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美国的教育法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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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卷第7期 宜春学院学报 V01.34.No.7 2012年7月 Journal of Yichun College July.2012 试论美国的教育法 王思杰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摘要:美国丰富完善的教育法建立起了强大而高效的教育体系,为美国的强盛奠定了基 石。“二战”以后,美国联邦政府以更为积极的姿态介入教育的管理,一批成文的教育基本法律 包括《国防教育法》、《初等与中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相继出台实施。同时,诸多教 育特别法补充与充实了美国教育体制。美国成熟的教育法可以为中国提供借鉴,包括教育立法的 更加重视,多元教育体制的培养,教育公平在更大范围内的实现等。 关键词:美国教育法;联邦政府;教育公平;借鉴 中图分类号:G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380X(2012)07—0109—06 On the educational law in America WANG Si—ji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Polti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an) Abstract:A strong and effective educational system has been built by a good educational law in America,which has been a important basis of the s ̄ength of U.S.After the W0dd War II,the federla government of U.S.has played a more posiitve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education and a lot of educational law issued,which include Nation— la Defense Education Act,ESEA,HEA etc.At the salue time,many specila educational Acts complemented the educational system of America.We could learn many from the American education system,such as a special em- phasis of education legislation,a improvement of a mulitvariate education system,and the higher achievement of hte fair in edueation. Key words:educational law in America;federal government;fair in education;reference 一、前言 就了国力的强盛。 虽然美国立国时间并不是很长,但其教育法律 众所周知,美国拥有目前世界上最为先进的 却制定地很早。因为联邦体制的原因,美国州立法 科学技术和最为雄厚的高端人才储备。这一强大 一度成为教育法的主体,而进入2O世纪后,特别 的智识优势成为美国维持其国际主导地位的重要 是1958年《国防教育法》颁布以后,联邦教育法 基石。其实,美国之所以能够成就现在这种强大 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出来。另一方面,因为英美法系 的科技力量,是与其完备发达的教育制度紧密相 的传统,教育判例一度是美国教育法的主要组成部 关的;而这种历经百年积累完善起来的教育制度, 分,但进入2O世纪后,成文的教育法日渐崛起, 又是由诸多完善而常新的法律制度规定和保障的。 成为今天美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总之,美国教育 因此,可以这样说,美国拥有世界上最为先进的 法可谓历史悠久,独具风格,自身具备极强的自我 教育法律制度。正所谓“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调整能力,能够不断适应社会和时代发展的需要, 完善的法律保障了教育的先进,而先进的教育成 保障美国教育向着开明、健康的方向发展,这也最 收稿日期:2012—07—03 作者简介:王思杰(1987一),男,江苏连云港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外国法律史研究。 