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4]153号 【颁布时间】 2004-08-14 【实施时间】 2004-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2004年7月28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进——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br / br / 一、基本原则br / br / 坚持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坚持属地化管理,救助重点对象,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扩大覆盖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br / br / 二、救
助对象br / br / 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农村牧区五保对象;持有《农村牧区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农村牧区特困优抚对象。
对以上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享受医疗救助。 三、救助办法及标准
(一)省上根据东部、环湖、青南三个地区的不同对象、不同标准,依据享受医疗救助的人数和所筹集到的资金总额,核拨医疗补助资金。
(二)对确定的三类救助对象每人补助10元。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补助的10元钱纳入到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中,统筹使用。 (三)救助资金总额中,除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外,对五保户按西宁、海东每人年50元,海北、海南、海西每人年70元,黄南、果洛、玉树每人年9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补助。剩余资金的40%作为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补助资金,60%设立五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统筹基金。 (四)门诊补助资金用于救助对象在乡镇卫生院或由县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支出。
(五)大病救助的办法及标准。
1、已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过高,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后,按大病医疗救助标准给予补助。
未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需住院治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后,按大病医疗救助标准给予补助。
2、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向村(牧)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医药费支出凭证、居民身份证、《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等相关材料,由村(牧)委会进行初评,并将评议后确定的享受医疗救助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再次张榜公布需救助者名单,无异议的,填写《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民政局审批,批准享受医疗补助金额,并在《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上登记备案。
3、大病医疗救助标准:一次住院发生费用100元起报,100元-500元(含500元)的补助50%;500元-1000元(含1000元)的补助55%;1000元-1500元(含
1500元)的补助60%;1500元-2000元(含2000元)的补助65%;2000元以上的按70%补助,但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1500元。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元。 四、资金来源
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彩票公益金留归本级民政部门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社会捐赠、专项募集,基金利息及其他资金。 五、基金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执行情况。
(三)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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