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主体设计单位质量验收意见

2023-07-28 来源:好走旅游网
主体设计单位质量验收意见

1、通过现场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充分体现了设计意图,是否认可施工单位的自评意见。

2、本工程依法进行设计、执行有关部门的批文及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情况。 3、本工程是否按强制性条文进行工程设计。

4、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技术核定单等)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实物质量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

5、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现结构性的质量缺陷,(如沉降超标、倾斜、裂缝等)并提出设计处理方案,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处理方案处理。 6、本工程是否完成工程设计要求的各项内容。

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年 月 日 单位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地址 监理单位邮编 联系 电话 质量验收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企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监 理 单 位 公 章

质量验收意见:(填写要求)

(1)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行为的履行,如:依法承揽工程情况,签订书面合同资质相符,建立以总监为中心的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制定专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证等情况;

(2) 监理单位执行工程监理规范的情况;

(3) 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情况。如:是否严格执行工程报验制度,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制,见证取样制等;

(4) 施工过程中签发的监理“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以及监理机构签发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是否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按时限落实整改,并组织复查、消号;

(5) 对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情况;

(6) 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7) 执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形式的情况; (8)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勘察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年 月 日 单位工程名称 勘察单位名称 勘察单位地址 勘察单位邮编 联系 电话 质量验收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企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勘 察 单 位 公 章 质量验收意见: 填写要求:

1、 通过现场全面检查确认工程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勘察成果的要求,是否认可施工单位的自评意见;

2、 本工程依法进行勘察工作及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批文的情况; 3、 本工程是否按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工作;

4、 本工程提供的工程勘察成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且真实、准确;

5、 勘察单位是否按建设部建建(1999)176号《通知》要求,参加工程地基基础检验,是否参与地基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配合设计单位提供技术处理方案;

6、 本工程地基验槽情况与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书内容相符。

主体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年 月 日 单位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地址 设计单位邮编 设计合理使用 年限 联系 电话 设计允许最终沉降量 质量验收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 注册建筑师: 年 月 日 计 单 位 注册结构师: 年 月 日 公 章 单位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质量验收意见:(填写要求) 1、通过现场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充分体现了设计意图,是否认可施工单位的自评意见。

2、本工程依法进行设计、执行有关部门的批文及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情况。 3、本工程是否按强制性条文进行工程设计。

4、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技术核定单等)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实物质量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

5、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现结构性的质量缺陷,(如沉降超标、倾斜、裂缝等)并提出设计处理方案,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处理方案处理。

6、本工程是否完成工程设计要求的各项内容。

人防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年 月 日 单位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地址 设计单位邮编 设计合理使用 年限 设计允许最终沉降量 联系 电话 质量验收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 注册建筑师: 年 月 日 计 单 位 注册结构师: 年 月 日 公 章 单位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质量验收意见:(填写要求) (1) 通过现场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充分体现了设计意图,是否认可施工单位的自评意见。

(2) 本工程依法进行设计、执行有关部门的批文及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情况。 (3) 本工程是否按强制性条文进行工程设计。

(4) 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技术核定单等)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实物质量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

(5) 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现结构性的质量缺陷,(如沉降超标、倾斜、裂缝等)并提出设计处理方案,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处理方案处理。

(6) 本工程是否完成工程设计要求的各项内容。

主体施工单位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年 月 日 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层数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地址 施工单位邮编 质量验收意见: 项目经理: 年 有 日 施 企业质量负责人: 工 (质量科长) 年 月 日 企 业 企业技术负责人: 公 (总工程师) 年 月 日 章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质量验收意见:(包含下述参考内容)

填写要求:

1、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行为情况(如是否依法承揽工程、分包工程签订合同与资质相符;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各级质量责任制及质量控制程序);

2、 本工程是否已按要求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 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强制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4、 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和监督机构提出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是否确已改正,并得到监理单位的认可;

5、 工程完工后,企业自查,是否确认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质量等级,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6、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包括检测报告的功能试验资料)基本齐全且已按要求装订成册;

7、 建筑物沉降观察成果和倾斜率情况; 8、 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人防施工单位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年 月 日 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层数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地址 施工单位邮编 质量验收意见: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施 企业质量负责人: 工 (质量科长) 年 月 日 企 业 企业技术负责人: 公 (总工程师) 年 月 日 章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质量验收意见:(包含下述参考内容) 填写要求:

1、人防工程施工单位质量责任行为情况(如是否依法承揽工程、分包工程签订合同与资质相符;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各级质量责任制及质量控制程序);

2、 本工程是否已按要求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 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强制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4、 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和监督机构提出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是否确已改正,并得到监理单位的认可;

5、 工程完工后,企业自查,是否确认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质量等级,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6、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包括检测报告的功能试验资料)基本齐全且已按要求装订成册;

7、 建筑物沉降观察成果和倾斜率情况; 8、 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所需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5、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6、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8、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9、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10、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资料,包括: ①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②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核查记录;

③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④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⑤ 单位工程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1、规划验收许可文件(建筑竣工证书); 12、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3、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5、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6、填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 17、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设计单位编写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要求

a)工程概况:

写明工程名称、地址、工程的建筑面积、地上及地下层数、建筑物檐高、结构类型、使用性质

等。 b)设计概况:

设计合同编号、设计图纸编号、描述工程主要设计依据,设计使用年限,说明抗震、节能、隔声、消防、防雷击设计情况和采用新技术情况。设计完成时间。项目和各专业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证号、注册结构师证号和注册设备工程师证号。施工图审查编号和审查单位。

c)质量检查情况:

