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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2023-12-11 来源:好走旅游网
第一章 税法概论一、税法的定义

1.税收的实质: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2.税法余税收的关系: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3.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1.权利主体(双主体)

(1)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

(2)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确认原则:属地兼属人)(3)税法的重要特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它们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2.权利客体:即征税对象。

3.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税法中最实质的东西、灵魂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权利:①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②延期纳税权;③依法申请减免权;④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

义务:①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②进行纳税申报;③接受税务检查;④约法缴纳税款等。(二)产生、变更、和消灭

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法只是前提条件,它不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三、主要构成要素

1.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人,不一定是负税人,例如,增值税的最终负税人为消费者。)

2.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3.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4.税率:

①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②定额税率: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③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

④超率累进税率(按相对数划分):土地增值税5.纳税环节,例如生产环节、流通环节。

6.纳税期限:注意区分几个概念:计算期限、申报期限、缴款期限(=纳税期限)。7.纳税地点:8.减免税

四、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①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制定。

②税收普通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①实体法。确定税种的立法,主要是规定8大要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②程序法,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税收征管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3.按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

①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②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③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房产税、印花税等④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不同:①中央税:消费税、关税

②地方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五、税法的作用

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3.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4.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六、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依据《宪法》原则制定。

公民依法纳税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56条的规定。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①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

②税法的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本质区别)

③联系:当税法某些规范和民法相同时,税法一般引用民法的条款。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违反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

七、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按层次由高到低排列)

1.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涉外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的决定》。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与税收行政法规不同

例如,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六个暂行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仅海南省、各自治区有此权力)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颁发)。有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前提: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八、税法的实施

(一)执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法律、对违法者进行制裁(二)守法:征、纳双方都要严格守法(三)税法实施原则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不具追溯力)九、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

1.税收实体法

①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②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涉外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④特定目的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⑤财产行为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⑥关税:海关负责征收(不是代征!!)

除《涉外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法律形式外,其它都是以条例形式发布

2.税收征收管理法:包括征管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十、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2.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十一、税务机构的设置

1.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税系统双重领导。

2.省以下地税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

十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1.国家税务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控股企业所得税,地方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与罚款2.地方税务系统: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和罚款3.特殊管理:

(1)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

理,不作变动。

(2)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①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②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③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④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3)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5)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6)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7)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海关系统: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出口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十三、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

1.中央固定收入: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地方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其它地方附加。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①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25%

②营业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海洋石油企业集中交纳的归中央,其它的6:4

④个人所得税:(除存款利息所得)为中央60%地方40%⑤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

⑥城建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

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94%归中央、6%归地方,其它印花税都归地方。

第二章 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气体、和热力。(注意增值税法中的“固定资产”范围。在会计核算中称为“固定资产”的项目在税法有一部分归增值税征收范围,例如机器设备;一部分归营业税征收,例如房屋。)

2.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注意:是修理动产,不是改良和制造不动产)3.特殊项目

①货物期货交增值税,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非货物期货(买卖合约)交营业税)

②银行销售金银业务,交增值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交增值税。98年以后按4%征收。

④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个人销售,交增值税。(邮局卖,则交营业税) 4.特殊行为

①视同销售(各种题型都可能考到,熟练掌握)。A.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B.销售代销货物

C.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生产就不算),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D.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作何用途,一律视同销售

E.外购的货物:对外使用(包括投资、分配和无偿赠送)时,作销售计算销项;对内使用(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福利等),作进项税额转出(请注意各章中提到的所谓“非应税项目”;在增值税章中,指的是交营业税的项目和在建工程;而在营业税章中,“非应税项目”就是指交增值税的项目。)

例如,购进货物200万元,付增值税进项34万,其中50%作为投资,视同销售,可以抵扣增值税;50%用于福利,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购进的时候已经抵扣,而后发生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形,则需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转出。

②混合销售: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的,视为销售货物。

③兼营非应税劳务: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5.其他征免税的有关规定

(1)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

①未经央行和对外贸易合作部(即商务部)批准的(税务不承认为融资租赁,按经营租租凭或销售对待)——转移所有权的,交增值税;——收回融资设备的,交营业税。

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不交增值税 ,按金融业征营业税。

(2)自2001年1 月1 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 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3)2001年1月1 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②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2001年12月1 日起,对增值税一股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5)转让企业内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6)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非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增值税。

