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医院固定资产是指: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及有关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均属固定资产范畴,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医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三、院长代表医院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对医院的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由财务科具体实施。
四、医院固定资产的购进(增加),应根据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经院长批准后方可购进,避免重复、盲目构建。
五、凡属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需无偿调拨或折旧作价处理时,须报院长审批。
六、领用的各种固定资产,不准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科室之间进行调配时,须经财务科办理手续。对各科室某些不再使用或多余的物资,管理部门给予调出,以防止物资财产积压和浪费。 七、医院的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维修、保养、交接以及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八、财务科每年应对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核对一次,发现余缺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批准后,进行账面
调整,并追究责任。
九、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纳入科室工作的重要位置,做到合理使用,管理完善。对因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当事人或科室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对隐情不报者应严加处理。
十、各科室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故障时,未经批准不得将仪器自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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