本数和对照
为了对试验数据进行科学和有意义的解释,安全药理学研究动物数和体外试验样本数应充分满足需要。每组小鼠或大鼠数一般不少于10只。原则上动物应雌雄各半,当临床拟用于单性别时,可采用相应性别的动物。
试验设计应考虑采用合理的空白、阴性对照,必要时还应设阳性对照。 (四)给药途径
原则上应与临床拟用药途径一致。如采用不同的给药途径,应说明理由。 (五)剂量或浓度
体内研究:应尽量确定不良反应的量效关系和时效关系(如不良反应的发生和持续时间),至少应设三个剂量组。低剂量应相当于主要药效学的有效剂量,高剂量以不产生严重毒性反应为限。
体外研究:应尽量确定受试物的剂量.反应关系。受试物的上限浓度应尽可能不影响生物材料的理化性质和其他影响评价的特殊因素。
(六)给药次数和检测时间
一般应采用单次给药。如果受试物的药效作用在给药一段时间后才出现,或者重复给药的非临床研究结果或靶动物用药结果出现安全性问题时,应根据这些作用或问题合理设计给药次数。应根据受试物的药效学和药代动力学特性,选择检测安全药理学参数的时间点。
(七)观察指标
根据器官系统与生命功能的重要性,可选用相关器官系统进行安全药理学研究。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是维持生命的重要系统,临床前安全药理学试验必须完成对这些系统的一般观察。当其他非临床试验及临床试验中观察到或推测对靶动物可能产生某些不良反应时,应进一步追加对前面重要系统的深入研究或补充对其他器官系统的研究。
1.对重要生命功能系统的安全药理学研究
根据对生命功能的重要性,观察受试物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的影响。
中枢神经系统直接观察给药后动物的一般行为表现、姿势、步态,有无流涎、肌颤及瞳孔变化等;定性和定量评价给药后动物的自发活动与机体协调能力等。如出现明显的中枢兴奋、抑制或其他中枢系统反应时,应进行相应的体内或体外试验的进一步研究。
心血管系统测定并记录给药前后心率和节律等的变化。治疗剂量出现明显的心率、节律异常时,应进行相应的体内或体外试验的进一步研究。
呼吸系统测定并记录给药前后的呼吸频率、节律和呼吸深度等。治疗剂量出现明显的呼吸兴奋或抑制时,应进行相应的体内或体外试验的进一步研究。
2.追加或补充的安全药理学研究
根据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的一般观察及临床研究、体内和体外试验或文献等,预测受试物可能产生某些不良反应时,应适当选择追加和戚补充安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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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研究内容,以进一步阐明产生这些不良反应的可能原因。
下述项目无需全部进行研究,可在综合分析非临床和临床资料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研究项目。
追加的安全药理学研究中枢神经系统方面,可观察药物对行为、学习记忆等的影响;心血管系统方面,可观察药物对血压、心电图、心输出量、心肌收缩作用、血管阻力等的影响;呼吸系统方面,可观察药物对气道阻力、肺动脉压力、血气分析等的影响。
补充的安全药理学研究泌尿系统方面,可观察药物对肾功能的影响,如对尿量、比重、渗透压、pH、电解质平衡、蛋白质,细胞和血生化(如尿素氮、肌酐、蛋白质)等指标的检测;胃肠系统方面,可观察药物对胃肠系统的影响,如胃液分泌量和pH、胃肠损伤、胆汁分泌、体内转运时间、体外回肠收缩等的检测;其他器官系统方面,如其他有关研究尚未研究对下列器官系统的影响(如对免疫、内分泌功能和骨骼肌的影响等),但出于对安全性的关注时,应考虑药物对这些方面的影响。
(八)结果及分析
应根据详细的试验记录,选用合适的统计方法,对结果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统计分析,同时应注意对个体试验结果的评价。根据统计结果,分析受试物的安全药理作用,结合其他安全性试验、有效性试验及质量可控性试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四、名词解释
主要药效学研究:与受试物期望的治疗目的相关的活性和/或作用模型的研究。 安全药理学研究:受试物在治疗范围或治疗范围以上剂量时,潜在的不期望出现的对生理功能的不良影响的研究。
追加的安全药理学研究:根据药物的药理作用和化学类型,估计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如果对已有的动物和临床试验结果产生怀疑,可能影响靶动物的安全性,应进行追加的安全药理学研究,即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进行深入研究。
补充的安全药理学研究:是评价受试药物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以外的器官功能的影响,包括对泌尿系统、自主神经系统、胃肠道系统和其他器官系统研究。当重要系统的安全药理学研究和长期毒性研究未对这些器官系统功能进行相关研究,但出于对安全性的关注时,应进行补充的安全药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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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中药、天然药物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兽药通用名称是兽药的法定名称,也是兽药质量标准中收载的名称。
为了使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的通用名称更科学、明确、简短,使每个具有不同特性的兽药产品具有唯一的通用名称,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基本原则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的通用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的命名应避免采用可能给使用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名称,并不得用代号或容易误解和混同的名称命名。
对于沿用已久的药名,一般不要轻易变动,如必须改动,可列出其曾用名作为过渡。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通用名称不得采用商品名(包括外文名和中文名),也不得作为商品名或用以组成商品名,也不得用于商标注册。 二、命名细则
(一)药材命名
药材系指用于兽用中药饮片、提取物、成方制剂原料的植物、动物和矿物药。药材名称应包括中文名(附汉语拼音)和拉丁名。
1.药材中文名
一般应以全国多数地区习用的名称命名;如各地习用名称不一致或难以定出比较合适的名称时,可选用植物名命名。
药材的主要成分与化学药品一致,应以药材名为正名,化学名为副名,如“芒硝(含水硫酸钠)”。
增加药用部位的药材中文名应明确药用部位。如:白茅根。
药材的人工方法制成品、制取物,其名称应与天然品的名称有所区别。如:人工牛黄。
2.药材汉语拼音名
按照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的规定拼音,第一个字母须大写,并注意药品的读音习惯。如:黄芪Huangqi。
拼音不用音标符号。如在拼音中有的字母与前一字母合拼能读出其他音的,要用隔音符号。如:牛膝地耳草Di’ercao在“i”和“e\"之间用隔音符号。
药名较长的(一般在四个字以上),按音节尽量分为二组拼音。如珍珠透骨草ZhenzhuTougucao。
3.药材的拉丁名
药材的拉丁名一般采用属种名或属名命名。
除少数药材可不标明药用部位外,需要标明药用部位的,其拉丁名先写药名,用第一格,后写药用部位,用第二格,如有形容词,则列于最后,所有单词的字母均用大写。如:远志POLYGALAE RADIX。
