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2日 冶金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冶金标准样品主要用于校准测量仪器、评价和验证测试方法,确保冶金产品质量参数在全国范围内测量的一致性。为了加强对冶金标准样品(亦称冶金标准物质或冶金实物标准,下同)的行业管理,保证冶金标准样品的质量,协调供需总量平衡,依据《国家实物标准管理办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单位供应的用于化学成分分析的冶金标准样品的生产、销售和发放。对进口标准样品的管理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冶金标准样品应是由获得冶金工业部标准样品定点生产认可证单位生产,国家标准样品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行业标准样品由冶金工业部发布。
第四条 冶金标准样品的类别分为10米
1、GB/T13304--91标准中规定的非合金钢(不含工具钢);
2、GB/T13304--91标准中规定的低合金钢;
3、GB/T13304--91标准中规定的合金钢(不含工具钢);
4、工具钢(碳素工具钢、合金工具钢、高速工具钢等);
5、高温合金、耐热合金、精密合金;
6、各类铁合金;
7、矿石类(铁矿、锰矿、烧结矿、金矿、氟石、石灰石、白云石等);
8、耐火材料、炉渣、煤、焦炭、焦化、碳素制品等:
9、其它(高纯金属及各种有色金属等)。
10、纯铁、高纯铁、生铁、铸铁、合金铸铁等;
第五条 冶金标准样品分为:
1、国家标准样品;
2、行业标准样品;
3、企业标准样品(亦称企业内控标准样品,下同);
其中企业标准样品只能在企业内部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流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冶金工业部是冶金标准样品的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司是具体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和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标准样品的工作方针、政策,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2、制定冶金标准样品工作规划、计划,下达冶金标准样品的研制、生产计划:
3、组织对冶金标准样品研制、生产单位审查认可,并发放生产认可证书;
4、负责冶金标准样品销售点的推荐工作,受理冶金标准样品销售单位的申请,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审查认可,并发放推荐定点销售认可证书;
5、审查、上报国家冶金标准样品,审批、发布行业冶金标准样品;
6、组织对冶金标准样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7、负责管理冶金标准样品的国际交往和国际合作;
8、受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委托对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冶金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冶金分技术委员会)进行管理;指导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研制、生产和销售单位组织起来的联合会或协会的工作。
第七条 冶金分技术委员会是全国冶金标准样品的技术归口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和冶金工业部有关标准样品的工作方针、政策;
2、根据冶金工业部的要求,提出冶金标准样品工作规划、计划和研制、生产计划的建议草案;
3、协助质量监督司负责已下达的冶金标准样品计划项目的落实,对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向质量监督司报告;
4、参与对冶金标准样品研制、生产、销售单位的审查认可工作;
5、提了冶金标准样品发展规划和体系健全完善的建议;
6、对冶金标准样品在研制、生产过程中技术问题提出建议;
7、受质量监督司的委托负责对研制的冶金标准样品进行鉴定,对复制的冶金标准样品备案提出意见;
8、应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负责保密;
9、质量监督司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研制、生产和销售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组织联合会或协会、信息网等群众性组织,根据国家和冶金工业部有关标准样品的工作方针、政策,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并接受质量监督司的指导,完成质量监督司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冶金厅(局、公司)及取得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生产、销售认可证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得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生产、销售认可证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冶金标准样品的质量。
第三章 确定定点研制、生产、销售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冶金标准样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能满足冶金标准样品的冶炼、锻轧设备和加工车间,车间内备必要的粉碎设备,如:车床、刨床、钻床、铣床、锯床、筛分等设备。
2、有能满足冶金标准样品的定值测试的、经计量认证许可的分析实验室;实验室有较完善的样品制备、分析测试设备,如:分光光度计、天平、电位滴定仪、烘箱、马弗炉、计算机、铂金器皿、必要的玻璃仪器等。
3、要有良好能在有效期间内防止冶金标准样品受潮氧化、保证其性能稳定的库房。
4、有较高的人员素质,有熟悉冶金标准样品冶炼、锻轧、加工、分析测试、数理统计的人员,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应占总人数的40%。
5、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从冶金标准样品的成分设计、冶炼、锻轧、加工、包装、均匀性检验、分析定值、稳定性考查、保存到市场销售等都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6、所生产的冶金标准样品质量应达到组成均匀、定值准确、性能稳定,并能批量生产对外供应。
