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07.05.28
• 【字 号】沪规法[2007]466号 • 【施行日期】2007.07.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审批落实民防结建和兼顾设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规法[2007]466号)
各区(县)规划局、佘山规划处、机场规划处、临港新城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区(县)民防办: 《建设项目审批落实民防结建和兼顾设防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5月21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第5次局办公会议和2007年5月21日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第1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建设项目审批落实民防结建和兼顾设防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民防结建和兼顾设防的管理,促进民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和地下空间规划相协调,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民防条例》和《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对建设项目审批中落实民防结建和兼顾设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民防工程;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厂房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民用建筑不包括:本市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各类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本市国有土地上个人申请建造的建制镇个人住房、棚户简屋修建等建设项目。
二、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
三、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需征求民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阶段,规划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的同时,向同级民防管理部门发出《建设项目管理意见征询函》(附件1)。
民防管理部门在收到征询函后10个工作日内,以《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审核意见单》(附件2)向规划管理部门复函反馈审核意见,并抄送建设单位。
复函认定建设项目属于民防结建范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中注明:“根据民防管理部门审核的要求予以落实”。
五、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规划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
复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批复中注明“根据民防管理部门审核的要求予以落实”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同级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附件3)。未能提供《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的,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六、各级规划管理部门、民防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所在区(县)行政审批实际,做好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民防结建管理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附件:
1.建设项目管理意见征询函(样式)
2.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审核意见单(样式)(略)
3.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样式)(略) 附件1
编号:
建设项目管理意见征询函(样式)
(被征询机关名称):
根据法规规定,现对 (建设单位名称) 申请的 (建设项目名称) 的 (审批环节) (受理编号: )征求你部门审核意见。 请于收到本函后10日内向我局反馈审核意见,并抄送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信息: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本函一式两份,一份存规划管理部门。)
****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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