以属种名命名:同属中有几个品种来源,分别作为不同中药材使用的,按此法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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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当归ANGELICAE SINENSIS RADIX,独活ANGELICAE PUBESCENTIS RADIX,白芷ANGELICAE DAHURIOAE RADIX。
以属名命名:在同属中只有一个品种作药用,或这个属有几个品种来源,但作为一个中药材使用的。如:白果GINKGO SEMEN(一属只一个植物种作药材用),麻黄EPHEDRAE HERBA(一属有几个植物种作同一药材用)。有些中药材的植(动)物来源虽然同属中有几个植物品种作不同的中药材使用,但习惯已采用属名作拉丁名的,一般不改动。如属中出现其他品种作不同的药材使用,则把同属其他品种的药材加上种名,按属种命名,使之区分。如:细辛ASARI RADIX ET RHIZOMA(已习惯采用属名作拉丁名),杜衡ASARI FORBESII HERBA(与细辛同属的该品种用属种名作拉丁名)。
一种药材包括两个不同药用部位时,如果同时采收,则把主要的或多数地区习用的药用部位的拉丁名列在前面,另一药用部位的拉丁名列在后面,两者之间用‘‘ET’’连接。如:大黄RHEI RADIX ET RHIZOMA。
如果不同时采收,则各药用部位单独定名,两个拉丁名并列,主要的排在上面。如金荞麦FAGOPYRI CYMOSI HERBA FAGOPYRI CYMOSIRHIZOMA。
一种药材的来源为不同科、属的两种植(动)物或同一植(动)物的不同药用部位,须列为并列的两个拉丁名。如:大蓟CIRSII JAPONICI HERBA CIRSII JAPONICI RADIX。
一种药材的来源为同科不同属的两种植物时,则各属名单独定名,两个拉丁名并列,主要的排在上面。如老鹳草ERODII HERBA GERANII HERBA。
以种名命名:为习惯用法,应少用。如:石榴皮GRANATI PERICARPRJM。 以有代表性的属种名命名:同属几个品种来源同作一个药材使用,但又不能用属名作药材的拉丁名时,则以有代表性的一个属种名命名。如:辣蓼,有水辣蓼Polygonumhydropiperl与旱辣蓼P.fiaccidumMeisn两种;而蓼属的药材还有何首乌,水炭母等药材,不能以属名作辣蓼的药材拉丁名,而以使用面较广的水辣蓼的学名为代表,定为POLYGONI HYDROPIPERIS HEBRA。
国际上已有通用的名称作拉丁各的药材,且品种来源与国外相同的,可直接采用。如:全蝎SCORPIO不用BUTHUS。
(二)饮片命名
饮片系指药材经过净制、切制或炮制后的加工品,其名称应与药材名称相对应。 净制、切制的生用饮片,按原药材命名;特殊管理的毒性药材,在名称前应加“生”字,如:生草乌、生天南星等;鲜品饮片在名称前应加上“鲜”字。如:鲜鱼腥草。
以炒、蒸、煅等方法炮制的饮片,在药材名前冠以炮制方法或后缀以炮制后的形态名。加辅料炮制的饮片,应冠以辅料名。如:炒山楂(炮制方法)、地榆炭(炮制后的形态名)、酒自芍(冠以辅料名)。
(三)提取砌命名
中药提取物系指净药材或炮制品经适宜的方法提取、纯化制成的供中药制剂生产的原料。
提取物的名称一般以药材名称加提取物构成。必要时标注用途、工艺、有效成分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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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如:连翘提取物。
已提纯至某一类成分的应以药材名加成分类别命名,必要时可以加副名。如:穿心莲内酯。
(四)成方制剂命名
成方制剂系指以药材、饮片或中药提取物及其他药物,经适宜的方法制成的各类制剂。成方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单味制剂应有拉丁名。
1.成方制剂中文名
成方制剂中文名称中应明确剂型类别,一般放在名称后部。 不应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
不应采用名人名字等固有特定含义名词的谐音。
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宝\"、“灵”、“乐\"、“必治\"“速效”、“特效”等。
不应采用封建迷信色彩及不健康内容的用语。 一般不采用“复方\"二字命名。 一般字数不超过8个字。 2.单味制剂的命名
单味制剂一般应采用药材、饮片或中药提取物加剂型命名。如:柴胡注射液。 含提取物单味制剂的命名,必要时可用药材拉丁名或其缩写命名。 3.复方制剂的命名
根据处方组成的不同情况可按下列方法命名:
采用处方主要药材名称的缩写并结合剂型命名,药材名称的缩写不能组合成违反其它命名要求的含义。如由苍术、木香、黄连三味药材组成的制剂可命名为“苍术香连散”。
采用主要药材名和功能结合并加剂型命名。如“龙胆泻肝散”等。
采用处方中的药味数、药材名称、药性、功能等并加剂型命名。如“六味地黄散’’。 源自古方的品种,如不违反命名原则,可采用古方名称。如“四逆汤”。 某一类成分或单一成分的复方制剂的命名,应采用成分加剂型命名。 采用主要功能加剂型命名。如“止痢散”。
采用药味数与主要药材名或药味数与功能并结合剂型命名。如“七清败毒颗粒”。 采用象形比喻结合剂型命名。如“金锁固精散”主治肾虚滑精,形容固精作用象金锁一样。
必要时可加该药临床所用的对象。如“健猪散”。 必要时可在命名中加该药的用法。如“擦疥散”。
4.中药与其它药物组成的复方制剂的命名,应符合中药复方制剂命名基本原则,兼顾其它药物名称。
5.成方制剂的汉语拼音命名
按照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的规定拼音,第一个字母须大写;药名较长的按音节尽量分为两到三组拼音,每一组拼音第一个字母须大写。如:泰山盘石散(TaishanPanshi 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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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兽用中药注射剂命名。粉针剂称为“注射用×××”,液体针剂称为“×××注射液”。
7.提取物制剂命名。一般以“药材名+剂型”或“成分+剂型”进行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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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中试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的中试研究是指在实验室完成系列工艺研究后,采用与生产基本相符的条件进行工艺放大研究的过程。
中试研究是对实验室工艺合理性的验证与完善,是保证工艺达到生产稳定性、可操作性的必经环节,是药物研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本指导原则为中试研究规模、批次、样品质量、中试场地、设备等相关内容提供技术指导。 二、中试研究的作用
为保证质量标准的制订、稳定性考察、药理毒理和临床研究结果的可靠,所用样品都应经中试研究确定的工艺制备而成。
通过中试研究,可发现工艺可行性、劳动保护、环保、生产成本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降低药品研发的风险。 三、中试研究的有关问题
中试研究设备应该与生产设备的技术参数基本相符。中试样品如用于临床研究,应当在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件的车间制备。
由于药品剂型不同,所用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车间条件以至辅料、包装等都有很大差异,因此在中试研究中要结合剂型,特别要考虑如何适应生产的特点开展工作,注意以下问题。 (一)规模与批次
