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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20-02-21 来源:好走旅游网
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55号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

三、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将申请文件汇总报财政部。

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09.8.2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税发„2009‟114号

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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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2009.7.27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

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三、加强欠税清理。

实行欠税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控制新欠,陈欠较年初压缩20%以上,对于往年陈欠,可暂先将欠税清理入库。 四、加强消费税税基管理。

认真执行提高成品油和卷烟消费税税率相关政策。对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单独设立销售公司,压低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行为加强监管,通过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偷逃消费税。 五、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管理。

加强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核实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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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对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未按期取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企业按照要求提供分配表,对拒不提供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配合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检查,查实的分支机构隐匿收入,就地补缴税款入库。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

重点对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又无正当理由的成本项目,以及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进行核查。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确保扣除项目的准确性。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规定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实地核查,进行追踪管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补缴税款。凡应审批而未审批的不得税前扣除。汇总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除企业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外,未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总机构不得扣除。

七、加强企业计税收入管理。

加强对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收入的核实力度。着重对同一申报属期的增值税销售收入和所得税营业收入存在明显差异的纳税人进行分析排查,有重大问题的追溯到以往年度。 八、加强中介机构税收管理。

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九、加快非营利性组织认定工作。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性组织,其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必须分开核算,并对其营利性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无法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政策。

十、加强股权交易税收监管。

对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交易,要主动取得股东在工商部门股权登记变更信息和股权交易所股权转让信息,充分利用现行政策,加大企业所得税征收力度。对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交易,及时收集交易信息,掌握交易的经济实质,识别和防范非居民企业实施的滥用组织形式、滥用避税地、滥用税收协定的避税行为,防止税收收入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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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强境外上市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管理。

积极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实施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加快推进居民企业认定管理和登记工作,防止利用海外注册企业进行避税。 十二、加强反避税管理。

强化全国联查、区域联查和行业联查,重点调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切实解决利用关联交易、资本弱化、假“来料加工”等方式避税问题;在高速公路建设融资领域,严查外方利用其境内子公司以高速公路收益权为抵押在我国贷款,再以贷款作为投入,获得高速公路收益权而没有体现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确保中国境内子公司所获取的利润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相匹配;对制药行业,重点关注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等内容;对饭店连锁行业,重点审查四星级以上连锁集团向国外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管理费等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强化对跨境关联交易监控,重点监控在中国境内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 十三、加强资源税税基管理。

各级国税局要将销售矿产资源纳税人的申报、购票信息提供给地税局;地税局要主动到国土、公安等管理部门获取资源开发许可、相关费用征收和火工耗品等信息,开展比对分析,核清计税依据,堵塞管理漏洞。 十四、加强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根据项目开发经营链条,将土地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土地供应、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二手地交易)、勘探、设计、开工(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修、绿化)、监理、售房、保有、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租赁等所有环节涉税行为,都纳入控管范围,采集各环节涉税信息,开展分析比对,加强纳税评估或稽查。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结合所得税申报有关信息,重点对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进行审核。对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房地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将所得税和营业税申报信息互相通报,加强比对分析,对有疑点的共同开展评估或稽查。继续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一窗式”征收模式,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试点工作,对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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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价格征税。

十五、加强重点工程税源监控。

主动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掌握本地区重点工程项目立项、中标、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依法确认相关税种纳税义务发生的相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国税局、地税局要互通信息、协调配合,根据工程项目采购的大宗材料物资,着重核查供货企业的发票开具和申报纳税情况,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十六、开展医药零售行业税收专项整治。

全面采集医保中心支付给各定点药店的医保费信息,与医药零售企业申报纳税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发现有逃税嫌疑的,及时查处,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往年度。

十七、加强非居民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重点对非居民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内提供管理、设计、认证、咨询服务进行调查,依据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正确判定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十八、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对非居民企业承包重点工程项目、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派发股息、分配利润、支付利息以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等进行调查,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追缴税款。

十九、加强大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检查。

在抓好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做好督导和抽查工作;综合评估自查和抽查情况,将存在一般性税收问题且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列为继续自查对象;将存在重大税收问题且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制定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对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各地应结合实际,选取当地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检查。重点加强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土地及房产转让所得、境外投资收益、土地增值税提取后挂账不交税款、超标准提取年金等关键项目的专项检查。对自查和检查出来已核实的税款,抓紧组织入库。 二十、加强查补税款的调账处理。

