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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2021-09-22 来源:好走旅游网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

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加强对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一)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进一步强化党章意识和党员意识,学习好、遵守好、贯彻好、维护好党章,认真对照党章的规定,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党章的要求转变为自觉的行动,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不断增强依法征税、规范行政的意识。

4、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和艰苦奋斗精神,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始终保持高尚情操和良好作风,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纠正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法规、人事、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负责对下级局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上级法规、人事、纪检监察和巡视等部门通过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年度

考核、巡视检查等形式,对下级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党组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党组研究同意后,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整改结果,逾期未整改的,由上级党组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仍不整改的,对班子主要领导先免职,后处理。

2、上级局对群众反映下级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决定等问题线索,要及时查处。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制定的《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国税党字[1999]14号)和《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国税发[1995]125号)的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实行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和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办公厅(室)、机关党委(办)、法规、人事、巡视、财务、教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监察局(室)局长(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2、明确责任

(1)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组织税收收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应占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考核总分值的15%以上;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下一级一把手应当参加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班子成员结合年度考核,汇报本人履行“一岗两责”情况。

(2)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在召开会议、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时,要同时检查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系统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在廉洁自律中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督促改正;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亲自批办群众反映涉及下级班子主要领导或其他重要问题的信访举报件,直接指导重大案件的查办;参加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并讲话;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3)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在部署、检查业务工作时,同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涉及分管部门、人员在业务管理、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和信访举报,经与纪检组组长商议后,可进行初步了解,并及时将了解的情况告知纪检组组长;积极配合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4)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有直接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本部门的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部门责任分工;督促检查本部门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廉洁从政情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5)纪检监察部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党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本系统实际,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向党组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案件查办工作;对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批办举报信访件、开展廉政谈话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二)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

上级党组及纪检监察、人事、巡视等部门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监督。

1、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办公厅(室)、巡视等部门按照《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

考核,一并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两责”情况进行考核测评(测评表和评定标准,见附件1),考核测评工作由负责考核的部门牵头。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考核结果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并存入廉政档案(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述廉考核测评登记表,见附件2)。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单位争先创优的重要条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干部,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对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主要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2、人事、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要综合运用巡视检查、信访、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廉政谈话等方式对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分别实行责任追究。 三、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一)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的监督

1、各级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班子成员的分工由主要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各班子成员意见后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分工情况及时以文件或其他形式在系统内公布,同时向上级党组报告。

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员不得同时分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班子成员个人分工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

2、上级人事、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对下级局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局领导班子不按规定分工、轮换或未按分工履行职责的,要及时向党组报告,上级党组要责令下级局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对下级局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

(二)落实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的监督

1、各级税务机关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要根据《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工作规则》(国税党字[2000]21号)等规定要求,严格执行议事程序、议事规则和议事纪

律。

(1)党组会和研究重要事项的局长办公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

(2)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决策:

①议题确定和预告。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召开前,由班子成员根据分管工作需要向党组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议定事项,党组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确定会议议题;半数以上班子成员提请研究的事项,党组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列入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其他成员通报会议议题。无特殊情况,任何人都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议题。

②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涉及专业性或政策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在研究决策前,应按规定组织论证;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研究决策前要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

③酝酿讨论。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④形成决议。主要负责人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组会在研究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班子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议。经过进一步沟通酝酿后,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须实行无记名票决。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参加,由党组秘书或职能部门发放票决表,当场回收票决表并计票,党组主要负责人当场公布票决结果,投票赞成率达到应参会班子成员50%以上的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监督。会议记录人应如实做好会议记录,并于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核发。 ⑤决策结果公开。班子在作出重大决策后的7个工作日内,应将决策结果以及负责落实决策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公示(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3)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决定。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2、巡视部门、人事、办公厅(室)、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下级局落实党组

会、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部门发现下级局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同意后,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上级局,逾期未整改的,经上级局党组同意,对被检查单位班子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四、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一)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监督

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国税发〔1995〕123号)、《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下级赠送的奖金、红包问题的实施意见》(国税发〔1995〕126号)等制度和办法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切实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1、对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金银珠宝、房屋、汽车、高档家用电器等贵重礼品的监督

(1)重点在节假日、干部任用、经费审批拨付、基本建设和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涉税事项行政审批等时期和环节进行监督。

(2)对群众举报领导干部不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违纪违法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进行处理。

