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园内现有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纪念物、石刻、字碑等)及艺术品(书画、匾额、楹联、雕刻等)应重点保护,保持完好无损,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管理条例》《XX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设置保护标志及说明牌、建立相关档案资料。
(二)公园内的重要景观应当专项保护,保持景观空间、规模、要素和历史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公园内建(构)筑物、各类橱窗、指示牌、雕塑、桌凳椅、垃圾箱、卫生间、洗手台池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仿古建(构)筑物漆面无脱落现象,道路、路沿、台阶、汀步和护栏等平整完好,无坑洼、无缺损倒伏现象,出现破损及时维护。公园设施的样式、风格应当与公园景观、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
(四)给排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照明、视频监控、游艺设备、公共厕所、公用健身设施、水闸门等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确保设施完好,使用功能正常,出现损坏应及时修复。
(五)公园应在主入口设置公园简介和游园须知。园内
设置介绍牌、指示牌、导游牌等。公园各类标识、标志牌应制作规范美观,与公园环境相协调,无错别字,无破损残缺。园内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制作规范、位置醒目、完好常新。
(六)在假山、陡坡和水体等危险区域当设置警示标牌,在防火区、禁烟区以及禁止游泳、攀爬、钓鱼等区域要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七)公园在设施维护和绿化施工区域,应在醒目的位置公示施工信息和设置警示标识。
(八)公园内提供的免费健身设施和未成年游乐设施应确保功能完善、安全,并应设立安全温馨提示。
(九)各种园林机具(非道路移动设备)应达到环保要求并建立管理台账。各种园林机具(非道路移动设备)、喷水装置由专人使用和维护管理,使用人应具上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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