施工过程中签发设计变更、洽商的数量。各项变更是否符合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施工过程中问题的处理情况,有无重大设计变更并说明情况(重大变更是否经图纸审查部门批准),主要说明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变更和

主要材料、设备的变更。

e)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

f)单位公章。

g) 报告时间: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之前

泉州市人防工程监督站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

监督站(室) 我单位建设的 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具备了《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泉州市有关规定要求的竣工验收条件,现定于 年 月 日进行竣工验收。 附:1、验收组成人员名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竣工验收基本条件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一式二份,监督单位,建设单位。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名单

验收组 姓 名 单位 专业 职称 职务 组长 副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组员 组员 组员 组员 组员 组员

施工单位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监督注册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层数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地址 施工单位邮编 质量验收意见: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企业质量负责人: (质量科长) 年 月 日 企业技术负责人: (总工程师)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施 工 企 业 公 章 勘察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监督注册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勘察单位名称 勘察单位地址 勘察单位邮编 质量验收意见: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企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勘 察 企 业 公 章

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监督注册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地址 设计单位邮编 质量验收意见: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册建筑师: 年 月 日 注册结构师 年 月 日 单位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设 计 企 业 公 章

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监督注册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地址 监理单位邮编 质量验收意见: 联系电话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企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监 理 单 位 公 章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文件

鲁煤发〔2004〕6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加强全省煤炭工业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现将《山东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印发建设监督规定通知 抄送: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2004年4月25日印发

山东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严格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促进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煤炭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开拓、延深等有关活动和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炭建设工程,是指矿建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全省煤炭企业各类资金渠道的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附属工程、工程用品等。

第三条 山东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煤炭管理部门对所辖煤炭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辖煤炭企业、省属煤炭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外和其它行业投资的煤炭建设工程由山东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所指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矿区质监站对本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和山东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定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委托其他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须经山东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山东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矿区质监站负责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竣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

第二章 工程开工前的监督准备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山东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监理合同(副本复印件);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六)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八条 山东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签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第九条 建设单位凭《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有关部门申领开工报告批复或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一条 山东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以项

目质量监督工程师为负责人的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工程有关资料,并制定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核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建立完善,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并符合规定。

第三章 对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 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要求; (二) 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

(三) 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四) 应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五) 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是否建立了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 是否有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

(七) 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质量

要求;

(八)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第十五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二)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三)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揽任务相符;

(四)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及图章手续是否齐全; (五)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商(有特殊要求、专用的除外);

(六) 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七) 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八) 工程竣工时,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交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二)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并具有

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三) 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并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检验人员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五)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检查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按规定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做好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准确;

(七)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八)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要及时、真实、齐全完整。

(九)对各级检查提出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资料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十)工程竣工时,必须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竣工报告。

第十七条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它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二)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并且专业人员配备齐全,具有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 制定监理大纲、规划、细则并按其对工程进行全面监理。 (四)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五) 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验收签认。 (六)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检验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七) 监理单位应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 按有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监理资料,监理资料要真实、准确、齐全。

(九) 工程竣工时,监理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交证明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对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过省级(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审核,获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可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及资质等级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企业二、三级试验室不能对外承担试验业务,一级试验室及专业试验室对外承担试验任务时必须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 检测机构要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对于抽样和取梓的检测,要保证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性,不得出具只对试件(来件)负责的检测报告。

(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单必须真实、及时、准确,要具有试验、校核、主管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留有存根备查。

(四) 从事建设工程各项实验工作专职实验人员,必须获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签署实验报告。

(五) 试验委托单、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单等必须按专业建立台帐,并统一编号,相互衔接,不得随意涂改、抽撤原始资料。

(六) 实验室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实验项目台中长,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向企业主管领导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其中型影响结构安全的建材应在24小时以内向以上部门报告。

(七) 实验室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在接受委托试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上要设置见证人签名栏。委托单必须与同一委托试验的其它原始资料一并由试验室存档。

第十九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一)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二) 地基基础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4.抽查基础砌体、混凝土、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三) 主体结构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抽查

和检测。

4.混凝土构件、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质量。 (四) 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五) 主要设备安装二次灌浆前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资料及设备、材料的检查资料。 2.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3.地脚螺栓、垫铁、设备找正调平及接地系统质量抽查D (六) 主要设备试运行前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资料及设备材料检测、试验资料。

2.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记录。 3.影响设备安全运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的安装质量抽查和检测。

(七) 矿建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记录。

3.安全重点部位的钢筋、混凝土、砌体、锚喷支护等施工

质量抽查和检测。

4.各种安全设施的设置及施工质量的抽查。

(八) 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抽查的主要内容: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九) 监督检测的项目宜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重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十) 竣工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报告、试验报告等资料; 2.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检验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和实体质量抽查检测。

4.安装工程、矿建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和实体质量抽查检测。

5.工程的观感质量。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一) 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施监督,对竣工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包括:质量保证资料、质量验评资料、合同约定的其它资料。

3.有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有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有公安消防、环保、劳动卫生、安监、质监、技术监督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它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节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经验收入员签字认可。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监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所监督的工程,其质量监督费按30%的比例上缴山东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二十二条 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人员的正常开支、购买技术业务资料、检测仪器、设备,配备交通工具,聘请兼职监督员和奖励优秀监督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罚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鲁煤规发[2002]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