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二〇一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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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建立空间规划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的实际,制定《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本试行方案包括:制定背景、概念界定、制定依据、分类原则、分类思路、土地分类与编码六个部分。
本分类(试行)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并负责解释。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及时进行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分类(试行)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长沙市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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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制定背景 .................................................................. 1 二、概念界定 .................................................................. 1 三、制定依据 .................................................................. 2 四、制定原则 .................................................................. 2 五、用地分类思路 .......................................................... 3 六、用地分类和编码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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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用地分类是土地资源管理、城市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依据,用地分类的合理性直接影响了与土地相关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2018年初,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两个统一”服务的根本任务。今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会议要求“要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加强协调性,强化规划权威,改进规划审批,健全用途管制,监督规划实施,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
2018年12月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会议明确了“五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2020年全面完成规划期至2035年的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为落实“多规合一”要求,为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奠定工作基础,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为基础,综合考虑各行业管理需求,制定衔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
二、概念界定
本用地分类中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是指:按照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形成服务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用地分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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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TD/T 1023-2010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TD/T 1024-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 《林地分类》(LY/T 1812-2009) 《湿地分类》(GB/T 204708-2009)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建村〔2014〕98号(1)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报批稿))
其他用地分类标准 四、制定原则
(一)全域覆盖,城乡统筹。
为适应覆盖城市与乡村全域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应将城市与周边区域用地纳入统一的用地分类体系中,统筹确定各类用地的内涵与边界,打破空间利用和管理上的二元化、分离化得状态,满足全域国土空间利用的规划编制、用地管理、用地统计等工作的需求。
(二)多规合一,分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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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五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结合湖南省的实际需求,规划用地分类对应建立层级序列,按照归纳相似性、区别差异性的原则,由总体到局部逐级分析,以确定多级续分系统,形成一个上下联系、逻辑分明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系统,各层级地类划分与空间规划体系各层级相对应,做到用地分类体系的分级适用。
(三)面向管理,对接事权。
结合我国政府行政运作的事权体制特点,规划用地分类应以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基础,根据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和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的边界,明晰各个地类的内涵与范围,使地类划分能够服务于空间规划体系,并系统反应各个规划管理部门的核心管控要求。
(四)注重衔接,体现特色。
为确保用地分类的延续性,规划用地分类应适应多个空间性规划合一的特征,与现行分类体系做好衔接,充分对接各部门的用地分类,建立于现行用地分类标准的对照转换关系,避免新旧分类体系无法衔接,防止出现混乱。此外,应当尊重地区差异性,充分考虑湖南的土地资源现状,通过地类的划分、选取以及用地小类的制定,体现地方特色,满足地方规划管理需求。
五、用地分类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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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分类标准要建立与湖南省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相适应,构建涵盖多个层级的分类体系。在用地分类中,在充分对接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等部门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基础上,以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为主要分类依据,统筹考虑土地的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用地类型进行归纳、划分,形成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体系(试行)。本用地分类采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共五个层级的分类体系,其中一级类3个,二级类15个,三级类58个,四级类55个,五级类60个。
图1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制定思路
六、用地分类和编码 (一)用地分类基本情况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的一级类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和生态用地,与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分类方式相衔接,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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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指除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外具有生态功能的土地。
二级类对一级类进行细分。其中建设用地分为城镇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共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盐田、其他建设用地;农用地分为耕地、种植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生态用地分为水域、其他土地。共计15个二级类。
三级类对二级类进行细分。城镇建设用地细分为城镇居住用地、城镇公区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镇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城镇工业用地、城镇物流仓储用地、城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镇公用设施用地、城镇绿地与广场用地;村庄建设用地细分为农村住宅基地、村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村庄公园与绿地、村庄工业物流用地、村庄基础设施用地、村庄其他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细分为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港口码头用地、机场用地、管道运输用地;特殊用地细分为军事用地、安保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文物古迹用地;耕地细分水田、水浇地、旱地;种植园地细分为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林地细分为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牧草地细分为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细分为田坎、坑塘水面、沟渠、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水域细分为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内陆滩涂、沼泽地、冰川及永久积雪;其他土地细分为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共计58个三级类。
四级类对三级类进行细分,主要是对建设用地进行细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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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住用地细分为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四类居住用地。共计55个四级类。
