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现状和建议
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农信社不良贷款中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占有相当高的比例。从法律角度讲,这些贷款已丧失了最终寻求司法救助的可能,这除了给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增加难度外,更重要的是极易给农信社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当前,诉讼时效管理必须引起信用社经营管理者,特别是客户经理的高度重视。本人就丧失诉讼时效贷款的形成原因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化解措施:
一、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主要原因
(一)人员素质提高与信贷环境变化不符
以往,部分农信社的客户经理业务知识匮乏,对法律时效方面知识了解较少,在维护贷款时效性、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方面缺乏主动性,没有真正树立起“风险”意识,对农信社的风险资产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系统的理解,由此造成部分不良贷款的时效性被延误耽搁,甚至造成损失。
(二)工作方法单一,清收不良积极性差
目前,不少信贷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仍停留在清收短期易收回不良贷款上,忽视了清理难度较大的不良贷款。在保全这些不良贷款的诉讼时效方法上,大多数客户经理也只是下发催收通知书,主张债权的方式简单、机械、单一,缺少创新意识。若遇到的“钉子户”、“逃债户”拒绝签收催收通知书的,有的客户经理则仅在催收记录上做“拒签”记录,怀着“尽职免责”的心理,缺乏做进一步工作的动力,无法起到保全诉讼时效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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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贷前调查不实,贷后检查不落实
部分信用社在发放贷款前未作深入调查,凭主观臆断评定信用等级,建立小额农户贷款档案、评级、授信等工作走了形式主义;贷款发放后检查力度不到位,未认真追踪借款人经营情况及执行合同情况,有的检查走过场,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未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甚至存在对还款能力差的贷款弃而不管的现象,由于管理不善而导致诉讼时效丧失。
(四)考核机制不健全
在对内管理上,对贷款质量的考核还只停留在形态管理上,对不良贷款产生后的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却未实施相应的考核。考核的目标导向性在确保贷款诉讼时效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致使客户经理没有把工作精力放在此项工作上,考核机制不健全,给诉讼时效管理带来了障碍。
(五)社会外部因素是延误贷款时效的重大原因
交错复杂的社会关系,例如:借款人、保证人举家外迁无法查找的,或借此恶意逃废债务的,服刑中的,借冒名贷款的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相互推诿贷款偿还责任的,以及借款人以对其他人享有债权,现在无偿还能力作为“抗辩理由”的,均对保持诉讼时效造成了一定障碍,在工作上费时费力,还随时可能发生遗漏,使保全工作见效缓慢。
二、建议及对策
(一)强化全员法律意识,提高对诉讼时效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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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员工的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维护债权的意识和能力。纠正客户经理对有关诉讼时效问题的错误认识,提高其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延续诉讼时效期间、保全不良贷款债权的能力。
(二)加强客户经理的交流,提高保全债权的工作能力
着力通过同行的交流、先进工作者的经验传输,不断提高客户经理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并着重对一些开展保全诉讼时效的好方法、好做法进行推广,对“钉子户”、“逃债户”要采取哪些自救措施进行重点探讨,在相互交流中提高工作能力。
(三)创新工作方式,不拘一格保全资产
要改变传统的以发放贷款催收通知书等为主的单一化债权主张方式,根据区别对待、灵活运用的原则,对在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内借款人拒绝签收催收通知的,可向当地有关社会组织提出权利保护请求、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或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也可充分利用贷后检查报告、会谈纪要、贷款函证(内容与催收通知书相同)等“隐敝”方式代替催收通知书主张权利。如借款合同中有约定,还可从借款人指定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延续诉讼时效。对在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内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可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借款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债权内容的公告延续诉讼时效。
对已丧失诉讼时效贷款,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补救措施。一是上门下发催收通知书;二是重新与借款达成还款协议;三是由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但借款人必须在收据上签字;四是行使抵销权。即以信用社对借款人的债务抵销借款人对信用社已超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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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的贷款,但抵销时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
(四)强化诉讼时效预警管理,健全检查监督制度
一是对未逾期贷款诉讼时效的管理。属联社审贷会审查的贷款,由联社在贷款逾期前一个月预警提示,下达预警通知书;属信用社审批的贷款由信用社主任在贷款到期前20天预警提示,客户经理根据预警通知书,及时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催收保全时效。二是对已逾期未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实行预警提示,下达预警通知书,信用社应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下达催收书,并取得回执。信用社还应增设贷款诉讼时效变更登记栏,在客户经理使用过程中能够对贷款诉讼时效管理起到重要的提醒预警作用,开通贷款诉讼时效预警系统,定期提示客户经理辖内贷款诉讼时效管理情况,提高诉讼时效管理。
(五)建立专项考核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建立诉讼期内不良贷款的时效管理专项考核制度,在充分尊重历史现实的前提下,对原超诉讼时效贷款实行新老划断;对以前已经超时效的贷款,制定逐年化解方案和计划;对信贷管理实行贷款形态和诉讼时效保全双重考核,实行只奖不扣或多奖少扣的考核措施。通过考核来落实不良贷款的诉讼时效管理责任,切实制止客户经理对高难度清收贷款的松懈管理行为。提高信贷人员清收和保全债权的积极性。
(六)增进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加强工作协作
各信用社应加强与当地法庭的沟通、协作,对在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内借款人拒不签催收通知书,又无执行能力的贷款,秉着节约成本的原则,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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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又申请撤诉的方式延续2年诉讼时效;对已丧失诉讼时效的不良贷款,可向法院起诉后,由审判人员上门对借款人作询问笔录、制作调解协议书等方式保全贷款诉讼时效。(风险管理部 唐小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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