第十一条 冶金标准样品销售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获得营业执照,并能遵守工商管理部门的各有关规定;
2、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按规章制度办理销售业务,做到工作有序,帐目清楚;
3、所销售的冶金标准样品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代号、编号,不销售未获得冶金工业部标准样品定点生产认可证单位生产的冶金标准样品;
4、要有良好能在有效期间内防止冶金标准样品受潮氧化、保证其性能稳定的库房;
5、对冶金标准样品应按单位、按品种进行分类保管,定期盘查货底,防止冶金标准样品混号;
6、销售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熟悉冶金标准样品的基本知识后上岗;
7、热情为用户服务,及时向研制生产单位返馈用户意见;
8、每年七月底和一月底前分别向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和冶金分技术委员会汇总用户意见和冶金标准样品的销售情况,并对今后的研制生产计划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十二条 生产冶金标准样品的单位按《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研制生产单位审查认可申请书》(附件一)格式,向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提出申请,由质量监督司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组织进行审查,向合格者颁发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生产认可证书。冶金标准样品生产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生产冶金标准样品时,应在有效期满半年前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确定延长有效期或换发生产审查认可证书。没有取得冶金工业部标准样品定点生产认可证书的单位不得生产冶金标准样品。超过定值有效期的标准样品不得向外供应。超过定值有效期而没有变质的标准样品可以重新定值重新编号后向外供应。变质的标准样品应报废销毁。
第十三条 冶金工业产将根据市场和用户需求情况,推荐若干个冶金标准样品销售点。要求推荐的单位,按《冶金标准样品定点销售单位审查认可申请书》(附件二)格式,向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提出申请,由质量监督司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经审查通过后发给冶金标准样品定点销售认可证书。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定点销售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半年前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确定延长有效期或换发生产审查认可证书。
第十四条 各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研制、生产、销售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对自己研制、生产和销售的冶金标准样品承担质量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标准样品按国家标准(文字)计划项目报批下达的程序办理,由冶金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市场和国家需要提出下一年度冶金国家标准样品研制生产计划项目的建议,在每年的七月底前报质量监督司,经审查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以冶金工业部指令性计划项目下达。
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样品的计划,由各定点研制生产单位根据市场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研制生产冶金行业标准的计划项目建议,由质量监督司委托冶金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有关组织汇总后,于每年七月底前报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经协调后以指导性计划项目下达。
第十七条 冶金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已下达的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的落实;各研制生产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已下达的国家标准样品和行业标准样品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每年的一月底前和七月底前,冶金分技术委员会和各定点单位应分别将前半年和前一年研制生产冶金标准样品工作的情况报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和冶金分技术委员会各一份。
第十九条 研制生产单位新研制生产的冶金标准样品必须按下列内容提出完整的研制生产报告或复制生产报告,上报冶金工业产质量监督司,由质量监督司委托冶金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冶金产品分析用标准样品技术条件》进行审查。
报告的主要内容:
1、选择作为冶金标准样品的材料所依据的冶金产品(文字)标准;
2、为研制生产冶金标准样品专门冶炼的材料所参照的冶金产品(文字)标准及冶炼、加工、工艺等;
3、对选用或专门冶炼的材料进行分析检验的数据及结论;
4、包装成最小单元后,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均匀性检验,要列出原始数据,采用的测试方法(化学用冶金标准样品要列出最小称样量)、统计检验方法及结论。均匀性检验抽取的样品数,最小包装单元少于1000个时抽取15-20个,大
3 ┌──
于1000个时,按2× │N 抽取样品;
┘
5、冶金标准样品必须由6-11个单位(采用不同分析方法)参加协作定值,每个参加协作定值单位每种方法报4个独立数据,定值数据不得少于8组数。定值分析结果汇总表,按分析方法、分析单位列出分析数,写明数据处理的具体方法,确定标准值和不确定度(即标准值、标准偏差和测量次数);