投料量、半成品率、成品率是衡量中试研究可行性、稳定性的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中试研究的投料量为制剂处方量(以制成1000个制剂单位计算)的10倍以上。装量大于或等于100ml的液体制剂应适当扩大中试规模。以有效成分、有效部位为原料或以全生药粉入药的制剂,可适当降低中试研究投料量,但均要达到中试研究的目的。半成品率、成品率应相对稳定。
中试研究一般需经过多批次试验,以达到工艺稳定的目的。申报临床研究时,应提供至少1批稳定的中试研究数据,包括批号、投料量、半成品量、辅料量、成品量、成品率等。 (二)质量控制
中试研究过程中应考察各关键工序的工艺参数及相关的检测数据,注意建立中间体的内控质量标准。
与样品含量测定相关的药材,应提供所用药材及中试样品含测成分含量数据,并计算转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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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中药、天然药物提取纯化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提取纯化工艺研究是指根据临床用药和制剂要求,用适宜的溶剂和方法从净药材中富集有效成分、除去杂质的过程。
中药、天然药物的成分复杂,为提高疗效、减小剂量、便于制剂,一般需要对药材进行提取、纯化处理。这是中药、天然药物制剂特有的工艺步骤,提取、纯化工艺的合理、技术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药材的充分利用和制剂疗效的充分发挥。在提取、纯化及后续的制剂过程中,浓缩、干燥也是必要的工艺环节,亦在本指导原则的涉及范畴之列。
中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纯化、浓缩、干燥等工艺的设计研究,既要遵循药品研究的一般规律,注重对其个性特征的研究,又要根据用药理论与经验,认真分析处方组成与复方中各药味的相互关系,参考各药味所含成分的理化性质和药理作用,结合制剂工艺和大生产的实际以及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后提出合理的试验设计和评价指标,确定工艺路线,优选工艺条件。本指导原则为此提供技术指导。 二、工艺路线
中药、天然药物提取纯化工艺路线是中药、天然药物生产工艺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基础和核心。工艺路线的设计应以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前提,一般应考虑处方的特点和药材的性质,制剂的类型与临床用药要求,大生产的可行性与生产成本,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还要充分注意工艺的科学性与先进性。 (一)提取与纯化工艺
中药、天然药物的提取应尽可能多地提取出有效成分,或根据某一成分或某类成分的性质提取目的物。提取溶剂选择应尽量避免使用一、二类有机溶剂(有机溶剂分类目录见《兽用化学药物有机溶剂残留量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中药、天然药物的纯化应依据中药传统用药经验或根据提取物中已确认的一些有效成分的存在状态、极性、溶解性等特性设计科学、合理、稳定、可行的工艺,采用一系列纯化技术尽可能多地富集有效成分,除去无效成分。
不同的提取纯化方法均有其特点与使用范围,应根据与治疗作用相关的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的理化性质,或药效研究结果,或通过试验对比,选择适宜的工艺路线与方法。
(二)浓缩与干燥工艺
浓缩、干燥工艺应主要依据物料的理化性质、制剂的要求,影响浓缩、干燥效果的因素,选择相应工艺路线,使所得物达到要求的相对密度或含水量,以便于制剂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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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含有热不稳定成分、易融化物料的浓缩与干燥,尤其需要注意方法的选择,以保障浓缩物或干燥物的质量。 三、工艺条件
工艺路线初步确定后,对采用的工艺方法,应进行科学、合理的试验设计,对工艺条件进行优化。影响工艺的因素通常是多方面的,因此,工艺的优选应采用准确、简便、具有代表性、可量化的综合性评价指标与合理的方法,对多因素、多水平同时进行考察。鼓励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但对于新建立的方法,应进行方法的可靠性、安全性研究。 应根据具体品种的情况选择适宜的工艺及设备。为了保证工艺的稳定、减少批间质量差异,应固定工艺流程及相应设备。 (一)提取与纯化工艺条件的优化
采用的提取方法不同,影响提取效果的因素有别,因此应根据所采用的提取方法与设备,考虑影响因素的选择和提取参数的确定。一般需对溶媒、温度、处理次数、处理时间等工艺条件进行选择、优化。
中药、天然药物的纯化工艺,应根据纯化的目的、采用方法的原理和影响因素进行选择。一般应考虑:拟制成的剂型与服用量、有效成分与去除成分的性质、后续制剂成型工艺的需要、生产的可行性、环保问题等。还应通过有针对性的试验,考察各步骤有关指标的情况,以评价各步骤工艺的合理性,选择可行的工艺条件,确定适宜的工艺参数,从而确保生产工艺和药品质量的稳定。 (二) 浓缩与干燥工艺条件的优化
浓缩与干燥的方法和程度、设备和工艺参数等因素都直接影响着物料中成分的稳定。在物料浓缩与干燥工艺过程中应结合制剂的要求对工艺条件进行研究和优化。 四、评价指标
工艺研究过程中,对试验结果作出合理的判断的评价指标应该是科学、客观、可量化的。在具体评价指标的选择上,应结合中药、天然药物的特点,从化学成分、生物学指标以及环保、工艺成本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一)提取与纯化工艺评价指标
有效成分提取、纯化的评价指标主要是得率、纯度。
有效部位提取、纯化的评价指标除得率、含量等外,还应关注有效部位主要成分组成基本稳定。
单方或复方提取、纯化的评价指标应考虑其多成分作用的特点,既要重视传统用药经验、组方理论,充分考虑药物作用的物质基础不清楚的现状;又要尽力改善制剂状况,以满足临床用药要求。在评价指标的选择上,应结合品种的具体情况,探讨能够对其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作出合理判断的综合评价指标,必要时可采用生物学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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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浓缩与干燥工艺评价指标
应根据具体品种的情况,结合工艺、设备等特点,选择相应的评价指标。对含有挥发性、热敏性有效成分的药物在浓缩、干燥时还应考察挥发性、热敏性成分的保留情况。 五、实验设计方法
工艺研究过程中,工艺条件的筛选和确定,可采用的具体实验方法有多种,如单因素实验设计法、多因素实验设计法等,多因素实验设计法又包括了正交设计法、均匀设计法、球面对称设计法等等。在工艺优化过程中尽可能地引入数理试验设计的思想和方法,积极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法以及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等。
对于主要影响因素、水平取值,一般应注意结合被研究对象特点,根据预试验结果设计。具体的选择应根据研究的情况,需要考察的因素等来确定。但应考虑方法适用的范围,因素、水平设置的合理性,避免方法上的错误。例如,因素、水平选择不当,样本量不符合要求,指标选择不合理,评价方法不妥,适用对象不符等。同时应注意对试验结果的处理、分析。
由于工艺的多元性、复杂性以及研究中的实验误差,工艺优化的结果应通过重复和放大试验加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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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兽药、天然药物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及说明 (一)注册分类