2、对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监督

(1)重点在领导干部及亲属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职务升迁、因病住院、子女升学等时间和环节上进行监督。

(2)事前报告、事后说明。领导干部如操办上述事项,事前一般应向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长报告,主要负责人如操办上述事项应向纪检组长通报。报告(通报)内容包括事项、拟办方式、拟邀请人员及廉洁承诺。事后15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3),分别报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述廉中对事项办理情况予以说明。

(3)领导干部本人的报告应存入廉政档案;同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发现问题,

应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和纪检组长。

3、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

(1)重点在干部选拔任用、重要岗位轮换、确定后备干部等时期和环节进行监督。

(2)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过程监督,在党组研究前,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拟任人选的廉政情况提出意见。

(3)对反映“跑官要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人事部门进行核实,对违反规定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反映“买官卖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进行核实,违反规定的,按任免权限取消其任职资格,已任职的撤销任职决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打击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4、对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监督

(1)重点对领导干部本人是否经商(投资参股)办企业,是否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是否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是否存在利用工作调动之机,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工作,或利用各种手段违规为配偶子女谋取利益等情况进行监督。 (2)把对本事项的监督纳入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容,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情况要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5、对领导干部参与赌博违纪行为的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把对本事项的监督纳入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内容;采取明察暗访、与公安机关和领导干部所在社区建立联系制度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情况;领导干部本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述廉中对该事项作专门说明。一经发现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 6、对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监督

(1)重点对购买环节(手续是否完备、是否超标)、用车环节进行监督。 (2)税务机关因公务需要购置排气量2.0升以上(不含本数),价格2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公务用小轿车时,必须报经总局财务司、监察局审批,同时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

(3)要加强车辆配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购置配备小轿车的,对被查单位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规的超标车辆,由上级税务机关予以没收。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各级领导干部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暂行办法》(国税党字〔2003〕61号)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时间,向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对应报未报的事项要及时补报,对超时限上报的要做出说明。

在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前,人事部门应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年度报告表》(见附件4)送每位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个人重大事项分类填写,若一年内无重大事项,也要填写报告。每位班子成员要将个人重大事项在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单位发生或发现群体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偷骗税案件、重大事故和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应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局办公厅(室)填报《税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5)。

2、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每年要定期对下级局党组及领导干部上年度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进行审核,检查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分别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党组范围内公示或通报。

纪检组发现同级党组成员未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向上级党组、纪检组反映。上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发现下级局党组及领导干部未能执行事先请示、事后报告的,或报告内容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责令其限期报告、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提请党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群众检举反映涉嫌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向党组提出处理建议。《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年度报告表》要存入廉政档案。

(三)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

1、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以上干部收入申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5号)等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时间,填报《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见附件6)。

2、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领导干部执行收入申报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重点对领导干部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进行监督。人事部门于每年申报工作结束后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申报人不申报、未按时申报、不如实申报的,应责令其改正;发现有违纪问题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存入廉政档案。 (四)述职述廉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的规定。

1、述职述廉的时间和方式。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由各级人事、纪检监察、办公厅(室)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结合民主生活会、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一并进行,述廉测评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述职述廉在本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下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进行;主要领导、纪检组组长还应向上级局进行述职述廉。

2、述职述廉报告的内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述职述廉的程序。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要按照“自我总结、群众评议、反馈意见、认真整改”四个步骤进行。

(1)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前,领导干部本人要联系思想工作实际,写出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简明扼要,对存在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要在述职述廉会前,在本单位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外公布征求意见专线电话和设立意见箱,收集意见和建议。

(2)召开述职述廉会议。应提前10天向上级党组报告,上级党组可派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会议由本级党组(党委)组织,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上级党组请假,本级党组指定专人代其宣读述职述廉报告。 (3)收集与反馈意见。会议结束后,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收集整理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与述职述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沟通,如实将群众意见、民主评议情况反馈给领导干部本人。

(4)搞好述职述廉情况报告和整改工作。班子成员应在述职述廉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和针对群众所提意见制定的整改措施,统一报上级税务机关党组,并抄送上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存入廉政档案。党组要将群众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提出的意见和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情况,以及对群众意见的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五)廉政谈话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和《全国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国税党字[2003]53号)等有关规定,上级党组及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利用廉政谈话手段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1、廉政谈话的类型及主要内容

