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会长黄仙堂
中国食品报社记者 梁庆华 邱德生
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制修订工作一直受到各方高度关注。为加强标准管理,卫生部、质检总局在今年出台了“第6号公告”,规定“不再对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备案”。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会长黄仙堂认为,这一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行政主管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标准备案,有利于产品质量控制和执法监管、促进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第6号公告”的全称为: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6号)。该公告第三条的内容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指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组织生产,生产企业不需要制定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黄仙堂会长认为,“第6号公告”的内容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一是“第6号公告”的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因为《食品安全法》承认国家际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合法性。该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二是不利于行业的进步。企业标准既然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那么,企业为了达到这种标准的要求,必然要在科技开发、工艺改进、设备更新、人才培训等方面加以努力,这将有利于推动食品添加剂行业的科技创新、提高食品添加剂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行业的进步。但“第6号公告”却要求行政主管部门不对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标准备案,这是很不妥当的措施。 三是不利于质量管理工作。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准缺失问题非常突出,很多食品添加剂产品还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指定标准的确定和采用日期也是遥遥无期。黄仙堂会长告诉记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再不制订企业标准,不仅企业自己无法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控制,行政执法机构对食品添加剂企业生产的产品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因为监管缺少判定标准。
我国大多数食品添加剂缺乏标准,而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标准问题就显得更加复杂,因为,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无以计数。到目前为止,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即使这个国家标准将来正式实施,单凭一个国家标准,也很难包含所有种类的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特征指标,这个未来的国标最多只能算作一个指导性标准。为了体现产品特性、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更应制订企业标准。 四是不利于公平竞争。在标准严重缺失的情况下,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将因为缺乏科学的判别依据,而陷入混乱状态,科技含量高、质量好的食品添加剂和科技含量低、质量差的添加剂将混杂在一起,体现不出“优质优价”的特性,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会出现劣质产品低价恶性竞争、“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必须要先有产品标准,才可申领生产许可证、投入生产;否则,生产企业将被按照“无证生产”查处。我国有关部门规定,只有具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指定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才能申领生产许可证。黄仙堂会长人为,这种规定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并不合理,因为,我国大多数食品添加利产品都不具备这几种标准,这就导致了我国大多数食品添加剂处于“被无证生产”的境地。按理,这是法规缺失带来的问题,责任不在企业,但有些地区的行政监管部门已经禁止这类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有些添加剂企业现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黄仙堂会长称,很多食品添加剂产品在我国尚未生产或刚刚投入生产,还没有形成规模,还缺乏制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批量数据和经验。即使卫生部要制订某种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标准,也要先允许这种添加剂生产,在获得批量生产的数据之后,再制订科学的产品标准。 为了保障食品添加剂质量、规范食品添加剂行业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鼓励食品添加剂企业制订合理的企业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这类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