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 言 3
第二章 文献综述 4
2.1相关理论文献 4
2.2案例资料文献 4
第三章 公司及事件简介 6
第四章 雷曼破产案例分析 8
4.1雷曼公司破产原因分析 8
4.1.1公司内部控制层面分析 9
4.1.2雷曼兄弟的财务报告作为切入点: 11
4.1.3报表分析结果 15
4.1.4回购105事项分析 21
4.2安永责任分析 21
4.2.1 安永的解释 21
4.2.2外界观点 22
4.3雷曼破产案中安永审计法律责任分析
4.3.1安永试图规避塞班斯法案条款
4.3.2安永动机分析 27
4.3.3案件进展 29
4.4.4责任的认定 29
第五章 结论与启示 32
5.1结论 32
5.2启示 32
5.2.1 从金融市场角度看 32
5.2.2从审计角度看 32
第一章 引 言
26 26 本小组的报告主要研究雷曼破产之前的财务舞弊情况以及讨论安永的审计责任。本研究的意义在于,对美国金融市场衍生工具的会计操作规范的改进与会计师事务所消减风险的措施提出几点建议。美国前投资银行巨头雷曼兄弟破产成为公众眼中的焦点,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也被牵扯进来。事情的起因是雷曼兄弟长期以来依靠名叫“回购105交易”的金融衍生品来粉饰财务报表,从而误导评级机构对其信用级别的认定,干扰投资者对其风险水平的评价。“回购105交易”是雷曼兄弟在会计期末惯用的一种账面游戏,即将某些债券打包卖出去,而过几天后又买回来。这个游戏通常会发生在财务报表发布的前后,其扮靓财务报表的意图昭然若揭。安永作为其审计师没有对这种舞弊行为给予应有的职业关注,是疏忽大意还是协同舞弊?在雷曼破产案中,安永坚持认为最后一期审计针对的是截至2007年11月30日的财政年度,结果表明当年的财务报表得到了公允呈现,财务净杠杆率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企业管理层,而非审计者的责任”;至于雷曼2008年破产,是缘于“金融市场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糟糕事件”,“回购105”的审计不是帮凶,更不是元凶。那么,安永在执业过程中是否真的像它所称道的“自己无罪”呢?
第二章 文献综述
2.1相关理论文献
毛岩亮的《民间审计责任研究》,对我国民间审计责任理论框架的建设提出了基本设想。李若山的《审计案例-国外审计诉讼案例》,编译了西方审计实务中的一些重大案件,着重从改进我国的审计实务和会计职业队伍建设的角度,揭示了这些案件所蕴涵的重要价值。1998年3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京召开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讨会”,就验资业务中虚假验资报告的界定标准与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及赔偿限额等问题广加讨论,在会计职业内外都产生了较大影响。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新准则体系的建立,
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明确了程序,也全面明确了其应负的审计责任。同时也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研究指明了方向。
王光远教授在《制度基础审计学》中将审计责任做了划分,可以概括为内在责任、民法责任和社会责任。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且在2007年6月巧日实施。该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研究指明了方向。
2.2案例资料文献
张继德的《雷曼兄弟公司破产过程、原因和启示》概括分析了雷曼兄弟的规模、主营业务,阐述了雷曼兄弟的发展历程和死亡过程。敖金俐的《从内部控制看雷曼的破产之路》从雷曼兄弟的控制环境、风险管控能力、控制活动和内部监督等入手,说明内部控制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并探讨了如何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周慧的《雷曼破产案之法律分析》讨论了雷曼申请破产保护对该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方而言,意味着什么。张锐的《雷曼破产的台前幕后》指出,这场美国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破产案不仅再次佐证了次贷危机远未结束的判断,更给全球金融市场投下了非常巨大的阴影。刘华的《雷曼破产审计责任案例分析》讨论了“回购105”在雷曼破产案中扮演的角色,认为安永负有过失责任。蒋卫平的《雷曼兄弟“REPO 105”粉饰财务报告事件分析》针对雷曼兄弟的会计舞弊问题,深入分析“REPO 105”的具体交易细节,从中提炼出美国投资银行如何滥用会计准则规定,达到操纵资产负债表的行为模式。
