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14]34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0 【实施日期】2014.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4〕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两个《决定》 ”)分别明确提出了“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 1 / 2
有效,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赣州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落实“两个《决定》 ”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的工作要求,凡报请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范围,是否符合制定
2 / 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