6、新研制生产的冶金标准样品要与国内外同类冶金标准样品对比,复制生产的冶金标准样品要与原生产的冶金标准样品对比,以保证标准值的一致性;
7、系列冶金标准样品、光谱用冶金标准样品要做成线性考查;
8、必要的稳定性考查;
9、对定值有效期的说明;
10、编写冶金标准样品证书;
11、使用单位考核或用户意见;
12、研制报告结论。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样品经冶金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质量监督司,经审核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经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号发布后,方可销售。
需要以制造计量器具的形式申报的冶金标准样品(标准物质)须经过质量监督司委托的冶金分技术委员会或有关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后,向质量监督司申报,经审核同意后转报标准物质主管单位审批统一编号和发布后,方可销售。
行业标准样品经冶金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质量监督司审定、发布。经发布后的行业标准样品,研制、生产单位方可按行业标准样品编号的规定编号进入市场销售。复制的行业标准样品,须写出总结报告报质量监督司和冶金分技术委员会备案,冶金分技术委员会在收到报告日起一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生产单位即可按行业标准样品编号的规定自行编号进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 冶金标准样品编号规则,国家标准样品或一级标准物质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编号,行业标准样品的编号为:
YSB× ×× × ××-××
│ │ │ │ │ │
│ │ │ │ │ └生产年代号
│ │ │ │ └顺序号
│ │ │ └分类代号
│ │ └生产单位代号
│ └类别代号,C表示化学分析用
│ S表示仪器分析用
└冶金行业标准样品代号(审查认可标记)
“生产单位代号”由冶金工业部颁发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生产认可证书时给定。
第二十二条 已完成项目计划并批准发布的冶金标准样品可视同为部级科技成果,由冶金工业部科技司委托质量监督司发给研制生产项目计划任务完成的通知书,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冶金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申请科技进步奖。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组织对冶金标准样品和定点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对整改无效的,要求定点销售单位不销售该单位的冶金标准样品,或定点生产单位不向该单位提供冶金标准样品货源;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定点生产、销售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使用冶金标准样品的单位对标准值有异议时,可向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和研制生产单位提出质疑报告,由质量监督司组织或通知研制生产单位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如确认标准值错误时,研制生产单位应负责赔偿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和核查所需的费用,或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有关冶金标准样品的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研制生产单位审查认可申请书
(格式)
单位名称(全称);(盖章)
单位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一九九 年 月 日
说明
1、按申请书表格要求详细填写。
2、字迹要清晰、工整。
3、填写时数据要准确,一律用法定计量单位。
4、内容不受表格栏目篇幅限制,可以自行扩充。
5、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表一:定点单位的基本情况;
(2)表二:生产、测试标样的设备、仪器一览表;
(3)表三:标样生产、测试工作人员表;
(4)表四:本单位已生产标样统计表;
(5)表五:本单位一九九三年生产标样计划;
(6)表六:参与标样定值及协作的单位名单;
(7)表七:标样定值所用分析测试方法;
(8)表八:本单位为研制、生产标样而制定的管理办法一览表;
(9)附1:选1-3个标样各家定值数据的复印件;
附2:使用单位意见的复印件(2家以上);
附3:单位营业执照、单位取得的计量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申请书包括附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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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样品室管理办法
为合理存放,利于管理和使用标准样品,保证标准样品的安全,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可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标准样品室由标准样品管理员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标准样品室。未经管理员的同意,其他人不得将样品带入或带出样
品室;
二、必须保证标准样品室的整洁,确保在最有效的时间内能查找到所需样品;
三、标准样品的使用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对测试结果进行溯源;
四、对标准样品室发生的一切异常必须及时记录并须及时向领导汇报;
五、新到标准样品时,按到货单认真验货,认真检验样品的完好性,及时入库、入帐;
六、定期检查样品室,对过期的标准样品进行及时清理,报批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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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试剂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现代分析中心所用化学试剂的安全,利于管理和使用,特指定本规定。