(7)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应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③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8)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9)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10)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1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2)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3)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15)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6)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1.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油站销售成品油的,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3.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各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2)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3)未有下列三种严重违法行为:①虚开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

②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③不按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教材第二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分支机构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的,必须达到应税销售额180万元,才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5.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①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②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③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

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④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电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发售专用发票,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⑤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 供应数量。

⑥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⑦纳税辅导期一般为6个月。四、税率的确定1.两档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指有色和黑色采选的原矿,选矿和煤炭)、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对农产品按13%征收是指初级产品。例如,水果征13%,而水果罐头要按17%征。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为1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两档征收率:小规模商业企业4%小规模非商业企业6%

注意:一般纳税人特殊行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时,也会采用征收率。五、销售额

1.价外费用(即销售方的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包装物租金…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产品所代收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同价税合计,需要换算。换算时根据相应的货物税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2.在做计算题的时候,判断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方法

①一般纳税人:除非特别指明,其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但按规定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除外。

②小规模纳税人:除非特别指明,其销售额是不含税的。

③零售收入,无论销售方是否是一般纳税人,一般都是含税的。六、几种特殊销售行为1.折扣方式销售:

(1)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同时发生。(购买多件,价格优惠)①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才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处理。

②另开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销售折扣——折扣在销售之后。(现金折扣)

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即按总价法计算销售额

(3)回扣——不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4)销售折让——手续完备(退货证明),才可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

2.以旧换新

(1)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2)旧货不计算进项税,(因为消费者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3.还本销售:销售额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即使价值不相等,也视作等价交易)(1)双方同作购进和销售处理。

【链接】视同购销两份合同,要按双份合同交印花税。

(2)销项税由计算而得,进项税必须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5.有关包装物押金

①单独记账的押金,1年以内且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区别于租金,租金属于价外费用)

②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销售额征税。

——逾期,指按合同规定实际逾期或一年以上——公式:(比照价外费用)

销项税={[过期押金/(1+17%)]+销售额}×17%

③销售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上述方法处理。(其它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或会计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6.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

(1)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包括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无论售价是否高于原值的,都按照4%的税率计算再减半征收;(2)纳税人(包括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税率计算再减半征收;售价低于原值的,不征税。(3)个人销售除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以外的旧货,不纳税;(4)纳税人销售满足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不纳税: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②确已使用过:③售价低于原值。

除满足这些条件以外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税率计算再减半征收。7.视同销售点行为的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1)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按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按组成计税价:组成计税价=成本×(1+10%)/(1-消费税税率)

注意:当应税消费品为从价加从量的复合税时,此公式不考虑从量税部分。

七、进项税额1.凭票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2.计算抵扣

(1)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农业特产税)×13%

注意:该处指的是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买价仅限于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2)对烟叶税纳税人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进

项抵扣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3)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运费金额+建设基金)×7% (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扣)运输发票开给哪一方,哪一方可以进行抵扣。

以下几项不可以抵扣运费:购买固定资产运费;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但不包括免税农产品、免税废旧物资)。

在用“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回的增值税的时候,在境内运输销售境外的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费,由于“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而可以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

注意:发票的要求,还不包括定额运输货票,单据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从2003年11月1日起上述发票由地税部门管理和监督。2003年10月31日前取得和发票必须自开票日90天内抵扣,2004年1月31日抵完。11月1日后抵扣的发票必须国税报送抵扣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12月1日国税要对发票进行比对。

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4)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发票金额10%计算抵扣进项税。

(5)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凭购

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不可抵,下期可继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购置设备的费用,准予在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3.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固定资产。无论是从国内购入还是进口的或是捐赠的,即使取得了扣税凭证,进项税也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注意: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所以进项税可以抵扣。用于非应税、免税、福利等,不产生销项税,不得抵扣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指自产的农业产品,避孕、古旧图书、用地科研的进口仪器、外国无偿援助的进口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投资总额以内的进口设备、进口的残疾人用品、销售自己用过物品、边销茶等)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购买的货物用于福利,要付进项增值税)

