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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报告

2021-11-01 来源:好走旅游网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报告

在法治国家,律师职业是政治性的,律师具有重要的政治功能,律师制度本身就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报告,希望大家喜欢。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报告篇一

一、基本情况

(一)健全机构,制定规则,确保工作率先启动

我市高度重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规范继续深入。政法委采取组织调研和牵头召开公、检、法、司等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的形式,共同研讨我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设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思路和指导意见。一是成立机构,明确职责。我市成立了由市政法各单位负责人和市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组成的遵义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了相关的负责人及其工作职责,切实抓好落实。市司法局指导市律师协会成立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指导小组,并成立了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二是制定规则,强化指导。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遵义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强化对工作的指导,规范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市司法局指导市律协根据实际制定了《遵义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实施方案》和《遵义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确保工作规范有序。三是争取经费,做好保障。积极争取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经费,拟写了经费请示报告,积极协调市级财政部门给予此项工作的经费支持。在经费未到位的情况下,由市级政法各部门、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出资用以解决律师的值班补贴,标准在300到500元之间,确保工作正常进行。各政法单位积极支持,在保障律师权利和工作环境方面提供便利。

(二)储备力量,细化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关键在于有一支业务精通、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的律师队伍。

一是选好人才,储备力量。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增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的效果,动员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筛选了具有大局意识、奉献精神、业务精通且擅于与群众沟通的律师组建专家人才库,进入专家人才库的律师主要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党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由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领导和市律师协会负责人对专家人才库的54名律师进行了岗前培训,帮助律师提高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能力,适应工作需要。

二是合理分工,细化好责任。我市将专家库里的54名律师根据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需要,采取分工合作原则,分为四个组,分别对接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遵义县所涉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确定工作时间和任务,建立律师化解、代理案件工作日志和档案,用实际效果来考核和评价律师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是及时对接,落实好工作。各工作组及时与相关单位对接,制定值班表报相关对接工作部门和市律协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安排律师到场值班或参与处理相关事宜,充分发挥律师的身份优势和职能作用,通过答疑解惑,释法析理,帮助信访人维护自身权益,促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积极探索,主动作为,确保工作务求实效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在于大家积极探索,主动作为。一是积极探索,主动作为。习水县司法局认真组织所辖的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习水县信访局、司法局联合设立“访前法律服务室”的法律服务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由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群工中心值班接待信访群众,实现诉访分离,正确引导上访群众。在接访的215批次

341人次中,出具引导函215份,疏导解释125批184人次,应通过司法程序的90批次157人,律师参与调解80件,成功率100%,通过抽样回访152件,满意率达94%,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形式多样,务求实效。在具体工作中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不定时坐班制,由市律师协会按照政法各单位的需求安排律师值班,负责法律咨询服务。采取分包制,由市律师协会指派律师事务所负责化解和代理政法各单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领取两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并由该所组织律师进行审查)。集体讨论制。经律师事务所审查认为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家集体研究讨论,向政法机关出具意见或建议。有效减少我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存量,控制增量。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重要性,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解除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难题、推进信访申诉走向法治化、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市将尽快落实中央和政法委要求,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指导,完善各项工作机制。二是进一步在全市推行律师或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三是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逐步实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的形式保障工作的正常推进。四是大力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五是进一步强化对律师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报告篇二

6月14日下午,省政协主席、、政法委书记李微微调研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省高院院长康为民、省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分别参加调研。

李微微先后到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公共法律

服务中心的接访点,慰问信访值班律师,详细了解有关工作情况。

2015年以来,政法委认真实施《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省级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推动,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的信访接待中心,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省信访局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设置了专门的律师值班室,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值班。截至目前,5个律师值班室共有483名律师参与信访值班、接待来访群众1839人次。

听取了相关情况汇报后,李微微充分肯定了前段期间我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取得的成效。她强调,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我省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举措,非常重要、很有必要。各级政法委要牵头抓总,政法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推广,确保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年底前在市(州)全面铺开。要切实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共同推进依法治省。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报告篇三

