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1日,金源信用社向该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凌美公司偿还借款本息,A公司负连带责任。此时吴军已经调离A公司,但是为了掩盖事实,吴军进而变造了原公司的印章,伪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参加法庭调解,直到法院找A公司了解情况时,公司才了解此事。
问题:请你根据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知识,判断下A公司是否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A公司不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此题中吴军的行为构成的是无权代理,应由吴军作为行为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基于此项信任,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订立合同),其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由以上表见代理的定义可得表见代理一般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是无权代理;(2)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结合本案例而言,吴军的行为本身是表见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很难界定。由于行为人作为公司负有一定职责的公务人员持有公章,在司法程序中很难举证其为盗用行为。然而,在表见代理的三要素中明确规定:相对人无过失的条件下,表见代理才能够成立。而本题中金源信用社在订立担保合同的过程中,不加审核便贷款给凌美公司。因此在这个过程中相对人是有过失的。从这个层面上,吴军的表见代理行为是不成立的,此题应为无权代理行为。所以相应的责任应由吴军承担,A公司不需负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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