注意:购买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可以抵进项税金。属于修理固定资产的零部件,存货类、是流动资产可以抵扣(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如果常损失的原材料是免税农产品,进项转出=原材料成本÷(1-13%)×13%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再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货物的进项转出,是产品所用的材料费的进项税进项转出的方法:如知道原进项,直接转出。如不知道,要计算,注意运费(以下算法认为运费发票所列金额全部是运费+建设基金,估计考试时也不会在这里再设卡了)

①材料损失:应转出进项=(材料成本-包含的运费)×17%②运费损失:应转出进项=材料所包含的运费÷(1-7%)×7%(7)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八、应纳税额计算的几个规定1.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自2003后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不再执行原来“工业验收入库、商业全额付款”的抵扣时间规定,而应按新政策执行。

①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自开票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②海关完税凭证:自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③废旧物资发票: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再抵扣。

④购进应税劳务,付款就能抵扣,而不用区分工、商业企业。2.进项税不足抵扣时,结转下期继续抵扣。3.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其进项税应从本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果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的,按实际成本和当期适用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别忘了运费!!)。

实际成本=(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费用)

4.销货退回或折让:无论何时发生,购销双方均在当期处理5.向供货方取得返还的税务处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收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收入与相关应税收入额的合计

7.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对于这句话的理解,应当是说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没有抵扣完的进项,不需要再补税,即教材所讲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需要将其转入存货成本。

九、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及管理

1.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 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2.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自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4.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5.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6.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②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③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④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⑤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⑥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十、特定货物销售: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有权机关批注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以上无论销售者是谁,一律按征收率为4%,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1+4%)×4%

4.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无论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销售按6%征收率征税、购进自来水按6%征收率进行抵扣。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1+6%)

十一、混合销售行为

1.概念: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2.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标准。(同一销售过程针对同一购买主体的,即为混合销售;不具备这两个“同一”的即为兼营销售。)

(1)两项行为密不可分,有从属关系,判定为混合销售,依主营业务交一种税。或者理解为:在同一销售过程中,针对同一购买主体,属于混合销售。

(2)两项行为可以分,为兼营。或者理解为:不必在同一销售过程中,也不必针对同一购买主体,属于兼营销售。①分别核算的,分别交税;

②未分别核算的,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从高原则)

3.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以货物为主(指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视为销货,交增值税;以劳务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十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主营和兼营分别核算分别交税,不分别核算交增值税 (从高交税)。十三、进口货物征税

1.征税范围:有报关进口手续2.减免税:

①“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减或免,不能出口的要补税②是否减免税,仅由国务院统一规定

3.适用税率:不论进口人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均适用17%或者13%的税率,不存在4%、6%的征收率情况。4.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5.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纳税地点为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纳税期限为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十四、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基本政策

1.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同时具备四个前提条件: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货物②必须报关、离境③在财务怍作销售处理④出口收汇已核销

2.又免又退的货物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城建、教育附加就不退了);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有: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②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③特定出口货物:参见教材53页所列内容,作一个了解即可。3.只免不退的企业:

①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

②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只免不退。但对占出口比重较大的12种货物(如抽纱、工艺品等)特准退税。③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4.只免不退的货物:免货物不含税,就谈不上退税了

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属于免税货物)主要有: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列入免税项目的避孕药品和工具、古旧图书、免税农产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及军品等。

5.不免不退的货物(经批准属:国家对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出口环节照常征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是:如计划外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的货物,禁止出口的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6.生产企业视同出口自产产品的四大类产品退免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同时符合条件①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企业使用的商标;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条件之一: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③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条件:①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③委托方执行的是

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D、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十五、六档出口退税率:17%、13%、11%、8%、6%、5%。十六、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1.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适用: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应纳税额>0的时候,就应当缴纳增值税,不能退税。当应纳税额<0的时候,继续以下的计算:

(4)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5)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6)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留在下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应纳税额为负数的数额。)