同时,我们还查阅了公司2007年的雷曼财务报表,对其业务构成和报表结构进行分析。同时,我们查阅了一份长达2200多页、提交于美国当地时间2010年3月11日的“雷曼兄弟破产调查报告”的英文版的相关章节,以掌握第一手的资料。
为了根据美国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我们还查阅了《塞班斯法案》相关规定,并结合美国的两个判例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
第三章 公司及事件简介
雷曼兄弟是一家为世界各国的公司、相关机构、政府和投资者的金融需求提供服务的全方位、多元化的投资银行。1850年创立以来,雷曼兄弟致力于创造新颖金融产品、探索最新融资方式。在其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处于领导地位,并且成为全球最具实力的股票和债券承销商和交易商之一。公司还担任全球多家跨国公司和政府的重要财务顾问,并在协助客户成功过程中与之建立起长期互利的关系。由于雷曼兄弟的业务能力受到广泛认可,公司因此拥有包括众多世界知名公司的客户群,如阿尔卡特、美国在线时代华纳、戴尔、富士、IBM、英特尔、美国强生、摩托罗拉、NEC、百事以及沃尔玛等众多世界知名公司。
作为2006年次贷证券产品的最大认购方(占有11%的市场份额),雷曼没能承受住次贷产品的巨大压力。在2008年2月到8月,“雷曼兄弟”损失接近70亿美元。而在截至8月31日之前的3个月里,“雷曼兄弟”损失39亿美元,是公司成立158年来单个季度内蒙受的最惨重损失。尽管进行了自救,如出售旗下资产管理业务股权但这些措施并没有留住投资者的信心。雷曼股价依然一路暴跌。美国财长保尔森关于政府不会出资救助雷曼兄弟的放言不仅将雷曼打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更让正在与雷曼进行收购谈判的美国银行和英国巴克莱银行双双离去。2008 年9月,雷曼申请破产保护,这成为美国历史上金额最大的破产案件。
2010年3月,美国司法部任命的前联邦审查官安东·沃卢克斯发布雷曼破产调查报告。揭示出雷曼在2007至2008年上半年间,利用“回购105”的融资手段,隐瞒资产负债表上多达500亿美元的债务,误导投资者和评级机构。
其中备受关注的是其回购105交易,即用价值105美元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作为抵押向交易对手借入100美元的现金,并承诺日后再将这些资产进行回购,超
额抵押的5美元相当于支付给交易对手的利息,即回购期的利率高达5%。在发布定期报告日前几天,雷曼往往疯狂“卖出”资产,并将所融得的短期资金用于偿还资产负债表上的其他债务。在资产负债表内,表现为资产和负债同向减少,净杠杆率降低。而这样做的前提是,待季末或年末财务报告时间点过后,必须迅速“回购”之前“卖出”的资产并支付高额利息。因此,“回购105”并非资产的“真实卖出”,而只是短期遮掩,因而与常规回购操作大约2%的成本相比,“回购105”的操作显得“非常昂贵”。从融资实质来看,这种回购相当于贷款,体现为资产负债表内的负债增加,净杠杆率非但没有下降,反而会因此提高。
在使用“回购105”之初,雷曼颇为谨慎,设定了在特定日期使用“回购105”交易降低负债的限额。2006年第二季度的额度还只是220亿美元。但随着经济环境恶化,雷曼不断地超越这一限额。2007年第四季度,雷曼做了386亿美元的“回购105”,报告净杠杆率(16.1)较未使用回购的净杠杆率(17.8)下降1.7。到了2008年第二季度,掩盖债务高达504亿美元,报告净杠杆率(12.1)较未使用回购的净杠杆率(13.9)下降1.8。雷曼高层甚至指示,要不惜一切代价在这一通道下卖出尽量多的资产,“成本不是问题”。以至于公司自身首席运营长发出哀叹,“我认为我们染上了毒品(回购105)”。
沃卢卡斯的调查报告指出,审计师安永“没有对未披露的500亿美元临时性表外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提出质疑或异议”;“无论是在对举报人指控雷曼使用回购105的调查中,还是在雷曼财务报表的审计与审查方面,都有理由认为安永未能达到专业标准”;“安永应具有专业义务就报表存在的问题和高级管理层以及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并建议在表格10-Q进行更正,或发表保留审核报告并指出其报表存在重大不当披露,或拒绝发表审核报告意见”。当雷曼高级副总裁、负责雷曼全球资产负债表和法律实体会计的马修·李向安永审计小组指出公司使用“回购105”交易时,安永的相关合伙人暗示不要追查。在随后与雷曼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举行的多次会议中,安永也没有将这一重大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而安永的回应称,对雷曼的最后一期审计针对的是截至2007年11月30日的财政年度,结果表明当年的财务报表得到了公允呈现,财务净杠杆率方面存在的问题是
