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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嫁女维权现象:制度缺失与重构——以广州市Y区为例

2022-12-10 来源:好走旅游网
谢孟倪,等:农村外嫁女维权现象:制度缺失与重构 城乡建设与发展 农村外嫁女维权现象:制度缺失与重构 以广州市Y区为例 谢孟倪,翁贞林 (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西南昌330045) [摘要]近年来,农村地区外嫁女争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维权现象有大量上升之势,外嫁女通过上访上诉维权 未果,更加剧了其与村集体、政府之间的矛盾,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影响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以广州市Y 区外嫁女矛盾纠纷及维权现象为例,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村规民约的管理规范两个方面对外嫁女矛盾纠纷进行 制度层面的剖析,探索有效的制度重构途径。 [关键词]农村地区;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村规民约;制度重构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珠三角地区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工业化 农村妇女。“外嫁女”的外延相当广泛,不仅包括上述概念中 和农村城镇化对土地需求激增,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于非农业 所指的农村妇女,还包括了由外村嫁入本村且户口也迁入本村 建设,加之城市化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收益 的“内嫁女”,嫁入外村后由于离婚、再婚、缺乏生活来源等 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其他投资经营收益也不断增加。在许多地方, 种种原因又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妇女,和与外嫁女相关的人员, 征地补偿款、股份分红等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在农民个人收 例如其入赘夫婿以及上述人员的子女等。 入中的占比已经远超过了过去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在面临集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 体收益分配时,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矛盾冲突随之加剧,这其中 政府令第189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依法享有政治权 有一类特殊群体,即外嫁到其他地区再回到娘家所在地的女J眭, 利以外,还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 通俗称为外嫁女。 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 “外嫁女”是一个带有典型广东方言特色的表述词语,指 土地及其他资产等经济权利,具体表现为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的是出嫁到外村,其户籍未迁出本村或迁出后再次迁回本村的 集体经济股份分红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同作为集体经济组 [收稿日期]2016—12—19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课题攻关项目“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研究”(ZDGG201309)。 [作者简介]谢孟倪(1992一),女,江西赣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经济;翁贞林(1964一),男,江西玉山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农村经济 与农村社会。 境需要从外来媳妇自身、家庭、社区、政府等方面探讨路径。 妇”为例[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8(4):104. 外来媳妇自身要树立主动融入嫁入地的观念,适应当地的文化 [2]李树茁,胡莹.性别失衡的宏观经济后果:评述与展望[J].人口与 生活习惯,处理好与丈夫和公婆的关系,提高解决家庭纠纷和 经济,2012(2):1. 矛盾的能力,以获得家人和亲戚的支持;积极参加嫁人地社区 p】杨建霞.20世纪8O年代以来农村外来媳妇嫁入地社会融入与政治 的活动,建构新的社会支持网络。社区要及时了解外来媳妇的 参与研究述评Ⅱ】.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2(6):81—85. 基本情况和可能会遇到的融入问题,把融人程度非常低的外来 f4]任远,邬民乐.城市人口的社会融合:文献评述叫.人I:1研究, 媳妇列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纠纷协调、就业咨询、社区参与 2006(3):87. 等必要的服务,开展外来媳妇家庭问题和权益保护的宣传活动, [5]杨菊华.从隔离、选择融入到融合:流动人口社会融入问题的理论 促进外来媳妇顺利地融人当地社区。政府也要出台相关法规保 思考【J].人口研究,2009(1):18—23. 护外来媳妇的合法权益,比如禁止当地村民以集体决议、村规 【6】田凯.关于农民工的城市适应性的调查分析与思考[J].社会科学研 民约等形式剥夺外来媳妇获得集体资产的收益,允许她们平等 究,1995(5):9O. 地享受村里的福利待遇。总之,农村外来媳妇在嫁入地面临的 【7]张文宏,雷开春.城市新移民社会融合的结构、现状与影响因素分 社会融入困境是经济结构、社会实践、制度规范、文化传统等 析[J】.社会学研究,2008(5):117. 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需要我们从外来媳妇自身、社会、政府 【8]仰和芝,张德乾.农村女性婚姻迁移者经济融合的影响因素[J].农 等各主体共同努力解决。 村经济,2014(12):86. . 【参考文献】 [9]谭琳,等.“双重外来者”的生活——女性婚姻移民的生活经历分 【1】赵丽丽.城市女性婚姻移民的社会适应研究——以上海市“外来媳 析[J】.社会学研究,2003(2):76. 