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退税额,这个概念只表示一个差额,用于会计核算时,作为平衡会计恒等式之用,没有其他实际意义。2.外贸企业的“先征后退”办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埋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①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对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特准的12类货物出口,提供的普通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使用规定,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②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注意,原材料的退税率与加工费的退税率可能不一致。十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1.2003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实行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纺”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数据进行核对的办法。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按企业申报的相对应的出口额或电子数据中的离岸价等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当月底前通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在次月视同内销货物,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货物,还应缴纳消费税。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的处理

(1)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2)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①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②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

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3.新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1)按月统一办理退免税办法

①注册开业时间超过1年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且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退免税办法。

②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内外销销售总额满500万元(含)以上,且外销比例超过50%(含)以上的,在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级国税局批准,可以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退免税办法。

(2)年底一次性退税办法

不实行按月退免税办法的企业,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

①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出口业务。②其他不符合按月统一办理退免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新发生的出口业务。4.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业务的退免税

(1)购买国产设备按规定可以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①非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保税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

②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的工程项目,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

(2)按规定享受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①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的生产企业。

②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③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的料件。(3)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①成员企业(分厂)委托生产型集团公司(总厂)出口的货物。②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从供货生产企业购进的与工程相关的出口货物。

③保税区生产企业从区外有外贸权的企业购进用于生产出口加工产品的货物。

5.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管理

(1)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纳税货物,仍使用出口货

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6.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7.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1)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

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设备范围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中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十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基本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时间来确定;

(2)对于代销,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3)视同销售,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4)进口业务的,进口报关的当天。2.纳税期限:

①1、3、5、10、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0日前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

②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次月10日前申报纳税。

③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与关税相同)

3.纳税地点

①固定业户: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纳税,也可经批准在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②固定业户外出销货的,应向属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属地申报纳税。无证明的,向销售地纳税;未缴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③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纳税;未缴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④进口货物:报关地。

十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1.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及其它企业不得领购使用,但可到税务局代开。

(1)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绝对不能开)①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②销售免税项目(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③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④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征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⑦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

【链接】劳保用品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2)向小规模纳税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专用发票。

(3)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应开普通票,如果对方要求,也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开具时限:和纳税义务发生的期限一致。

3.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①双方都未作账务处理,退还发发票,按\"误填作废\"处理

②销售方已做账务处理,购买方未作账务处理,先退还发发票,开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未收到购买方退还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③在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④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

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4.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果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丢失发票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由税务机关统一专(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2)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对开票人,一律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对取得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3)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第三章 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关键词: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二、税目、税率

关于酒的征收范围的确定: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适用税率,无法确认原料的,从高适用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从高适用税率

(3)外购白酒加工出售的,按外购的白酒所用原料适用税率,无法确认的按粮食白酒20%

(4)外购不同白酒勾兑的白酒,从高适用税率

(5)生产白酒的酒基无法确定的,按粮食白酒生产率20%

(6)用粮食和薯类以外的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按薯类白酒税率征税。

三、销售额的确定(与增值税基本相同)

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

给购货方的。

2.包装连同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销售额仅指纳税申报表上“销售额”栏,而不是会计上的“销售收入”)

3.如果包装只是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当然了,要折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与增值税一样。

4.销售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均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对照:增值税中,啤酒和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其他酒类的包装物押金一律计入销售额。增值税与消费税在这个问题上,是一致的。因为啤酒、黄酒的消费税是从量计征的,其包装物押金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四、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收回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而不是进口商申报)进口征税数量。

五、计算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六、计税依据几条特殊规定

1.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①调拔价由国税总局确定。

②核定价格由税务机关按零售价的一定比例倒扣得到。

公式:核定价格=该卷烟的市场零售价格÷(1+倒扣比例35%)。

③实际售价高于调拨价格和核定价格,按售价征税;实际售价低于调拨价格和核定价格的,按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视为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

非标准条卷烟,先折算成标准条,以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折算成标准条卷烟后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的的税率。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如果销售既有零售价,

又有出厂价,从高计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非上述方面的(如:用于职工福利),按平均价

七、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再生产已纳税款扣除1.扣税范围:

(1)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3)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4)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提示】(1)除了卷烟、贵重首饰、高尔夫球杆和石脑油外,能够扣税的产出物与其已税投入物应属于同一税目,因此,对于不属于同一税目的已税消费品,不得扣除其投入物所含的消费税。例如,当纳税人用已税的润滑油(投入物)生产石脑油(产出物)时,因为投入物和产出物不属于同一税目,因此,在计算石脑油消费税时,其投入物润滑油中所含的消费税就不能扣除。

(2)可以扣税的已税投入物,必须是外购(国内采购或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不能是其他方式取得的。因此,对于通过接受投资、赠与、抵债等方式取得的已税投入物,其所含的消费税也是不能扣除的。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区别:增值税:购入或收回时就能抵扣进项税,消费税:购入或收回后,领用时才能扣减外购情形: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

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注:买价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注:库存以盘点数为准。委托加工情形: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4.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只要一直都在制造领域,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5.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八、税额减征: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消费税。

九、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1.关联企业间不按市场价的进行交易的,税务机关可按这个顺序来核定:①市场价

②市场收入和利润水平③成本+费用+利润④其它方法

2.白酒的“品牌使用费”视同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2.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只征消费税

3.用于其他方面——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性质的赞助费用在所得税前可以列支,除了白酒广告)、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增值税、消费税。4.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纳消费税,按照纳税人当月生

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和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应税产品成本利润率不用记。

【链接】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确定顺序:①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0%)。十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1.范围确定:

(1)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的辅助材料;

(2)对于实质上不能作为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的,不能按委托加工处理,要按销售自制消费品缴税。2.代收代缴税款

(1)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是,受托方如果是个体经营者,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判断题)

(2)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

(3)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受托方就不用补缴了,但要处以50%~3倍的罚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①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②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3.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委托方的材料成本+加工费含辅助材料不含增值税)÷(1-消费税税率)

4.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与外购完全相同。十二、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1.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成套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十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上述两个公式中,不考虑从量定额消费税

应纳税额=应税数量×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适用税率

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自2004年3 月1 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用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用这个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与50元比较,选用一个比例税率;(3)将这个税率代入“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4)用这个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这里的定额税也是用“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计算的。

十四、消费税出口退税

1.与增值税的重要区别:按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退(全退),而不是按退税率计算。2.退税政策:(1)又免又退

①包括外贸企业直接出口、②外贸企业代其它外贸企业出口③外贸企业代其它企业出口不退税。

(2)只免不退(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因未交所以不退)、

(3)不免不退(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出口)。3.应退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的,按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退税

(2)从量定额的,依报关数量计算退税

十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申报地点同增值税。

1.注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天。

2.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十六、增值税与消费税的主要区别与联系1.征收范围不同

增值税对所有的货物(除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普遍征收而且还对部分劳务征收;消费税只对11种货物征收。所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远远大于消费税

2.两税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同一货物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价格是相同的,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3.计算方法不同

消费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率+销售数量×固定税额增值税的计算则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项税-当期进项税4.纳税环节不同

消费税在出厂、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金银首饰除外),而且只交一次。增值税则卖一次交一次,是多环节征收。5.纳税人的划分不同

增值税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则无此划分。第四章 营业税一、纳税义务人

1.一般性规定: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与增值税形成互补)2.特殊规定

①铁路运输部门的纳税人:各自的管理机构

②水运、空运、管运、铁路以外的其它陆运: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具体是:A.取得运输收入,B.有银行账号,C.计算经营利润。③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④建筑安装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但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3.扣缴义务人

①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受托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②建筑安装实行分包或转包的,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

③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机构的,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④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⑤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⑥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受让者扣缴

二、税目

1.交通运输业:包括水、陆、空、管、搬运5类。

打捞视同水运征营业税;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

注意:程租业务、期租业务、湿租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征税;光租业务、干租业务,按照“服务业”征税。

2.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各种工程作业。

自建自用,不缴纳营业税;自建出租,缴纳租赁业营业税;自建投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自建后销售,缴纳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两道营业税。

3.金融保险业: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它金融业务。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

4.邮电通信业:邮政业务(包括邮政储蓄、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电信业务。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税目7.服务业

①包括代理业(例如,受托代销)、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等。

②福利彩票其机构包括福彩销售管理机构和有代销协议、直接接受监督管理的福彩投注站。

A.福彩机构发售收入,不交营业税B.其它单位代销手续费收入,要交税。③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交税。

