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函
尊敬的 :
您好!
贵单位目前在 施工作业。此处铺有我公司燃气管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83号国务院令公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护燃气管道,我方将向贵单位提供此处管道位置图(凭本函到本公司免费领取),由于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我方不保证所提供的管网信息完全准确,请贵单位在施工前实测管道位置和埋深,并在施工中务必做到如下事项: 1.燃气管道上方严禁重型机械作业(如挖掘机、压路机、打桩机等)。
2.燃气管道附近5米范围内严禁机械开挖,请用人工开挖,开挖后回填时不得有大的石块、砖头或其他尖锐杂物,以免损坏管道或其防腐层。 3.运输车辆在燃气管道上行驶时,请在管道正上方铺设钢板。 4.施工中出现管道外露时,请对燃气管道采取打支架或砌管沟保护。
5.不得破坏燃气管道附属设施,燃气水井杠几乎伸出到地面,开挖时须特别注意,不得在阀门井盖上堆土或堆砌其他物品。
6.任何其他管道严禁传入燃气设施井内,并与燃气管道保持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安全间距。 7.燃气管道上开设道口或改作车行道时必须按本公司的道板图施工。
8.与燃气管交叉施工或穿越施工必须有保护燃气管道的方案。必须在作业前探明管位或保证与燃气管道保持3.3米的水平净距和1.3米垂直净距。
发函单位: 签收单位: 发 函 人: 签 收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发时间: 签收时间:
施工联络单
施工单位名称 负责人 施工日期 联系电话 施工人数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燃气设施情况 施工注意事项 大型施工机具操作员电话 公司紧急维修电话 巡线抢维员 监护人联系电话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