基金项目: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项目编号:11&ZD081)阶段性成果。 ・109・ 第7期 宜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第34卷 终促成了美国在科技和综合国力上的强大。 二、美国教育法的发展概况 (一)美国教育法的发展历程 美国自建国之初就很重视教育问题,并且在 1789年《宪法》中就对国家的教育职责作了规定。 依据《宪法》,教育事务应由州与地方负责。因 此,在二战之前,美国的教育法律制度主要是州立 法的范围,每州在细节上各有不同,但总体上来 说,都是相近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强 调基督教和《圣经》在美国教育中的重要性。虽 然《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政教分离的原则, 但是这一原则“按当时的理解只是针对国家而言 的,在州一级宗教在学校中仍然享有特殊的地位, 教会学校接受来自公共土地捐助、经费补助和其他 财政援助”…。宗教的领导力量成为2O世纪之前 美国教育最为普遍的特征。这种情况直到“一战” 以后才有了根本性的变化。 如前所述,20世纪之前,美国州的教育法居 主导地位,而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联邦与州的教育 判例。这些判例虽然散乱,却建立了美国教育法诸 多的基本准则,教育判例法的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 了今天。例如,1819年的“达特茅斯案”导致美国 公、私立高等院校的分离,确保了私立院校的自治 权,促进了院校间的竞争及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多 样化发展【2J。1925年“皮尔斯诉姐妹社案”进一步 强化了美国私立宗教教育的历史传统,促进了美国 公立和私立双重教育系统的形成 J。1952年的“阿 德勒案”有力地维护了学校的学术自由,特别关切 了学校教师的言论自由权。1954年著名的“布朗 案”则宣告了美国一切种族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该案例还最终引发了美国合法的种族隔离制度的瓦 解,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因此可以这样说,美国 的教育判例是美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它奠定了美 国教育法的基本伦理和主导的价值取向。 进入2O世纪后,虽然教育判例依然发挥着其 重要的作用,但教育法的成文化运动也在悄然兴 起。成文化的肇端就是教育判例的汇编。1933年, 爱德华兹出版了《法院与公立学校》这本书,该 书成为美国研究教育判例法最早的著作之一。而罗 伯特・R・汉密尔顿等著的《法律与公共教育》也 是研究教育判例的重要著作,瓦伦特・w.D的 《学校法》一书则列举了“二战”以来24oo余项 教育判例-4 J(脚)。另一方面,随着联邦政府越来越 积极地介入国家的教育制度中,联邦的成文教育法 ・110・ 出现并逐渐增多起来。1917年,美国国会批准 《斯密斯——休斯法》,该法促进了“一战”后美 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大发展,有效地缓解了美国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中等技术人才和熟练工人长 期不足的矛盾,有力地促进了“一战”后美国经 济的腾飞 。“二战”后,联邦政府全面介入国家 的教育事业,教育法的成文化进人了一个全新的阶 段。“二战”后直至2O世纪70年代中期,颁布了 一些极为重要的教育基本法律,它们包括:1958 年《国防教育法》(National Defense Education Act of1958,NDEA),1965年《初等与中等教育法》 (ESEA)和《高等教育法》(HEA),1968年《双 语教学法》,1975年《障碍者教育法》(IDEA),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等。这些成文法律成为美 国教育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成功地构架起新时期美 国教育的制度和其法律保障。 (二)美国教育法与联邦政府 如前所述,美国教育法律从建国后长期以来都 是由州立法充当的,联邦很少介人,最多就是以联 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进行矫正。这种情况一直到 “一战”前后才有所改变。如前文提到,1917年, 美国国会批准并实施了《斯密斯——休斯法》,该 法有力地促进了美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为 美国培养出一大批产业精英奠定了基础。但同时, 该法也是美国联邦政府力图介人国家教育管理的早 期努力。正如学者总结的那样,“美国联邦政府为 了自身对各州在发展教育过程中的影响力,在 《斯密斯——休斯法》中增加了各州定期向联邦政 府汇报该州利用联邦政府拨款发展职业教育情况的 义务,联邦政府有权对各州利用联邦政府拨款发展 职业技术教育的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各州根据联 邦政府的法令自主办学。