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历史背景、概念及范围界定

(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历史背景

信访制度是我国一种比较独特的制度,其建立的出发点在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其建立之后,的确很大程度上让很多群众的“不平事、不满事、不服事”得到了解决,赢得了群众的好评。但随着近年来我国政治经济的迅猛发展,也出现了很多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信访案件及信访引发的问题也与日俱增,其中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问题比较突出和严峻,因为这类案件不仅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还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严重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因此,亟待需要党和国家出台相应的规则制度予以规范,作为缓解信访问题压力的重要手段之一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便呼之欲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

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决定》中明确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解决方式上的重大改革。中央政法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提高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治化水平,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该《规定》既是对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总结和肯定,也是对此项工作的进一步规范,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同时为广大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广大群众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检察环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概念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不同的司法程序下有着不同的含义,其中在检察环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信访人不服检察机关对其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答复,由检察机关商请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委派或由信访人在该机构中选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案件代理等法律服务,为检察机关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对信访人开展释法劝导、心理疏导等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方式。

(三)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范围界定

根据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政法[2005]9号)的规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从中央政法委的规定看,“涉法涉诉信访”是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机关的法定权限和事项的一种特殊信访。其中,“涉诉信访”是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

从中央政法委规定的精神出发,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范围,应包括涉检信访案件和诉讼监督案件。其中涉检信访案件,根据高检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规定,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人民检察院或者检察人员的下

列案件:(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三)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从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职责出发,涉检信访案件除了前述三类案件,还应该包括请求检察机关予以国家赔偿或赔偿监督的案件。而诉讼监督案件,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则包括:(一)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的案件;(二)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案件;(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况,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案件;(四)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有违法行为的案件;(五)反映民事执行活动违法,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的意义 作为我国政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到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这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对于党和国家这一解决信访问题重大举措的响应,另一方面,参与其中对于检察机关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也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过程由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能全程为信访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使涉法涉诉信访人申诉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一方面有助于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检察机关公平公正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避免审理时间过长、答复不确定等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有助于充分保障涉法涉诉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信访人不知、不懂法律提供申诉材料不齐全、不规范和超过时限等而使申诉不受理等问题的发生。

(二)有利于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当前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乱申诉、无理申诉问题常有发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一方面律师可以运用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悉的专业技能为涉法涉诉信访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弥补涉法涉诉信访人法律方面判断力和认知力缺失、申诉技巧缺乏等方面的不足,让其充分表达利益诉求,体现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律师在与当事人对信访案

件的基本事实、法律适用和申诉程序等方面进行沟通的过程,也是向信访人宣传法律的过程,使其懂得学法、守法、用法,增强其依法表达诉求的意识,认同接受司法机关裁判、决定的结果,从而使其逐步树立法治意识,积极主动地遵守法律,执行司法机关的裁判、决定,从而避免乱申诉、无理申诉的发生。

(三)有利于节约检察司法资源

对于一些司法机关的判裁、决定基本正确,当事人又不能接受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配合检察机关从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方面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可以有效地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行使诉讼权利,消除不合理的诉求和期待。律师在为信访人明法析理、指点“迷津”的同时,还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和说服劝导工作,帮助其早日走出信访“泥潭”,最终实现申诉预期或彻底服判息诉。对一些明显无理的申诉,律师也可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申诉人心理转化工作,劝说其息诉息访,避免因申诉人继续向检察机关无休止申诉而导致检察机关工作重复,从而节约检察司法资源。

(四)律师担当社会责任和提高业务水平的必然要求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律师应当始终站在司法实践的最前沿,这是律师担当社会责任和提高业务水平的必然要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有效地宣传国家政策、法律,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纠正冤假错案,彰显国家法治尊严,弘扬社会正义;通过对共性案件的综合分析,可以发现现行法律规范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为国家立法机关提供制定或修改法律的第一手素材;通过参与化解和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社会热点、难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向政府、司法机关提供有益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提供智力支持。

三、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主要特点

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呈现总量不断增加、缠访闹访极端访逐渐增多、息诉罢访难度不断加大等新特点、新趋势,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特点:

1、信访数量居高不下。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信访案件数量一直处于高位。据统计,仅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信访案件112万件次,同比上升35.3%,其中涉检信访1.4万件次。这一趋势在我院受理的信访案件中也得到了体现。近三年来,虽然我院每年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数量均维持在40件左右,但其中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这既源于涉法涉诉改革中诉访分离、依法导入机制的确立,也有法律、政策变化的因素。大量信访案件从原来的党政信访部门转移到检察机关等政法部门,势必对检察机关传统的信访处理工作机制带来冲击。

2、信访内容广泛,形式多样。与居高不下的信访总量相对应的是信访诉求的多元化,除不服公安机关处理决定、检察机关决定、法院判决裁定等刑事、民事申诉以及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外,还有大量的有关职务犯罪的控告举报。而信访形式也更加多样化,不仅有传统的来人来访、来信,12309电话举报,网络信访方式也逐渐被群众采用。

3、管辖外信访占比高。随着近年来反腐力度的加强及检察机关宣传工作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逐渐被广大群众所知晓,但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了解不多,将原本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的社会问题向检察机关反映,要求检察机关予以解决。其中主要包括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民间借贷等社会民生问题,这类信访问题所占比例较高。

4、信访主体多属弱势群体,重复访、越级访等非正常信访增加。到检察机关来访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数已经相关部门的先期处理,但信访人大多属于下岗职工、农民、低收入群众等弱势群体,收入低、经济状况差,文化及法律水平低,思想偏激等因素导致信“访”不信法。当信访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其诉求不能达到满足时,思想上的误区则会导致其采取不当手段维权。有的信访人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想法,采取静坐、采取自伤自残等要挟性方式,给检察机关施压;有的为了达到个人目的,通过采取集体访、越级访等方式表达诉求;有的还因不满检察机关处理而利用网络发布不实贴文,制造不利于司法机关形象的言论,以期引起广大网民的关注,博得广大网民的同情来向检察机关施加压力,造成较大的不

良社会影响。这些非常规的信访,给检察机关的传统信访处理方法带来很大冲击,信访秩序面临挑战。

5、信访要求过高、息诉罢访难度加大。群众一旦走上信访之路,他们就变得不那么宽容了,往往把自己的信访成本加进了事件解决过程中,甚至以此为契机歪曲事实,提出过高要求,如果达不到预期预期,就不断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久访不息,息诉罢访难度大。

四、对推进新形势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思考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是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合力、推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解决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如何才能充分发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提升检察干警法治思维

一要树立公正思维,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办理涉法涉诉案件,自觉破除程序法只是为实体法服务、程序规定碍手碍脚、按程序办事麻烦的思想,增强法律监督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代理律师知情权。二要树立效率思维,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自觉消除司法活动中的官僚主义、拖拉作风,严守办案时限,努力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在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确保公正,节约检察司法资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要树立效果思维,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在受理办理涉法涉诉案件中自觉增强大局意识,把维权和维稳结合起来,既善于从法律角度依法办案,又善于从社会角度化解矛盾,把对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放在与办案同等重要的位置。

(二)创新检察干警执法方式

一要更新执法理念,自觉强化法律监督与加强自我监督并重理念和人权保障理念,自觉把严格公正执法与理性文明执法结合起来,增强办案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保障申诉人权益。二要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司法作风简单粗暴、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杜绝不依法听

取律师的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推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杜绝以案谋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等行为。三要提高执法能力,深入开展岗位竞赛活动,创新竞赛方法,规范措施,增强广泛性、针对性、实效性;加大培训力度、改革培训方法,加强检察干警的岗位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培养出一大批执法能力高,敢于担当的检察人才。

(三)正确处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的关系 1、法律属性与职能定位的导向关系。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不以盈利为目的,律师向信访人提供的是无偿法律服务。当前亟需明确的是,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必须以第三方的身份,既不代表信访部门也不代表信访人,对于服务对象不应偏向任何一方,具有客观中立特征。唯有如此,律师才能真正以相对独立的第三人身份和视角解除问题,反之则很难被信赖。另外,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必然要耗用其时间、精力等成本,给予其适当补助与公益性质本身也不矛盾。坚持此种法律属性的前提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职能定位也就更为明确,明确这样的职责定位,也有利于律师减轻及防范自身风险。