第一类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原药及其制剂。 1.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2.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3.中药材代用品。
第二类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部位及其制剂。 1.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制成的制剂;
2.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 第三类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 1.传统中兽药复方制剂;
2.现代中兽药复方制剂,包括以中药为主的中西兽药复方制剂; 3.兽用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4.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注射剂。 第四类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产品的制剂。 1.改变剂型的制剂; 2.改变工艺的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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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明
1.第一类1是指兽药国家标准中未收载的从中药、天然药物中得到的未经过化学修饰的单一成份及其制剂。
2.第一类2是指未被兽药国家标准收载的中药材及天然药物制成的兽用制剂。
3.第一类3是指用来代替中药材某些功能的药用物质,包括: (1)已被兽药国家标准收载的中药材; (2)未被兽药国家标准收载的药用物质。
4.第二类1是指具有兽药国家标准的中药材原动、植物新的药用部位制成的制剂。
5.第二类2是指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制成的制剂。
6.第三类1传统中兽药复方制剂是指中兽医理论下组方,功能主治用传统的中医理论表述,传统工艺制成的复方制剂。
7.第三类2现代中兽药复方制剂是指中兽医理论下组方,包括中兽医理论下使用非传统药材,功能主治与中兽医理论相关,工艺不做要求。
8.第三类3兽用天然药物复方制剂传统中兽药复方制剂是指不按中兽医理论组方制成的制剂。
9.第三类4包括水针、粉针之间的相互改变及其他剂型改成的注射剂。 10.第四类1是指在给药途径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剂型的制剂。 11.第四类2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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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艺有质的改变的制剂; (2)工艺无质的改变的制剂。
工艺有质的改变主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改变提取溶媒、纯化工艺或其他制备工艺条件等,使提取物的成份发生较大变化。 二、注册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兽药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兽药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药材来源及鉴定依据。
9.药材生态环境、生长特征、形态描述、栽培或培植(培育)技术、产地加工和炮制方法等。
10.药材性状、组织特征、理化鉴别等研究资料(方法、数据、图片和结论)及文献资料。
11.提供植、矿物标本,植物标本应当包括花、果实、种子等。 12.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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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确证化学结构或组分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兽药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兽药标准物质的有关资料。 16.样品及检验报告书。
17.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9.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20.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安全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2.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四)临床研究资料 28.临床研究资料综述。 29.临床研究计划与研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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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临床研究及试验报告。
31.靶动物药代动力学和残留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三、注册资料项目说明
1.资料项目1兽药名称包括:兽药的中文名、汉语拼音、英文名、及命名依据。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
(1)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复印件。申请新兽药注册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兽药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情况说明,以及对他人的已有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4)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药用包装材料的有关规定。
如为进口申请,还应提供:
(1)生产国家(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申请的该兽药上市销售及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出口国物种主管当局同意出口的证明;
(2)由境外生产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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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全性试验资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证明文件;临床及其他试验用样品应当提供相应的药品或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明文件。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中药材、天然药物应当提供有关古、现代文献资料综述。
