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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我们应该知道些什么

2021-02-17 来源:好走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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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我们应该知道些什么

作者:北北

来源:《女性天地》2017年第04期

婚姻生活遭遇出轨、家暴,曾经以为这样的婚姻够不幸了,然而有的人结婚后竟还无缘无故背负债务,就算离婚,倾家荡产也要还钱! 我们先来看看两则新闻:

(一)2012年2月15日,董女士和王某结婚。在婚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王某向叶某疯狂借贷112万元。其中,最早一笔20万发生于同年3月14日。据董女士讲述,结婚两个多月后丈夫王某即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首次离婚未获得支持,直到2014年2月20日,再次起诉后才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董女士和王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存在了两年,但共同生活的时间可能也就两个月。

而王某向朱某举债时间为2012年2月19日,即婚后第四天。因为这段婚姻,董女士付出了惨重代价。在此后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左右,这些借贷基本在婚后两个月内发生。婚前由父母出资,登记于董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的住宅已被强制执行拍卖,因资不抵债,她也成了“老赖”。

(二)李女士是一位媒体人,供职于某媒体。早在离婚起诉时,李女士就已锁定前夫婚内出轨和家庭暴力等证据,但是,在离婚之后却不得不面对本金高达280万的夫妻连带之债,而李女士前夫举债时间发生于两人起诉离婚的次日。因受债务之累,李女士唯一一套住房也被查封。

说到这两位女士的遭遇,就不得不说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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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之间的收入共同享受,债务也共同承担。如果婚内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签借条,自己纵然不知情,也会因为是夫妻关系而要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有三种例外情况:

1.你能证明债主和你的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你们夫妻实行AA制,且债主知道。 3.你能证明配偶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除此以外,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 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于2004年实施,原是为了防止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打击夫妻利用离婚避债现象。当然,你只要证明自己与债务无关,这个债务没有用到夫妻共同生活就可以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很多人找不到证据,尤其是女性受害者。近几年,受害者越来越多,很多人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而莫名其妙欠下重债,这种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议论。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规定: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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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新出台的补充规定看似填补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漏洞,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依然难以避免一方的恶意欠债— 难以证明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

难以证明对方是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产生债务。

与其结婚之后小心翼翼的防备自己的枕边人,没日没夜的担心自己可能被迫承担巨额的债务,还不如在婚前多多细心观察,尽可能的选择无重大缺陷的配偶,比如— 1.无不良嗜好,比如赌博、吸毒等。 2.无重大前科,比如金融诈骗、借钱不还等。 当然,生活中也有成功避免被负债的例子:

2001年,王家宏与张英登记结婚。婚后,由于王家宏在创业方面比较激进,到处借钱投资,为了规避婚姻可能存在的风险,张英遂与丈夫商量财产、债务分开。

2009年8月,张英在当地《南充日报》发表声明称:本人张英与王家宏已于2009年7月签订了《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并已公证,王家宏婚后至今以及将来在外所欠债务,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并签字认可的均系王家宏个人债务,与本人无关。除发表声明外,张英同时将该声明拿给同事和亲友看,叮嘱他们不要借钱给王家宏,“如果借了我也不认,将来也不会承担还款责任。”

2012年初,王家宏想修建企业厂房,找到表姐夫林勇帮忙,林勇用位于嘉陵城区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在广安市岳池县某信用社贷款28万元。2012年3月25日,林勇将这28万元借给王家宏,王家宏约定2015年3月25日前归还。2013年5月14日,王家宏、张英二人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

2015年7月,信用社向林勇发出催收贷款通知,并同时明确,若对方继续拒不履行债务,将拍卖其抵押的房屋。此时林勇已欠信用社本金28万元、利息35550.42元。

在多次找到王家宏催收借款未果的情况下,林勇将王家宏和张英二人作为共同被告,告至顺庆区法院,追讨欠债,并要求两人一起为28万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虽然该借款属实且发生在王家宏、张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张英早在2009年已发表声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需自己签字确认,而该笔债务发生在张英发表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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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之后,借条上并没有张英的签字,且王家宏在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的用途是用于企业建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同时,原告与二被告既是亲属,亦是同事,证人也证明原告知道二被告关于财产债务的约定,但原告仍然在没有张英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将钱借给王家宏,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英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避免在婚姻关系中被负债,你需要这么做:

1.夫妻签订财产协议,在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明确债务自行负责,只向举债一方追偿。虽然很多情况下举债一方有可能是无力还债了,但对于非举债一方来说也是一种最后的保障,以期等举债一方经济条件改善后可以追偿。

2.夫妻共同生活的大额支出,要留好相关证据。夫妻一方在完全无法掌控对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情况下,要对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多留心,对夫妻共同生活的大额开支建议要做好整理和记录,如果真的遇到“被负债”的情况,才能有良好应对的心理和措施。

3.让债权人证明借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被负债”的很多案例中其实借贷关系根本就不存在,是举债一方与债权人串通的虚假债务,目的是为了在离婚案件中得到更多的财产。这样的案件被负债一方就要积极应诉,充分行使自己的答辩和质证权利,发现债务当中的疑点。一旦发现是虚假诉讼,就可以要求法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还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以对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那么,在现行的法律下,被负债问题要怎么解决 第一步:让债权人证明借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二步:举证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第三步:签订财产协议,向举债一方追偿。

总之,无论从哪个方面看,夫妻双方在婚前对于双方财产和债务进行约定,也是保护双方的最好利器。通过约定,厘清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婚内财产的分配方式、婚后债务的处理方式,对于双方,都能极大程度地降低不确定性。

了解完这些就够了吗 当然不够。因为,即使有婚前约定,你还是得自行举证,债权人事先知道这个约定。如果夫妻一方恶意举债的话,实际上另一方受害者是很难完成这种举证的。所以,还可以提前把自身财富的保全规划做好。

在婚前财产较多的情况下,要进行合法规划。能写在别人(如独生子女的父母)名下的不动产,就尽量写在别人名下。当然,这一式在未来财富传承的时候会出现遗产税方面的问题,故此只是作为辅助使用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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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前财产设立离岸信托。信托可以有效规避债务,尤其在这种莫名其妙的天降横祸之下,信托的价值就凸显了。但是,设立离岸信托对财富水平不高的家庭来说,门槛显得太高,因此,一般家庭可以合理进行保险规划。

合理进行保险规划。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据我国相关法律,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畴。

最后,要学会看人,这才是最重要的。尽量避免闪婚,相互了解时间越长,对对方的人品也越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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