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博士后岗位管理暂行办
法(试行) 建院字〔2010〕49号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促进学科发展,提升学校的科学研究水平和综合实力,根据《安徽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博士后工程实施意见》(教人〔2008〕4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 博士后岗位管理工作实行校、系(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博士后岗位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学校博士后岗位的设置,对申请博士后岗位工作人员的评选和博士后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二条 博士后岗位管理专家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岗位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博士后岗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博士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设立博士后岗位的系(院)成立博士后岗位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思想和科研等日常管理工作。博士后岗位管理工作小组负责人由所在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 博士后岗位的设置
第四条 博士后岗位在我校现有的二级学科设置。博士后岗位设置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设置博士后岗位的学科须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或者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者建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具备较强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目前正承担着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及研究成果在省内外处于前列。
3、具有实力雄厚的专家队伍和合理的人才梯队结构。 4、具有为博士后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能够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 博士后岗位的设置由我校根据博士后岗位设置条件和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经博士后岗位管理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博士后岗位工作人员的招收 第六条 申请我校博士后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品学兼优、作风正派、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3、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
4、能保证聘任期间全时(年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从事博士后岗位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竞聘博士后岗位。
第七条 博士后岗位工作人员的招收,坚持保证质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博士后岗位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发展潜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
第四章 博士后岗位工作人员招聘程序 第八条 学校博士后岗位管理办公室通过有关媒体发布岗位招聘信息,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九条 自招聘方案公布之日起,应聘人填写《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博士后人员应聘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学术水平自我评价、科研成果目录等)。在职人员竞聘博士后岗位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全时从事博士后岗位工作的函件。
第十条 学校博士后岗位管理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者进行初审,学校博士后岗位管理专家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的初审意见择优拟定推荐人选,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推荐人选,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对通过省教育厅评审并在省教育厅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学校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申报表》,报省人社厅核准,并与拟聘人选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工作目标、教学科研任务、聘期、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五章 博士后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岗位为学校特设岗位,聘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1年,但须报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备案。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三条 对提出留校聘用的博士后岗位工作人员,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如其综合素质确实特别优秀,且是学校学科建设急需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学校可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并同时与其签订引进聘用合同和博士后岗位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博士后岗位工作人员在聘期内不得长期出国,根据需要并经学校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博士后岗位工作人员在聘期内,须完成以下工作目标:
1、至少在安徽省教育厅规定的一类期刊上发表1篇或二类期刊上发表2篇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或申请到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每年从事不少于60标时的本科生或研究生教学工作。 3、每年至少做一次学术报告。
第十六条 博士后岗位工作人员聘期满1年,由学校博士后岗位管理专家委员会对受聘人员进行中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任合同。聘期届满,受聘者向学校博士后岗位管理办公室提交履行岗位工作书面报告,学校博士后岗位管
理专家委员会根据聘任合同,对受聘者受聘期间的敬业精神、教学科研能力、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聘期届满并履行聘任合同的博士后人员,由安徽省人事厅、教育厅颁发《博士后证书》,在安徽省内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岗位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具备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对聘任期满,履行聘任合同,完成聘期工作目标的博士后岗位工作人员,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九条 博士后岗位工作人员聘任期满,除有协议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学校将为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并做好其就业推荐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博士后岗位工作人员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除聘任合同。
1、考核不合格。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3、违反学术纪律。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 6、因患病等原因不能履行聘任合同。 7、其他情况。
第六章 博士后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聘任期内的博士后岗位工作人员,纳入我校人事管理范畴,其人事关系、组织关系、职称评审、工资福利待遇、医疗保障等比照我校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各项待遇开支等费用,由学校预算和财政补助构成。
第二十二条 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文件执行,或比照学校事业单位同等人员执行,或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住宿。提供临时住房或每月提供租房补贴800元(随工资发放)。对同时签订引进聘用合同和博士后岗位聘任合同人员,按学校引进博士待遇执行,不再同时享受本条待遇。
第二十四条 科研条件。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必须的实验仪器设备等由相关系(院)安排,必要时为其配备科研助手;聘期内学校提供科研资助经费每人1万元(分年度拨款),主要用于受聘人员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参加学术会议等必须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配偶工作安置。配偶确需安排工作的,学校负责安排临时工作,并按《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关于非事业编制劳动用工聘用与管理的暂行规定》D类用工办法执行。不需安排工作的,经核实后发放夫妻分居补贴每月500元(随工资发放)。
第二十六条 聘任的博士后岗位工作人员,可以凭省人事厅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到当地公
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暂住手续。其子女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岗位工作人员聘期内取得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我校),按学校当年规定科研奖励办法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用博士后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属学校固定资产,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经费在财务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博士后岗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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