一、所有化学试剂应分类存放在化学试剂贮存室内,以便取用方便;
二、试剂贮存室内应阴凉避光,防止太阳光直射,避免因室温偏高造成试剂挥发、变质、失效等, 同时应防尘、应腐蚀;
三、在各试剂贮存柜的明显位置应贴好所存贮试剂的名称、数量等有关信息;
四、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化学物品,严禁在同一柜内存放;
五、化学试剂贮存室内严禁明火,消防灭火器材完备;
六、有毒化学品及危险品应单独存放,剧毒试剂应在校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双人双锁专柜管理,设专帐保管;
七、取用有毒化学品应先报请分析中心负责人批准,两人同时领取,并做好取用记录;
八、配制好的各种化学试剂均应封口,贴好标签,合理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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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院现代分析中心各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使实验室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一、现代分析中心各实验室是进行样品分析、检测工作的科研重地,必须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安静;
二、禁止将与分析、检测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随地吐痰、抽烟、吃东西;
三、与分析、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
四、进入实验室必须换鞋、穿工作服;
五、凡进入实验室使用仪器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不得违章作业;
六、仪器管理人员在下班或节假日期间,必须关好门窗,定期检查电源、火源、水源、气源等情况,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七、仪器管理人员须妥善保管仪器设备的零部件,常用工具要定点存放,说明书、操作手册和原始记录本等要专柜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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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测试样品管理制度
为保证分析、测试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溯源性,便于抽查、复查,满足监督管理的要求、分清质量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据标准
本管理制度在安全采样方面依据GB3727-1999《工业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标准,在具体采样方面依据GB6678-86《化工产品采样
总则》、GB6679-86《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6680-86《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6681-86《气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和
GB3723-1999《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等标准。
二、采样管理
1、采样人员要认真研究分析测试样品采取标准,并严格按相关标准的规定实施取样操作,保证所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
2、采样前,根据物料的性质准备取样工具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尤其对于有毒或危险品的采取,必须预先充分了解样品的理化性
质,操作时必须进行自我防护,保证人身安全;
3、取样完毕后,做好取样记录,贴好样品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名称、来源、
性状、采样部位、采样日期和时间、采样人等;
4、所采取的样品应立即进行分析或封存,以防氧化变质和污染。
三、留样管理
1、完成分析测试工作后必须留存样品,并有详实交接记录。样品的留存由专人负责,在有效保存期内要根据保留样品的特性分类、分品
种妥善保存;
2、保留样品的容器(包括样品袋)要清洁,必要时密封以防变质,留存的样品要做好标识;
3、样品超过保存期限后,按“三废”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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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管理及测试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钻研业务,熟悉分管的仪器及配套设备的结构、性能,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二、严格按照标准或检验技术规范进行各项测试工作,确保测试数据准确、可靠;
三、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熟悉不同样品的国际、国内标准测试方法,跟踪相关标
准方法的研究进展及所管理仪器的发展状况,随时解
决测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四、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精心维护仪器、设备,以免因维护不当而损坏,或因保护不力而遗失,切实维护、保障仪
器、设备,使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五、认真填写原始测试记录,合理处理测试数据,并及时上报分析结果,对自己所做的测试工作质量负责;
六、建立自己所分管仪器的详实档案,每季度统计上报一次其运行情况,并严格遵守档案保存及使用制度;
七、严格遵守样品测试保密制度;
八、设法提高设备利用率、完好率和使用效益;
九、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及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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