督促纳税人对已查补税款进行正确调账处理;实施纳税检查时,要对纳税人前期检查涉及的账务调整情况进行复查,防止纳税人以查补税款抵顶应征税款。

200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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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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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臵,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臵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臵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2009.8.17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车辆购臵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7号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车辆购臵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库„200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臵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87号)有关规定,国税系统开立的车辆购臵税专用账户于2009年6月30日到期。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臵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缴管理工作,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实现税款直接入库,现就车购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购税缴税方式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缴效率,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缴税方式,包括银行卡刷卡缴税、转账缴税、现金缴税等,特别要大力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缴税,将车购税从纳税人银行卡账户直接划缴入库。已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运用横向联网系统办理车购税缴库。 二、关于车购税缴税基本流程 (一)银行卡刷卡缴税基本流程

银行卡刷卡缴税包括采用商业银行布设POS机具刷卡缴税和采用银联子公司布设POS机具刷卡缴税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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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定由商业银行布设POS机具的,刷卡缴税流程为:

1.各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或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税部门共同确定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的商业银行(即国库经收处,以下简称指定国库经收处)。

2.指定国库经收处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待报解车购税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纳税人使用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的收纳、报解,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

3.指定国库经收处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其刷卡缴纳的车购税的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分别为“待报解车购税专户”的名称及账号。 4.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的POS机刷卡缴税,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通用完税证或转账专用完税证,下同),作为完税证明。

5.每日工作终了,税务机关将当日POS机收款总额与税收完税证的票面金额核对一致后,开具税收缴款书(通用缴款书或汇总专用缴款书,下同),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交指定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缴库手续。 6.指定国库经收处收到税收缴款书后,将税收缴款书金额与“待报解车购税专户”收款金额进行核对,经核对一致的,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划缴国库。经核对不一致的,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联系。

7.国库收到缴款书和资金,办理入库手续后,向税务机关返回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

8.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在税务征管系统做税款入库销号。

对确定由银联子公司布设POS机具的,刷卡缴税流程为:

1.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设臵“待缴库车购税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纳税人使用银联子公司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的收纳、报解,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

2.银联子公司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其刷卡缴纳的车购税的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分别为国库“待缴库车购税专户”的名称及账号。 3.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的POS机刷卡缴税,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作为完税证明。 4.每日工作终了,税务机关将当日POS机收款总额与税收完税证的票面金额核对一致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交国库办理入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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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银联于纳税人刷卡缴税的下一工作日将资金直接划缴国库“待缴库车购税专户”。

6.国库将税收缴款书与银联划来的资金核对一致后,办理入库手续。经核对不一致的,及时与税务机关、银联沟通联系。

7.国库办理入库手续后,向税务机关返回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 8.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在税务征管系统做税款入库销号。

(二)转账缴税和现金缴税基本流程

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逐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2.纳税人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国库经收处办理缴款手续。

3.国库经收处经对税收通用缴款书要素审核无误后,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办理资金收纳手续,并于收纳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划缴国库。

4.国库收到缴款书和资金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向税务机关返回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

5.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在税务征管系统做税款入库销号。

三、关于撤并原车购税专用账户问题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结合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缴税工作,抓紧撤并原车购税专用账户。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每个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或县可保留一个车购税专用账户,用于现金税款的收纳和缴库,其余车购税专用账户自2009年7月1日起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期满须即时办理销户手续。 (二)2010年4月1日起,所有车购税专用账户一律撤销。对于纳税人采用现金缴纳税款的,原则上由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国库经收处自行办理就地缴库,特殊情况可由税务机关收纳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到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缴库。 四、工作要求

(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车购税专用账户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好专用账户延期的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督促税务机关及时办理撤户手续。 (二)税务机关在车购税专用账户尚未撤销前,仍按现行规定在每月的5日、10日、15日、20日、25日和月末最后一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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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购税专用账户中的到账税款全额缴入国库。

(三)在车购税专用账户撤销时,税务机关要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务必保证税务与银行、账与证、账与账、账与表数字一致、准确无误;账户清空后,要做好结账、封账和销户工作。

