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行为,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和个人,包括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勘察单位等。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落实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实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的危险源治理和风险控制,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加强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推行安全文明施工。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违规行为处罚
第八条 以下行为属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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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定的; (二)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三)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 (四)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的; (五)未按要求进行安全培训的;
(六)未及时发现、报告和整改安全隐患的; (七)未按要求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罚,按照以下级别进行:
(一)一般违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整改; (二)较为严重违规行为,给予罚款,并责令整改; (三)严重违规行为,给予罚款,并暂停工程施工; (四)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违规行为的罚款标准如下: (一)一般违规行为,罚款5000元以下;
(二)较为严重违规行为,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三)严重违规行为,罚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50000元以上。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 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序如下: (一)核查违规行为,了解事实情况; (二)依法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 (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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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发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作现场核查记录,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三条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违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违规行为罚款所得应当上缴国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代替原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的其他违规行为,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除以罚金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文(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材料或者使用不符合施工要求的设备工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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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按照规定组织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或没有足够的安全警示标识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3. 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规定,存在违规接线、临时用电线路不合理等安全隐患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4. 未按照规定进行周边安全防护或者没有设置警示标识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5. 施工现场违反规定进行高处作业,如无防护措施、操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等,由监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6. 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如噪声、粉尘、废水处理等问题,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7. 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处理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8.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会面临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罚规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和措施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进行施工前,相关责任人应详细了解当地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和处罚规定,严格遵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文(3)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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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质量和工人生命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室内外房屋建筑、道路、桥梁、隧道、管线等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人员,在施工现场内进行各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分为监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两个层面,监管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罚,施工单位负责执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六条监管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施工工作的责任人和安全措施。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每天进行多次巡查,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并及时整改。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会议制度,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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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监管单位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责令整改。
第十三条监管单位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追责。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的各个环节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适当的封闭和标识,保障只有具备安全作业资格和许可的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的道路畅通,设立警示标志,设置防护设施,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网、安全标识和警示标示牌,保障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带使用制度,在高处悬挂安全网,确保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安全。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电气安全的管理,禁止使用私拉乱接电线,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对各类危险物品进行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落实防火、防爆措施,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主要包括扣款、停工、撤销执照、吊销资质等一系列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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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到处罚: (一)未制定或未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建立巡查制度或未及时处理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的;
(三)未召开安全会议或未落实会议纪要要求的;
(四)未进行安全培训或未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告知的;
(五)未制定或未执行施工方案的;
(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七)未保证施工现场的道路畅通和安全通行的; (八)未设立安全防护网、安全标识和警示标示牌的; (九)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 (十)未加强电气安全管理的;
(十一)未妥善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监管单位对于发现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一)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施工单位不存在进一步进行施工的情况。
(二)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工艺,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三)对施工单位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吊销施工单位的资质或执照。 (五)移交给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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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监管单位所有。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的修订和解释由监管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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