一2O7一 城乡建设与发展 织的成员,女性与男性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外嫁女在婚 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28卷第O3期(总第407期) 份固化的地区,外嫁女作为股东受到的差别待遇尤为明显。④ 宅基地分配权。在农村地区,宅基地分配是农民生活的一项重 嫁过程中却常常由于传统观念、制度空缺等因素的作用而受到 不同程度的权益侵害,丧失了与男性平等的成员地位。一些地 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 要福利和重要保障,经济利益巨大,因此外嫁女矛盾纠纷在宅 基地分配权方面权益受损的情况也较为严重。⑤村集体福利。 包括医疗、子女教育、养老保险和其他村集体福利等。 1.2 外嫁女维权现状——以广州市Y区为例 念为由,利用村规民约限制甚至剥夺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及一系列成员权益,具体表现在土地二轮承包中,部分 外嫁女不能平等地分到土地,不能平等享受征地补偿款,甚至 被强行迁出户口等。随着外嫁女婚嫁后居住地、户籍地的变更, 以及其婚姻状况的变化(包括离异、丧偶再嫁等情况),外嫁 女权益受损的类型和程度也各有不同。 1.2.1 基本情况。Y区是广州市的一个辖区,在广州农村的城 市化进程中,Y区相对其他区经济发展较缓慢,属于典型的城 乡结合部,具有经济类型多元化、农业生产商业化等特点,社 会环境相对复杂。Y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众多,有近2000 个,基数较大,环境复杂。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分红为例, 近年来,外嫁女维权纠纷频发,外嫁女通过信访、上访、 上诉甚至在政府聚众示威等激烈方式进行维权。但由于外嫁女 权益保护问题涉及群体面广、情况复杂、矛盾激烈,牵涉到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制度空缺的现实困境,同时也受到 来自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权的不同程度的阻碍,纠纷案件缺乏 有效的法律认定和制度保障,导致救济途径不畅,外嫁女维权 结果往往不尽人意,此类问题日益成为影响社会不安定因素, 也成了政府维稳的重点和难点。此外,外嫁女土地承包权和集 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侵害,极大地影响了农村妇女参与农村建 设的积极性,其社会家庭地位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与 国家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相悖,不利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 展进步。在此背景下,通过分析外嫁女权益保护的制度空缺, 探索有效解决外嫁女问题的制度方向和现实手段,是维护农村 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和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课题。 1 外嫁女问题矛盾纠纷的类型与现状 1.1 外嫁女问题矛盾纠纷的类型 外嫁女矛盾纠纷主要源于村集体限制或剥夺其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权益,具体包括以下几种:①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在 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城市土地资源“供不应求”的状态下, 征地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土地资源被征用损失予以一定的价值补 偿。在大城市,城市中心土地资源“寸土寸金”,经济建设的 土地需求不断向城郊蔓延,由于城市中心、城中村、农村地区 的经济发展和地域联系紧密度极高,农村土地不断增值,因此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款的金额往往十分巨大,而面对巨额补偿, 村集体以各种方式限制或剥夺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的现象 大量存在。②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有些外 嫁女不仅不能分到新的土地,就连过去的土地也被强制收回。 甚至出现个别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外嫁女强行从分配名单 中“除名”,经营权证被私自“作废”的现象。③股份分红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集体土地或征地补偿款用于产业经营 或投资并取得经营投资回报。这类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都实行 了股份合作制,产权明晰,股份量化到个人,管理民主化,为 成员提供更多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分配红利,有的还非常富 裕。股份分红权的争夺是外嫁女矛盾纠纷中最为激烈和突出的 一个问题,许多外嫁女问题都是源于外嫁女股份分红权受侵害 而产生。虽然在一些地区已经实行了股份固化,但在未推行股 -208- Y区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水平不同,集体股份分红从几千元, 人到几万元,人不等。个别地区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厂房 较多,租金收入和投资回报丰厚导致股份分红十分可观。在这 些地区,村集体减少甚至剥夺外嫁女的股份分红的现象也较多。 面对权益侵害,外嫁女在制度上得不到身份认可,在现实中又 受到村规民约种种压制,许多外嫁女已经成为了“老上访户”。 经统计,201 1年区法院受理外嫁女行政诉讼案件89件,2012 年受理54件,2013年受理208件,2014年受理236件,2015 年Y区更是有多起外嫁女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各地外嫁女集 结成群在省人大、信访局、妇联等部门上访,诉求各不一,引 起政府高度重视。 1.2.2外嫁女维权的司法与行政处理现状。一是司法处理现状。 2006年以来,对外嫁女维权纠纷的案件,Y区基本上通过“镇 政府(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理——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种“三步走”的程序处理。区法院受 理的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有大部分案件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作出二审判决。