(四)各地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共同确定POS机刷卡缴税方式,以确保纳税人顺利通过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税务机关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做好POS机具布设、调试工作。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对POS机刷卡缴税方式进行宣传引导。车购税征缴方式进行调整前,税务机关要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实行至少一个月的公告期,同时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尤其要注意对汽车销售点的宣传,以便让纳税人预知。

(六)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经收处、银联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税务机关、国库、布设POS机具的国库经收处(或银联)要认真做好对账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跟踪处理,确保税款及时安全入库。

(八)商业银行、银联子公司办理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的相关费用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研究解决。 (九)各地税务、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银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车购税征缴管理工作,并制定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财政部(国库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告。

2009.8.2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8号

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0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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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臵办税服务厅。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臵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 (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

(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 (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 (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 (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 (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 (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臵,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第十条办税服务厅要推行办税公开,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违法处罚标准、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应公开事项。 第十一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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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税服务。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

(二)全程服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

(三)限时服务。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延时服务。对下班时正在办理的涉税事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成。

(五)预约服务。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办税服务厅可与纳税人约定适当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六)提醒服务。及时提醒纳税人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或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避免纳税人因工作疏忽或不了解税收政策变化而受到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推行以下服务:

(一)网上办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平台,通过网络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税、报税认证、文书申请等涉税事项。 (二)联合办税。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联合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三)同城通办。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实现纳税人不受地域限制,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的环境建设应简洁实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范统一。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一般设臵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服务。条件暂不具备的,可设臵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三类窗口或综合服务、发票管理两类窗口。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臵公告栏、意见箱,提供自助办税设施、宣传资料、表证单书及填写范本、笔墨纸张及相关用品。具备条件的,可设臵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叫号系统和服务质量评价系统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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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规范设臵办税服务厅的外部标识和内部标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工作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提高办税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转、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应当合理配臵办税服务厅人力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激励机制。在干部交流、职务晋升、福利待遇、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上岗,推行首问责任制,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业务熟练、服务规范、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本市启用•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09]2号

为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决定增设•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适用范围

•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票样附后),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商业零售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使用。 二、•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版面、规格

1、•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票面面额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2、•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样式分为三段,从左至右依次为:存根联、记账联、发票联。

3、•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规格尺寸为:220×80mm;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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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为:50份/本,40本/包。

4、•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发票代码分别如下:

面值1角代码为:131000928151; 面值2角代码为:131000928251; 面值5角代码为:131000928351; 面值1元代码为:131000928451; 面值2元代码为:131000928551; 面值5元代码为:131000928651; 面值10元代码为:131000928751; 面值20元代码为:131000928851; 面值50元代码为:131000928951; 面值100元代码为:131000929051。 三、•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印制和防伪

1、•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采用80克双胶纸印制。 2、票面上有防复印地纹、双色防伪地纹、劈线隐形文字显示“定额发票”第一位带头拼音字母。

3、监制章采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制。

4、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采用数字喷码技术,并按国税函[2004]521号文的要求印制。

5、在发票联背面中央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

6、在发票联背面中央下方用多重温变油墨印制防伪标记。 四、•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自发文之日起启用。

五、•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检查等管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2009.6.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本市启用电脑版•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电脑版•上海市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统一发票‣

和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征科[2009]2号

根据市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28号)精神,为在2009年内继续做好某些领域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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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收款机工作,决定增设电脑版•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和电脑版•上海市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统一发票‣,同时,启用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面值有10元、20元、50元和100元(式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使用范围

电脑版•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适用于在本市从事交通运输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电脑版•上海市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在本市从事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适用于在本市从事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使用。 二、发票式样

(一)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 1、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

2、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规格尺寸为:190mm×101.6mm;包装规格为:50份/包,40包/箱。

3、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发票代码为;231000910351。

(二)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统一发票‣ 1、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统一发票‣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

2、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统一发票‣规格尺寸为:190mm×101.6mm;包装规格为:50份/包,40包/箱。

3、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统一发票‣发票代码为;231000940351。

(三)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

1、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样式分为三段,从左至右依次为:存根联、记账联、发票联。

2、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规格尺寸为:220×80mm,包装规格为:50份/本,40本/包。

