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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

2020-05-10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

该《条例》重点明确了适用范围、事故等级、事故上报时间、事故上调查、事故处理等内容,因生产安全事故告和调查处理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涉及各级政府及其多个部门职责,针对这种情况,制定该《条例》时,从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二是,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三是,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完善有关程序,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如规定事故发生后每级每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还必须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所负的责任。四是,注意本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

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一是贯彻落实“四不放过”的原则。“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二是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三是加强了对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原则。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惩事故责任和逃匿瞒报、谎报、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实现了立法以及相关立法、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和谐统一。条例注重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条例不仅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作出了基本规定,而且充分考虑了一些特殊行业的特殊情况,考虑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考虑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并且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条例共六章46条,包括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主要规定有:

1、事故等级方面,将事故重新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规定见第三条。2、事故报告方面,明确了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事故,市安监部门在2小时内向苏州市安监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具体规定见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3、事故调查方面,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4、事故处理方面,一是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的期限。二是对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三十二条。三是明确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检查,具体规定见第三十三条。四是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事故处理情况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向社会公布。5、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其中的行政处罚既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比如,对瞒报、谎报事故或者故意对事故现场进行破坏的有关人员可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可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其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班级:安全管理 姓名:刘慧敏 学号:06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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