这些案件经过 一、二审法院的审理,司法部门已经确定了镇政府、街道办事 处具有处理“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法定职权。外嫁女权益矛盾 纠纷“三步走”这种政府干预加司法保障的处理模式,对于维 护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现实来 看,其中不少外嫁女权益申请已经得到法院判决,可由于司法 执行不到位甚至村集体抗拒执行, “三步走”程序遇上“执行 难”,导致外嫁女每年都重复诉讼、重复申请执行,陷入反复 “三步走”的困境。例如,Y区的w街道办事处刚成立1年, 就约有400多名群众到街道办事处上访,要求确认其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2014年,w街道的x村有7件状告w街道办 事处在处理外嫁女问题中行政不作为的案件,而该7件案件已 经是第二轮重走“三步走”程序了。 二是行政处理现状。为集中解决外嫁女权益问题,广州市 Y区区委、区政府成立了区处理农村(含转制社区)涉股份权 益不稳定问题专项工作组负责处理外嫁女问题,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出嫁女权益保障的意见》,引导外嫁 女通过“三步走”处理机制进行维权。区妇联、区农林局、区 信访局等多个职能部门也加强联动合作,为解决Y区的外嫁女 矛盾问题作出了巨大努力。但是由于法律对政府处置外嫁女问 谢孟倪,等:农村外嫁女维权现象:制度缺失与重构 题赋予的权力有限,对村规民约规范和约束力度不足,现阶段 政府干预手段主要以行政调解为主,而这种处理方式往往具有 城乡建设与发展 从地方性法律来看,许多地区对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认定都有相关的地方性规定。例如1994年《广东省实 被动型和无强制性,使得政府对村集体非法剥夺外嫁女权益行 为的行政干预治标不治本。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 判决中遭到村集体的“拒不服从”和“百般阻挠”。另一方面, 由于法院判决难以执行、自身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使得外嫁女 不断上访追责,进行集体示威、聚众抗议等,让政府部门在这 类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变得左右为难。 1.2.3 外嫁女自身角度的维权现状。外嫁女和普通农村妇女一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按计划生育的 子女,其居住、户籍、生产劳动和计划生育等权利受法律保护。 在责任田和宅基地划分、股权分配等方面与当地其他村民享有 同等权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1996年《广州市 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迁入男 方农村户口所在地的,其责任田、口粮田等,迁入地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近期调整时应按当地村民的同等待 遇划给,未作出调整之前,迁出地应当为其保留。其股份及福 利分配等权益,由其参加生产劳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 民委员会保障”。这两项规定分别将外嫁女的户口和居住地、 样,长期以来在农村社会事务中处于弱势地位,很难通过自身 力量说服大多数村民来影响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 策,从而实现自身权益诉求。尽管近年来部分外嫁女维权意识 觉醒,但这些始终是少数,大多数外嫁女还是选择忍气吞声、 敢怒不敢言。其中有一些外嫁女在政府的指引下通过司法途径 进行权益维护,经过司法程序后取得了生效判决,但判决结果 却遭到村集体反对,拒不执行。当这类外嫁女向法院申请强制 户口和劳动生产地结合作为判断外嫁女是否具体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的标准,但是考虑到现实情况中,城市化加快和人口 的合理流动,这种判断方式并未充分顾全外嫁女住所变动和务 工地变动等情况,如果单因此作为判断依据未免加剧“二元化” 分割。2007年《中共广州市白云区委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后,依然遭遇村集体“无视法律”的判决执行困境,陷入循环 反复的司法求助中。还有部分外嫁女要求将其子女、丈夫的权 益一并纳入维权诉求中提出,加剧了维权难度与风险。 2 外嫁女权益保护制度的缺失与弊端 2.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标准缺失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其股份配置的意见》第二条 规定“凡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均应配置股份,对 曾经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出嫁、农转居或其他原因外出, 户口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适当配置股份。对条件 相同的人员必须按同一标准配置股份,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有人身专 属性的权利,更是在集体经济组织中行使权利获得权益的法 律依据。农民是否具有集体利益分配权,取决于其是否具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外嫁女的 成员资格界定不明,外嫁女的法律地位定位模糊,使得其权 益争议巨大。 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适当配置股份”在实际操作中难以 具体把握。 2.2村规民约管理制度失范 从目前我国村规民约的性质来看,村规民约是一种代表着 村民自治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在经村民以民主形式通过后,由 全体村民共同遵照执行的规章制度,具有维护农村规则加强村 务管理的作用。农村地区长期以来都是通过村民自治的政治原 则进行治理,村规民约充分反映村集体的意志,对村民的实际 管理也有着极强的约束力,相比于国家法律而言具有民间法的 性质。从村规民约的管理范畴来看,村规民约管理涵盖的内容 较多,几乎包括村民生活生产的各个方面,如土地分配、村风 民俗、社会公德等,因此在农村社会管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 位。