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请假制度
⼀、坚持正常的上、下班时间。
⼆、严格请假制度。机关⼯作⼈员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副局长批准,超过三天由局长批准;办、股负责⼈请假⼆天以内由分管到局长批准,超过两天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三天以内由局长批准,三天以上按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局长请假三天以内由党组批准,超过三天按规定报上级批准。机关所有⼈员请假10天以上者,由局长办公室批准。三、凡请假者必须事前具备书⾯批准⼿续,并与相关同志衔接⼯作,待批准后⽅能离岗,同时交办公室登记,假满后及时销假。
四、全年事假连续超过30天者(法定假⽇除外,住院按病假规定执⾏)纳⼊⼯作⽬标考核。五、全年连续旷⼯超过15天和累计超过30天者,按《国家公务员条例》处理。六、从安全和健康⾓度出发,请假外出要告诉办公室以便联系。(⼀)参加⼯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参加⼯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三)参加⼯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四)参加⼯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五)参加⼯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年休假假期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作⼈员)的⼯作年限分别确定:(⼀)参加⼯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参加⼯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三)参加⼯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四)参加⼯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员在参加⼯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完,不得跨年度使⽤。 三、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作⼈员⾝⼼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度重视,领导⼲部要带头执⾏年休假制度,要根据⼯作任务、岗位性质和⼯作⼈员个⼈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作⼈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作的正常运转,⼜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作⼈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登记管理。对确因⼯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
(三)个⼈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和公休假⽇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四)病事假可先⽤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资、奖⾦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并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作⼈员在休假期间⼯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其他事项 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部门领导⼲部的休假安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机关⼯勤⼈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作⼈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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