2、律师能力素质与履职有效性的匹配关系。要确保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实际效果,应从三方面加以考虑:一是选任机制要科学合理。对可以参与该项工作的律师应该有一定的资格准入条件,引导更多更优秀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同时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首问负责制。二是加强律师素质建设及职业能力提升。定期组织律师开展信访业务培训、专题研讨交流等,特别是在处理群体性和敏感性案件时,具备更强的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使解决纠纷的方式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相一致。三是严肃律师参与接访工作纪律。明确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方式并界定其责任义务,确保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信访工作纪律。对于信访人提出的违法要求,律师应立即拒绝,并阐明拒绝的理由或法律依据。建立律师参与接访的档案制度和律师奖惩机制,使律师参与该项工作具有更多的政策与

制度保障。

3、具体运行模式与制度优化的互动关系。其一,政法部门可以在政策框架内,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更为方便易行和务实高效的模式,不断探索富有地方特色的制度创新;其二,建立信访预防措施,突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的“防火墙”功能,政法部门可邀请律师共同参与敏感重大案件的法律风险研判和评估,引入律师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试行重大信访案件律师集体论证机制;其三,逐步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与律师志愿服务的联动机制,把政府购买服务与律师协会资助服务、律所补贴服务以及个人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同时研究律师以外的其他社会第三方力量如心理咨询师、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代表共同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化解新机制,运用法治手段,多措并举、综合发力,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四)加快律师团队的建设,培育一批高素质的律师团队

众所周知,内蒙古胡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等刑事申诉案件,几经周折且历时多年,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公平正义得到彰显。律师在这些申诉案件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的申诉案件中,申诉和再审申诉案件委托律师代理不足1/3,这既有制度缺陷或当事人自身原因,也有律师方面的责任。有的律师认为申诉案件疑难复杂不好代理,有的律师认为耗时费力不讨好,有的律师由于自身的水平不够导致自己不敢接受代理。所以,面对新形势下的挑战,律师一定要敢于担当,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加强自己的理论修养。同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的培训。通过举办业务技能培训、集中研讨、案例指导等方式,帮助律师提高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的能力,为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涉信访工作的更好开展打牢基础。

(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涉信访工作的相关保障工作

检察机关要重视加强律师接待窗口建设,设置会见室与阅卷室,实行预约会见,异地阅卷,畅通律师接待渠道,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并对律师实行免安检通行,保障律师的执业尊严,加强律师的人身、财

物安全保障。要保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涉信访工作的经费。律师为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涉信访工作耗费了大量的资源,要充分保障其经费,可以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与律师志愿服务的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六)建立和完善新型检律关系,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营造良好的环境

1、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检律双方互信。一是树立检律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职责任务、角色定位等不尽相同,但检察官与律师都是捍卫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责任者,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以应转变执法理念,深刻认识到检律之间不是简单的控辩关系、对抗关系,而应当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平等相待、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二是树立客观义务理念。就检察官而言,除了承担惩治犯罪的职责,还必须承担保障人权、维护法制统一正确实施的客观义务,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行使,听取律师意见,依法处理律师的申诉、控告,切实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

2、促进互动,加强检律沟通。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解决检律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梳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产生的各类问题,对诸如法律认识、执法尺度等方面的共性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统一认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作用,建立起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律师协会会商机制和工作文件会签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促进检律良性互动。搭建交流沟通平台。邀请律师现场观摩检察工作,加强检律良性互动。积极创建平台载体,通过开设专门信箱、邮箱、QQ号、微信号、联络电话、预约登记等,为律师与检察官沟通交流提供便利条件。探索性的尝试聘请资深律师担任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为检察机关办理疑难复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作出重大工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以及为办案提供必要的协助。

3、加强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律师反映的情况,认真调查,对调查属实,确实存在损害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惩处,并把此项工作纳入检察机关年度考核范围。另一方面,对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律师违法违纪执业行为,特别对损害检律关系的案件,要及时同律师协会和司法局联系,绝不姑息迁就,严厉查处,将不良律师清除律师队伍,以保障检律关系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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