但是在村规民约中往往保留着传统农村的民风民俗和婚姻 从全国性法律来看,我国已在宪政、法律及配套政策等层 面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等来保 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利,涉及到外嫁女问题的主要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利的通知》等,这些 文件制度中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都有着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 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作出统 一的认定标准,这就导致在外嫁女在权益受损后的司法救助中 陷入困境。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法院判决外嫁女权益纠纷需 要涉及到全国性政策和宪政原则,地方法院难以根据普通民事 观念, “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渗透到实际管理范畴中,村集 体在对待女性婚嫁时,有着“男娶女嫁”、“嫁出去的女儿, 法律精神或理论来进行案件处理,因此许多法院对于此类案件 一泼出去的水”、“从夫居”等观念,这种传统观念仍支配和制 约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其影响力远超人们想象。 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已经有利用村规民约对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作出认定标准的情况,但其中很大一部分只是借村规 民约自治权来剥夺侵害妇女权益。在一些地区,绝大多数村民 概不受理,成为了外嫁女司法救助途径受阻的最大障碍。其 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因收益分配产生的争议纠纷, 由于其争议的财产可能属于集体所有或成员个人所有,也会导 致诉讼主体复杂,或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等。 此外,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的征地补偿金、股份分红等项目繁多, 认为,女儿出嫁便不再是娘家的人,其户口应迁到夫家,理应 到其夫家所在地要求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因此利用村 规民约规定只要出嫁到外村一律不承认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_侵权行为难以认定,还有的村土地补偿金已经全部分光难以执 行判决,实际操作困难重重。 209— 城乡建设与发展 资格,不能享受任何成员权益。甚至还有地区以女性贞洁、是 否是处女来判定其是否具有成员资格,这些条款对农村女性权 益的保护与法律规定大相径庭。加之农村妇女在农村生活中受 到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和压制,即使在平时的农村生活和重大 一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28卷第03期(总第407期) 避免以“村民=成员”的概念进行界定,更应该避免一味地以 丧失村民资格来判定成员资格的终止。 其次探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 是合法性原则,虽然当前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法律制度来明确 资格认定标准,但是许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关规定,因此当 地农村地区村规民约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也 应当符合当地地方法规规定。第二是保障性原则,集体经济组 织应当作为其成员的重要生存保障,确保其成员一切合法权利 正常行使。此外还应保障成员中弱势群体利益,避免出现由于 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管辖而产生侵害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利 益的现象发生。第三是唯一性原则,即同一人只能享有一个 事项上都没有话语权,在利益分配时就陷入了更加弱势的境地。 村规民约虽然反映和代表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大多数成员的 意志,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和现行的法律制度有所出入甚至 相悖。一些村集体利用村规民约滥用村民自治权,在实际操作 中已经无形地确立了村民自治权在农村社会治理和利益分配中 的绝对地位,权力行使范围也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之内。 在外嫁女维权获得政府支持后,部分地区甚至出现村集体拒不 服从、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甚至围堵执法人员、聚众抗议 等现象。此外,根据广州市Y区的外嫁女问题情况来看,外嫁 女权益被剥夺与村社干部的主导作用密切相关,部分村干部“只 手遮天”、“百般说辞”,对外嫁女权益保护的政策坚持不予 以执行和配合,甚至利用转移资产、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法院 强制执行,导致法律判决难以落实。 从我国对村规民约的管理制度来看,一些地区村集体过分强 调村民自治,制定的村规民约与法律相违背,其中就包括村集体 违法剥夺外嫁女合法权益,村集体认为外嫁女权益问题属于村集 体内部事务的,政府无权干涉,故排斥公权力。尽管《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指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但由于缺乏 系统的梳理清查,村规民约与法律冲突的现象还大量存在。政府 对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的约束监管机制尚待完善,政府的行政调 解机制作用力有限,使得该类矛盾始终尖锐,外嫁女上访无门、 维权未果,在一些地区由于不断组织聚众示威等过激维权行为, 部分外嫁女已经从受害者角色转变为了治安维稳的“重点人物” 甚至“问题人物”,这更是外嫁女维权道路的一大阻碍。 3外嫁女维权的制度重构 3_1 外嫁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3.1.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格的认定关系到成员的切身利益,也是诸多由此引发的矛盾纠 纷的源头所在,更是外嫁女维权救济途径中的一大障碍。