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煤气使用安全制度 ★正确使用燃气管道设施 1、爱护管道设施“六不”
◆不要敲击、碰撞户内、户外管道燃气设施; ◆不要在管道上挂物;
◆不要在管道燃气设施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 ◆不要在管道燃气设施周围搭建建筑物;
◆不要将燃气管道及设施作为电气设施接地线使用; ◆不要弄松固定燃气管道的增码。 2、注意燃气管道设施使用场所
国家规范规定,燃气管道、煤气表、炉具、热水器不能安装在卧室内,煤气表不能安装在厕所、浴室内。若您需改变住房结构,涉及到管道燃气设施变更的,请向我公司申请,由专业人员为您上门设计、施工。
3、请勿私动燃气管道设施
客户需扩大管道气使用范围,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管道气设施,请到我公司办理申请手续。客户自行安装、改装、拆装燃气管道、煤气表均属违规行为。(详见《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
4、请勿私自将管道埋入墙
万一煤气泄漏,不易发觉、查找漏点及维修。 5、注意保持空气流通
管道煤气安全燃烧时,需消耗空气量是该气体的4倍以上,应保持厨房、燃具周围良好的通风状态。
6、请勿同时使用两种气源
同一室内同时使用管道气和瓶装液化石油气, 极易造成混乱引发煤气事故。
★使用炉具时,出现以下情况应小心处理 1.“回火”
火焰缩回到火孔内部,伴有“噗”的爆鸣声,即为“回火”。“回火” 容易烧坏燃烧器,甚至使燃烧中断,火焰熄灭,造成煤气泄漏。
处理方法:立即关闭燃气开关,然后分析原因,排除故障。 如果是由于烹饪锅压火,使炉头温度过高引起回火,应设法垫高烹饪锅。
如果是喷嘴堵塞,使煤气流量减少引起回火,应清洗喷嘴。 如果是火孔受风向影响而引起回火,应设置防风圈。
如果是炉头与火盖配合不好,留有较长的缝隙而引起回火,应调整炉头与火盖的位置。
2.“黄火”
说明煤气燃烧不正常。黄火浪费煤气,熏黑燃具,产 生较多一氧化碳,易使人中毒。
分析原因,排除故障: 如果是风力问题,应调节炉底下的风门,调整进风口面积;如果是燃具内部、炉头污垢堵塞,应疏通、清理。
3.“离焰”和“脱火”
火焰根部离开火孔,飘在火盖上,即为离焰;火焰完全脱离火孔即为脱火。
处理方法:应立即关小火焰,恢复稳定燃烧,然后分析原因,排除故障。
如果是风力问题,应调整风门。 如果是火孔被堵引起,应清洁、疏通。
如果仍不能排除“脱火”现象,则需要检修或更换燃具。 4、炉具突然熄火
使用中的炉具突然熄火,可能是由于以下四种原因一: ①是被溢出的汤将火熄灭; ②是被风吹袭;
③是因为抢险抢修而暂停供气。此时应立即关闭炉具, 以免恢复通气后煤气泄漏。请留意我公司或物业管 理部门的通告,掌握恢复供气时间;
④是胶管被压、拆、造成堵塞。 ★正确使用燃气用具
使用炉具、热水器都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使用大连燃气专用燃具
我公司管道气气源类型是焦炉气、发生炉气、轻油催化裂解气、干气,面部护理 必须使用与其匹配的燃具。错用了燃具、会导致煤气燃烧不完全、产生一氧化碳,致人中毒、死亡。 根据大连市燃气管理处的规定,凡我公司管道气客户选购燃具时,应选用带有燃气处核发准销许可证的产品(白底绿色)并适用于管道 气的燃具。
②仔细阅读使用说明
不同品牌的燃具,使用方法可能有区别, 请仔细阅读,正确使用。 ③开启燃具后要注意
拧开燃具开关后,要确定燃具已经打着火才离开,因为如果燃具失灵,没点着 火,而燃具开关一直开着,会造成煤气泄漏。
④打不着火时要注意
如果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定煤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为燃具虽未点着,但煤气已多次释放,遇到明火极易燃爆。使用热水器尤其要注 意这个问题。
⑤使用过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使用燃具。汤、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时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 造成煤气泄漏。
⑥使用结束时要注意
培养“人走火熄”的好习惯,使用完毕、 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是否关好煤气。 关煤气是指:关闭燃具开关、旋塞阀、 球阀。平时应关闭旋塞阀、燃具开关。 如果离家外出时间较长,应与煤气公司联系切断气源。
★煤气中毒怎么办? 保持冷静,采取以下措施: ①迅速转移到空气流通处。
②现场抢救:
轻微中毒:感到头晕、恶心、可让其先饮用糖水、牛奶解毒。 中毒较深者:昏迷、脸色变粉红。立即输氧(如人工呼吸);保温 ,不要让中毒者感到寒冷,保持体内热量。
中毒者丧失知觉,往往会出现呕吐, 要将其头部侧放,以免吐出东西吸入 肺内,引起窒息。
③拨打120电话报警抢救,或迅速送往医院。 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管理规定2015-06-22 9:26 | #2楼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保证城市燃气正常使用,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用具,系指家庭 使用的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调压器、燃气表具等。
第三条 凡从事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应由城市人民政府明确其职责及工作范围。
第五条 欲使用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用户,应向燃气供应经营单位提出用气申请,燃气供应经营单位根据供气能力统筹安排。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使用等事宜。
第六条 凡进行燃气工程施工(含燃气用具安装)的队伍,必须持有燃气安装所在地 (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安装施工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严禁用户私自安装、拆移、维修燃气
第七条 燃气供应经营单位对施工、安装完毕的燃气设施和用具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合格并登记在册后,方可通气使用。
第八条 凡需在当地销售的`管道燃气用具,应由生产厂送当地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燃气用具质量检验机构(含本市或外地的)或当地煤气公司进行气源适配性检验,合格者方可按第九条进行。
第九条 燃气供应单位和燃气用具生产厂所销售的燃气用具,除
满足第八条要求外,应在当地设立维修站各自负责向用户提供商品售后服务和维修工作。燃气用具上应贴有维修站负责人、地址、电话的标志。维修应在用户报修后四十八时内进行,并按规定收取更换零配 件费用。禁止乱收费。凡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条 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应按时对投入使用的钢瓶、瓶阀、调压器定期检验。对漏气的瓶阀予以淘汰、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燃气供应经营单位应加强对用户使用燃气及用具的安全教育。对单位用户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加强对其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 用户应自觉遵守各项安全使用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用具,当发现有泄漏现象时,应关闭阀门,打开窗户,防止明火、电火花产生,报维修站处理,严禁自行拆修处理。
第十三条 用户使用燃气血贯彻计划用气、节约用气的原则。用户应及时缴纳燃气费,不得拖延。逾期交纳者应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用户不得以任何手段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拆修瓶阀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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