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承担辖区内各类重特大事故的救援工作。辖区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也要制定科学、实用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发生死亡、重伤或急性中毒等各类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发生事故后,各级领导必须及时赶赴现场,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妥善处理善后,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条 各单位要服从指挥和调动,救援人员应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防止因盲目施救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
第五条 安全抢险首先确保: 1. 人身安全;
2. 贵重物品及生活必须品不受损失,一般物质少受损失;
3. 辖区内重要企业、重要公共设施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第六条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人员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记、记录或进行拍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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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要进入现场勘查,清理事故现场,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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