《斯密斯——休斯法》的 颁布实施,为美国政府利用立法干预各州的教育提 供了一个非常成功的范例,进一步完善了美国的教 育管理体制,加大了联邦政府对各州发展教育的影 响力” 。 . 如果说《斯密斯——休斯法》是联邦政府扩 大自身在国家教育上的影响力的初步尝试的话,那 么联邦政府对教育的全面介入则出现在“二战” 之后。1958年,艾森豪威尔总统签署了被美国教 育界誉为“美国教育史上划时代的文献”的《国 防教育法》。如果说在此之前,联邦政府对教育的 控制还在后台发挥作用,那么现在可以认为它已走 到前台,而且这种控制是基于对宪法条款新的诠 释,使联邦对全美高等教育发展的支持有了更加有 第7期 王思杰:试论美国的教育法 第34卷 力的法律依据来保障 】 。此后,联邦政府在 构建起了联邦政府设计下的美国主要教育制度。此 教育设计和监管问题上当仁不让,逐渐夺取了本属 于州的大量教育权力,并最终确立了自己对国家教 育的角色定位。 般认为,联邦政府在美国教育中的角色经历 一外,美国还有一系列的特别教育法,对职业教育、 残疾者教育、双语教学等做出了规定。 (一)基本法律 1.1958年《国防教育法》。从某种意义上说, 1958年《国防教育法》是“冷战”的产物,是美 国基于国家安全战略的重新思考而做出的重要决 策。1957年10月,苏联成功发射了世界上第一颗 人造地球卫星“斯普特尼克”一号;11月,又成 了三次变化。第一次,就是由“二战”前的所谓 “局外人”转变为“资源提供者”。《国防教育法》 和1965年颁布的两项教育基本法——《初等与中 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体现了这一转变。 特别是《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开启了联邦政府扶 助国家教育发展的新纪元。这部法律旨在加强学院 和大学的教育条件,为中学后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 生提供财政资助r 。20世纪8O至90年代,联邦 政府的教育角色再次发生了变化,由“资源提供 者”转变为“标准倡导者”。1988年新的《初等 与中等教育法》的重新授权,要求学区重新评估 “Title I”项目的有效性,用标准化考试成绩来评 估学校,并为表现不佳的学校提供新的促进计划。 1994年再次修改的《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把平衡 基础教育中占7%份额的联邦教育投资变成了引发 全国“基于标准”的教育改革 ](嘲)。简单地说, 这一时期联邦政府扮演的所谓“标准倡导者”角 色仍然以提供资金为基本手段,但联邦控制方式发 生了变化。这一时期,在提供资金的同时,联邦政 府通过增加州和地方执行联邦教育政策的机构和能 力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了对教育的控制 】。进入 新世纪,联邦政府在教育上的角色定位再次发生改 变,由“标准倡导者”转变为“问责要求者”。最 能体现这一变化的就是2008年新的《高等教育 法》。在该法中,联邦政府采取各种方法来督促和 监督参与联邦资助项目的高校履行该法要求的情 况。惩罚措施就是彰显联邦政府“问责”的举措。 为了更加能够体现联邦政府在国家教育中的“问 责要求者”地位,2008年的《高等教育法》重新 授权,不仅规定教育部每年公布学费最高前5%的 大学名单,此外还可对大学点名羞辱(named and shamed)[1oj,措施之激烈,可谓前无古人。 总之,虽然联邦政府在教育监管上的角色定位 有所调整,但一直没有变的是,联邦政府通过制定 法管理教育力度和决心在不断地增大。联邦政府在 美国教育保障制度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和突出。 三、美国教育的具体法律 美国教育的基本法律是《国防教育法》、《初 等与中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这三部法律 功发射了“斯普特尼克”二号。l2月,美国发射 的一颗小卫星却没有成功。这件事极大地刺激了美 国人的民族自尊心。时任美国参议员的林登・约翰 逊称这是“第二次珍珠港事件”,“美国朝野为之 震惊,纷纷指责美国学校教育水平落后,指责学校 教育是美国整个防御战略中最薄弱的环节”¨lJ(丹 。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国会通过,艾森豪威尔总统签 署了这部《国防教育法》。 《国防教育法》共10条52款,基本上都与国 家安全相关。该法第l条第1款详细阐明:“本法 的目的是加强国防,鼓励和支持教育计划的扩展与 改进,以满足国防的重大需要。”其核心内容有: 强调应用研究,也强调基础研究。为了加强国防, 将外语数学、自然科学和技术教育并列为核心教学 内容。其次,增拨大量教育经费,作为对各级学校 的财政援助。法令要求联邦政府以各种形式对各级 学校提供实际援助,以保证受培训人力的质量和数 量达到国防需要。第三,强化对有突出能力学生的 “天才教育”,增大对其的奖学金扶助。第四,强 化师范教育,提高教师水平[1引。总之,《国防教育 法》明确了国防和教育的关系。