3、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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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值10元代码为:231000978755; 面值20元代码为:231000978855; 面值50元代码为:231000978955; 面值100元代码为:231000979055。 三、发票印制和防伪

(一)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和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统一发票‣ 1、三联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

2、第一联存根联使用黑色油墨印框,背涂绿色;第二联发票联使用棕色油墨印框,税务监制章印色为红色,并加印无色荧光防伪标记,背涂绿色;第三联记账联使用红色油墨印框,普通打印纸。

3、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可采用数字喷码技术,并按国税函„2004‟521号文的要求印制。

(二)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 1、采用80克双胶纸印制。

2、票面上有“专用发票”四字的微缩拼音、防复印地纹、双色变异地纹、劈线隐形文字显示“定额发票”第一位带头拼音字母。 3、监制章采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制。

4、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采用数字喷码技术,并按国税函[2004]521号文的要求印制。

5、在发票联背面中央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

6、在发票联背面中央下方用多重温变油墨印制防伪标记。

四、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统一发票‣和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均自发文之日起启用。

五、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统一发票‣及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检查等管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略)

200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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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辅导 新条例下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处理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法规的变化使得原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性文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近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依各自的权限相继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对原有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文根据新条例和新细则以及上述废止文件来分析建筑业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确认

关于内部提供劳务是否纳税,根据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通常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要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如办公室、生产车间等。

关于承包人的规定,根据新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

根据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但如何开具发票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200万元,其中分包为50万元,如何开具发票更合理?现在的处理模式: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2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5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将分包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现实中为征收管理的需要,税务机关可能会采取委托建设方代扣总包方和分包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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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办法。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总包方发生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其他企业的再分包业务应按取得的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新条例和新细则将建筑业可以差额纳税的主体界定为纳税人而不再是原条例规定的总承包人,这是为了保证条款的一致性,但实质是一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才可以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分包给个人,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只有总承包人才有可能差额纳税,而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所以也不能差额纳税,如果再分包不仅违法,而且要全额纳税。 营业税要素规定

新条例附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取消了原条例附表中的征税范围规定,建筑业的征税范围目前仍适用试行了15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是否修改有待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

根据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里强调,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包含在应税营业额中。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条例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要特别注意的是,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账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地点。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了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相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超过6个月未申报纳税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可补征税款。

几个具体问题的税务处理

建筑业中的装饰劳务纳税问题。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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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设备的价款。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细则已对装饰劳务做了例外规定,即对于装饰劳务,无论是否为清包工的形式,其营业额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对装饰劳务避免了重复征税。通常情况下,装饰工程是由客户采购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可不计入承揽方的营业额纳税,但如果出现由承揽方采购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情况,还是要依混合销售的规定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纳税问题。根据新条例及细则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对建筑业劳务只有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需要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外,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并取消了自产货物的范围限定。

境内外劳务划分问题。新细则第四条对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界定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对境外单位和个人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均应征收营业税。

扣除凭证管理问题。新条例规定,对总包方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才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根据新细则规定,建筑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摘自•中国税务报‣200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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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三项经费支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特别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会计制度)的职工福利费(权责发生制数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包括:(1)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臵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臵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合理核定。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表明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税收限额,则第3列、第4列不填写。

例:F公司执行会计准则,2008年发生如下职工福利支出:为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25万元,其中生产工人20万元,企业管理人员5万元,拨付职工食堂餐饮补贴75万元,生产工人65万元,管理人员10万元,其中,补助困难职工3万元,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为600万元。2007年应付福利费余额为5万元(单位:万元)。

▲支付时: 借:应付福利费103 贷:银行存款103。 ▲计入成本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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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成本——福利费85 贷:应付福利费103

当年职工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600×14%=84(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职工福利费以前年度有余额的先冲减余额,因此,2008年允许扣除的金额是84+5=89(万元),当年需纳税调增14万元(103-89)。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特别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项,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权责发生制数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5%,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

当本行第1列<第2列,说明当年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数小于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则第3列不填,实际上第4列也不应填写。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当年实际发生数大于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填写本附表时,由于本套申报表建立在对当期会计利润纳税调整的基础上,以前年度未扣除但应结转本年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并未计入当期利润,即这部分数额未包含在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中,这样,税收数额大于会计数额。为避免影响本表逻辑关系,也避免引起纳税评估和稽查,建议将以前年度未扣除但应结转本年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放在本表第40行“其他”中纳税调减。