“企业管理层,而非审计者的责任”;治愈雷曼2008年破产,是缘于“金融市场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糟糕事件”,“回购105”的审计不是帮凶,更不是元凶。
本案例就在于讨论安永在审计中是否应当审计责任及其原因。
第四章 雷曼破产案例分析
4.1雷曼公司破产原因分析
新华网纽约3月11日电,华尔街著名投行雷曼兄弟公司日前宣布结束破产保护,进入清偿最后阶段。这家百年老店在申请破产保护3年半后最终迈向关门大吉。本月6日,雷曼宣布走出破产保护期,成为整个破产司法程序的一个“里程碑”。雷曼2008年9月15日申请破产保护,其破产金额达到创纪录的6390亿美元,成为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破产案,并迅速在全球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成为本轮金融危机全面爆发的标志性事件。
几个金融术语的解释:
1. 信用违约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CDS):
是信贷衍生工具之一,合约由两个法人交易,一个称为买方(信贷违约时受保护的一方),另一个称为卖方(保障买方于信贷违约时弥补损失)。当买方在有抵押下借款予第三者(欠债人),而又担心欠债人违约不还款,就可以向信贷违约掉期合约提供者买一份有关该欠债人的合约/保险。通常这份合约需定时供款,直至欠债人还款完成为止,否则合约失效。倘若欠债人违约不还款(或其他合约指定情况,令人相信欠债人无力或无打算依时还款),买方可以拿抵押物向卖方索偿,换取应得欠款。卖方所赚取的是倘若欠债人依约还款时的合约金/保险费。有些信贷违约掉期合约不需要以抵押物便向卖方索偿(理赔金额与保险费成正比),只需要欠债人破产(或其他合约指定情况)即可。这些合约的功能不局限于风险转移
(对冲),而是具有投机性质,例如买方可以以合约赌博某家公司快会破产一样,而他从未对该公司作出放债。
2. 担保债权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
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之一。为一固定收益债权的债券组合,发行者将一组固定收益债权加以重组证券化包装后,再依不同信用品质来区分各系列证券销售给投资人,债权产生的现金流量就依照证券发行条件付息给投资人。因票券发行者的数目多元化,可以降低因某一家发行者拖延债务所造成的冲击,能使收益远高於同等级的单一资产的投资;且因各系列证券承担风险程度不同,提供不同的投资报酬,投资人有更多元的投资选择。
3. 次级抵押贷款(Subprime Mortgage Loan, SML)
美国抵押贷款市场的“次级”(Subprime)及“优惠级”(Prime)是以借款人的信用条件作为划分界限的。根据信用的高低,放贷机构对借款人区别对待,从而形成了两个层次的市场。信用低的人申请不到优惠贷款,只能在次级市场寻求贷款。两个层次的市场服务对象均为贷款购房者,但次级市场的贷款利率通常比优惠级抵押贷款高2%~3%。
雷曼兄弟破产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信贷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崩溃致使其持有的资产大幅缩水,无法偿付相关债务所致。作为审计案例,我们拟从公司内部控制以及业务两个层面进行失败原因的剖析。
4.1.1公司内部控制层面分析
COSO内部控制整合框架:
1. 控制环境缺陷
企业目标及其实现方式建立在偏好、价值判断和管理风格的基础上。偏好和价值判断,转化为行为标准后,会反映出管理层的诚信度和遵行的道德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可能超越创造、管理和监控这些制度的人们的诚信度和道德观。诚信度和道德观是控制环境的关键因素,它们影响其他内部控制要素的设计、管理和监控。
影响管理层诚信度和道德观的一个重要因素——刺激和诱惑。几年前的一个研究建议,某些特定的组织因素会影响欺诈和可疑财务报告行为的可能性。同样的因素还可能影响道德行为。个人可能仅仅因为其组织给予他们的强烈刺激和诱惑而从事不诚实、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强调“结果”,特别短期结果,培养了失败代价很高的环境。导致从事欺诈、可疑财务报告行为以及其他不道德行为的诱因有:达到不切实际的业绩目标,特别是短期业绩的压力;与业绩挂钩的高回报;高于或低于奖金计划的奖励。
