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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中文字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2022-02-23 来源:好走旅游网
a锄qA C0U卫CnVE ECONQMY 计算机中文字体中单 著作权保护研究 一 陈心渠 摘要:计算机中文字体中单字的著作 显得尤为必要 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要判断计算机中 权保护问题在“方正”诉“宝洁”案后成为 二 基本范畴学理分析 文字体中单字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独 著作权领域乃至整个知识产权领域的热 (一)计算机中文字体中单字著作权 创性”就成为判定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评 门话题,也成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 保护的对象 价指标。以“方正”诉“宝洁”案中涉及的 修改的关注点之一 文章将通过相关范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即著作权客 “倩体字”为例.该字体并非根据已有的 畴的学理分析.以明晰计算机中文字体 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艺 中文字体逻辑推演出来的.也不是对现 单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其是否具有“独 术、科学和文学领域中,具备独创性且能 有字体的机械模仿和抄袭.而是设计者 创性”及创作手段是否影响其可著作权。 够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对 齐立在国标印刷字体的基础上.对字体 除此之外.文章还将从司法实践中分析 于绘画、书法等作品而言。辨别其是否属 外观进行重新描绘和设计的成果,充分 计算机中文字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包 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并不困难。然而。 体现了设计者的艺术取向和美观创造. 括其著作权类别归类和实践中可能存在 对于计算机中文字体及单字而言.要辨 应该属于一种新的创造.而不是简单的 的保护困难。 别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并非 重复劳动。有人提出.中文字体由于笔 关键词: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著作 易事。中国汉字博大精深,既有写作沟通 画、顺序、结构等限制。其可以发挥创造 权;独创性;保护 的作用,也有书写美化的功能。比如“方 性的空间很小。很难有“独创性”。在判断 一、前言 正”公司的倩体字是齐立在国标印刷字 一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时候.人 “北大方正电子公司”诉“宝洁”公 体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它是设计者依 们倾向于集中讨论作品“独创性”的“高 司侵犯其计算机单字“飘柔”一案.将计 市场的需求而对字体外观进行艺术化的 低”.而不是作品“独创性”的有无。事实 算机中文字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推到 成果。然而。对于齐立等中文字体的设计 上,我国《著作权法》在“独创性”的问题 了学者和公众的面前.引起学界的注意 者来说。著作权保护的并不是他们书写 上。关注的是“有无 ‘独创性”。而不是 和讨论。该案所触及的著作权问题非常 汉字的规则,著作权人所垄断的是经过 “独创性”的高低。不同的作品.其“独创 深刻。对我国著作权学理研究和实践保 高度抽象和艺术化处理后所展示出的中 性”势必有所差异.比如电影的“独创性” 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事实上,近年来计 文字体的外观和风格。因此。如果人们在 可能要高于绘画作品.而计算机软件的 算机中文字体的侵权现象频频发生.计 利用字体原本的涵义进行表达沟通.或 “独创性”要低于“文学作品”.这是受作 算机中文字体行业也出现萎缩的趋势。 者根据自身的书写习惯对汉字进行书写 者不同、心情不同、环境不同等的影响 可以预知的是.如果这种计算机中文字 的话.并不会侵犯到齐立等著作权人的 的。因此,我们在认定计算机中文字体中 体受不到应有的著作权保护的话.那么 权利。由此可知,著作权保护的不是计算 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时候.不应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这种现象将更 机字体中单字的字形结构和自身涵义. 关注“独创性”的“高低”.不能觉得计算 加严重。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的著作 它保护的是经过人工美化抽象修饰后的 机中文字体中单字的“独创性”没有文学 权保护也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 外观。保护的是字体的“形”,而非“神”。 作品等高而否认其可以是著作权保护的 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对计算机中 (二)“独创性”分析 作品。 文字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进行研究就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具有独创性 固然.计算机中文字由于自身结构和 中国集体经济 77 经济与法 笔画顺序的限制.其设计空间较小,“独 机中文字体中的单字不具备审美性和 在设计者的掌控范围之内的 尽管在设 创性”也不如其他作品明显。但是对于 较高的艺术价值.也不妨碍它成为著作 计过程中。计算机都有参与.但是它没有 不同作品其本身的创作空间就存在不 权法保护的对象。 同。比如文学作品的创作空间比较大, 办法自主影响字体的外观和设计构思. 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与其他作品在 既不可能产生艺术风格不同的单字也不 而地图、词典等创作空间要小得多。然 “独创性”上存在较大的不同.这主要是 可能产生完全相同的单字。因此,借助于 而.创作空间大小和创作机会多少,涉 因为它的创作空间较小导致的。因此, 计算机完成中文字体的行为并没有改变 及的是“独创性”高低的问题。而不是 在判断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的独创性 作品的属性.其仍然应该属于人类智慧 “独创性”有无的问题。尽管计算机中 时,不应该停留在字体的内部结构.而 的劳动成果.体现出了作品的想象力和 文字体单字由于笔画顺序、字形结构 应该将重点放在不同中文字体之间的 创造力。 等限制而难以有广阔的创作空间.