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HN-TLFD-ZH-011
版本/修订次:1/0
编制/修订部门:财务部
编制:陈松 审核:陈庆华 批准:
发布日期:2009年1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
管理制度汇编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1 范围
1.1本规定描述了公司内部控制,财产清查的职责和管理要求。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工程项目的全部财产和结算中的债权、债务清查。 2 职责
2.1 公司财务部是财产清查归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货币资产、债权、债务清查。
2.2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办公类实物资产清查。
2.3 公司工程部具体负责工程施工设备类及工器具实物资产清查。 2.4 公司各部门配合财务部进行公司各项财产清查工作。 3 管理要求 3.1 范围和周期
3.1.1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重点低值易耗品、其他长期资产、长期借款、其他长期借款和其他长期负债的清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3.1.2 短期借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工程物资(包括设备、备品备件、工器具)、应付税金的清查每月进行一次。
3.1.3 现金、银行存款的清查周期按照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定期清查。
3.1.4 必要时,可以由公司财务部经理提议,总经理批准,可对各种财产进行突击性抽查或全面清查。 3.2 方法
管理制度汇编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在财产清查工作中,可以分别采用实地盘点法、查询法等技术方法。具体清查项目采用何种技术方法,由公司财务部经理决定,采用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3 结果处理
3.3.1 财产清查中查出的问题,按《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处理,财务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公司负责人报告。
3.3.2 公司和各部门负责人对财产清查工作及其结果负有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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