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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等16项制度

2022-12-30 来源:好走旅游网


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为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标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方案,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群众到我局各中队、科室〔服务大厅〕办事,该中队、科室〔服务大厅〕被询问到的第一位行政执法人员要热情接待,并负有为其服务责任的制度。

被询问到的第一位行政执法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服务承诺及时办结。做到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第三条 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其他责任人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为对方联系有关中队、科室和其他责任人。

其他责任人一时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前来办事群众的单位、、联系 及拟办事项等有关内容进行记录,并负责及时转交其他责任人。

对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明确答复对方。

第四条 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对方作出说明,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否认报备制度

第五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过程中,如果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分歧,或是我局内部承办中队、科室之间意见不同,产生否认办理事项的,必须将否认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报备。

第六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否认报备:

㈠ 管理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事宜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 ㈡ 管理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事宜不适宜予以办理的;

㈢ 行政处罚案件中,办案中队与督查科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行政处罚裁量等意见不一致的;

㈣ 其他必须报备的否认情况。

第七条 否认报备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㈠ 申请单位名称或申请人〔管理服务对象〕及联系 、地址等; ㈡ 申请办理的事项;

㈢ 被否认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㈣ 经办部门中队〔科室〕名称、经办人员、报备时间等。

第八条 经办人员必须在作出否认通知后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备,填写报备表,报请局主要领导批示。

监督反馈制度

第九条 局根据上级有关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实行办事公示制,公开法定职权、办事流程、处罚标准、收费标准等,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向有关部门聘请假设干名监督员,对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行风建设等实施监督、建议和报告。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和不定期走访等形式,积极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局加强对队伍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贯彻执行党纪、国法、政策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来电反映我局办事效率、服务情况等问题的投诉。 第十三条 对效能低下的环节〔不包括法定时限要求〕,提出整改计划,并限制有关责任人员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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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度

第十四条 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南门广场等要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开展公益、宣传等活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 职权范围内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市区0.5小时、郊区1小时内直到现场勘察处理,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职权范围外违法、违章案件当场答复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在承诺时限内无法办结的,经报请局主要领导后答复管理服务对象。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办结时限的,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失职追究、被诉待岗等制度列入《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方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文明执法制度

为了确保队伍人员执法行为的标准化和人性化,坚决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野蛮行为。努力提高、改善队伍形象和构建和谐城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依法向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且不得少于2人。

因特殊原因造成单独执行公务时,只能采取劝导或保护现场方式,不得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严禁在执行公务时对管理相对人粗暴执法,进行侮辱、刁难、殴打或其他不文明的行为。

在执行公务时,严禁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三条 严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第四条 严禁打击、报复投诉检举人员。

第五条 不得故意损毁当事人的证件、物品。

第六条 收费、罚款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票据或法律文书。管理相对人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拒绝签领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好的法律文书除外。

第七条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当日内上缴入库。

严禁违反规定处理、使用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严禁截留私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罚没款。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局《队容风纪制度》。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进入娱乐场所或彩票站休息、向管理相对人购物、饮酒、打牌、下棋,以及其他有损队伍形象的行为;机关科室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办公场所上网炒股、玩电脑游戏。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方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人民群众信访和110联开工作制度

为了搞好人民群众信访工作和110社会联动服务,根据《信访条例》和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人民群众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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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人民群众采用书信、电子邮件、 、 、走访等形式,向我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由我局依法或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 督查科是我局的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㈠ 受理、上报批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㈡ 承办上级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㈢ 协调各中队、科室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㈣ 催促检查各中队、科室信访事项的处理;

㈤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局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良工作的建议。 第三条 人民群众信访工作的具体办理程序、要求等,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执行。 第四条 各中队、科室在承办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督查科有关协调、督查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督查科。

110社会联动服务

第五条 我局实行以下110联开工作制度:

㈠ 实行24小时制110社会联动受理投诉工作。

㈡ 正常出勤时间由后勤科室值班接听投诉 ,其余时间由门卫人员负责。 ㈢ 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接报案件记录工作。

㈣ 值班、备勤人员应着装整齐,佩带执法标志。

㈤ 值班人员接警后,应立即通知发案点的责任中队处警。在我局执勤时间以内的,责任中队应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时限处警。

㈥ 值班人员、责任中队应及时向局领导、督查科报告案件查处情况。 ㈦ 督查科应指定专人按时填报110联开工作有关报表,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六条 110内部联动按以下规定执行:

㈠ 各中队、科室领导应保持通讯器材的畅通,做到随叫随到。

㈡ 各中队、科室应加强协作关系,须临时性调动时,必须确保人员到位。 ㈢ 接110报警后,由发案点片区责任中队解决。

㈣ 责任中队遇须共同协作解决的问题,其他中队应在接到通知后15分钟内到达指定现场。

第七条 110联动实行以下备勤制度:

㈠ 备勤人员不得在备勤时间内擅自离岗。

㈡ 备勤人员应准备好相应的执法文书和取证器材。

㈢ 备勤人员应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备勤车辆不得擅自使用。 ㈣ 接警后,必须携带好有关的执法文书和取证器材按时出警。

本条所称备勤人员是指各中队、科室列为局应急、突发任务工作分队的人员〔非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包括全体在岗人员。

第八条 110联动的反馈按以下规定办理:

㈠ 遇可当场处理的问题当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督查科。

㈡ 遇须立案作进一步调查的案件,必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填写立案报表呈请局领导批准立案。

㈢ 重大问题立即向局领导报告。

㈣ 遇不属我局职权范围内所能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反馈督查科,由督查科向有关联动单位通报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方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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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队容风纪制度

为了加强队容风纪管理,提高队伍人员职业形象,依照《福建省城建监察队伍着装、队容风纪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上班和执行公务时,必须着上级规定的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福建省行政执法标志。局领导、后勤不在服务大厅接待人员在便于工作的前提下,可不着统一制式服装。

第二条 着制式服装时,必须按照规定佩戴肩章、臂章和福建省行政执法标志。福建省行政执法标志缀钉在左上衣袋上沿正中央,其下沿与上衣袋上沿取齐。

第三条 着制式服装时,必须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制式服装,或穿着与制式服装不相衬的其他任何服饰。

第四条 着夏服时,长袖衬衫的下摆必须扎入裤内。着冬服时,必须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内衣的下摆不得外露。

第五条 非因公外出,女行政执法人员怀孕三个月以后,应着便装。非公务时不准着制式服装到酒家、娱乐场所或其他有损队伍形象的场所活动。

第六条 着制式服装时,只准穿黑或深暗色鞋〔含凉鞋〕,不准穿着拖鞋和高跟鞋。 第七条 不准染赤、橙、绿〔青〕、蓝、白、紫等异色发,不准留奇型怪状的发型。男行政执法人员不准留长头发、大包头、大鬢角和胡须。女行政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八条 城管制式服装不准买卖、赠送他人,不准擅自拆改或当便服穿着,不准借给非行政执法人员使用。

第九条 着制式服装时,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装饰品,不得浓装艳抹。 第十条 着制式服装时,必须做到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搭肩挽臂、嬉笑打闹,外勤人员不准边走路边吃东西,服务大厅人员不准在工作岗位上吃东西。

第十一条 参加集会、上课等场合时,应列队入场,保持队列整齐、肃静,听从指挥,协调一致;遇上级视察、慰问我局时,在全体集中场合应按局部署进行迎送,在办公、执勤场合应起立、敬礼。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方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协管人员遵照执行本制度时,应按本制度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佩戴局制发的工作证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有效实施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我局依法定职权实施监察工作,不属于前述范围内的不予管辖。

第五条 各中队、科室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积极地互相配合、支持,妥善处理工作关系,不得本位主义和争权扯皮。

综合科负责协调各中队、科室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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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程序,在法律授权或建设局委托的范围内进行。

第七条 根据《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授权,我局有权依照城建管理法规对以下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㈠ 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沙、石、土的;

㈡ 损坏城市规划区内公共交通、供气、供热、供水、排水等公用设施,或未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或损坏其附属设施的;

㈢ 侵占现有园林绿地,或未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

㈣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或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

㈤ 不按指定地点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遗撒,或乱倒垃圾粪便、随地吐痰、便溺、燃烧树叶以及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帖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均不得以“永安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在建设局委托的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以“永安市建设局”的名义依照城建管理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并按规定将收缴的罚款交至局。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第十二条 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㈠ 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复制件应当经提供人注明出处并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或者签名并捺指印。例如:“该复制件由本人〔本单位〕提供,原件在本人〔本单位〕保管,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出具复制件日期。

㈡ 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㈢ 提供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㈠ 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㈡ 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提供电脑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㈠ 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㈡ 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㈢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 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㈠ 写明证人、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㈡ 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方式证明; ㈢ 注明出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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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十六条 提供鉴定结论的,鉴定结论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㈠ 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 ㈡ 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交材料;

㈢ 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㈣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㈤ 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

第十七条 提供现场勘验笔录的应当载明勘验起止时间、勘验地点、勘验对象、当事人基本情况、勘验情况和结论,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见证人的可由见证人签名。