五级类对四级类进行细分,进一步细化了城镇建设用地和村庄建设用地,如城镇一类居住用地细分为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共计60个五级类。
(二)用地分类的使用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的一级类与二级类适用于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三类空间”划定;二级类和三级类适用于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同时适用于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主要用地指标的分解下达;三级类和四级类适用于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四级类和五级类适用于市县详细规划及部门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编码方法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采用字母加数字编码,一级类采用字母编码,一级类为H、A、E,二级类为H1、A1…E1…,三级类为H1R、H1A…A11、A21…E11、E12…,四级类为H1R1、H1R2…,五级类为H1R11、H1R12…。详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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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及含义
一二三级 H1R H1R3 H1R4 H1R41 H1R42 H1R31 H1R32 H1R22 服务设施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城镇公区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H1A1 H1A2 H1A3 H1A31 H1A32 文化活动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用地 图书博览用地 H1R2 H1R21 H1R12 服务设施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H1R1 H1R11 四 级 五 级 级 级 H H1 类别名称 建设用地 城镇建设用地 城镇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含义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城镇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现代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 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及基层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建筑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设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 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及基层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建筑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建筑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 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及基层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传统街巷式、村居式住宅建筑为主的用地 住宅院落用地及其附属道路、绿化等用地 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及基层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城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城镇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站)、纪念馆、公共美术馆和规划建设展览馆等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站)、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以及公益性的剧院、音乐厅等设施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7
H1A H1A4 H1A41 教育用地 高等院校用地
一二三级 四 级 H1A5 H1A6 H1A7 H1A8 五 级 H1A42 H1A43 H1A44 地 级 级 类别名称 中等专业院校用含义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等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 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康复、保障等服务功能的设施用地,包括养老院、敬老院、护养院等 为孤残儿童提供居住、护养等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儿童福利院、孤儿院、未成年救助保护中心等 为残疾人提供居住、康复、护养等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残疾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 除以上之外的社会福利用地,包括救助管理站等 中小学用地 特殊教育用地 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H1A61 H1A62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H1A71 H1A72 H1A73 H1A74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特殊医疗用地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 H1A81 H1A82 养老设施用地 儿童福利设施用地 残疾人福利设施用地 其他社会福利用地 其他公共管理与 H1A83 H1A84 H1A9 人共服务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档案馆、农技站、兽医站等用地 城镇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城镇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研发设计、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H1B H1B1 H1B2 城镇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 H1B11 H1B12 H1B13 H1B14 零售商业用地 批发市场用地 餐饮用地 旅馆用地 商务用地 H1B21 H1B22 金融保险用地 艺术传媒用地 8
一二三级 四 级 H1B3 H1B4 五 级 H1B23 H1B24 级 级 类别名称 研发设计用地 其他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含义 以科技研发、设计咨询等为主的企业办公用地 贸易等其他技术服务办公,以及展览馆、会展中心等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站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非公益性的学校、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宠物医院、通用航空、汽车维修站、农业咨询服务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城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用地等,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可布局于H1B31 H1B32 娱乐用地 康体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H1B41 H1B42 加油加气站用地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H1B49 H1M 城镇工业用地 H1M1 一类工业用地 居住区内的工业用地,包括以产业研发、中试为主兼具小规模生产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可布局于居住区内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需要与居住用地有一定防护距离隔离的工业用地 城镇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可布局于居住区内的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可布局于居住区内的物流仓储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城镇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镇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城镇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车(电)车首末9
H1W H1M2 H1M3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城镇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危险品物流仓储用地 城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镇道路用地 城镇轨道交通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 H1W1 H1W2 H1W3 H1S H1S1 H1S2 H1S3 H1S4 H1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一二三级 四 级 五 级 地 级 级 类别名称 含义 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包括电动汽车充电站,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H1S42 H1S49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城镇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H1U H1U1 城镇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变电站、开关站、环网柜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分输站、调压站、门站、供气站、储配站、气化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区域能源站、分布式能源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镇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具有人防功能各类地面空间及地下设施,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人防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城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公共活动场地 城镇范围内尚未使用的土地(空闲地),包括需进一步研究其功能定位和开发控制要求的城市镇建设用地 10
H1U11 H1U12 H1U13 H1U14 H1U15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通信用地 H1U16 广播电视用地 H1U2 H1U3 H1U4 H1U9 H1U31 H1U32 H1U33 H1U21 H1U22 环境设施用地 排水用地 环卫用地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用地 防洪用地 人防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城镇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广场用地 城镇用途待定用地 H1G H1X H1G1 H1G2 H1G3