雷曼兄弟对高管的激励措施与短期证券交易收益挂钩并且CEO 的遣散费通常也有几千万美元,在诱人的高薪驱动下,雷曼兄弟的“精英”们为了追求巨额短期
回报,借金融创新从事金融冒险。例如:2007 年,雷曼兄弟盈利 41 亿美元,其首席执行官理查.富尔德因而得到了超过 4 000 万美元的奖励。
2. 风险评估活动缺陷
所有企业,无论规模、结构、行业性质,在其各级组织结构内都面临着风险。风险影响企业生存的能力;在行业内成功竞争;保持财务实力和公众形象;保持产品、服务和人员的总体质量。没有一个实际的办法可以将风险减少至零。实际上,有经营就有风险。管理层必须确定能够谨慎地接受多少风险,并尽力将风险保持在这一水平。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目标一般分为三大类:经营目标、财务报告目标以及遵循性目标。其中经营目标包括业绩、赢利目标和保护资产避免损失。它们根据管理层有关组织结构和业绩选择的不同而不同。
在2006年底,雷曼高管层打算在一年内将全公司的风险承受上限提高两倍,即雷曼准备承受更高的交易和投资亏损额度。受司法部下属机构“美国托管项目”委托,芝加哥律师沃卢克斯历时1年调查完成了一份 2200 页的报告。该调查发现,雷曼当时的首席风险官马德林.安东西奇曾反对提高风险承受上限,但她的意见遭到否决。更糟的是,雷曼兄弟似乎对蕴藏的风险毫无知觉。到2007年底,雷曼的风险承受上限从年初的22亿上升到40亿美元。按规定,雷曼必须对所持的交易头寸和投资进行压力测试,但雷曼把房地产自营投资、私人股本投资以及支持收购交易的杠杆贷款等风险最高的资产,都排除在了计算范围之外。
3. 控制活动缺陷
控制活动包括政策和程序,是人们执行政策的行为,用以保证管理层进行风险管理的必要指示得以执行。控制活动的类型包括高层复核、职责分离、信息处理等等。其中职责分离是为了降低发生错误或不当行为的危险。
雷曼兄弟的风险管理当局不独立。雷曼兄弟风险管理部门的设计是独立于收益部门,但实质上风险管理部门很难真正独立。风险管理当局的最高层是由CEO富尔德任主席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而富尔德恰恰是要分享雷曼的高速增长所带来的高薪激励。
4. 信息与沟通的缺陷
COSO框架指出,在任何情况下,让员工知道不会因报告相关信息而受到报复都是至关重要的。现有的机制要传达明确的信息,鼓励员工报告被怀疑是违反企业行为准则的行为,以及传达报告者会受到的待遇。
雷曼前高级副总裁马修·李曾对总额高达500亿美元的回购“105”操作产生怀疑,并在2008年5月向安永合伙人William·Schlich 和 Hillary·Hansen进行了报告,随后,马修.李被辞退。
5. 监控缺陷
内部控制随着时间而变化。实施控制的方式可能不断发展。曾经有效的程序可能会变得不太有效,或将不再实施。另外,最初制定内控系统的环境也可能改变,使其警示新环境带来风险的能力下降。相应地,管理层需要判定内控系统是否继续有效并能应对新风险。监控保证了内部控制持续有效。
雷曼兄弟的董事会20名董事组成,虽然技术层面符合公司治理的监管要求,然而,其中9位已经退休,4位年逾75岁,1位是海军将军,1位是83岁的女演员,只有1位了解当前金融领域、同时董事长兼任CEO和风控主席。董事任期过长,有长达 23 年的连任成员;并且董事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再有,虽然建立了5个委员会,包括审计委员会、财务与风险委员会,但是相关委员均缺少委员会的经验,且会议频率严重不足,例如财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 2006、2007 年每年开会仅2次。在雷曼,董事会缺乏有经验的人员来干预高管层不恰当的决策行为。董事
会实际上被理查德所操纵,CEO的权利被无限放大,使得内部监督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4.1.2雷曼兄弟的财务报告作为切入点:
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美元 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为监管等用途分开及托存的现金、证券 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其他存货(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other inventory positions owned) 抵押协议: 2007年11月 7,286 12,743 2008年22008年5月 7,564 月 6,513 16,569 13,031 313,129 326,658 269,409 