但 比较上 仍以“方正”诉“宝涪”案中的 刘春田教授认为“创造不同于劳动. 是设计者们仍有可能利用有限的创作 “倩体字”为例,由于笔画、顺序等设计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创造而不是作为技艺 空间.向人们展示中文字体的独特视 觉感观。不然.人们不可能从“倩体”、 “静蕾体”、“卡通体”等中文字体中看 出不同的计算中文字体类型来。由此 可以看出.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的设 计也是有其独特之处.具有一定程度 的“独创性”的 在判断计算机中文字体中的单字是 否具有“独创性”的时候.还需要清楚认识 作品的“审美性”不应成为判断“独创性” 的指标.更不能够取代“独创性”而成为判 断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标准。有入 提出.计算机中文字体的单字是遵循一 定的规律重复设计出来的.不具有审美 性。也就不具有作品性。在该观点中,可 重复性成为否定作品美感和艺术价值 的关键因素。然而,该观点是片面的,有 规律可以重复创作的东西并不代表没 有审美性.更不应该从审美性出发去判 断作品是否应该受著作权保护。计算机 中文字体体现的美是有规律并且可以 重复再现的特征.它是人类用审美观点 和现代科技完美结合的产物.从而使得 它具有大量生产和重复制造的性质。这 种性质并不影响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 的“独创性”.因为其背后所涉及的仅仅 是“原件”与“复制品”是否都具有艺术 价值的问题而已 而一件文学作品或者 “美术作品”的复制品.其本身的艺术价 值和“独创性”并不会因为它是一件复 制品而消失.因此人们也不能由于计算 机中文字体单字的可重复性而判断其 不具有“独创性”。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 的“独创性”与“审美性”是两个相关但 是不同的概念.在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上.应该以“独创性”为要件.而不是以 “审美性”为要件 这主要是因为不同的 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时候.依据的 不是作品的审美性和艺术性.这样才能 确保著作权的保护不会受到个别法官 的审美和偏好的影响。因此,即便计算 78 i2015年06期(2月】 特点.人们可以看出该字体犹如亭亭玉 立之少女的气质与特征 又如圆趣卡通 体,人们可以通过该圆润可爱的特色看 出该字体天真活泼、自然浪漫的特点。 再如华文行楷体.人们可以通过其抑扬 顿挫的特征看出它端庄规整的特点 如 果人们将这三种不同的字体放在一起. 很容易就可以发现三者之间不同的艺 术风格和审美反差.可以初步断定其具 有一定的“独创性” 综上所述.计算机中文字体中的单 字具有著作权法保护所需要的的“独创 性”。 (三)创作手段是否影响单字著作权 在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的著作权保 护问题上.除“独创性”之外.还有另一个 备受争议的环节.那就是创作手段是否 影响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成为著作权法 保护的对象。在著作权理论中,著作权法 所保护的作品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 指的是能够展现作者思维的作品。然而。 计算机中文字体的创作是基于计算机技 术而完成的.整个中文字体的设计和美 化过程都离不开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参 与。因此有观点认为,利用计算机和信息 技术参与作品的创作违背了著作权法保 护的原意.不应该获得著作权保护。此种 观点实际上是曲解了著作权的一般理 论。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对于计算机中文 字体的创作来说。就类似于人们在画画 作、写书法时所用的笔.都只是一种工 具,充其量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是比笔更 加高级和高效的创作工具罢了.并不妨 碍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性思维。举 一个更为直观的例子.比如漫画家利用 计算机创作漫画.难道说漫画家借助了 计算机.其所创作的漫画就不受著作权 法保护吗?显然,这是一个谬论。对于计 算机中文字体而言.其设计过程虽然有 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介入.但是计算机 中文字体可能产生的风格、外观等都是 的劳动”。从此观点出发,包括“倩体字” 在内的计算机中文字体都是设计者从 最初的字稿开始逐字输入计算机.再利 用计算机进行修正和拟合的.这一切行 为都是一个“创造”的过程 该过程是设 计者在手稿的基础上.利用计算机等信 息技术对字体进行美化修正的过程.是 独特的。在此过程中,尽管中文字体转 移到相关的成品软件上,但是软件只是 计算机中文字体的一个载体。并未也不 可能改变原始作品的创造价值和独特 属性 至于普通民众在使用相应的输入 程序拼装单字的过程.已不属于真正意 义上的“创造”.只能属于有规律的“劳 动”。此种劳动.既不包含任何智力创 造.也不会增加计算机中文字体的创造 属性。这就好比雕塑模具浇注厂里的劳 动者。无论怎么样努力去浇注模具。也 不可能浇注出“作品”.因为模具的著作 权是属于模具的雕塑者的。因此,决定 某一物品能否成其为作品.应该从其原 始的性质去判断.而不是从后续人们的 重复性劳动去评判。所以,生产手段并 不影响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因为著 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取决于作品是否具 有创造性的劳动。 三、计算机字体单宇著作权保护归类 如果说计算机字体单字具备受著作 权法保护的要件.那么将其归为何种类型 进行保护更为科学则成为一个实践中的 新问题 (一 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角度 我国《著作权法》和其实施条例中规 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 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 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一个物品要成为“美 术作品”需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该物 品必须是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 成的:第二,它必须具有一定的审美意 义:最后它必须是一个平面或者立体的 CH【NA COUJ}CTIVE ECONOMY 造型艺术品。首先,计算机中文字体,它 个问题并非难题.在 是由竖、横、撇、捺等线条构成的,自然符 我国《著作权法》第 合“美术作品”的第一个要件。其次,计算 十八条中规定“美术 机中文字体.比如“倩字体”、“圆趣卡通 作品原件所有权转 体”的目的就是创作出一些区别于其他 移。原件的展览权由 中文字体.更具特点、更美观、更有艺术 原件所有人享有”。 