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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中的风险应属于狭义的风险

2020-08-27 来源:好走旅游网
保险学中的风险应属于狭义的风险,即“损失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体现为:

– 损失是否发生不确定 – 损失发生的时间不确定 – 损失发生的地点不确定 – 损失程度不确定

风险频率或损失频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规模的危险单位可能发生损失的次数。其公式为:损失频率=损失发生次数/危险单位总数×100%

损失程度,指一次事故发生所导致标的损毁程度,其公式为:

损失程度=损毁价值/危险标的总价值量×100%

风险的特征 (一)客观性 (二)损失性 (三)普遍性 (四)不确定性

(五)总体风险发生的可测定性 (六)发展性 现代风险的特点

(一)人口增长对风险的影响 (二)经济发展对风险的影响 (三)全球化对风险的影响 (四)科技进步对风险的影响 (五)国际关系变化对风险的影响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简而言之,风险管理就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风险处理方式,也就是风险技术选择方式,是指在风险识别、估测的基础上,针对具体风险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技术并进行实施的过程。风险管理方式有两大类:一类是控制型;一类是财务型。

控制型是在风险发生之前采取的防止和减少风险损失的技术性措施。其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幅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财务型是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针对发生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及时、充分的经济补偿。其目的是以提供风险补偿基金的方式,将风险损失发生的成本均衡地分摊在一定时期内,其实质是对无法控制的风险进行财务安排。

控制型风险管理方法主要有:避免、预防、抑制、分散等方法 。 1、避免 。就是放弃某项活动以达到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从根本上消除特定风险的措施 。 2、预防,是指在风险发生之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风险因素而采取的风险处理的具体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而降低损失频率。 3、抑制 ,是指风险事故发生时或之后采取的各种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的控制风险的方式。 4、分散,是指增加同类风险单位的数目以提高风险损失的可预测性,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财务型风险管理方式有两种方法:自留和转移。 (一)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是指经济单位或个人自己承担全部风险损失的风险管理方式。 (二)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是指一些企业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风险损失或与风险损

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企业或个人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1.非保险转移方式 2.保险转移方式 一、保险的定义

• 。广义的保险,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投

保人负有法律或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 狭义的保险 ,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通过合同形式,运用商业化经营原则,

由专门机构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作对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人身伤亡以及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者的经济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二、保险要素

1.保险必须有特定风险的存在

2.保险必须对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3.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的关系 4.保险的分担金额必须合理

5.保险必须为较长期性的经济制度 三、保险的对象

1、物质标的物 ;2、人身标的物 一)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保险: 保险以求得经济生活的安定为目的;以大数法则为科学依据。 赌博: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以偶然性为前提。

因此,保险是变偶然事件为必然事件,变危险为安全,是风险的转移与减少;赌博则是变存在为偶然,变安全为风险,是危险的创造和增加。 (二)保险和储蓄的区别

保险:1. 风险事故发生后,不管缴费时间的长短和交费的多少,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领取保险金;

2.通过集中多数经济单位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分摊风险,有科学的计算依据。 3.保险基金属保险人所有,由保险人统一使用,被保险人一般无权干涉保险是所有被保险人的经济结合,不存在个别均等关系。

储蓄:1. 只能获得本金和按时间领取利息属于个人积攒的备于将来需要的资金; 2.不需要特殊的计算依据。

3.储蓄存款归储蓄者所有,储蓄者可以任意提取使用。 4.个人的经济行为,以个别均等为前提。 一、按保险性质分类

1、 商业保险,是指按照商业经营原则所进行的保险。具体讲,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2、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每个国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3、政策保险,是指政府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社会、伦理等方面的政策目的,利用保险形式实施的措施。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财产损失,以金钱或实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 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有形的物质财富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受损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 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 3、健康保险 (三)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的种类包括:

• 1、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企业、

机关、团体、家庭、个人以及各种组织,在固定的场所因其疏忽、过失行为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 2、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的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 3、职业责任保险。是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

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 4、雇主责任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

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用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信用保证保险

1、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险人)的信用的一种保险

2、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的一种保险。 三、按照是否足额投保分类

以是否足额投保划分,保险可以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1.足额保险。足额保险是指以保险标的的全部价值投保而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保险合同中估计确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

2.不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亦称为部分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价值的一种保险。

3、超额保险 超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一种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只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赔偿。 四、按照危险转移的层次分类

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一)原保险与再保险

1、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当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赔偿的责任。

2、再保险。简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 人的一种保险.

(二)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复合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 如果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物的是即可保价值。

如果保险金额之和超过标的物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为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 缔结保险合同 的一种保险。 五、按实施方式分类

保险可以被区分为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法定保险)。

1.自愿保险,亦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一种保险。

2.强制保险,是指国家或者政府根据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起保险关系。 3.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英国特许保险学会(CII)教程《保险的原理与实务》中指出:保险利益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它有四个要素组成:

• 必须存在可保的某种财产、权力、利益、生命、人的肢体或潜在的责任。 • 这些财产、权力、利益等必须是保险的标的物;

• 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标的保持如下关系:被保险人因标的物的安全、完好或免于责

任而受益;因标的物的损坏或责任的产生而使其受到损害; • 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必须是法律承认的。

(2)我们国家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权衡保险利益,认为它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第一,必须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 第二,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第三,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有以下的目的 1、限定保险偿的程度 2、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3、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四、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投保人对标的的所有权、债权、抵押权、租用权、典质权、保管权、运输权等,都是现实的保险利益的存在形

2、对可估测的合理的运费、收获、利润等享有权是预期保险利益的存在形式。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对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导致消费者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产品责任险。

3、会计师、美容师、律师、药剂师等特殊职业者因其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果实,可能导致顾客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

4、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而患上职业病或伤、残、死亡等因依法承担医药费、公伤补贴、家属抚恤费等而具有保险利益。

5、汽车驾驶员因疏忽、过失发生车祸,使第三者发生损害,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驾驶员对可能的经济赔偿具有保险利益。 (三)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是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进行投保。保证保险是义务方因权利方对其信誉存

在怀疑而投保。

• 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权利方对义务

方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信用保险)

• 当权利方担心义务方是否履约、守信而影响权利方利益时,义务方因权利方对其信

誉怀疑存在保险利益。(保证保险)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关系 (2)亲属关系

(3)雇佣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 如何确定受损才产的货币价值?

• 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实际损失

• 按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来确定实际损失 • 按照重置成本减折旧确定实际损失

• 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费用来确定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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