中兽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当提供处方来源和选题依据,有关传统中兽医或中医理论、古籍文献资料、国内外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以及对该品种创新性、可行性等的分析,包括和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同类品种的比较(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及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的综合评价。
5.资料项目5兽药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兽药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最新文献。
6.资料项目16样品的检验报告是指对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报送资料时应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及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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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进口申请提供的生产国家(地区)政府证明文件及全部技术资料应当是中文本并附原文;其中质量标准的中文本必须按《中国兽药典》标准规定的格式整理报送。
8.由于新兽药品种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申报时,应当结合具体品种的特点进行必要的相应研究。如果申请减免试验,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四、注册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一)中兽药、天然药物注册资料项目表
中兽药、天然药物注册资料项目表
资料分类 1 2 综述资料 5 6 7 药学资料 9 10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 + + + + + + + + + + + + + + + + + + + 资料项目 (1) + + 第一类 (2) + + (3) + + 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 第二类 (1) + + (2) + + (1) + + 第三类 (2) + + (3) + + (4) + + 第 四 + + 4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临床资料 31 29 30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6 + *7 + + - ± ± ▲ + ▲ + *2 *2 *2 *2 *2 ▲ ▲ ▲ *9 + + + *2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5 *5 - - - *9 + + + - ± + + + + + + *6 + + *6 *6 *6 *9 + + + *6 ± + + + + + + *7 + + *7 *7 *7 *9 + + + *7 ± + + + + *11 *11 - *11 *11 - - - *9 + *11 *11 - 药理毒理资料 注: “+”:指必须报送的资料;
“±”:指可以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研究的资料; “-”:指可以免报的资料;
“*”:按照说明的要求报送的资料,如*7,指见说明之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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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与已知致癌物质有关、代谢产物与已知致癌物质相似的新兽药,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有异常显著促进作用的新兽药,致突变试验阳性的新兽药,均需报送致癌试验资料;
“▲”:具有兽药国家标准的中药材、天然药物(除“#”所标示的情况外)可以不提供,否则必须提供资料。
(二)说明
1.申请新兽药注册,按照《注册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31的资料。
2.中药材的代用品如果未被兽药国家标准收载,除按注册分类第一类2的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与被替代药材进行药效、毒理的对比试验,并通过相关制剂进行临床等效性研究;中药材的代用品如果已被兽药国家标准收载,应当通过相关制剂进行临床等效性研究。中药材的代用品获得批准后,申请使用该代用品的制剂应当按补充申请办理,但应严格限定在被批准的可替代的功能范围内。如果代用品为单一成份,应当提供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用于食品动物时应当提供残留试验资料,并制定休药期。
3.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制剂,其单一成份的含量应当占总提取物的90%以上,固体制剂同时还需提供溶出度的试验资料。
4.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其有效部位的含量应占总提取物的50%以上。有效部位的制剂除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外,尚需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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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资料项目第12项中需提供有效部位筛选的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第13项中需提供有效部位主要化学成份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与含量测定有关的对照品的相关资料);
(2)由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应当测定每类成份的含量,并对每类成份中的代表成份进行含量测定且规定下限(对有毒性的成份增加上限控制)。
申请由同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如其中含有已上市销售的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且功能主治相同,则应当与该有效成份进行药效学及其他方面的比较,以证明其优势和特点。
5.传统中兽药复方制剂,处方中药材必须具有兽药国家标准,并且该制剂的主治病证在国家中成药标准中没有收载,可免做药效、毒理研究。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要做毒理试验:①含有兽药国家标准中标示有毒性(剧毒或有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②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的配伍禁忌。
