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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立法建议

2020-04-26 来源:好走旅游网


非婚同居立法建议

[摘 要]非婚同居在我国当今社会已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这一种特殊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应将其仅仅视为公民的私事,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对非婚同居加以规制,给社会的各个方面带来诸多的影响,针对新的问题构建新的制度,笔者结合我国现实,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国内的理论研究成果,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非婚同居;现状;立法建议

一、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在中国,严肃合法的非婚同居现象关系一直是中国婚姻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西方60年代性解放运动的兴起,人们的思想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的婚姻观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观念发展了,道德变宽容了。非婚同居也为部分人接受。非婚同居的人数日益增多,已是事实。

二、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存在的原因探析

1.社会原因。非婚同居之所以在当今社会迅速激增的背后存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原因的影响。

(1)结婚恋爱观念和道德评价的转变是非婚同居现象日益增加的重要因素。

(2)经济因素是催生非婚同居迅速增多的又一因素。

(3)老年人的子女及财产问题。

(4)一部分人对婚姻的认识模糊。

2.法理学基础。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中,尚无法律明文禁止非婚同居。

3.对非婚同居现象的分析

非婚同居现象作为一种新的家庭形式,与传统婚姻家庭之间的关系,在国内外学术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非婚同居与婚姻等同,另一种观点则坚持非婚同居不同于传统婚姻。笔者认为,评判一种社会现象或调整社会现象的法律时,最主要依据是存在的社会现象本身并不是我们的主观意象。

三、西方国家调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欧洲国家对非婚同居的立场与对策

北欧是最早由国家立法明确赋予非婚同居家庭法律地位的地区。早在20世纪70年代,瑞典、丹麦、挪威都已赋予非婚同居家以一定的法律地位。在瑞典,1975年,瑞典认可了非婚同居的一方当事人遭受人身伤害时另一方有权向侵权行为人索取抚恤金或请求赔偿。1975年开始,瑞典法律已经不区分“婚生”与“非婚生”,非婚同居具有与婚姻几乎等同的法律地位。1987年《共同住宅法》是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规定了伴侣关系的解除及其后果、共同住宅和家庭财产分配。该法适用于有共同住宅的、共同家庭财产的同居者。只在意大利等少数国家,法律没有承认非婚同居。

(二)北美洲等国家对待非婚同居的立场及其相关的对策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起,俄勒冈州、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就支持公开的非婚同居者之间的契约权利。1976年的Marvin诉Marvin案件开启了通过成人同居契约的效力而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先河。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认为有事实需要的可以适用实际交换价值或平衡救济原则以求解决。到了90年代后期,许多州都明确规定未婚同居者之间签订的同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部分城市还通过了“同居关系”的法令,以承认非婚同居关系享有部分婚姻的法律地位。

三、关于我国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1.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

(1)当事人在同居以后共同置办的财产,双方当事人依据在同居协议中的约定,归为“共同财产”或是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2)对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则当事人双方应负连带责任。

2.非婚同居者之间既不享有抚养权,也不能互相享有继承权。抚养请求权和遗产继承权基于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非婚同居者既无成立婚姻的意愿,显然更没婚姻意义上夫妻之间所谓的身份关系,因而也就不享有由身份关系产生的抚养权和遗产继承的权利。但是,若不区分具体情况而一律否认当事人的相应权利,很有可能与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相悖。因此,本人建议:

(1)若非婚同居的一方在双方同居关系存续的期间对另外以方履行了相应的抚养照顾义务,则其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享有一定的抚养请求权,但是抚养请求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

(2)如果非婚同居的一方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内履行了较多的抚养和照顾的义务,在同居双方的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则有相应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的一方可以作为他的第一顺位人参与财产继承,所得份额应当与其履行的义务相当。

(3)关于非婚同居双方之间的抚养请求权和遗产继承权另有约定的应优先从其约定。

3.父母子女关系。建议我国法律规定:

(1)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子女出生后的一年内原则上双方当事人不得解除同居关系。

(2)子女的抚养费由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并依照其各自的经济实力来确定分担比例。

参考文献

[1]吴国平.非婚同居的概念与性质[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7).第50页

侯军亮,河南林州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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