将教育的发展视 作关系国家安危乃至生死存亡的一个关键性因素。 同时,也借此法律,大大提高了联邦政府对教育的 监管力度和介入幅度,为美国教育的发展开启了新 的纪元。 2.1965年《初等与中等教育法》。1965年, 另一部重要的联邦教育法律《初等与中等教育法》 颁布。这部法律是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 蓬勃开展这一历史背景下出台的,体现了美国政府 解决贫困和种族问题以及“向贫穷状况无条件宣 战”之决心,开启了联邦政府扶助教育发展的新 纪元。它旨在提高全国学校中贫困学生的受教育机 会和促进美国教育机会均等。该法共五个部分。第 一部分规定了为贫困家庭儿童提供补偿教育服务和 为贫困学区补充经费;第二部分规定了为贫困学区 提供教育补助,以便帮助学校购买图书资源;第三 ・1】】・ 第7期 宜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第34卷 部分授权联邦政府在各地设立辅助教育中心,并提 供示范性方案为教育处境不利的儿童提供服务;第 地推动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取得了辉煌的 业绩。 (二)特定法律 —四部分对教育研究和培训与合作研究做了规定;第 五部分授权联邦政府实施5年方案来帮助和加强各 州教育厅行政人员的领导能力[9】。 —1965年之后,国会又对《初等与中等教育法》 做了8次之多的修订。举措包括逐步扩大联邦教育 政府为发展各州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供年度资金 资助的范围,增加资助金额等等。最新一次对该法 援助,以满足那些准备投身于商业或技工工作或已 的确认是2001年颁布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 经投身于商业或技工工作的、年龄超过l4岁的学 1.《斯密斯——休斯法》。1917年的《斯密斯 休斯法》为美国职业技术教育的普及和发展 奠定了极为重要的基石。该法规定,国会授权联邦 (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of 2001)。该法在之前 《初等与中等教育法》的基础上,又做出了多项改 革措施,包括要求州政府制定教育计划;要求政府 向公众报告教育标准与测试成绩,增强公众对学校 绩效的了解程度;为家长提供多种方式应对不能达 到设定教育标准的学校等等【】引。 《初等与中等教育法》颁布至今已历四十余 年,而其宗旨始终未变,即致力于解决美国基础教 育的公平问题。毫无疑问,该法为美国教育公平问 题的解决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3.1965年《高等教育法》。1965年,约翰逊总 统在一次公开演讲中说到:“经济学家告诉我们,美 国近半个世纪来,四分之一到一半的经济增长是靠 教育进步推动的”[】 】(㈣。在这一时期,教育特别是 培养高端人才的高等教育的重要性已经在全美得到 充分的认识和肯定。而这一认识在当时美苏争霸的 时代背景下显得尤为意义重大。就在这一年,美国 《高等教育法》顺利颁布。该法旨在“加强学院和 大学的教育条件,为中学后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生 提供财政资助” 。它首次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要向 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提供长期而全面的资助,并且 要求每个州为高等教育建立一个协调性机构。 与《初等与中等教育法》类似, 《高等教育 法》自1965颁布后,也经历了八次重要的修订、 补充和扩展。这些变化总体来说,可以体现出20 世纪80、90年代后,美国高等教育越来越注重法 律对院校和州政府的监督,以及联邦政府的责任进 一步的扩充和增强。《高等教育法》颁布近4O年 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它主要表现在教育规模和 教育投资规模迅速扩大;逐渐建立起了完善而有力 的大学生资助体系,包括需求分析(Needs Analy— sis)系统的建立以及多级担保体系的形成;种族、 民族、性别以及地域的教育公平问题逐渐得到改 善,激发了青年一代投身科学研究的积极性u 。 虽然《高等教育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 毫无疑问的是,《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与修订极大 ・1 12. 习者的要求;联邦政府为各州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 育提供年度拨款,帮助各州培训农业、工业、商 业、家政等科目的教师,联邦政府为各州提供的支 持发展中等技术教育的资金应用于为各州培训职业 技术教育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及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活 动;美国国会授权联邦政府成立联邦职业技术教育 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各州运用联邦资助金发展本 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情况等。 