现场勘验笔录必须附有附图、现场照片。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属于我局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调查终结及处理审批表》“承办部门领导意见”由承办中队、科室写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 “法制部门意见”由督查科写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执法机关领导意见”由局主要领导写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

属于受建设局委托范围内的,《调查终结及处理审批表》“承办部门领导意见”由局主要领导写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法制部门意见”由建设局法制部门写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执法机关领导意见”由局主要领导写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送达。 第二十条 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㈠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㈡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㈢ 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附有《送达回执》,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 查封、拆除继续违法建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㈠ 当事人已经接到规划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通知书或处罚决定; ㈡ 拒不执行停止建设通知书或处罚决定继续进行违法建设。

在通知停止建设或送达处罚决定之时,必须对违法建设状况进行取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督查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体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局根据建设局委托收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 收缴城市道路占用费必须在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内执行,并向缴费人出具《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各中队、服务大厅在收缴城市道路占用费时,必须登记造册,注明被批准人、时间、地点、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各中队、服务大厅收缴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对象由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 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票据,及时上交存根和所收缴的钱款。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截留、挪用收缴的钱款和不开、少开、套开票据收款。

前款所称票据包括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其他票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方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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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文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特制定本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文书是指现行的各类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第二条 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标准,符合相应的要求。填写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求字迹清楚、文字标准、文面整洁。

第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防止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四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的文书文号,由督察科管理。承办人员在办案中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上涉及文书文号的,应当事先到督察科签领。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先行登记保存清单中的编号在印制文书时按先后顺序印制序号,承办人员不再填写编号,但应填写年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所称“”、“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填写该法人单位的全称;是公民的应当填写该公民的身份证上注明的,属少数民族的公民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并在后面注明其使用的本民族文字。

第六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所称“年龄”和“出生日期”都以周岁或公〔阳〕历为准。 第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第八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毕业证为准,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第九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可视为现住址〔住院除外〕,一年以内的户籍地为现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的,填写该法人单位所在地。

第十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要填写法律依据时,必须写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所称“案由”是指行政案件类别,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法律语言文字来填写,比方“占道摆摊设点”、“运输泄漏”等。

第十二条 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告知笔录等内容的记录必须以问答形式进行。记录时,每段应以“问”、“答”为句首开始,答复的内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涉及“承办部门”、“承办人”等内容,应当填写承办中队、科室的名称和承办人、批准人的;“年月日”填写制作该文书的日期。

第十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接谈通知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在使用中,应采用复写形式。

第十五条 《立案审批表》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自查、举报、移送或其他渠道发现的,属于本局行政处罚权或受委托范围,并在追究时效内可适用一般程序的违法行为立案时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承办人员在填写《立案审批表》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㈠ “文书文号”的填写按本规程第四条第一款办理; ㈡ “立案登记人”一栏中应当填写2名承办人的; ㈢ “当事人”的填写按本规程第五条办理; ㈣ “案由”的填写按本规程第十一条办理;

㈤ “初步了解违法事实”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何时、何地、何人、何因〔动机〕、何手段、何情节、何结果等“七何”要素填写;

㈥ “承办部门意见”由承办中队、科室负责人填写是否立案的意见、中队或科室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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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日期,对于不予立案的,必须写明理由;

㈦ “督查科意见” 由督查科填写是否立案的意见、审核人和日期,对于不予立案的,必须写明理由;

㈧ “执法机关领导批示”由局主要领导填写是否立案、批准领导和日期。

第十六条 《接谈通知书》是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㈡项之规定,要求违法、违章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制作《接谈通知书》应注意遵循以下要求:

㈠ “文书文号”的填写按本规程第四条第一款办理;

㈡ 按格式要求填写清楚当事人或名称、违法或违章时间、违法或违章地点、案由、接受询问的时间、制作时间等;

㈢ 填写时依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要求执行; ㈣ 存根联下方的“被通知人到达时间”、“调查询问结束时间”和“被通知人〔签名〕”不得在送达通知书现场填写,应当在被通知人接受询问后由其本人填写;

㈤ 送达《接谈通知书》时,应当送达被通知人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而且必须附有《送达回执》;

㈥ 被通知人拒签的,可以邀请一至二人签名见证后留置送达,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第十七条 《调查笔录》是对证人、知情人等有关人员调查时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询问笔录》是对违法、违章行为人〔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应注意遵循以下要求:

㈠ 调查、询问前要熟悉案情,并着重对违法、违章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违法行为的证据等问题拟好调查、询问提纲;

