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休假时间:条例规定职工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本院工龄计算方法:
1、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的规定执行,即连续工作时间和累计工作时间计算,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如果你在原单位下岗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在工龄中应扣出该时间段,然后加上现在单位的工作时间。
2、改制后的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在取得执业资格后,完全能够独立胜任本部门工作时开始计算工作时间。
3、已退休人员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本院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员范围:凡在我院工作的在岗工作人员,都属于带薪年休假人员范围。但是须经人事科统计核实后,制作出全院职工带薪年休假人员名单及天数表并下发到各科室,各科室方可参照此表安排本科室职工的休假时间,并将科室休假人员排序表上交人事科,以备调整。今后职工工作年限每增加一个时间段(即10年为一个时间段),休假天数将随之调整。
四、各科室按院里统计的休假人员和休假天数,以科室为单位有计划安排休假。从2008
年1月开始至12月末止,原则上要求各科室假期全部休完,如有特殊情况确实没有休假的,科室应提前向医院相关部门汇报,经核实后情况属实者,科室可安排假期延至次年上半年,并且在次年上半年必须休完,同时当年假期也要休完。
五、休假方法:本规定要求按医院工作需求来调整休假时间,服从科主任、护士长的安排,由于工作原因不能满足个人要求的,应以医院的工作为主,保证工作不受影响。各科室应弹性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假期能按计划休完。个人休假时间有变动时,需提前与科室领导沟通,确有特殊情况可与本科室其他人员调整,但调整有困难的,还要执行原计划,不允许在安排休假以外的时间随意提出特殊要求(即不允许临时提出休假)。各科室请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休假时间,即按月计算年限。比如说:某职工98年1月参加工作,2008年1月开始休假,那么该职工就应该按满10年整计算工龄,休假天数即为10天。
六、有下列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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