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的有关规定

2024-02-18 来源:好走旅游网
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的有关规定

人[2001]8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正常秩序,保护教职工请销假的正当权益,严

格纪律,规范管理,完善考勤,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现行劳动人事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请销假制度

1、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含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必须事先填报《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申请表》(见附件一)或《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探亲审批表》(见附件二)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无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2、审批权限。处级干部请假报请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科级干部请假2周以上,经单位(处级,下同)领导审核后,报请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其他教职工请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教职工请病假一个月以上(含双休日和节假日,下同)或请事假两周以上,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请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并转人事处备案。其他请假,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应的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3、销假手续。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岗工作,并办理销假手续。确需续假,应及时办理手续。超过规定假期且未履行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二、若干假期的规定

1、病、事假。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或经批准转诊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建议书或病休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对特殊情况下的病假,应及时补办病休证明及病假手续。教职工因特殊病需长期休假,应持专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报经校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可后享受长期休假待遇。教职工因私需要休假的须请事假,全年累计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如教职工配偶身患重病(如癌症等)需要外出陪医(或陪护)等,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可适当延长事假。

2、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给予1至3天的婚假,对晚婚的初婚者,可延长婚假20天,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3、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对于外地直系亲属死亡的,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的路程假。

4、产假。女教职工生育期间可连续休假90天,晚育的初产者,可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再延长假期30天,属剖腹产的,可再延长假期15天。夫妻不居住在同一城市的,给予男方20天照顾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适当给予产假15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给予42天产假。女教职工请休产假应出具医院产假休息建议书,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5、探亲假。(1)享受范围。凡在我校工作的在职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同一城市且难以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见习期人员、学徒工、实习生、临时工等不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待遇。(2)探亲期限。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上述探亲假原则上应在寒暑假中进行(寒、暑假不另行补休),若假期较短,可补足探亲假天数。确因工作需要,寒暑假期间不能进行的,可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另行安排或下一年度合并使用,但仅享受一次探亲假路费报销待遇。上述假期路程占用天数除外。(3)公派留学3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1年,其国内配偶如系我校在职教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休探亲假,经人事处、学校外事部门审批后出国探亲,期限一般为1至3个月,3个月内工资全额发放,逾期停发全部工资。(4)探亲往返路费的报销。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由学校承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超过本人职务(岗位)工资30%以上部分由学校承担。(5)审批程序。申请探亲须在探亲前到校人事处领取《教职工探亲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人事处审批。职工应在探亲假结束前将《教职工探亲申请表》交被探亲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签署证明意见,并在返校后的10日内携带有关票据及《教职工探亲审批表》到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坚持先申请、再审批、后探亲的工作程序。未经审批,不予补办探亲手续,不予支付探亲路费。

6、工伤假。因工负伤,应及时填写公伤情况报告表,经基层工会同意后,报校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人事处根据伤情和医疗机构建议书给予适当休息时间。

7、其他假日及少数民族节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职工休假期间的待遇

1、病、事假。在批准的病、事假期间内,固定工资部分及相关福利待遇,按照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津贴工资部分,按照《岗位津贴实施办法》(华冶[2000]10号)的规定核发。

2、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日在规定期限内,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经批准超过规定假期的部分,比照事假处理。未经批准超过规定假期的部分,按照旷工处理。

3、产假、工伤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经批准延期的,按照批准的延长的假期性质处理;未明确性质的,比照病假处理;未经批准超期的,按照旷工处理。

4、其他法定假日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勤管理

1、严格审批,责任到人。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广大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本规定办理请销假的申请、审批手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勒工作的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考勤工作,并将名单报人事处备案。各科室(系、实验中心)相应明确考勤负责人。

2、规范考勤管理。具体经办人应认真按天记载教职工的出勤情况,鉴于教师的岗位工作特点,对于由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要严格考勤。认真登记《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考勤表》(见附件三),准确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缺勤统计表》(见附件四)。《考勤表》及《缺勤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后(附相关备案材料),于每月26日(遇节假日提前)报人事处。各单位考勤原始资料应妥为保管,以备检查。

3、强化考勤责任。各单位要如实填报本单位教职工的出勤(缺勤)情况,对于有瞒

报、不报、漏报、逾期不报缺勤或越权审批假期现象的单位,一经查出,扣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下月的责任津贴,其中给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另行追究行政责任。对于教职工有违反本规定现象的,按照本规定和《关于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的暂行规定》(院办字[1997]54号)进行处理。其中,对于连续旷工达1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达30天以上者,按规定作自动离职处理。

4、人事处指派专人负责全校教职工教出勤(缺勤)情况的汇总、检查工作,并负责探亲假等审批登记工作。

五、本规定有关事项如上级政策另有变动,则另行调整。未尽事项,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