廉政谈话分为任职谈话、任期谈话、诫勉谈话。

任职谈话是对新提拔、转任或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就廉政勤政方面需注意的问题进行的谈话。谈话内容主要是重申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规定;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针对不同领导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所负的责任。

任期谈话是不定期了解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廉政勤政情况并提出要求的谈话。谈话内容主要是听取谈话对象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本单位和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单位与个人作风建设等情况,提出工作要求。

诫勉谈话是向谈话对象指出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原因,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就存在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改正承诺,提出改正措施的谈话。一般应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①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②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③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④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⑤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⑥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⑦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2、廉政谈话的主体和方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人事的领导、纪检组组长负责对下级局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对下级局班子其他成员由上级分管人事的领导、纪检组组长或同级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人事、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任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在谈话对象任职前进行,谈话后方可任职;任期谈话可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的方式,上级局每三年要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谈话,可结合巡视检查进行;诫勉谈话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党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经督促仍未改正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者作出组织处理。谈话情况要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见附件7),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六)民主生活会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认真落实《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3号)等规定,重点抓好以下事项。 1、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本级人事部门负责,机关党委(办)、纪检监察部门协调配合,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2、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必须在上级局党组或地方党委规定的时间内召开。召开民主生活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因故缺席的党组成员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在会上宣读并记录,会后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人事、机关党委(办)、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上级党组发现下级党组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的,要责令重开,并对下级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3、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党组成员之间要开展谈心活动,机关党委(办)、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广泛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本单位中层干部意见面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征求下级局班子意见面要达到100%。人事部门、机关党委(办)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分类梳理并反馈给党组及其成员。党组要在认真分析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会议主题。党组成员要撰写发言提纲。应提前15日将会议主题、召开的具体时间等报告上一级党组。

4、召开民主生活会要首先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收集到的干部群众意见。党组成员要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突出问题做出说明或检查,提出整改措施。上一级党组应安排党组成员或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下一级党组的民主生活会,进行指导监督。 5、在会后10日内,要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整改措施和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通过会议传达、公告栏、内部网络等方式向干部群众通报。 6、在会后30日内,要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会议记录、党组成员的发言提纲、党组和成员个人的整改措施等会议资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上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会议资料进行分析,对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违纪问题的党组成员,可根据情况从轻处理。对有违纪问题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要严肃查处。

7、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需要将党组成员的发言提纲和整改措施等资料存入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选拔任用时提出廉政意见的依据。 (七)信访监督

各部门在信访办理过程中,凡涉及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的信访举报,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处理。对举报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信访,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下列方式及时处理:

1、函询。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信访函询建议,报分管领导、纪检组组长批准后执行。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本人发《询问函》(见附件8)、《XXX税务局函询登记表》(见附件9),摘转需要向组织回答和说明的问题,明确回函时间等要求;被函询人对询问函中提出的问题在登记表中逐一做出详细、实事求是的说明和回答,如回答的问题与执行党组决定、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还须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被函询人在函询登记表签字后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收到《询问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2、约谈。对反映领导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自身要求不严格等问题轻微、

不够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条件的信访,受理部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提出信访约谈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信访约谈处理。对下级班子主要领导的约谈,由上级主要领导、分管人事的局领导、纪检组组长负责,对下级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由上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或同级党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约谈,纪检组组长可商分管局领导负责,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并作谈话记录。约谈的主要内容是向谈话对象了解、核实信访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求其作出说明;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帮助查找原因,促其改正。

3、初核。对反映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内容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信访初核建议,报纪检组组长批准后,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初核。 4、留存。对反映内容空泛、又无线索的;反映的问题已经调查核实过的;反映的问题属举报人无理要求的;反映的问题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相关部门提出信访留存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留存处理。

信访处理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将约谈记录、函询登记表、初核调查结论等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五、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使“两权”的监督,要把重点放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财务经费的监控和干部任用的监督上,落实政务公开,加强审计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对行使税收执法权的监督 1、对税收法制工作的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地方出台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应当在接到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发现备查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的规定,由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未经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得审核,机关负责人不得签发。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上一

级税务机关报送本年度发布的税收规范行文件目录。上级税务机关对备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审查,发现有问题的予以纠正,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得知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拟超越权限出台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悖的涉税文件或处理具体涉税事项时,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讲明政策、提出意见,并于3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对已出台的违规文件或作出的涉税事项处理决定不得执行,并负责提请制定或作出决定机关予以纠正,同时报上级税务机关。