有售回协议的购入证券Securities purchased under 162,635 210,166 169,684 agreements to resell 借出证券 应收账款: 经纪人、做市商以及清算机构(brokers,dealers and clearing organizations) 客户 其他 固定资产 其他资产 无形资产 资产总计: 138,599 158,515 124,842 11,005 29,622 2,650 3,861 5,406 4,127 11,915 16,701 37,298 20,784 3,186 4,189 5,863 4,112 4,236 4,278 5,853 4,101 691,063 786,035 639,432 短期借款和即将到期的长期借款 已出售但未购买的证券(Financial instruments 28,066 34,524 35,302 and other inventory positions sold but not yet 149,617 196,903 141,507 purchased) 抵押融资: 有回购协议的售出证券(securities sold underagreements to repurchase) 借入证券 其他抵押借款(other secured borrowings) 应付账款: 经纪人、做市商以及清算机构(brokers,dealers and clearing organizations) 客户 其他应付款 存款类负债(deposite liabilities at banks) 长期借款 负债总计: 股东权益: 负债和股东权益 杠杆率 利润表 单位:百万美元 截止08年5月31日以3个月期限算 2008 2007 截止08年5月31日以6个月期限算 2008 2007 181,732 197,128 127,846 53,307 22,992 3,101 61,206 16,039 29,363 54,847 55,420 24,539 24,656 11,717 3,835 72,835 57,251 11,596 9,802 28,829 29,355 123,150 128,285 128,182 668,573 761,203 613,156 22,490 24,832 26,276 691,063 786,035 639,432 30 31 23 收入: 资产收益(Principal transactions) 投资银行 佣金 利息及股息 资产管理及其他 收入合计 利息费用 净收入 -3,442 858 639 7,771 414 6,240 6,908 -668 2,889 1,150 568 10,558 414 15,579 10,067 5,512 -2,670 1,725 1,297 17,405 853 18,610 15,771 2,839 5,810 2,000 1,108 19,647 809 29,374 18,815 10,559 从2008年5月的利润表看出,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雷曼兄弟公司的利润相比2007年下滑最大收入单元为资本交易收益。为什么该项收益下滑如此严重?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了解雷曼收入分类的具体内容:
雷曼利润表将其业务收入分为五类:
1. 资本交易: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自己拥有的金融工具以及虽然已出售但尚未购买的金融工具的已实现和未实现收益及损失、某种短期和长期借贷债务、某种复合金融工具、某种存款负债
2. 投资银行收益:包括了承销收入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净额,以及兼并和收购咨询及其他与投行业务服务相关的收入
3. 佣金收入:包括替客户交易股票、期货、弃权的手续费收入
4. 利息及股息收入:包括公司拥有的金融工具和已出售尚未购买的金融工具(不包括衍生产品)基于权责发生制基础上计提的应计利息和应计股息。
资本交易之所以亏损巨大,其原因在于,资本交易下的资产和负债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而我们知道,08年美国出现的次贷危机导致信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崩溃而产生的连锁反应导致以上述标的物开发出来的CDS、CDO价格出现了大幅的下跌,而体现在利润表上就是资本收益的大幅下跌甚至是亏损。而巨额的亏损导致雷曼股价持续下跌,引起市场恐慌,与雷曼有业务关系的交易商、银行纷纷冻结其资金及撤销交易导致,同时由于信贷市场的危机导致利率上升,而雷曼自身经营状况的欠佳致使雷曼融资困难,最后因为资金链断裂而破产。
图1系雷曼兄弟进三期的资产负债表,其中涉及的几类资产和负债具体核算的内容如下所示:
Collateralized Lending Agreements and Financings
Treated as collateralized agreements and financings for financial reporting purposes are the following:
Repurchase and resale agreements. Securities purchased under agreements to resell and securities sold under agreements to repurchase are collateralized primarily by government and government agency securities and are carried net by counterparty, when permitted, at the amounts at which the securities subsequently will be resold or repurchased plus accrued interest. The Company takes possession of securities purchased under agreements to resell. The fair value of the underlying positions is compared daily with the related receivable or payable balances, including accrued interest. The Company requires counterparties to deposit additional collateral or return collateral pledged, as necessary, to ensure the fair value of the underlying collateral remains sufficient.
回购以及回售协议:基于回售协议购买的以及基于回购协议出售的证券主要是以政府机构债券作为抵押,其结算以债券回购或者回售价格同原始出售或者购买价格的差额以及应计的利息作净作为核算。公司账面确认基于回售协议基础上购入的证券作为资产。标的债券的公允价值及其应计利息将每日与账面确认的应收或者应付账款相核对。公司将根据标的资产公允价值的改变要求交易对手增加或者减少抵押标的。以保证抵押物价值的充足性。
Securities borrowed and securities loaned. Securities borrowed and securities loaned are carried at the amount of cash collateral advanced or received plus accrued interest. The Company values the securities borrowed and loaned daily and obtain additional cash as necessary to ensure these transactions are adequately collateralized. When the Company acts as the lender of securities in a securities-lending agreement and the Company receives securities that can be pledged or sold as collateral, the Company recognizes an asset, representing the securities received and a liability, representing the obligation to return those securities.
借入和借出证券:借入和借出证券以现金总量和应计利息结算。公司每天均会对借入或者借出证券进行估值,如有必要,公司将会的额外的现金以保证此交易的抵押物价值是充足的。当公司作为债券的出借人,公司将收到作为短期借款抵押物的债券。公司确认一项资产表示公司收到了债券,确认一项负债,表示公司有义务到期归还这些证券。
Other secured borrowings. Other secured borrowings principally reflect transfers accounted for as financings rather than sales under SFAS 140. Additionally, Other secured borrowings includes non-recourse financings of entities that the Company has consolidated because the Company is the primary beneficiaries of such entities.