㈡ 按照本规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其他有关要求填写好笔录的首页;

㈢ 要如实记录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所陈述的内容,记明原话原意; ㈣ 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案件线索要通过记录形成证据链;

㈤ 向被调查人、被询问人交待法律政策,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㈥ 笔录结束后,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阅读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面向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宣读并在笔录上表达,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过失,允许补充或更正,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在涂改处捺指印;

㈦ 核对完毕后,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并捺指印,拒绝签名或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㈧ 文书名称右下方的“第 次”要根据对被调查人、被询问人调查、询问的次数来填写; ㈨ 被询问人如果是应接谈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的,在《接谈通知书〔存根〕》下方的“被通知人到达时间”、“调查询问结束时间”与询问笔录上的时间要一致。

第十八条 《申请回避审批表》是管理相对人申请我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造成不公正处理人员回避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制作《申请回避审批表》按以下要求进行:

㈠ “文书文号”的填写按本规程第四条第一款办理; ㈡ “申请回避人”、“被申请回避人”和“申请回避理由”由管理相对人填写;

㈢ “办案中队意见”由案件承办人所在中队、科室负责人填写,不予同意回避的应写明具体理由;

㈣ “局领导审批意见”由局主要领导填写。 第十九条 《现场勘验笔录》〔包括附页、附图、照片〕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违章行为现场进行勘验取证时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办理案件必须采取现场勘验手段并填写《现场勘验笔录》〔包括附页、附图、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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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㈠ 原则上在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㈡ 按《现场勘验笔录》首页的要求填写清勘验起止时间、勘验地点、勘验对象〔如×××占道摆摊设点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

㈢ “勘验情况和结论”一栏中要写明现场位置、周围环境、勘验发现情况、现场拍照或摄像、制图、录音、物证〔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外形、大小等〕、现场其他有关情况和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条款等,《现场勘验笔录》首页“勘验情况和结论”一栏不够填写的,可使用附页;

㈣ 制作《现场勘验笔录附图》时,必须按照上北、下南、左西、右东的方向绘制现场草图,并由当事人的制图人签名;

㈤ 现场拍照或摄像时,必须将现场具有标志性地物做为参照物拍〔摄〕入,并在《现场勘验笔录附图》上注明;

㈥ 制作《现场照片》时,应当写明证明内容、拍摄时间和地点、拍摄人员等; ㈦ 现场勘验结束后,由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页》和《现场勘验笔录附图》上签名,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签名的,可由应邀到场见证人员签名;

㈧ 勘验人、记录人、制图人、拍摄人在文书上预留的位置签名;

㈨ 文书右下方的“第 页 共 页”要根据勘验时记录的实际情况来填写。

第二十条 《送达回执》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所使用的行政执行文书。

“文书名称文号”、“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和“送达人”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当事人在场并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的,应当在“受送达人”一栏签名并写明接收时间;当事人不在场或委托他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或被委托人填写“代收人”、“代收原因”和“代收关系”等栏目;当事人拒签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在“受送达人拒收原因”上注明拒收原因,并由见证人在“见证人”一栏签名并写明签名时间。

第二十一条 《证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中记录证人基本情况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制作《证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应当根据证人提供的身份证和咨询证人身份证上没有记载的情况来填写。

第二十二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㈠ “文书文号”的填写按本规程第四条第二款办理;

㈡ 按格式要求填写清楚当事人或名称、违法或违章时间、违法或违章地点、案由、法律依据等;

㈢ 正文中表格部分的“编号”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证据名称”栏填写物品〔文件〕的名称,“规格”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和型号,“特征”栏填写物品的颜色、新旧等特点;

㈣ 接受处理时间原则上定为1日以内,以便于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㈤ 填写时依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要求执行;

㈥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必须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㈦ 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必须附有《送达回执》。

第二十三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粘贴单》是粘贴《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存案卷联〕时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调查终结及处理审批表》,报送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督查科方可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综合科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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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

制作《调查终结及处理审批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㈠ “文书文号”的填写按本规程第四条第二款办理; ㈡ “案由”的填写按本规程第十一条办理,“案件来源”分为自查、举报、移送等填写; ㈢ “当事人情况”根据调查情况来填写;

㈣ “立案日期”按照《立案审批表》局主要领导批准的日期填写,“调查终结日期”可以是填写本表的日期;

㈤ “案件概况及调查经过”一是根据实际情况按何时、何地、何人、何因〔动机〕、何手段、何情节、何结果等“七何”要素填写案件概况部分,二是写明本案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经过;