6.现代中兽药复方制剂,处方中使用的药用物质应当具有兽药国家标准,如果处方中含有无兽药国家标准的药用物质,应当参照注册分类中第一类2的要求提供临床前的相应申报资料;如果处方中含有天然药物、有效成份或化学药品,则应当对上述药用物质在药理、毒理方面的相互作用(增效、减毒或互补作用)进行相应的研究;如处方中含有化学药品并用于食品动物时应当提供残留试验资料,并制定休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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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兽用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当提供多组分药效、毒理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处方中如果含有无兽药国家标准的药用物质,还应当参照注册分类中第一类2的要求提供临床前的相应申报资料。
8.进口中兽药、天然药物制剂按注册分类中的相应要求提供申报资料。 9.局部用药的制剂尚须报送局部用药毒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中兽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的主要成份应当基本清楚。鉴于对中兽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安全性和质量控制复杂性的考虑,对其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11.改变剂型应当说明新制剂的优势和特点。新制剂的适应症原则上应当同原制剂。其中某些适应症疗效不明显或无法通过药效或临床试验证实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
改变剂型或改变生产工艺时,如果生产工艺有质的改变,申报资料应当提供新制剂与原制剂在制备工艺、剂型、质量标准、稳定性、药效学、临床等方面的对比试验及毒理学的研究资料。
改变剂型或改变生产工艺时,如果生产工艺无质的改变,可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的申报资料。
改变工艺的制剂,仅限于有该品种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申报,其中工艺无质的改变,按照补充申请办理。
12.按新兽药申请的药物应当按照兽药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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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药材代用品的功能替代研究应当从兽药国家标准中选取能够充分反映被代用药材功效特征的中兽药制剂作为对照药进行比较研究,每个功效或适应症需经过两种以上中药制剂进行验证。
14.改变给药途径、改变剂型或者工艺有质的改变的制剂。 (1)应当根据兽药的特点,设计不同目的的临床试验; (2)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兽药,可以免临床试验;
(3)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临床前研究工作应当包括缓释、控释制剂与其普通制剂在药学和生物学方面的比较研究,以提示此类制剂特殊释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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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变更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事项
(一)不需要进行审评的变更注册事项 1.变更进口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登记项目。 2.变更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名称。 3.变更进口兽药注册代理机构。 4.变更兽药商品名称。 5.变更兽药的包装规格。 6.修改兽药包装标签式样。
7.补充完善兽药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 8.改变兽药外观,但不改变兽药标准的。 9.兽药生产企业内部变更兽药生产场地。
10.根据国家兽药质量标准或者农业部的要求修改兽药说明书。 (二)需要进行审评的变更注册事项 11.增加靶动物。
12.增加兽药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13.变更兽药含量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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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改变兽药生产工艺。
15.变更兽药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6.变更兽药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17.修改兽药注册标准。
18.改变进口兽药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19.变更兽药有效期。
20.变更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21.改变进口兽药的产地。 二、申报资料项目
1.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是兽药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兽药GMP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是兽药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4
(3)对于进口兽药,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兽药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其格式应当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化学兽药、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3.修订的兽药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兽药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7.临床研究资料: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应当按照中药、天然药物、化学兽药、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的要求,在临床研究前后分别提交所需项目资料。要求提供临床研究资料,但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可提供有关的临床研究文献。
8.残留研究资料。 9.兽药实样。 三、申报资料项目表
申报资料项目 注 册 事 项 1 2 ① ② ③ 3 4 5 6 7 8 9 1.变更进口兽药批准文件的登记项目,如兽药名+ 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兽药包装规格等 2.变更国内兽药+ 生产企业名称 + - + + + - - - - + + *8 - + + - - - - - 4