其他担保借款:其他担保借款主要反映那些被确认为融资性质的交易而不是基于SFAS 140条款应确认为销售的交易。另外,其他担保借款还包含了对关联方无追索权的融资。
4.1.3报表分析结果
分析雷曼兄弟的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可以发现如下几大主要风险点:
第一:持有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存货(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other inventory positions owned)科目金额较大,接近总资产的50%,且属于风险类别较高资产。
报表附注中解释该项目包含如下几类金融资产:①房产抵押和资产抵押债券;②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③公司债及其他;④股票;⑤金融衍生产品;⑥持有待售的房地产;⑦商业票据和其他货币市场产品。 持有的金融工具及存货变化情况 (表2) 单位:百万美元 房产抵押和资产抵押债券 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 公司债及其他 股票 金融衍生产品 待售房地产 商业票据和其他货币市场产品 合计 2007年5 2008年2月 79,634 44,705 55,298 58,552 28,335 15,890 3,270 285,684 84,609 44,574 59,750 56,118 55,612 22,562 3,433 326,658 增长 4,975 -131 4,452 增长率 6.25% -0.29% 8.05% -2,434 -4.16% 27,277 96.27% 6,672 163 41.99% 4.98% 40,974 14.34% 注:金融工具与资产负债表差额8,317 百万美元为已收取作为抵押物的证券。
其中房产抵押和资产抵押债券、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待售房地产占据了持有的金融工具及存货近50%,并且从2007年5月至2008年2月,三项资产持有量大幅攀升。而上述三项资产均与房地产市场休戚与共。
1. 房产抵押和资产抵押债券及金融衍生产品
如表3所示,雷曼兄弟账面金融工具按照流动性的不同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流动性最强,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三级流动性最弱,其变现能力也最差。美国有着世界上最发达的房贷市场,其房地产贷款根据贷款者的信用等级分为优先级、次优级以及次级所构成。而二级和三级的抵押债券是由次级和次优先级房贷作为支撑。各种房贷按照利率支付制度的不同可划分为固定利率房贷、浮动利率房贷或者二者的结合。近年来浮动利率房贷又发展出了新的模式,比如住家延长房贷等。2000年网络经济泡沫破裂以及9.11事件的冲击后美国经济出现衰退迹象,美联储出于刺激经济的考虑从2001年1月-2003年6月连续13次下调联邦储备金利率,使利率从6.5%下降至1%的历史最低水平,如下图所示:
由于市场利率较低,前几年浮动利率房贷比较流行,其比例在新发贷款中大大上升(2004年为33%,2007年回落到17%)。浮动利率存在的特点是如果利率上升,每月要偿还的利息会随之增加,甚至本金也会增加。此时次优级和次级贷款者中有很多人将无法负担上升的利息,只好断供同时被银行收回房屋。值得特别提出的是住家延长房贷(home equity loan),这种形式允许贷款购买第一套房产者,在房价上升时,把房产做抵押,从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产。举例:如果首付20万,同时从银行贷款80万购买第一套房产。现在房价普遍上涨,该套房产升值至150万。如果此时第一套房贷还剩70万,那么净资产就是150-70=80万。购房者可以用净资产80万连同第一套房产做抵押,去贷款另外的60万购买第二套房产。可以看出,实际上是以20万的自有资产获得了130万的房贷,取得了高达6.5被的杠杆率。住家延长房贷十分适合信用记录不良的购房者。在房价上升、利率低、
经济形势好的时候,这种模式看不出问题,但当房价大幅下降、利率升高、经济形势变差时,这种模式很快就会崩溃。上述的房贷,纷纷以房产抵押债券的形势卖给了华尔街投行。投行们要么继续卖给投资者,要么受利益的诱惑保留在自己的资产表上,要么打包成CDO等出售,或者再用CDO生成其他的金融衍生产品。
小结:房产和资产抵押债券以及相关的CDO等金融衍生产品,其依附的均系房地产市场和信贷市场的稳定,然而,由于美国长期的低利率造成市场流动性过剩,造成信贷市场扭曲的繁荣,如同一辆没有了当然也不敢有制动系统的汽车,结果必然是车毁人亡。
2. 持有待售的房地产
2005年投资于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S) ,直接进入房地产实体投资。由下图可以看出2006年是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拐点之年,房价进入急速下跌的通道,虽然07年略有回升,但已对信贷市场的信心产生了严重不利影响。
小结:在房地产繁荣时期,整个交易链条上的两个最重要且有利的元素:房地产价格、浮动利率,在经过宏观经济的变动后均变成了有毒品元素,在每一个环节上都暴露出大量的风险。
第二: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风险等级不匹配,存在风险敞口,如表3所示。
需要解释说明的是,雷曼兄弟财务报告附注针对以上金融工具的分级作了如下说明:
Assets and liabilities recorded at fair value in the Consolidated Statement of Financial Condition are categorized based upon the level of judgment associated with the inputs used to measure their fair value. Hierarchical levels, defined by SFAS 157 and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amount of subjectivity associated with the inputs to fair valuation of these assets and liabilities, are as follows:
Level 1 — Inputs are unadjusted, quoted prices in active markets for identical assets or liabilities at the measurement date.
