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评估意见书
(2014)字 1号
县司法局:
我所于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4 年5月 27日对被告人(罪犯)杨孝钧进行了调查评估。有关情况如下: 1、罪犯居所情况:
杨孝钧,前渠村阳台组人。 2、罪犯家庭和社会关系:
乔麦灵,妻子,59岁,前渠村阳台组农民,患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
杨秀锋,长子,37岁,前渠村阳台组人,患间歇性精神病, 现在上海打工。
杨秀宁,次子,34岁,前渠村阳台组人,现在家务农。 王会琴,次子媳,34岁,前渠村阳台组人,现在家务农。 杨 龙,三子,31岁,前渠村阳台组人,入赘至盘克镇观音村,现在银川打工。
黄蕊蕊,三子媳,26岁,盘克镇观音村人,现在银川打工。 杨浩锋,四子,30岁,前渠村阳台组人,现在江西打工。 贾 敏,四子媳,27岁,前渠村阳台组人,现在江西打工。 3、罪犯入监前的一贯表现:
入狱前表现一般。
4、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惩处,村民比较同情杨孝钧。 5、居住地村委会意见:
同意假释。
6、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可能对社区造成的影响和风险:
影响和风险较小。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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