3.改变进口兽药+ + 注册代理机构 4.变更兽药商品+ + 名称 5.变更兽药包装+ + 规格 6.修改药品包装+ + 标签式样 7.补充完善兽药说明书的安全性+ + 内容 8.改变兽药外观,但不改变兽药标+ + 准的 9.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内部变更兽+ + 药生产场地 10.根据国家兽药标准或者农业部+ + 的要求修改兽药说明书 11.增加靶动物 + + 12.增加兽药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 + 主治 13.变更兽药含量+ + 规格 14.改变兽药生产+ + 工艺 15.变更兽药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 + 的辅料 16.改变兽药制剂+ + 的原料药产地 17.改变进口兽药制剂的原料药产+ + 地 18.修改兽药注册+ + 标准 19.变更兽药有效+ + 期 *14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 - - *12 - - - - - - - + - - - + + *3 + - - - + *9 - *3 *3 *1 - - - + *10 - + + + + *3 *3 - - *3 + + + + + *3 *3 *3 - *3 + - - - + + + *13 + *4 *5 - - #4 - #7 - - - - - - *15 #4 - #7 - - - - - - *16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0.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 或者容器 21.改变进口兽药+ 的产地 + + - - + + *3 + *3 + *6 + - - - - - - + + 注:*1.仅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2.提供商标查询、受理或注册证明。 *3.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4.仅提供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兽药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5.仅提供兽药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和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6.仅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7.同时提供经审评通过的原新药申报资料综述和药学研究部分及其有关审查意见。 *8.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兽药权属证明文件,更名前与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9.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异地建设的证明文件。
*10.提供新的国家兽药标准或者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修改兽药说明书的文件。 *11.可提供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 *12.可提供文献资料。
*13.仅提供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制剂1个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14.提供境外制药厂商委托新的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代理机构同意放弃代理的文件或者有效证明文件。
*15.提供临床研究资料包括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临床试验批准文件、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资料以及 靶动物安全性试验资料。
*16.提供残留研究资料包括国内外残留试验资料综述,残留检测方法及文献资料和残留消除试验研究资料以及试验方案。
“#”:见“注册事项、申报资料项目说明及有关要求”中对应编号。
四、注册事项、申报资料项目说明及有关要求
1.注册事项2,变更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名称,是指国内的兽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变更企业名称以后,申请将其已注册的兽药生产企业名称作相应变更。
2.注册事项4,兽药商品名称仅适用于新化学兽药、新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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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事项11,增加靶动物,仅适用于已批准生产该品种企业的补充申请。
4.注册事项12,增加兽药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其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研究应当按照下列进行:
(1)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局部用药应当提供有关试验资料。并须进行临床试验;
(2)增加新的适应症,国外已有同品种获准使用此适应症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并须进行临床试验;
(3)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国内已有同品种获准使用此适应症者,须进行临床试验,或者进行以获准使用此适应症的同品种为对照的生物等效性试验。
5.注册事项12,增加兽药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如果增加剂量,需进行残留研究。
6.注册事项13,变更兽药含量规格,如果改变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应当提供相应依据,必要时须进行临床研究。
7.注册事项14,改变兽药生产工艺的,其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中药、生物制品必要时应当提供药效、急性毒性试验的对比试验资料,根据需要也可以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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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注册事项16,改变国内生产兽药制剂的原料药产地,是指国内兽药生产企业改换其生产兽药制剂所用原料药的生产厂,该原料药必须具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提供获得该原料药的合法性资料。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
一、有关标识
1、兽用标识 所有兽药(包括蚕用、水产用、蜂用等)必须标识汉字\"兽用\",其字体应与兽药通用名相仿。
2、外用药标识 所有外用兽药(包括消毒防腐剂、杀虫剂等) 必须标识汉字\"外用药\",字体应与兽药通用名相仿。
3、专利标识 已获专利的,可标识专利标记、专利号、专利许可种类,其字体不得大于兽药通用名。
4、兽药GMP标识 已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可在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上标识\"兽药GMP验收通过企业\"或\"兽药GMP验收通过车间\"字样,并标注合格证证号,其字体不得大于兽药通用名。 二、 兽药名称 1、 兽药通用名
