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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3-12-22 来源:好走旅游网


XX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扶持XX工业园区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ZZ市XX工业园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及符合国家内外资产业政策的市内外投资者。

第三条 内外投资者可采取以下投资方式:

(一)兴办各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二)购买、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租赁经营园区内企业;

(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二章 财税政策

第四条 符合以下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

(一)对投资符合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及产品,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返还,第三至第五年按50%返还企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投产之日起前五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第五至第十年按50%返还企业;

(三)园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高工以上)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50%奖励给个人。

第五条 凡在XX工业园区投资符合本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及产品,可按以下规定享受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返还优惠:

可享受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增量返还政策,将增值税返还部分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2012-2014年新入驻的工业企业在当地缴纳的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实行返还政策,投产日起前三年返还比例为50%。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园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整治、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七条 入驻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对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用地按成本价的70%出让;其投资者取得项目用地的总成本第一次缴纳50%,其余部份在后三年内缴清。符合国家鼓励类的投资较大项目或者高科技项目,土地价格根据税收等情况可以再进一步优惠。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

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章 规费政策

第十条 国务院、市政府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市内留成部分按规定下限的50%收取。

第十一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园区管委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租赁或购买园区内的标准厂房,一律按成本出租或出售。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入驻园区的内外资企业争取市级及以上各类资金。

第五章 审批注册政策

第十四条 入驻园区的内外资企业按最优惠、最便捷的登记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入驻园区内的内外资企业,办理审批注册一律免缴证照费用,变更时同。

第六章 金融政策

第十六条 对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经营情况好、发展潜力大的入驻园区企业出现生产流动资金短缺时,由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争取贷款支持,并负责承贷担保和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的落实。

第七章 服务政策

第十七条 园区管委会对入驻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和全程代办式服务。实行一个重点招商项目、一名市领导挂帅、一个会议纪要、一个责任单位负责、一个帮扶组和一月一次督查汇报的“六个一”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对新入驻园区企业投资办厂由园区抽派专人协助完善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涉及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召集所涉及单位集中办理,限时办结。

第十九条 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积极为园区企业创造生产和经营的宽松环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和业主摊派或变相摊派各种费用和物资。

第二十条 进入园区企业,业主及子女免费入户,子女入学、就业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

第八章 政策兑现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由园区管委会每季度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市考核督查办负责对优惠政策的落实进行督办,直至优惠政策当年兑现到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在我区投资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内驰名商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认定)、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外资项目、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实行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出资义务;否则,XX园区管委会有权调整直至停止企业所享受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由XX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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