④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⑤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按照租赁业征税。⑥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征税。

⑦酒店产权式经营业务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

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8.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的所有权或作用权。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股利分配和承担风险的)的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股权的,也不要征税。

9.销售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股利分配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股权的,也不要征税。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两道: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不征营业税。

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税营业税。

三、税率(主要分三档)

1.3%:交通运输、建筑、邮电、文体

2.5%: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3.金融保险业:1997.01.01~2000.12.31:8%;自2001年1月1日起,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直到5%。2001年7%、2002年6%,2003年已调到5%2001年10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为5%

4.娱乐业:5~20%由省政府定,2004年7 月1 日起,保龄球、台球减按5%

四、计税依据:

营业税计税依据总的原则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有些项目是可以按照差额计税的,这些可以扣除的项目,需要依教材规定的为准,凡是没有规定的,均不能作为可以差额征税的情况,而是必须按照全额征税处理。1.运输业:

(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也就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2.建筑业

①工程转包或分包: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总承包人仅负担自己的这部分税。

②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营业额=工费+材料+动力

③安装工程:凡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

④自建行为

A.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

B.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a.建筑业营业税=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3%)×3%b.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销售价格×5%

⑤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中不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⑥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确认计税依据。3.金融保险业:

①一般贷款业务:营业额=贷款利息收入+加息+罚息②外汇转贷:

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息)。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③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③金融商品转让a.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b.债券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c.外汇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外汇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d.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营业额为转让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同年度不同期出现的正负差可相抵,但年未结算多交不结转下年,可向税务机关办退税。非金融企业和个人转让金融商品不需要缴纳营业税。④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手续费(佣金)收入。但从事受托收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付委托方价款后余额。⑤保险业务:

A.初保业务:全部保费收入B.分保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C.储金业务:储金利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2×一年定期利率÷12储金并不是计税依据因为它不是保费收入,而是储金生出来的利息作为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

D.已征税应收未收保费收入,核算期未收回的可抵减营业额,待收回后征税;

E.无赔偿奖励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征税;

F.向境外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减分保保费的余额征税,并代扣代缴分保保费的营业税。

4.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受理地区=全部价款-参与业务的支出,参与地区按所得的全部价款;邮政与其他单位合作的以全部收入减支付合作方的价款后征税;8858业务为全部收入减支付基金会价款。

5.文化体育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文化体育业营业额=全部票价收入-场所费用-演出公司或经纪人费用6.娱乐业营业额=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门票、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费等7.服务业:

①代理业: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营业额。(全额)

②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③广告代理业:只许减广告发布费,广告制作费就不能从营业额中减除。

④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5%。(拍卖罚没物资交增值税,4%)

⑤旅游企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团到境外或境内旅游,无论在境外或境内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应以全程旅费扣除接团费用和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门票等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⑥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区别于单独销售软件。

⑦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提供劳务服务的收入,不征营业税⑧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全部收入-代付水电燃租费

8.a.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b.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c.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超过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9.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按以下顺序核定营业额,①按当月发生同类业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当月无同类业务的,按最近发生的同类业务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无参考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的成本(或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

税的税率)10.其他:

①经营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已征税退款的处理方法:A.退税;B.从以后营业额减除;

②经营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有折扣的同张发票以折扣后的余额,不同张不得扣除。但电信单位以面值减折扣折让后余额;

③经营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征税;④因核算办法改变已征税预收价款确认收入的可抵减营业额;

⑤劳务公司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收入减代收转付劳工价款(工资、社费、住房公积金)的余额

⑥中石化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⑦自2004年12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2.外币业务的折算:可采用业务发生当天的汇率,也可采用当月1日的汇率;但金融业以实际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末人行公布的基准汇率;保险业以实际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末人行公布的基准汇率。六、几种经营行为的处理

1.兼营不同税目的: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2.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由增值税

3.兼营应税与非应税(营业税)劳务: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征增值税

4.建筑业务征收问题。

①预制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增值税②在施工现场制作的,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5.邮电业务

①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是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是征收营业税的,而邮政部门卖时交营业税,邮政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②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③电信部门自己销售的这些寻呼机、手机并提供相应劳务应该征收营业