㈥ “本案证据收集情况”写明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名称及份〔件〕数;

㈦ “承办人意见及法律依据”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以及条、款、项,并签名和填写日期;

㈧ “承办部门领导意见”、“法制部门意见”和“执法机关领导意见”等栏目按照《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填写。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由督查科制作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㈠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㈡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㈢ 提出权利的时效等。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案件承办人记录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情况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㈠ “告知人”应当填写2名案件承办人员; ㈡ “被告知人〔单位〕” 的填写按本规程第五条办理;

㈢ “法人代表”一栏填写被处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㈣ 其余部分按照文书格式要求填写;

㈤ 案件承办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必须附有《送达回执》,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依法对违法、违章行为定案处罚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督查科制作,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督查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由案件承办人依法送达,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银行缴款票据粘贴单》是粘贴《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备查存案卷联〕时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案件承办人必须将本案全部材料收集齐全后,填写《案件卷内目录》,并根据《案件卷内目录》要求顺序将本案全部材料整理后移交督查科保管。

第三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由督查科报请局采取以下措施: ㈠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㈡ 在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督查科会同局法律参谋应诉。 第三十二条 承办中队、科室移交案件之后所形成的材料,由督查科负责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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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规程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规程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方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局车辆管理,确保安全行车,提高出车率和车辆完好率,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局配备的车辆由综合科统一管理,负责派车、维修、供油。

第二条 驾驶员由局指定,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度,驾驶员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使用,特别是无驾照人员。

第三条 未经审批,车辆一律不准外借或变相外借和不得私自出车。

第四条 车辆不使用时〔含二轮摩托车〕一律应停放在单位内,除工作需要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外,车辆一律不准在外停放过夜。

第五条 不准公车私用。不准用公车外出游山玩水,不准将公车用于个人操办婚、丧、嫁、娶,不准用公车接送家属子女。特殊情况需因用车,必须报局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使用费。

第六条 重大节假日放假期间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局院内。

第七条 综合科应建立健全车辆档案资料,确保车辆档案完好、备查。

第八条 驾驶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提高驾驶专业技术,认真履行本职工作。

第九条 驾驶员无外出执行任务应按机关上班作息时间到局上班待命,随时出车。 第十条 车辆实行定期检查制度。驾驶员必须保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确保用车安全。

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听从交警指挥,违反交通法被处罚的一概由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服从综合科调度安排,认真搞好服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㈠ 严禁酒后驾车;

㈡ 严禁驾驶员公车私用;

㈢ 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㈣ 严禁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第十三条 车辆维修需由驾驶员向综合科报告,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方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标准保管和使用局印章,方便工作,杜绝漏洞,发挥印章的标志、权威、凭证、辩伪、法律和信任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的印章包括法人章、法人代表章、校对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收费票据专用章。

第二条 法人章、法人代表章和校对专用章由综合科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收费票据专用章由财务人员专人保管。

保管人员外出,须将印章由局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暂管,不准私自委托他人保管;如需要更换印章保管人,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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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需使用局印章的,先由综合科审核并签字,然后送局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盖章。

如主要负责人外出不能当场签字而又急需办理的,可由综合科负责人 向局主要负责人汇报,经同意后盖章,主要负责人回来后,补上签字或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给局其他领导的,经被授权人签署后,方可盖章。

第四条 局领导成员在各自的职权职责范围内签署用章意见,依法定职权形式行政处罚类、行政诉讼和复议类、财务类、合同类和人事调函类等必须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用章;向上级汇报的重要文稿及报表也必须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用章。一般性业务往来和管理需要用章的,可由科室负责人把审后,方可用章。

第五条 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凡需加盖公章的,首先要登记所办事项,再由经手人、盖章人签字,最后盖章。

第六条 确系工作需要,需将公章带出机关使用的,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二人共同负责,同时做好登记。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方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局档案管理工作,搞好各类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局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档案管理制度范围包括文书档案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和财务档案管理。 第二条 文书档案管理由综合科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和保管。

行政执法文书由督查科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立卷后移交给综合科统一保管。 财务档案由财务人员按照财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第三条 各科室均应指定专〔兼〕职档案员,负责管理本科室的文件材料。凡局缮印发出的公文一律由综合科统一收集管理。

第四条 以下材料列为归档范围:

㈠ 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总结、纪要、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等。 ㈡ 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局有关的各类公文。

㈢ 本局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㈣ 本局的各类公文;会议记录;统计报表;信访工作材料;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干部任免材料;队伍人员奖励、处分材料;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材料;历史沿革、大事记;反映本局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影等文件、文字和视听材料。

