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集资
作者:田湘南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8年第19期
[摘 要]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集资案件频发,该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在我国屡禁不止。它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而且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影响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对非法集资的危害、非法集资出现的原因及非法集资的对策进行分析。如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是社会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保护人们群众的利益,维护国家金融经济的正常运行,确保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需提高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完善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加强金融监管机制,加大非法集资的处置力度,并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 [关键词]处置非法集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19-0276-02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常见手段 1、定义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和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0种: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其中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最近的变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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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法集资也有非常明显的特点: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网络的发展,又出现了三大新特征: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2、常见手段
(1)没有明确标的虚拟理财
“2万元一年变23万元”……凭借高额收益,吸引投资者趋之若鹜。2016年以来,与之类似的虚拟理财相继出现。此类虚拟理财多以“互助”“慈善”“复利”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 (2)打“养老”旗号诱老年人加盟
2016年,一家名为成吉大易的公司在国内多地借“养老项目”为名进行集资,诱使多人参与,最终却“人去楼空”。时下,不少融资中介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有的则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体投入资金。在近期,广东警方破获的非法集资犯罪案里,出现了一些新手法。以投资理财增值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不法分子招聘业务员在市区人流密集地段派发传单,以免费旅游、赠送小礼品等方式邀请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到公司参观、听讲座,以加快企业发展、投资理财增值为由,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如吴某与丁某经营广州分公司,在2006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该分公司以投资江西九曲度假村、生产健康产品、养生养老等项目为名,在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以高利息回报、组织旅游、派发宣传单等方式,针对中老年人群进行推介销售该公司的旅游、保健产品,按照销售产品预售款16%至19%的比例向客户支付高额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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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费、到期后还本付息的方式,游说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及产品购买合同,并签订所谓“市场监督员聘用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虚假项目骗取投资
大多通过注册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还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
(4)非集资者想获取暴利,希望不劳而获;被集资者,也希望通过高息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双方都有这样一种“逐利”的心理。同时,被集资者还有一种从众的心理,许多群众看到集资者对初期的被集资者很快给予投桃报李,就会产生从众的心理,导致盲目跟风,一拥而上。另外,参与者的从众心理,特别是亲朋好友之间,大家都参与,相互之间的了解信任导致盲从。法股权众筹、买卖原始股。
目前,一些非法股权众筹、买卖原始股的集资诈骗手段也不断出现。这类骗术往往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回报,诱骗公众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等。 (5)号称内购VIP,实则房企变相融资
一些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前,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房地产领域的非法集资模式还有承诺售后包租或回购和项目融资两种形式。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法集资的特点
1、群众手中大量闲散资金渴望高收益的投资渠道。随着群众收入的提高,闲散资金越集越多。但银行储蓄方式利率低,已不能满足投资增值的需要,而非法集资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宣传,使投资者认为既可以得到高额投资回报,又不必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因而踊跃投入资金。
2、集资手段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犯罪分子通常借用公司名义实施犯罪,工商执照、税务登记样样俱全,以此为其非法集资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甚至很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当地的知名企业家、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在本地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有一定人脉关系和社会活动能力。通过熟人、亲戚朋友之间层层介绍,基于相互信任,参与对象不断扩展,自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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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甚至演变为传销手段。二是极力夸大盈利能力或投资回报率,虚假承诺高额收益,有的达到了月息30%。
3、集资涉及群体多、金额大、涉及地域广。涉及群体从数十人到数百人,有公务员、教师、医生等公职人员、企业老板,又有下岗职工、中老年人、退休人员等普通群众。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几亿、几十亿元,而且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罪增多。其中房地产行业占非法集资资金总额的80%,所吸收的资金较大部分流向外地,除非资金链断裂,否则很难发现。
