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赞同安乐死合法化吗?
1、 安乐死反映的是个体生存权和死亡权的归属。我们总在宣扬生存的权利,但往往避免或忽视死亡权。实际上死亡权与生存权同等重要。***宣扬中提到个体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利益或影响他人,就不需对他人负责,亦不应被他人干预。此外,安乐死的初衷是为了使患者摆脱无法解除的痛苦,同时也是减轻其家属心理的负担,因此应该予以支持。但目前反对安乐死的意见,主要还是集中在担心安乐死适应症被滥用,或者是担心法规上的漏洞被无德医生利用。我认为这些担忧都不应该成为否定安乐死的理由,不能因噎废食。只有通过完善立法,加强监督,才能保证安乐死的规范实施。
2、 一定要有完善的制度和程序。
3、 那些患者自己痛苦而且花费巨大.
4、 活着是一种痛苦,为什么不安静地去?
5、 我认为人应该有有尊严、有理性地选择死亡的权利,禁止安乐死,剥夺了人的这一自然权利,不具有正当性。同时,明知患者不可逆转地濒临死亡并且处于不堪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而禁止其选择结束痛苦,既是对患者肉体的摧残,也是对家属和亲友的折磨,是不人道的。同时,禁止安乐死,对患者进行无谓的治疗,也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当然,我国的社会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道德素质、人道意识水平尚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社会伦理保障;医疗卫生与福利保障体系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可靠的社会保障;医界从业人员的道德状况不足以为实施安乐死提供医疗救治上的技术保障;我国的整体社会法制状况不足以为安乐死的正确与适当适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因而,安乐死合法化应该缓行。
6、 安乐死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我们国家的传统,每个人在作出某一行为时都更多地看重自己给周围人,尤其是亲人带来的影响,为了亲人“孝”的声誉宁可忍受着病痛的折磨,而亲人则从“好死不如赖活着的”想法出发,为患者(在此指符合安乐死要求的人)尽可能多活一段时间付出各种代价。可以看出双方都在为对方而“努力地撑着”。可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不良循环,有些观念该改变了,问问我们人生的意义何在,难道不是为了每个人都能生活得质量更高些么?
7、 人一生下来就有生存权, 这是法律所赋予神圣不可侵犯的. 同样人也有死亡权 , 不是别人能取代的. 一个人他可以自杀.当他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能结束自己的生命时,他去寻找帮助 可法律说: 对不起 我爱莫能助 . 法律就是这样无情, 而安乐死对求死 是种解脱 特别是身患绝症的病人来说. 同样还可以更好的分配卫生资源,现实很多例子是人财两空 ,当能法律要做好立法工作 ,不能让人钻法律的空, 借安乐死杀人 .
8、 同意的理由:1.个人生命属于个人,个人有权处理自己,包括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安乐死体现了这种权利,有权去选择体面的舒适的死亡方式。
9、 2.体现生命神圣,生命质量,生命价值原则。对于不治之症和濒临死亡的患者,生命质量和价值都失去意义,,作为生命的社会存在已经消失,延长痛苦=延长死亡过程
10、 3.安乐死有利于资源合理分配,符合整个人类生存质量提高和利益,符合人类道德进步。
11、 4.医学只能缓解死亡,无法消除死亡,阻止死亡,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如医学延长的仅仅是生物学意义的生命,那这些先进医学技术反而增加了患者痛苦。
12、 反对者认为
13、 1.不人道,是一种伦理道德的扭曲,变相杀人,慈善杀人,有悖于医生天职
14、 2。人有生的权利,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人为的结速他人生命,不能主动促之死亡。
15、 是反自然行为,对人类文明的侵蚀,对人性的肆意践踏。
16、 3。有碍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医学成功是建立在失败基础上的,医学发展会址于一切顽症绝症。
17、 4。导致错过救治机会
18、 5。把杀人的刀交给医生,为借口杀人开方便之门
19、 6。放弃治疗=放弃拯救人的生命,于医生职责相悖。
20、 7。处于疾病折磨中的患者作出的选择未必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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