㈤ 本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或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应归档的材料。 ㈥ 本局有关的财务综合管理文件、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工资清册等。 第五条 平时归卷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㈠ 各科室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由专(兼)职档案员集中统一保管。

㈡ 各科室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㈢ 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人员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有关部门专〔兼〕职档案员集中统一保管。

㈣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

㈤ 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档案的安全防范、修复、复制、保护工作。

第六条 局实行部门立卷制度。各科室及时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按照案卷类目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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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档案室要落实档案的保护措施,建立档案的安全保密制度,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高温、防暴晒等工作。

各类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对于到期档案的销毁工作,由档案人员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签定,提出具体意见,登记造册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八条 档案借阅按以下规定执行:

㈠ 严格执行借阅管理制度,履行借阅手续。

㈡ 局职工因工作需要,可借阅资料,但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㈢ 凡外单位借阅相关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查阅,但必须按保密制度要求。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方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本着节约开支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用品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由综合科指定的专人购买一次。

第二条 在采购之前,在总务人员办公用品库存的基础上,拟出需要补充或采购办公用品清单,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三条 办公用品的购买应遵循“货比三家”公开采购的原则,选择销售商店。

第四条 确需购买的其它零星用品或本季度已采购办公用品出现空缺需要补充的,应经过局批准。

第五条 采购的办公用品由总务人员办理进仓验收手续,并由其统一保管。

第六条 办公用品的发放由总务人员负责,实行办公用品领用登记制度,由领用办公用品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其名下的领用表上认真填写后,总务人员方可发放。

第七条 总务人员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对库存办公用品进行盘点,并造表一式三份,报局领导、综合科、总务人员各存一份。

第八条 大宗物品采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方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办公楼院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办公楼院管理,确保办公环境整洁、正常运转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楼院卫生由综合科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每周检查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相关责任人整改。

第三条 局办公楼院卫生区划分为: ㈠ 局会议室; ㈡ 局领导办公室;

㈢ 各中队、科室办公室;

㈣ 院内大坪、公共走道、厕所等。

第四条 局会议室、局领导办公室、各中队二楼办公大厅、院内大坪、公共走道、厕所等由门卫人员负责清扫、保洁。

各科室办公室〔含服务大厅〕、储存间、仓库由其办公、管理人员自行清扫、保洁。 第五条 局门卫值班人员负责中午、夜间时段的值班工作,具体作息时间根据上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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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息时间来调整。

第六条 门卫值班人员当班期间必须确保安全保卫工作以外,还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㈠ 所负责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 ㈡ 楼院内花草树木的浇水工作;

㈢ 巡查门、窗、灯、风扇是否已关闭; ㈣ 负责为局领导办公室烧开水;

㈤ 做好值班期间的 接传工作,遇有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㈥ 根据综合科通知,搞好夜景灯的开与关工作;

第七条 局执勤车辆必须在21:30时进入楼院内停车。

冬春两季夜间22:00时、夏秋两季夜间23:00时为门卫值班人员关闭大门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向门卫值班人员说明,否则有权拒绝开门。

第八条 局办公楼院的水、电及其它设施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维护。管护人员在接到故障报损后,应当在2日内予以解决。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门卫值班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方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转变机关作用,提高会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议包括党支部“三会一课”,局全体大会、行政例会、专题会议,各中队、科室会议等。

第三条 党支部“三会一课”依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党支部支委会、党员大会和党课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党员小组会议由小组负责人召集主持。

第四条 局全体大会、行政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五条 各中队、科室会议根据局会议情况召开,传达局部署。

第六条 会议内容要有专人记录,并于年终上交综合科收集和文书档案一同存档备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方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队伍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依法开展城市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城建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和上级有关日常学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地接受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业务学习和培训不少于60小时,其中接受法制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

省、三明市城管部门组织培训的,原则上遵照《福建省城建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的规定安排局领导、中层干部参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选派业务骨干参加。

局负责全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㈠ 政治理论、时事要闻等知识;

㈡ 法学基础知识和建设类以及与建设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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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建设专业知识;

㈣ 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标准、行政执法实务及防卫技能的基本常识; ㈤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学习以个人自学和集体培训相结合。 集体培训的形式有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 鼓励队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

第五条 学习培训要从实际出发,做到四个落实。即:参加学习培训人员落实、学习培训时间落实、学习培训内容落实、学习培训效果落实。

第六条 以下两种情形不得计算学时: ㈠ 有特殊任务无法参加学习培训的; ㈡ 参加在职学历教育。

第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具体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纳入考核内容,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方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考勤制度