2、对税务行政审批的监督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依法行使行政审批。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税务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分管局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和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凡是重大(重要)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均应通过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各级税务机关规定应实行集体审批的具体审批事项,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交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批,审批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通过执法监察、执法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方式定期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审批事项是否坚持集体审批,审批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做到按程序、按权限审批。 3、对税务违章处罚的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违章案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税务案件,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严格实行大案要案报告、督办和通报制度。

上级稽查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 4、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

各级税务机关法规、监察部门每年应通过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行使税收执法权的监督。

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行使税收执法权监督的重点是,有无签发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涉税文件;有无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规退库、违规代征、混级混库、买卖转引税款;有无违反程序和超越权限审批减免税、缓税、出口退税和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等。

检查结束后,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并听取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发出《行政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执法监察建议书》、《执法监察决定》,要求被检查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应严格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要求,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时,应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二)对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监督 1、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

(1)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18号)、《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等规定,正确行使人事管理权。

(2)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对税务人员的录用、调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税务人员的考核奖励等方面。

①纪检组组长应当担任税务人员招录、领导干部竞争上岗领导小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人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监督,对方案拟定、试卷制作、笔试面试、考察考核、测评(成绩)统计等环节实行全程监督。

②实行拟任人员票决制。各级党组应按规定建立后备干部队伍。选任领导干部原则上要从后备干部队伍中产生;考察对象一般应是拟任人选的两倍,人事部门需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并形成专门报告,向党组会汇报,采用票决方式确定拟任人选。对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拉票等行为的人员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提拔的要撤下来。

③实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考察前需发表考察预告,将考察组的组成、工作任

务、联络方式等内容公示。经党组审定的拟任用人选也需进行公示。考察人员弄虚作假、考察失真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

(1)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国税发[200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166号)、《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10号)等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加强税务系统财务管理。

①严格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上级单位对拨付给下级单位的各项补助经费不准越权分配,严格落实基层基本支出最低经费保障线规定;对取得的各项收入,一律纳入预算管理,未纳入的,一经查实,按违纪论处并由上级税务机关予以没收;对批准执行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报上级财务部门审批备案。

②严格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班子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基建工作,除对系统经费划拨审批签字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外,不履行机关日常经费支出审批权;上级单位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主要领导直接分管财务、基建或行使日常经费审批权的,责令进行整改。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总局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资金拨付应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按进度拨付;不准向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借款,也不准把资金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严禁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数额安排,不准改变用途和额度。

健全经费使用审批制度,日常经费报销应由经手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和分管领导逐级审核;大额经费开支应严格执行预算,由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认真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或经党组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批后执行。 ③严格基建项目审批的监督管理。基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总局的有关规定,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审批立项后,再安排预算、再建设,严禁先开工后审批、边报批边施工,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设计方案、预算的,应按国家和总局

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严禁擅自突破预算额度、扩大面积、改变用途;要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落实基建工程责任制。

④严格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各级主要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和擅自决定购置固定资产,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固定资产购置应纳入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分管固定资产的领导干部每年要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将清查结果向局长办公会报告;固定资产的维修,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列入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突发急需的维修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中大额维修应由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本单位的办公用房(包括在用、出租、闲置)、车辆、办公设备等变动情况每年公布一次;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处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对达到一定额度的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公开拍卖。

⑤严格大宗物品采购的监督管理。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职责,依法采购。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明确采购工作的主管机构,按规定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建立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和供应商,阻挠和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严格实行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纪检监察部门不参与具体采购活动,通过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采购工作组会议,掌握采购工作基本情况,按照职责对涉及采购各环节中的规定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财务(审计)部门通过开展财务审计等方式,主要对下级税务机关采购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审计监督

任中审计。按照“分级管理、下审一级”的原则对班子主要领导任期满3年的应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于每年年底前向财务(审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初步名单,财务(审计)部门组成审计组依法独立进行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吸收人事、巡视、

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审计组应进行审前调查,听取人事、巡视、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掌握审计线索,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

离任审计。对任职期满或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的,人事部门应在相关人员离任前将人员名单提交给财务(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并按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开展离任审计工作,做到“有离必审、先审后任” 。

基建项目决算审计。基建项目在竣工决算完成15日内,必须向上级财务(审计)部门提出审计申请。上级财务(审计)部门根据申请,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审计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和回访制。审计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上级机关应组织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听取、查看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协助被审计单位分析研究和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注重审计结果运用。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要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有关部门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政务公开