在颁布施行之后,《斯密斯——休斯法》极大 地促进了美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完善了美 国的教育体系,为“一战”后美国经济的快速发 展提供了重要的人才保障。因此,这部法律得到了 极高的评价,被称为“美国教育政策中一个振奋 人心的篇章” J。 2.《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和《障碍者教育 法》。1975年,美国颁布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 法》。到了1990年,又颁布《障碍者教育法》,对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进行了扩充和修正。这两 部针对社会特殊群体教育问题的法律确定了保障残 疾儿童及其家长权益的多项基本原则,如零拒绝 (zero reject)、无歧视性评估(nondiscriminatory e— valuation)、个别化教育(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家长参与(parental participation)等,确保任何一 名特殊学生不被排除在教育之外,为每个接受特殊 教育服务的学生制定个别化的教育计划(IEP)¨ 。 这两部法律坚持人本主义的立法范式,见证和 推动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同时也推动了美国整 体教育环境的改善,获得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好评。 3.《双语教育法》。1968年,美国颁布《双语 教育法》,旨在解决众多英语能力有限学生的语言 学习和学业成绩不佳等问题。该法的出台源于盛行 西班牙语的德克萨斯州的民主党籍议员亚伯拉夫 1965年提出的一项教育议案,亚伯拉夫在议案中 指出,“双语教育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儿童的英语读 写问题”[1’】。此后,《双语教育法》即致力于解决 美国以非英语为母语的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困难与 第7期 王思杰:试论美国的教育法 第34卷 教育公平问题。虽然最初的《双语教育法》有诸 多的不足,但经过1974年、1978年、1984年1988 年及1994年的历次修改,美国国会对《双语教育 法》的政策目标、经费拨款方式和教师专业发展 等方面进行了大量修订,最终使之臻于完善。修订 后的《双语教育法》促进、界定、扩大了美国的 双语教育,为英语能力有限学生提供了较为优质的 教育和教育平等的途径。更为重要的是,联邦政府 承担起资助地方教育机构,为英语能力有限学生提 供教育计划的责任 引。 《双语教育法》的颁布和实行具有重大的历史 意义。正如约翰逊总统所总结的那样:“该法案授 权联邦政府致力于为英语不是母语的儿童提供一个 特殊的双语教育计划,数以万计的西班牙裔后代、 年轻的印第安人,以及其他族裔的儿童将能够在学 校得到一个更好的开端。这部新法律意味着我们正 在给予每一个美国儿童展现其最大潜能的机会—— 去施展其天赋、实现其梦想,我们已经进行了一场 开发每一个儿童的最大潜能的运动——不管其宗 族、宗教或者其父亲的收人如何”[ 】(嘲 一啪 。 四、美国教育法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毫无疑问,美国的教育法在美国历史发展过程 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1958年之后, 美国教育法无疑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成就。它成功地 构建起一整套统一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管理机制;成 功地界定了联邦政府在国家教育中的角色以及联邦 政府与州的角色分工;成功地建立起完整、实用而 又具有灵活适应性和充分保障性的教育体系,从而 为美国不断培养出大批的优秀人才,为美国的繁荣 和强大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 美国教育法的成功同样可以为中国教育提供若 干借鉴,如果不带偏见地看,这些借鉴对于当下的 中国教育改革是十分重要且具有启发意义的。 首先,美国建立起了繁复而完备的教育法律系 统,通过法律对各种细节性的教育问题做了规定和 指导,依法治教成为美国教育的重要特征。但中国 在这一方面显然做得还不够,仅仅《义务教育 法》、《教师法》以及若干实行法规远远不能满足 中国教育的实际需要。法律的缺失导致教育灰色地 带的产生,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消极的影 响。因此,丰富和扩展教育立法应该是中国教育改 革的重中之重。 其次,美国多元的教育体制也值得中国借鉴。 