例:Z公司2008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1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200万元。则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为5万元(200×2.5%),当年需纳税调增5万元。假定2009年税法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300万元,当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2万元,2009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为7.5万元(300×2.5%),可以扣除2008年未扣除的5万元和当年的2万元,需做纳税调减5万元。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特别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5行“工会经费支出”项,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权责发生制数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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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列不填。

例:R公司2008年工资、薪金总额5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450万元,当年分两次向工会部门拨缴工会经费8万元、2万元,其中第二次缴拨工会经费未取得专用收据(单位:万元)。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8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8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8 贷:银行存款8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2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2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2 贷:银行存款2

当年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9万元(450×2%),由于第二次缴拨工会经费未取得有效凭证,当年只允许扣除8万元,需做纳税调增2万元。

摘自•中国税务报‣2009.5.18

有问必答 运输发票符合哪些条件才允许抵扣增值税等问答

问:运输发票符合哪些条件才允许抵扣增值税?

答:1.运输发票必须合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运输发票上注明的扣除项目必须符合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3.货运发票内容填写必须齐全且与购货发票内容相符。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种类、货物数量、运输单位、运输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4.运输费用价格要合理。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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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业主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20年,使用费一次性收取。对这笔收入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项目,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问:购进货物不符合规定,购货方要求退货并已运回销货方,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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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摘自•中国税务报‣2009.6.29

友情提示 资产损失须在发生当年申报扣除

近日,税务师事务所接到客户的咨询电话。这位客户告诉税务师,2008年企业有部分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进行了正常的报废清理,这些机器设备有的达到了使用年限,有的超过了使用年限。在清理过程中还发生了10万元的资产清理损失。由于相关资料传递不及时,在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统计这个损失,多缴了税款。现在,2008年度所得税申报期已经过了,这个损失能不能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补扣? 税务师告诉他,国税总局今年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又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所以该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必须在2008年扣除,不能在2009年补扣。 税务师告诉这位客户,纳税人的税收权益并没有损失,还有补救的措施。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还规定,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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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反映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原因,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后,在损失实际发生的2008年追补确认,并调整2008年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计算多缴税额。

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10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己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

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上海南慧税务师事务所是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并设有专业的鉴证分部,我们愿为您开展涉税鉴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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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事珍闻 宋代杂税

宋代是中国古代史上杂税最多的朝代之一。宋人言:“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其中对人民扰害最大的杂税有以下几种:

印契税。凡典卖房产田地牛畜均征收印契税。南宋以后,竟按民户物力科配,名为预借契钱。其税额为百分之十。

经总制钱。经总制钱系经制钱与总制钱的合称。经制钱是在卖酒、商税、牙税、契税、头子钱、楼店钱等税种既定税额的基础上,每贯增收二十文以充经制之用。这种税属地方附加性质。总制钱市仿经制钱而成,进行税上征税。南宋后,经制钱与总制钱合并征收,每千文钱征收五十六文。

板帐钱。是一种无孔不入的供军征收的苛捐。•宋史‣记载:“如输米则征收耗剩,交钱帛则多收糜费,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罚,恣胥吏之受赇而课其入,索盗赃则不偿立,检财产则不及卑幼、亡僧、绝户不俟核实而入官,逃产、废田不予消除而抑纳,他如此类,不可遍举。”

月桩钱。均摊各地之大军月饷,本无名目,于是以用途名税,称月桩钱。 和买。始于宋太宗,其本意在助民度荒,为国收利。即在春天青黄不接时,将国库之钱预贷给百姓,至夏秋卖绢于官。因是预先付钱,然后再付绢,故又称为“预买”。但在实行中弊病百出,使和买成为统治者重利盘剥的手段,成为变相的赋税,其弊病主要有:强制抑配,以收重息剥夺民众;和买之息过重,春贷钱于民,其息竟达五分;和买应为绢,但常常转折他物,如折收钱、麦等。由于折变比例不合理,人民负担往往加重多成;和买之外另加手续费,更是过份盘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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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南宋时,和买竟不给钱,而随两税输纳,这时,和买成了地地道道的田赋附加了。

身丁钱。宋制男年二十至六十为丁,官府计丁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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