1、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0]14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1)责任分工。政务公开实行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统一领导,办公厅(室)牵头组织,其他部门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2)重点内容。办理与纳税人和本单位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政务事项,凡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够公开的,都应当按规定予以公开。

①按照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的要求,采取各种形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②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公务员奖励考核、经费的使用管理、大宗物品采购、基建招投标等事项,根据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政务公开的方式和时限。对外公开可选择设立宣传栏、公告栏、税收咨询台、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电话语音查询系统和利用办税业务窗口、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制作图板、编印办税指南手册及其他宣传品等方式;对内公开可选择局域网、设立公告公示栏、书面传阅、召开职工会议、党组会议与局务会通报等方式。定期公开以按年、按季或按月为主;不定期公开要坚持时效性原则,阶段性工作分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工作程序、标准等内容要长期公开。

2、办公厅(室)、法规、征管、人事、财务、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检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发现应当公开不公开、擅自更改公开内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要及时报告,由上级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六、落实巡视检查工作有关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按照《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纪办发[2004]18号)和《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巡视工作的通知》(国税党字[2005]19号)以及总局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巡视工作规程等,对下一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巡视检查。

(一)巡视检查在本级国税局党组领导下进行。已设立专门巡视机构的税务机关,由巡视部门组织实施巡视检查,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未设立专门巡视机构的税务机关,原则上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巡视检查,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配合。

(二)对下一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全面巡视检查,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遍。专项巡视可根据党组要求不定期进行。巡视检查的计划、方案由巡视部门或具体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部门提出,必要时可征求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报经本级党组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巡视、人事、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参加的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巡视工作联席会议由巡视部门或具体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部门提出召开建议,由本级党组分管巡视工作的局领导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沟通情况,协调关系,分解任务,形成监督合力。

(四)巡视检查的内容、方式、程序和要求按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巡视

检查的重点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执行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情况。

(五)巡视组对巡视期间收到的或领导批办的信访举报材料,应按职责权限做出处理,对其中的重大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党组报告。巡视工作结束时,巡视组应视情况与被巡视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涉及重大问题的须先向党组汇报后再交换意见。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向本级党组全面汇报,并提出工作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奖励、批评、处分、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等方面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巡视反馈意见,经党组审定后,正式向被巡视单位党组反馈,并对被巡视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其中,需要移交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的,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并跟踪有关部门办理情况。有关部门办理完毕后,应向巡视部门反馈办理结果。

(六)对巡视中发现的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或其成员存在的问题,上级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应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或其成员进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帮助其分析原因,督促、指导其制定整改措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代表党组与其谈话。对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上级党组要及时进行调整;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职、免职、调离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七)建立、健全巡视成果运用转化机制。巡视工作报告和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评价意见,要作为人事部门考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参考内容。进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的,要将上述材料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监督意识。各级党组要高度重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增强领导干部尤其是班子主要领导接受监督的意识,努力在本单位内部形成主动支持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的氛围;要加强对人事、巡视、纪检监察等负有监督职责部门的领导,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以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创建科学的监督机制。

(二)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各级党组要建立办公厅(室)、法规、人

事、财务(审计)、稽查、巡视、纪检监察、机关纪委等部门目标统一、信息共享、运转顺畅的监督协作机制。人事、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下级税务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情况,为党组提供有效监督下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工作建议;人事、巡视、财务(审计)部门在制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巡视、审计等工作计划时,要采取集中问题、分类解决、统一实施的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纪线索和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和有关部门通报;巡视办向局领导汇报巡视情况时,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列席参加;纪检监察部门应全面了解人事、财务(审计)、巡视检查中涉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方面的线索以及核实的结果,并将有关情况装入廉政档案,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完善监督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为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自2006年始在系统内全面推行运用以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为依托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同时,研制开发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管理软件,充分利用系统网络,改善工作手段,实现监督信息共享。科学运用已有数据信息,提升预警能力,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政协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司法监督、信访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工作整体合力;加强与地方党政部门特别是纪委、监察、司法、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各部门间信息交换制度,拓宽监督渠道。

(五)强化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问题不纠正、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理的,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人事、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落实监督职责不力、态度不坚决、工作走过场,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徇私舞弊、故意掩盖问题不上报、不纠正的,从严处理。

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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