一 二H2 三级 H2R 四 级 H2R1 H2R2 H2R3 五 级 级 级 类别名称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住宅用地 一类住宅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混合式住宅用地 村庄公共管理与含义 乡政府驻地村庄、自然村等乡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村庄辖区范围内各种形式的住宅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以宅基地为主,供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宅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院落用地 适应机关报型农村社区建设形成的多层、高层为主的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用地 兼具小卖部、小超市、农家乐、民宿、文创等功能的农村住宅建筑用地 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庄管理、乡村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民俗、商业,以及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供销社、兽医站、农机站等设施用地 乡政府、村委人,各类村民自治组织的办公用地 文化室、综合文体活动场地、休闲广场、农家书屋等用地,以及具有一定游憩设施的公共绿地 中学、小学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用地 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其他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用地 敬老院、综合社会福利院等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小超市、小卖部、小饭馆、集贸市场、以及银行、信用、保险等设施用地 村集体设置的用于休闲、观光、娱乐的接待设施用地 供销社、兽医站、农机站等农业生产服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村庄生活、生产服务设施用地 指村庄范围内的公园、街心花园、广场、和用于休憩、美化环境及防护的绿化用地 面向村民、有一定游憩设施的公共绿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用于村民活动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用于工业生产和物资储备、中转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 村集体设置的工业生产性建筑及期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用于物资中转、专业收购和存储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仓库、堆场等 村庄道路、交通和公用设施等用地 村内的各类道路用地 停车场、公交站点等交通设施用地 H2C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H2C1 H2C2 H2C3 H2C4 H2C5 H2C6 H2C7 H2C8 H2C9 管理用地 文体用地 中小学用地 幼托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 商业服务用地 游览接待用地 农业生产服务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村庄公园与绿地 村庄绿地 村庄公共空间用地 村庄工业物流用地 工业生产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村庄道路用地 村庄交通设施用地 H2C10 H2G H2G1 H2G2 H2M H2U H2U1 H2U2 H2M1 H2M2 11
一二三级 四 级 H2U3 五 级 级 级 类别名称 村庄公用设施用地 含义 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殡葬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消防、防洪等防灾设施用地 种类集中式或分散式的村庄供水设施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供电设施用地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供气设施用地 村庄集中供热采暖设施用地 邮政所、移支基站、微波站等通信设施用地 十水泵站、移动泵站、蓄水池(涝池)等各类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农村生活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以及垃圾转运、公厕等设用地 水防、防洪、人防等防灾设施用地 除以上设施用地以外的其他村庄公用设施用地,包手殡葬、能源等设施用地 村庄范围内尚未使用的土地(空闲地),包括尚未确定用途的村庄建设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征示范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内的其他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行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竹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12
H2U31 H2U32 H2U33 H2U34 H2U35 H2U36 H2U37 H2U38 H2U39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气用地 供热用地 通信用地 排水用地 环卫用地 防灾设施用地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用地 H2X H3 H31 H32 公路用地 H33 H34 H35 港口码头用地 机场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区域公共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安保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H4 H5 H51 H52 H53 H54 H55
一二三级 四 级 五 级 级 级 A H6 H7 H8 类别名称 采矿用地 盐田 其他建设用地 农用地 含义 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以生产盐为目的的土地,包括晒盐场所、盐池及附属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坑塘水面、沟渠、农村道路等用地 种植农作物的土,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小于1米,北方宽度小于2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梗);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下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集经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闪的株树达到合理株树70%的土地 指种植果村的园地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指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以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城镇村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指乔木郁闭度≥0.2的林地,不包括森林沼泽 指生长竹类植物,郁闭度≥0.2的林地 指沿海生长红树植物的林地 以乔木林林植物为优势群落的淡水沼泽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不包括灌丛沼泽 以灌丛植物为优势群落的淡水沼泽 包括疏林地(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实施禁牧措施的草地,不包括沼泽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的沼泽化的低地草甸、高寒草甸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13
A1 耕地 A11 A12 A13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A2 A21 A22 A23 A24 种植园地 果园 茶园 橡胶园 其他园地 A3 A31 A32 A33 A34 A35 A36 A37 A41 A42 A43 林地 乔木林地 竹林地 红树林地 森林沼泽 灌木林地 灌丛沼泽 其他林地 牧草地 天然牧草地 沼泽草地 人工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A4 A5 一 二 三级 A51 A52 A53 四 级 五 级 级 级 类别名称 田坎 坑塘水面 沟渠 含义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表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 ≥1.0m,北方宽度≥2.0m的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及小型泵站 指公路用地经外的南南方宽度 ≥1.0m,≤8.0m。北方宽度≥2.0m,≤8.0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 道)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指除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外具有生态功能的土地 指河流、湖泊等水域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指天然形成的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设计库容大于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包括草本沼A54 A55 E E1 E11 农村道路 设施农用地 生态用地 水域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水库水面 E12 E13 E14 内陆滩涂 E2 E15 E16 沼泽地 冰川及永久积雪 其他土地 盐碱地 沙地 裸土地 裸岩石砾地 其他草地 泽、苔藓沼泽、内陆盐沼等。不包括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和沼泽草地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不用于畜牧业的其他草地等其他类型的土地 指表层盐碱集聚,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批表层为沙覆盖、葳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大于70%的土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不用于放牧的草地 E21 E22 E23 E24 E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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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本标准中可归入“湿地类”的用地分类
表A “湿地”归类表
湿地类 类型编码 A11 A33 A34 A36 A42 H7 湿地类 E11 E12 E13 A52 E14 A53 E15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水库水面 坑塘水面 内陆滩涂 沟渠 沼泽地 用地分类 类型名称 水田 红树林地 森林沼泽 灌丛沼泽 沼泽草地 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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