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预防重特大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土石方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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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不良、有潜在危险性的土石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5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2、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3、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4、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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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6、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7、施工起重机械和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施工; 8、隧道工程施工;
9、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10、滑坡和6m以上的高边坡施工; 11、边通车边施工作业;
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的或设备总容量在50 kw及50 kw以上的;
13、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
1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15、上述以外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审核程序
施工单位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相关审核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合格后,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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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40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 (七)桥梁转体施工工程
(八)沉箱的浮运、大型构件的水上运输及安装
(九)单孔跨径超过40 m(含40 m)或多孔跨径总长超过100m(含100m)的便桥的架设与拆除以及桥梁的加固与拆除工程
(十)特别危险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施工单位应当从“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专家库”中选聘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已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安全管理类和交通工程类专业专家均不少于2人,同一施工、监理单位同类别专业只能选聘1位专家)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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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审查意见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意见对方案进行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应作为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常州市交通局在常州交通质监网(www.czjtzjz.com)上向社会公布“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专家库”成员名单(表格下载栏)。
第七条 专家评审确认程序
(一)施工单位从常州市交通局公布的“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专家库”中选聘专家组成员。
(二)施工单位应在论证审查会3天前将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送交专家。
(三)专家组论证、审查后,填写《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意见书》(见附表)。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查 (一)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二)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方法主持审查
程序性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是否执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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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认,不符合程序的应退回。
符合性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附有安全验算的结果。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应附有专家审查的书面报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有应急救援预案。
针对性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符合本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环境、管理模式,具有可操作性。
(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须经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在报审表上填写监理意见,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四)特别复杂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报请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审查。
第九条 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5日前,将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意见书》报常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十条 未履行审查程序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不得施工作业。否则,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审查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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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意见书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概况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简述 专家 论证 应说明方案是否可行,存在的缺陷和处理建议,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 7 —
审查 可另行附页。 意见 序号 1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签 字 专家2 3 4 5 6 7 签字 注:本表一式四份,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和质监站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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