但由 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涉及到多方面的考量,首先 应该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应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以及其与村民之间 的关系。在此类问题中应当明确“成员”不等于“村民”,从 性质上来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是建立在“经济性” 组织上的,即其代表的是一种与财产资源相关联的经济权益, 即成员拥有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分配权等经济权益。 而村名是一种人口概念,代表的是以户籍地、居住地等体现出 的农村公民身份,不包含任何经济权益。从权利上来说,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不论性别、年龄等都能够平等享有资产所有权、 分配权等成员权利,而村民只有满足18周岁才能够享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因此在现实中进行成员资格认定,应该 -210一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该人在另一集体经济组织获得 成员资格,那么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自动终止,这 样既能够明确当事人成员权利行使的范畴也能够确保其合规 性,同时能够保障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四是尊 重性原则,由于各地农村民风习俗、民族习惯、宗教信仰等 各不相同,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明 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时应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 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尊重当地的民风习俗和农民 的生活生产方式,避免一刀切,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当地村 规民约中具有指导性、科学性、公平性的认定细则加以改进 完善,赋予其更强的操作性。 3.1.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1)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是自然取得。一种情况是自集体经济 组织成立时就已经是该组织的成员,这种情况属于原始取得。 另一种情况通常是指父母均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子女自 出生时也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种情况也可能会面临一 些特殊问题,即父母有一方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父母双 方分别为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这些情况可以以户口 作为参考标准,根据子女的户籍所在地来判断其随父或随母具 有落户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是变迁取得。一种情况是随着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等情 况的变化取得,在由于嫁娶、收养等家庭成员关系变化并登记 人户的,或者虽未登记人户但是已经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的,应该取得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现实中, 这一认定标准对解决农村外嫁女矛盾纠纷有着较强的指导作 用,因为诸多外嫁女矛盾问题都是由于村集体认为妇女外嫁到 其他地区,所以剥夺其成员资格而产生的。对此,应当考虑到 外嫁女结婚后的户籍变化情况,若其户籍地、长期居住地等都 已经迁入夫家,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也应当变动。但是也 不能够单一地以其户籍地作为唯一的判定标准,还应该考虑夫 家集体经济组织的接收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生活保障等现实情 况。笔者认为,在农村妇女嫁人夫家后,即使其户籍发生改变, 但是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并未接收,且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济 权益作为其主要生活保障时,不应当以其婚姻变化为由剥夺其 成员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遵循唯一性原则,即确保同一人 不能够在两个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享有成员权益。第二种情况是 谢孟倪,等:农村外嫁女维权现象:制度缺失与重构 加入取得。即当事人基于一定的事由申请加入集体经济组织, 城乡建设与发展 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 改正。”但笔者认为村规民约的修订必须建立在政府对其有效 监管基础上,政府或相关审查机构定期应当对当地村规民约进 行全面清查梳理,对发现存在违宪违法条款的要落实其责任追 并经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理应认为当事人合法取得了该 组织成员资格。第三种情况是由于国家强制性政策而变迁取得 的,如生态移民等。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一是自然丧失。这 一情形主要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主体消灭自行终止,或者成员本 究及可诉性,指导督促村民会议对村规民约进行及时修订。例 如Y区政府要求将禁毒章程纳入村规民约,定期检查修订情况, 实行“每周一报”,笔者认为这一方法同样可以应用在治理外 嫁女矛盾问题中,政府应针对不同区域存在的外嫁女纠纷对村 规民约进行全面清查梳理,对于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妇女权益 人死亡,其成员资格也自然丧失。二是自愿丧失。主要指当事 人基于一定事由自愿放弃成员资格。三是强制丧失。一种情况 是由于户籍性质的改变而导致成员资格终止,当个人已将农业 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时,已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另一种是与成员资格的变迁取得相对应的情形,主要包括婚姻、 的条款要进行及时修订。 