税,如果单纯的买手机、呼机这些通讯器材的话,不提供相应劳务,应该交增值税。6.代购代销的征税

①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均应征收营业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并另收手续费。

②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无论是否收取代销手续费,对于加价对外销售部分,只缴纳增值税,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7.一些客观题

①饮食业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提供香烟等,就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②饮食业自制食品,既可对内又可对外销售的,属于兼营情况。

③照相馆在照结婚纪念照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镜框、像册等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其体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④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⑤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的不销售汽车的征收营业税。

8.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劳务的征税问题:

(1)签订合同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从2002年9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货和提供应税劳务征增值税,对建安劳务征营业税,不完全符合条件的征增值税:

①有施工安装资质,

②合同中注明建筑业务价款;

(2)总承包人应扣缴分转包人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按上述原则处理)。

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9.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

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七、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

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达到征税的数量界限,超过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税法免于征税的部分。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月营业额为200~800元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每次(日)营业额为50元

3.对下岗失业人员,2003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八、税收优惠

1.《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政策性免征

①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②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不包括福利企业);③国家承认学历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勤工俭学劳务;

④农业相关的……掌握一个原则:对农产品、农业服务的都有税收优惠;

⑤纪念馆、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仅指第一道门票收入)。2.其它规定的减免税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人寿、养老、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区别所得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营业税;(5)凡是与财政、民政等国家机关相关的各项收费,不纳营业税;(6)高校实体经营公寓和相关服务的,如果服务对象是学生和教师,免税;如果是其它社会人员,对其租金和各种服务性收入,按规定征营业税;

(7)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

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价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9)对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收入,暂按4.65%征税;

(10)对人保和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不是境内业务,不征营业税;

(11)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不征营业税,直接或间接对企业的贷款,征税;

(1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13)电影发行单位:仅对片租征营业税;

(14)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5)对个人购房的政策:销售自购并居住超过1年的住宅,免税;不足1年的,按购销差价计征。个人自建自用房,销售时免税;

(1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基本治疗);

(17)对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的不良债权,免税;相关利息收入,免税;

(18)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对其它保费收入,3年内免税;(19)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业务不征营业税;

(20)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人等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税;

(21)保险公司因分设而发生的不动产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22)中国电信公司将江浙沪粤等资产重组上市已缴税的预收收入确认收入时不征税;

(23)从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的下列收费不征税:航空器国籍登记费、权利登记费、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从业人员考试费执照工本费、业务补偿费、审查费;已征税不退还,调整的从调整日起征税;(24)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税

(25)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6)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房产税。

(27)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的规定。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28)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

(29)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0)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3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3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的方式: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单位和个人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3.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4.会员费、席位费的保证金为收到或取得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代纳税人收款或取得索款凭据的当天。

6.建筑业:总的原则就是结算日。

7.金融机构的贷款逾期≤90天的,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逾期>90天的部分,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

8.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保险业等以取得收入或索取收入凭据的当天。

9.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卡的,为售卡并收款或取得索款凭据的当天。10.委托贷款业务扣缴时间为代委托方收妥贷款利息的当天。

11.预收性质的价款纳税义务时间为按财务制度被确认为收入的当天。

十、纳税期限

1.营业税纳税期限与其它流转税略有不同:5日、10日、15日、1个月,没有1、3日。以月为一期的,期满之日起10日内缴纳营业税,以日为一期的,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下月1至10月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营业税。

2.特殊规定有: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3.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十一、纳税地点

1.提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运输的:机构属地

2.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在地。转让其它无形资产:机构所在地。3.销售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4.外出劳务:劳务发生地纳税,未纳税的,回所在地补税

5.跨省的:机构所在地(这里的跨省是指工程本身跨省,例如青藏铁路,就是跨省的,而北京的建筑企业去深圳修建主题公园,却不是跨省。)

6.航空公司:向各分公司缴税。

7.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出租物品、设备的:机构所在地(个人居住地)

8.扣缴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纳税,但建安业务就在业务发生地纳税;9.电信单位、设计、工程监理、调试、咨询、通过网络培训(信息、远程调试、检测)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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