兽药通用名必须采用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兽药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名称,剂型名称应与现行《兽药典》一致。 2、 商品名
系指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某一兽药产品的专有商品名称,其命名原则按照《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8]3号)执行。商品名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一个产品仅准予使用一个商品名,不得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品名。 三、性状
性状是记载兽药产品的色泽和外表的感观描述,所有产品性状的描述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兽药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药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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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药效学和药动学等。
药效学:包括药理作用和主要作用机制。
药动学:包括吸收、分布、蛋白结合率、代谢、作用开始时间、血药峰值、达峰时间、峰值持续时间、时效、T1/2(半衰期)及排泄(包括透析时的排泄概况)等。重点写血药浓度变化、峰浓度、峰时及有效浓度维持时间。如有药动学参数资料,可列出靶动物的消除半衰期(T1/2)、表观分布容积(Vd)、生物利用度(F)等。
药物相互作用:列出具有兽医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包括药剂学、药效学和药动学方面的药物相互作用。应以相互作用的重要性依次排列(1)、(2)、(3)。 注:目前本项目尚不明确的,可暂不标注。 五、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
依照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或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书写,不得擅自扩大应用范围。含有同一有效成分的地方兽药标准产品,以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有关内容为准,编制时要注意其疾病、病理学、症状的文字规范化,并注意区分治疗××疾病、缓解××疾病或作为××疾病的辅助治疗的不同。
注:对于症状的描述必须与病因学(纯中药制剂产品除外)结合进行,不得将疾病临床症状作为唯一表述方式。 六、用法与用量
必须依照法定兽药质量标准编写,含有同一有效成分的地方兽药标准产品,以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有关内容为准,须明确、详细地列出该药的给药方法及给药剂量。 常用给药方法:方法排序为:内服、混饲、混饮、皮下注射、肌肉注射、静脉滴注、外用、喷雾吸入等。
动物排列顺序为:马、牛、羊、猪、犬、猫、兔、禽(鸡、鸭、鹅等)、野生动物、水生动物、蚕、蜂等。
幼畜表述方式:驹、犊、羔羊、仔猪、雏鸡(鸭、鹅等)。
用药剂量:应准确地列出用药的剂量、计量方法、用药次数以及疗程期限,并特别注意与制剂规格的关系。
用量在0.1g以上的,用\"g\"表示,用量在\"0.1g\"以下的,用'mg'表示,溶液以\"L\"、\"ml\"表示。同一品种项下,不宜出现两种计量单位。
按体重计算给药剂量时,以\"××动物(或其他动物) 每1kg体重××g(或mg)\"表示。
通过混饲、混饮给药时,以\"每1000 kg饲料(或1L水)××g(或mg)表示\"。必要时,用法与用量除单位含量外,还应使用\"一次×片\";\"一次×支\";\"一日×次\"等表示方式。
七、不良反应
系指靶动物在常规剂量下出现的与治疗无关的副作用、毒性和过敏反应,可按其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的系统性列出。如明确无影响,应注明\"无\"。 注:目前本项目尚不明确的,可暂不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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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注意
系指使用该兽药时必须注意的问题,如影响兽药疗效的因素;需要慎用的情况;用药对于临床检验指标的影响等。
以1,2,3,----表示排列次序。内容及排列次序依此为:使用兽药前,需特殊处理的事项;禁忌症;禁用、慎用畜种;中毒与解救;使用者注意事项;外用杀虫剂及其他对人体或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等。 九、 停药期
以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停药期为准,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未规定的,食品动物的肉、脂肪和内脏执行28天停药期;奶执行7天停药期;蛋执行7天停药期;水产品执行500度日(水温×天数=500)停药期。 十、有效期
指该兽药被批准的使用期限,以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有效期为准。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未规定的品种,企业可根据产品稳定性试验结果确定临时有效期,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注:凡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未明确有效期的,各生产企业应在2003年底前按照《兽药稳定性试验技术规范》完成有关试验,提出有效期申请,报省级兽药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一、规格
列出经批准生产的本产品的含量规格。制剂的含量规格是指每片(针剂为每支、预混剂为每个包装)含主药的量,液体制剂应注明每支的容量。 注:主要成份标注要求
1、化学药品及抗生素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所有有效成份及含量;
2、纯中兽药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五味(五味以下的全部标注)主药成份,含量表示方法按照现行《兽药典》执行。
3、中西复方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五味主药成份和西药成分、含量。 十二、包装
包装是指每个包装内所含产品的片数、支数、公斤数或包数、盒数等。 十三、贮藏
系指产品的保存条件(如温度、干湿、明暗),其表示方法按现行《兽药典》要求摘抄。对有特殊要求的,须在醒目位置上标明。
注:1、由于包装材料或尺寸的原因,致使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不宜分别标识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可以将外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内容进行合并,但项目及内容不得少于合并前的所有项目内容。
2、标签和说明书中同一项目的表述内容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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