收养等关系的变化而丧失,例如在形成婚姻关系后已取得新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应当丧失。 4 结语 还有一种是由于生存保障方式的变化而导致成员资格终止的, 外嫁女权益矛盾纠纷的成因复杂,是现代化、城镇化时代 例如个人受聘于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当兵提干、外出兴办 背景下产生的传统思想与现实法律的冲突、村民自治与政府公 企业的,鉴于其个人发展,当事人的身份也已发生转变,已不 权力的冲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要妥善解决农村地 再参与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为生存保障基础的农村社 区外嫁女矛盾纠纷问题,必须完善顶层设计,强化制度保障, 会保障体系,理应认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明确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这样才能在外嫁女纠 3-2村规民约的进一步规范与监管 纷案中有明确的属性界定和法律依据。其次要加强对村集体行 3.2.1 完善村规民约的制定机制。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和民主 为的有效监管,减少因村民自治而带来的权益侵害,畅通救济 意愿的体现,由村民会议制定并决定通过,因此从村规民约的 途径。外嫁女矛盾问题的解决既要结合历史和现实发展的时代 制定机制中就应该着手充分保障妇女权益。首先,在村规民约 背景,又要在制度建设和具体措施上双管齐下,更要根据地区 制定的程序上,应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差异、层级差异对症下药,加快立法和制度建设,在个人与政府、 要求,并在前期进行充分的采集和征求村民意见,严格按照规 个人与集体、集体与政府的多重矛盾问寻找利益平衡点,从而 范程序进行相关规定条款的起草、讨论、表决通过等程序。其次, 为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稳定保障。 从保障妇女的决策参与权方面,根据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 【参考文献】 员会组织法》第25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 【1】杨兢,徐锋.农民土地权益的性质及其分配【J】.农村经济,2006(9): 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 23—25. 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 [2】孙海龙,龚德家,李斌.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及 分之一以上。”因此应当充分保障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召开村 其解决机制的思考[J].法律适用,2004(3):26—30. 民会议时妇女人数所占比例,认真听取妇女代表的建议,切实 [3 胡勇.3】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相关问题探析一以古村外嫁女的土 保障妇女权益。 地资源纠纷为例[J】,农技服务,2009,26(9):168—169. 3I2.2 完善村规民约的审查机制。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始终在 【4]莫万友.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探析—珠三角Z市的实证Ⅱ].农 村民自治范围的内部进行,若政府不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那 村经济,2013(1):94—98. 么相当一部分与法律相悖的村规民约条款将会严重违法宪法等 [5]孙海龙,龚德家,李斌.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及 法律精神,甚至侵害村民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其锯决机制的思考[J].法律适用,2004(3):26—3O. 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6]戴秋生.农村外嫁女财产权利保护问题研究一以惠州市大亚湾区为 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但实际上法律并未明 例[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3. 确政府对村规民约的审查权,这就造成了政府在村规民约合法 【7】崔建华.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问题研究(J】.教师 性审查中处于被动,因此进一步落实政府对村规民约的审核审 教育学报,2012,10(6):42—43. 查权尤为重要,政府法制部门应对制定完成的村规民约进行严 【8】冯燕.村规民约与相关法律规定冲突之思考一以农村出嫁女的土地 格把关,确保村规民约合法性,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部分 权益受侵犯为视角叨.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村规民约对个别群体造成权利侵害的现象发生。 13(1):106—108. 3.2-3完善村规民约的梳理和修订机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9】孙宇.村规民约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Ⅱ].山西高等学院社会学 第27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 科学报,2007(10):47—4 8_ 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 [1 o]郭天玉.谈如何理解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J】.农业经 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 济,2011(12):64—66.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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