价值的字体.因此它也符合具有一定审 此规定可以用来排 美意义的要求。最后,计算机中文字体是 除计算机中文字体 通过线条.依据一定的顺序和结构来展 单字展览权的适用。  现艺术性和审美性的。因此,从法律规定 对于署名权的问题.的角度而言.计算机中文字体应该属于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 “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有绘画、书法、 雕塑和其他形式.那么计算机中文字体 应该属于何种类型的“美术作品”呢?本 文倾向于认为计算机中文字体应该属于 书法作品。以“倩体字”、“圆趣卡通体”等 中文字体为例.它们都是运用书法的形 式。利用线条、依据新的外观和形式来展 现字体字形结构的运动规律.从而使公 众感受到这些中文字体单字的韵味和审 美性。因此,计算机中文字体实际上是书 法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只不过借助的工 具不是笔而是电子计算机罢了。它与书 法一样.同样需要创作者在创作的时候 充分发挥自己丰富的想象力和艺术审美 观,将视觉和空间完美地整合在一起。综 上所述。将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视为“美 术作品”进行保护是完全符合“美术作 品”的特征要求的 (二)从实践的角度 尽管对于计算机字体作为何种作品 进行保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国内 外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线 索。比如。美国将字体上有装饰图案的计 算机字体作为类似于“绘画、雕塑作品” 进行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 将计算机中文字体当作“美术作品”进行 保护的案例。将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视 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并非无资可鉴。 然而.将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作为“美术 作品”进行保护.在实践中可能面临两个 问题。那就是“展览权”和“署名权”的问 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享 有“展览权”.而如果将计算机中文字体 归位“美术作品”的范畴的话.那么当使 用者将印有该字体的商品上架销售的 话.是否侵犯了作者的展览权而需要额 外授权。另外,如果将计算机中文字体视 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的话.著作权人 署名权的行使也是一个实践中存在的问 题,是不是每个商标或者产品包装上的 中文字体都需标明著作权人。幸而。这两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使用他人作品的. 应当指明作者姓名、 作品名称.但是当事 人另有约定或者由 于作品使用方式的 特性无法指明的除 外”。该规定明确地 提出了两种解决署 名权的方式.一种是 著作权人约定.另一 种是使用方式特 殊.比如将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用于商 法律出版社.2003. 标的时候。可以因使用情形特殊无法指 【4】韦之.著作权法原理[M].北京:北京 明作者而不指明。因此,司法实践中存 大学出版社.1998. 在的“展览权”和“署名权”的疑虑都有 『51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 相应的规定可以避免.不妨碍将计算机 (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书 中文字体单字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 [EB/OE1.http://www.1aw—lib.com/cpws/ 护。 cpws_view.asp d:200401522153,2014—06— 四、结语 15. 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与书法作品类 f61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 似,都是汉字书写艺术的一种表达形式。 【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当字体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的时 『7刘春田.71知识产权制度是创造者获 候,并且能够让人们从观念上与字形、字 取经济独立的权力宪章L1].知识产权.2010 义相分离的情况下.能反映作者的创造 (06). 性和审美性,就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81丁丽英.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对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市场结构将会发 象的原则Ⅱ].厦门大学学报,2004(06). 生重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也势必会给 『91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 产业造成意义非凡的影响.因此我们有 基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必要对计算机中文字体提供更加有力 [1Ollacqueline D.Lipton.To@or not 的、更加实际的著作权保护.以维护和促 to@?Copy—right and Innovaiton in the 进计算机中文字体产业的健康有序发 Digital Typeface Industry[J].U.C.Davis L. 展.从而也为企业自主创新和研发营造 R.ev.2009(43). 更加健康的市场氛围。 『111吴伟光.中文字体的著作权保护 参考文献: 问题研究——国际公约、产业政策和公共 …1雷炳德.著作权法『M1.张恩民,译. 利益之间的影响与选择 .清华法学,2011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05). f21索来军.方正告宝洁侵权:字体与 『121崔国斌.单字字体作品和字库软 字库著作权保护?[EB/OL].http://www. 件可能收著作权保护Ⅱ】.法学,2011(07). ppsj.com.Cn.,2012-07-28.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31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1.北京: 中国集体经济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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