美国以“达特茅斯案”和“皮尔斯诉姐妹社案” 确保了私立学校的权利和待遇,此后美国私立学校 快速发展,成为可与公立教育比肩的强大教育部 门。正是这些私立教育大大填补了公立教育的不 足,为美国教育有序竞争环境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眼下,中国的私立教育备受歧视,困难重重,怎样 在法律上确认它,在实践中保障培养它,美国的经 验可供借鉴。 第三,美国教育法始终致力于教育公平的实 现,无论是《初等与中等教育法》、《双语教学法》 还是《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障碍者教育法》 都能够体现出美国政府对于教育公平问题的强烈关 注。美国试图建立起不同民族、种族、地域、性别 之间相对公平的教育体制,打破任何意义上的教育 垄断和教育歧视,实现国民的公平共同发展。虽然 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但是对于教育不公 尚普遍存在,教育歧视司空见惯的中国来说,我们 更应当以谦虚的态度学习借鉴美国教育法中的相关 政策措施与努力。 第四,美国联邦政府在国家教育中的角色值得 我们学习。“二战”后,联邦政府在国民教育体系 中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其以自身的财权为倚靠,对 州和地方教育实施状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问责。 相比较中国将很多全国性的教育问题交付地方政府 甚至民间解决的状况,美国联邦政府的责任心和执 行力的确深值我们思考和借鉴。中央政府如何更具 建设性地管理国家的整体教育,如何将教育经费合 理规划,好钢用在刀刃上,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 实问题。 此外,美国教育法中庞大的国家资助系统,以 及对职业教育的特别重视等方面也值得中国有关方 面认真学习和借鉴。美国的教育法很好地证明了教 育可以兴邦这一道理,同时也证明了法律是勘正教 育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百年树人,教育至重, 我们确应当以法律的手段,为建设一个更加公平, 更加高效的教育体制而不断探索,持续努力。 参考文献: [1]姚运标、唐磊.美国教科书中的宗教与科学之争—— 以斯科普斯案和<国防教育法>为例[J].合肥师范学 院学报,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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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95页) 本章“而不与焉”一直是学界的争论点,此 有人在,除非内乱或外侵,否则古代君位一直父子 处“与”大体有四种解释,一是赞许。意思是舜、 禹难道不值得赞许吗?二是同举,拔取、夺取。意 思是舜、禹得到天下,不是靠夺取而来的。三是参 与政事。意思是舜、禹得到天下,重视选贤任能, 发挥大臣们的作用,自己并不亲自干预具体的政 事。四是同预。参与,含有私自占有和享受的意 思。意思是尧把天下禅让给舜,舜后来又禅让给 禹,他们不是孜孜以求王位,不以得到王位为乐; 虽然得了天下,却好像同自己不相关一样,不以国 君的地位去谋取个人的私利、贪图个人的享受。一 相传。三说参与政事,说舜、禹不亲自干预政事, 这与孔子极力反对的当时所谓“陪臣执国命”没 有区别。不可信。四说同预,但解释说因不谋个人 私利、贪图个人享受而赞誉。对我国古代国君而 言,天下都是自己的,谈何私利?也站不住脚。但 是,对国君而言,以得天下而“乐”者几乎皆是, 这也是人之常情,得天下者常情。如果不以得天下 而得意、而狂妄,实属罕见,此真可谓“巍巍 乎”! 参考文献: 说赞许显然不成立,以此而论,所有国君都得赞 许,因为他们都“有天下”,假如此,失去言语的 意义。二说同举,也不成立。天下相传而为君者大 (上接第l13页) [5]续润华.(美国斯密斯——休斯法)及其对我国职业教 育的启示[J].教育与职业,2008,(14). [6]姚云.美国高等教育法治研究【M].太原:山西教育出 版社,2004. [1]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 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12. [2]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12. 江西社会科学,2011,(1). [13]薛二勇、方展画.美国教育公平发展中的补偿性政 策——以<初等与中等教育法>颁布四十余年的政策 实践为例【M].教育发展研究,2007,(IOA). [14]Gladieux,Lawrence R&Wolanin,Thomas R Congressnd athe CoHeges:The National Politics of Higher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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