第一条 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协管员除了国家规定的正常节假日休息外,均应出满勤,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溜岗、不旷工,自觉遵守作息制度,确因情况特殊需请假的,按《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二条 各中队考勤由中队领导负责,各科室考勤由综合科负责,实行上、下班查岗制度,局领导对各中队、科室出勤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条 不按作息时间或特殊需要要求的时间准时上、下班的为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和工作时间溜岗超过30分钟的视为旷工。

女行政执法人员确因例假情况特殊的,由中队领导予以适度掌握;子女在幼儿园就读且存在接送困难的,由局领导予以适度掌握。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如因外出执勤、开会、办理公事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回各中队、科室考勤的,须提前打 给中队、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或出示证明给予补勤,否则视为旷工。

第五条 各中队、科室考勤应于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对当月中队、科室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汇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局综合科,由综合科报局主要领导,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凡单位指派参加学习、岗位技术等级培训、会议等均按正常上班论,不抵休假。自行报考各种学历、专业者,凡参加考试或面授的〔凭学校通知书〕,经局领导批准,按实际参加培训和学习的天数,扣发当月的防尘费和外勤费,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视为旷工。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方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局的考勤管理和效能建设,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满一年的行政执法人员,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日;未婚行政执法人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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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日;已婚行政执法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日,在这四年中任何一年,经批准均可探亲。

新参加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在见习期满后,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对在下半年期满的,须自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待遇。

行政执法人员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如因病在家休养等〕已与配偶团聚累计三十日以上的,未婚行政执法人员已与父母亲团聚累计达二十日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行政执法人员的父母、配偶同居一地,行政执法人员在探望配偶时,可以同时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节日在内,另给路程假。路程假的天数根据路途远近及交通情况而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本人结婚,可以享受婚假待遇,假期三日。实行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首次结婚〕的,假期为十五日。再婚的可享受婚假,由局酌情批准三至十五日。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请丧假三日,并可根据路途的远近给一定天数的路途假。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等死亡的,可请事假三日〔不计入年控制事假天数内〕,但不享受路途假。

第四条 女行政执法人员产假为六个月。晚婚晚育只生一个孩子的男行政执法人员在配偶分娩时,可享受七日的照顾假。

女行政执法人员怀孕三个月内自然流产的,产假十五日;中后期流产的给一个月的假期。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事请假,必须办理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经批准的事假,年累计不得超过八日〔不含八日〕。

行政执法人员月累计事假超过15日的,扣发当月岗位工资、职务津贴、考勤奖;不足15日的,每日扣20元。

行政执法人员在假期使用上,必须先将当年所应享受的公休假使用完毕后,方可享受事假。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患病请假应提供病历或医院证明;需要住院就诊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书;需要到外地治疗的,应提供医院推荐外地就诊的意见。局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具体假期。

行政执法人员月累计病假超过15日的,扣发当月岗位工资、职务津贴、考勤奖。病假在两个月内的,给付标准工资的100%;病假在三至六个月,工龄不满10年的给付90%标准工资,工龄满10年的给付100%标准工资;病假在七个月以上,工龄不满10年的给付70%标准工资,工龄满10年的给付80%标准工资。此外,还应根据病假天数扣发当月外勤费、防尘费。

行政执法人员因公受伤造成病假的,不按前款规定、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休假原则上在当年使用完毕,跨年作废。各中队、科室要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前提下,安排中队、科室人员当年休完公休假。确因工作需要造成跨年的,必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跨年享受公休,但必须在次年的1月15日前使用完毕。

一次性享受公休假的,可以扣除公休假期间内的节假日。分开享受公休假的,则不扣除公休假期间内的节假日。

公休假天数的限定:当年转正定级行政执法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享受公休假六日;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享受公休假十日;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享受公休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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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四十日〔不含四十日〕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含当年剩余公休假〕待遇。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职工作期间因故需要暂时离开岗位,必须事先经过所在中队、科室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中队、科室正职领导因故需要暂时离开岗位,必须事先经过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前述情形如连续出现两次的,必须依照第十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凡需请假的,由本人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㈠ 到综合科领取《请假报批单》,并按照要求进行填写; ㈡ 报请所在中队、科室领导批准;

㈢ 经过局领导批准后,将《请假报批单》送综合科存档。

因故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由所在中队、科室领导代为办理或本人事后补办手续。因患急病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他人代为办理手续。

局领导依照主管局的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假期满后或因故中止假期,应在回到所在中队、科室报到之时,由中队、科室领导向综合科销假或中止假期。