4、非法集资者集资手段和“营销方式”不断翻新。有类似“老鼠仓”的传销模式,有委托加工(种养)产品收购模式,有“公司加农户”模式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的神话。虚假宣传,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利用网络,以伪“P2P”为幌子实施非法集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互联网为载体实施非法诈骗活动。
5、处置难度大,资金难以追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涉案金额少则数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非法集资活动在前期往往表现为民间借贷,能按时付出高息,资金链断裂、群众举报或投案自首后,才得到有关信息。受害群众的集资款或是被非法集资者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转贷,或是被其非法占有,案发后大部分资金已被使用或挥霍,公安机关很难追回全部涉案款项,犯罪嫌疑人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其有限的赔付能力使得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难以挽回。
三、非法集资频发生的原因 1、投资渠道少,社会空余资金多。 2、融资渠道少,资金需求量大。 3、不法分子掌握“机遇”,钻空套钱。
4、群众法律意识差,极易上当受骗。不少被害人年龄较大,受教育程度较低,听到有相关投资信息,不掌握法律常识,不进行深入了解,盲目进行投资,导致上当受骗。 5、社会公众对法集资的识别能力较差,非法集资活动通常以合法形式为掩护,打着投资、生产经营等幌子,部分集资者戴着知名企业家等光环,使得普通群众不易分辨而受骗。有的人虽曾有疑虑,但因对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损失自负、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代偿”的处理原则不清楚,认为参与人数众多,集资规模大,一旦出问题,政府会想办法解决,侥幸心理致使上当受骗。
四、广告宣传监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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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广告宣传在人们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措施非法集资引发的社会矛盾影响深远,不仅关乎着群众切身利益,更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要认真研究此类案件的规律特点,采取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方法和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大力开展非法集资专项治理
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非法集资问题开展全面调查摸排,特别是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项治理,逐一检查登记,查清各经营地点、从业人员、银行开户资料、公司经营情况、会计资料等情况。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分类处理意见。 2、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打击力度
坚持将集资客户群体合法利益放在首位,将集资客户群体稳定作为工作重点,将追赃退赃作为侦办工作的核心,灵活运用政策法规,将尽一切可能为参与集资客户挽回经济损失,确保案件侦办社会效果。
3、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对案件定性、相关法律适用、返还方案制定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的协调商定,形成党委政府主导、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步调一致、协作密切的整体工作格局。 4、加强社会舆情引导和政策法规宣传
非法集资案情复杂,案件侦办周期相对较长,极易出现大量猜测性、误导性信息在社会上蔓延传播,集资客户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影响,往往成群结队前往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不少人情绪激动、言语偏激,稍受他人唆使煽动,极易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办案单位要主动通过政府的信访窗口等渠道,及时向受害人公布案件信息,以消除社会不安、恐慌、对立情绪。同时,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介,积极宣传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向群众讲解非法集资犯罪的风险和危害,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使群众“擦亮眼睛”,提高识别、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能力。 五、解决非法集资的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当前形势,及时出台集资政策的相关法律,明确界定非法集资、高利放贷、地下钱庄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为人们投资明确指明方向,也为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提供有坚实的法律保障。只有对其进行准确的定性,才能让人民大众从认识上避免上当受骗。 2.提高人们的投资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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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者就是看准人们意识淡薄,才能蒙蔽得逞,如果广大群众的法制经济意识普遍提高了,不会轻易被蒙蔽,他们自然也就不能成行了。应该号召人们树立正确的致富观,只有自觉抵制天上掉馅饼的诱惑,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合理理财。才能真正的让广大参与者不盲目的受高额利益的驱使,从而做到认真识别,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谨慎投资。 3.遏制对非法集资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快速蔓延急剧膨胀,离不开其公开宣传,很多投资者就是误信广告前来投资最终导致严重经济损失。对于给非法集资做广告宣传的行为,尤其是在广告中明确具有“年收益不低于xx%”等等明显是以高利息为诱饵的内容的,对广告经营者应当坚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结论
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是投资渠道少,社会空余资金多。融资渠道少,资金需求量大。不法分子掌握“机遇”,钻空套钱。群众法律意识差,极易上当受骗。所以,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强社会舆情引导和政策法规宣传,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增强理性投资意识,谨慎投资,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正是因为现在的非法集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我们才要去认真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
所以,随着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化,其隐蔽性和欺骗性也越来越强,我们要学会如何去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关键是要认清非法集资的特点,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谨慎投资。
总之,降低非法集资的发生,从根本上解决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还需要清楚的认识到目前非法集资的现状、宣传监督不力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人们的投资防范意识,遏制对非法集资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是降低非法集资发生的有效途径。 作者简介
田湘南,广州工商学院副教授,510850,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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