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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2024-04-03 来源:好走旅游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顺府办发〔2008〕113号

印发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

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政 收入 核算 办法 通知 主题词:

抄送: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会、武装部、法院、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8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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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经济收入的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切实保障申请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顺德区人民政府《印发顺德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顺府发〔2008〕37号)、《印发顺德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顺府发〔2008〕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家庭中,具有法定赡(扶、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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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条件的子女。

第三条 存在上述法定赡(扶、抚)养关系的,原则上一并列入家庭经济收入核算范围,个别成员在区外工作或居住的,其经济收入也应计入家庭经济收入;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上述法定赡(扶、抚)养关系的,其经济收入不计入家庭经济收入。

第四条 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是指以户为单位,各家庭成员各类收入的总和,计算时间一般是以申请前12个月(即一年度)为准。

家庭成员人均经济收入=家庭经济收入总和÷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第五条 应计入家庭经济收入的内容及具体计算办法: (一)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被拖欠的也应计算在内。但拖欠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在职及企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假人员,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按实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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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计算。

(四)家庭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其他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五)继承、接受赠予以及股本、股息、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职中就读和服兵役者除外,下同),按以下年龄段计算其收入:

1.年龄在18 ~ 40周岁(不含40周岁)的,属劳动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而未能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属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推荐就业的(不进行失业登记视为拒绝劳动部门推荐就业,下同),其收入按当年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男的年龄在 40 ~ 55周岁(不含55周岁),女的年龄在 40 ~ 50周岁(不含50周岁)的,属劳动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而未能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属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推荐就业的,其收入按当年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60% 计算。

3.男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上,女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上,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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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收入计算。

(七)本办法第二条范围之外的非共同生活的赡(扶、抚)养义务人给予被赡(扶、抚)养人的赡(扶、抚)养费,计入被赡(扶、抚)养人的家庭经济收入,按实际给付金额计算,不能低于当年低保标准。凡属低保人员的,视为无赡(扶、抚)养能力,可免除赡(扶、抚)养费支付的计算。

(八)有就业的残疾人,按实际收入计算。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在哺乳期或需照顾重病家属等)而确实无法劳动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九)其他应计入的家庭经济收入。

第六条 个人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的单位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扣除以下合理开支后应计入家庭经济收入:

(一)本人按规定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缴纳期为12个月计算);

(二)其子女当年在校高中或全日制大中专就读应缴纳的学杂费;

(三)需支付直系亲属住院医疗费自费部分(社保机构认可资质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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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理开支的起止时间为自领取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起至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时止。

第七条 下列款项不计入家庭经济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定期补助;

(二)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劳动模范,区(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

(四)各级政府和部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慈善组织、社会各界给予的救助款物和慰问金;

(五)独生子女的保健费; (六)见义勇为奖励金; (七)丧葬费;

(八)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商业保险)。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经济适用房保障的家庭应按照《顺德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顺德区经济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向区民政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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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顺德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初始申请提交),《顺德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年审表》(申请年审提交);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四)属于当年度被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低保户或低保临界户需要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顺德区低保临界证》复印件;

(五)《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申报表》,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交所在单位或雇主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申请人可在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索取),被赡(扶、抚)养人有协议的提交赡(扶、抚)养协议书;

(六)家庭各成员在各银行开户使用的银行存折(卡),及住房公积金存折复印件;

(七)家庭各成员近一年度的证券交易清单;

(八)家庭成员中属个体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近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九)家庭成员中有适龄未就业的,提供当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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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家庭成员中,有身患重病的凭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部门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诊断证明;

(十一)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资料。

以上规定的材料所提供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属于低保户或低保临界户的,只需提交前4项证明资料。

第九条 区民政局在审核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接受和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条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区民政局的调查核实,并如实反映情况,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在收入核算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区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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