行政执法人员请探亲假需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须由综合科证明并由本人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费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方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队伍的管理,提高队伍的素质,客观、公正考核每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业绩,依据《福建省城建监察人员执法行为标准》、《福建省城建监察人员考核和奖惩方法》和我局有关行政管理制度,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免、续聘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考核内容分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 ㈠ 德: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㈡ 能:执法技能、业务能力、管理水平。 ㈢ 勤:工作态度、出勤情况。

㈣ 绩: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果。

本制度己作规定的,依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局组成的考核小组根据情况拟定考核意见,经局领导班子讨论后执行。

第四条 局实行效能、考勤两项百分制月考核制度,并设立效能奖和考勤奖。

局组成考核小组每月至少一次对全队现职在岗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各中队、科室负责所在中队、科室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在局考核小组考核时,如实汇报当月中队、科室工作人员的表现情况。局根据对工作人员月考核扣分情况,相应扣发效能奖和考勤奖。

第五条 年度考核时,局综合年度考核情况和每月考核情况,确定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三个档次。优秀名额根据上级批准的比例确定。

第六条 局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㈠ 在年终考核或单项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的; ㈡ 在宣传贯彻城建法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㈢ 在查处建设违法案件中表现突出的; ㈣ 其他应当给予表彰的。

第七条 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按以下规定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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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未按首部责任制要求做到热情接待、及时办结、一次性告知、联系办事责任人等的,每项扣效能分10分;

㈡ 未按规定进行否认报备的,每次扣效能分5分;

㈢ 未在服务承诺时限处理或办结的,每次扣效能分10分。 第八条 违反《文明执法制度》的,按以下规定扣分:

㈠ 违反该制度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之一的,每次扣效能分50分; ㈡ 违反该制度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每次扣效能分100分;

㈢ 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造成国家赔偿的还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反《人民群众信访和110联开工作制度》规定之一的,每次扣效能分10分。 第十条 违反《队容风纪制度》规定之一的,每项扣效能分15分。未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按本制度第八条第㈠项规定扣分。

第十一条 违反《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按以下规定扣分:

㈠ 各中队、科室负责人存在本位主义、争权、推诿扯皮的,每次扣效能分100分; ㈡ 未按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权和收缴罚款的,视情况每次扣效能分50-10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㈢ 调查取证的证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次扣效能分10分,并按规定补正; ㈣ 未按程序要求进行案件报批的,每次扣效能分10分,并退回重新呈报;

㈤ 未按要求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拆除继建违法建设的,视情况每次扣效能分50-10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㈥ 未按要求收缴城市道路占用费的,视情况每次扣效能分50-10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未按《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程》的要求填写和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每次〔处〕扣效能分10分;违反该规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每次扣效能分100分。

第十三条 违反《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视情况每次扣效能分50-100分,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等后果。

第十四条 违反《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规定之一的,每次扣效能分100分。 第十五条 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按以下规定扣分:

㈠ 未按归档职能、收集范围和平时归卷要求开展档案归卷等工作的,每次扣效能分50分;

㈡ 未按要求借阅档案的,视情况每次扣效能分30-50分;

㈢ 造成档案泄密的,每次扣效能分100分,并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未按《办公用品管理制度》要求履行采购审批、进出仓手续、库存盘点等有关规定的,视情况每次扣效能分10-30分。

第十七条 未按《办公楼院管理制度》要求开展卫生保洁、值班保卫、出入楼院和设施维护的,视情况每次扣效能分10分。

第十八条 未认真执行《会议制度》的,每次扣效能分10分。

第十九条 未按《队伍人员学习培训制度》规定参加学习的,每次扣效能分100分,经批准同意请假的除外。

第二十条 违反《考勤制度》的,按以下规定扣分: ㈠ 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考勤分20分,10-20分钟每次扣考勤分40分,20-30分钟每次扣考勤分60分;

㈡ 旷工〔含视为旷工〕的,每次扣考勤分100分;

㈢ 各中队、科室负责人未按规定对本中队、科室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汇总的,每次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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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20分;

《考勤制度》中已有扣款规定的,除从其规定外,还应按本规定扣分。迟到、早退、旷工应扣分超过当月考勤考核分的,相应扣去下月的考勤考核分,以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 局工作人员按照《请销假制度》享受各类假期和履行请销假审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的,视为旷工并按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扣去考勤分。

《请销假制度》中已有扣款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局工作人员出现局行政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的,或者违反局行政管理制度应当进行失职追究、待岗、效能告诫等的,如何进行考核并扣分和进行追究责任,由局领导班子决定;局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是局行政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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