The types of assets and liabilities carried at Level 1 fair value generally are G-7 government and agency securities, equities listed in active markets, investments in publicly traded mutual funds with quoted market prices and listed derivatives.
Level 2 — Inputs (other than quoted prices included in Level 1) are ei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bservable for the asset or liability through correlation with market data at the measurement date and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instrument’s anticipated life.
Fair valued assets and liabilities that are generally included in this category are non-G-7 government securities, municipal bonds, certain hybrid financial instruments, certain mortgage and asset backed
securities, certain corporate debt, certain commitments and guarantees, certain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s and certain derivatives.
Level 3 — Inputs reflect management’s best estimate of what market participants would use in pricing the asset or liability at the measurement date. Consideration is given to the risk inherent in the valuation technique and the risk inherent in the inputs to the model.
Generally, assets and liabilities carried at fair value and included in this category are certain mortgage and asset-backed securities, certain corporate debt, certain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s, certain municipal bonds, certain commitments and guarantees and certain derivatives.
Level 1: 分类为1级的金融资产或负债,估值以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报价(未经调整)为依据。例如,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买卖的股票在活跃市场的报价,可以直接从市场观察得到,因此最为可靠。分类为1级的金融资产或负债一般包括上市股票,在活跃市场中的G-7的政府和机构证券,投资于公开上市交易的共同基金及上市衍生工具等。
Level 2:分类为2级的金融资产或负债,一般认为不存在一个活跃的交易市场,通常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模型进行估值,针对此类衍生合同的估值要求具有较高水平的判断和估计能力。
Level 3: 分类为3级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其估值模型需输入的参数反映了公司的假设即这些估值参数也是市场参与者所使用的。公司开发的3级估值参数基于在当下环境中可以获取的最佳信息,包含了与市场价格相关的间接信息、市场组合
价格或者公司内部的数据。3级估值参数一般包含了来自内部或者外部可以观察到的数据。分类为3级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其估值高度依赖相关的经验数据来推断。 资产公允价值(Assets at Fair Value as of Feb29,2008)(表3) 单位:百万美元 房产抵押和资产抵押债券 国债和政府机构债 公司债及其他 股票 商业票据和其他货币市场产品 金融衍生产品 合计 一级 270 19,674 336 34,787 3,433 3,257 61,757 二级 60,527 24,900 55,164 11,956 - 47,284 三级 总计 23,812 84,609 - 4,250 9,375 - 5,071 44,574 59,750 56,118 3,433 55,612 199,831 42,508 304,096 负债公允价值(Liabilities at Fair Value as of Feb29, 2008) 单位:百万美元 房产抵押和资产抵押债权 国债和政府机构债 公司债及其他 股票 商业票据和其他货币市场产品 金融衍生产品 合计 一级 - 二级 552 三级 - - - - - 2,303 2,303 总计 552 108,759 8,738 41,035 12 37,807 196,903 103,999 4,760 40,450 12 1,744 8,738 585 - 33,760 146,205 48,395 根据雷曼兄弟财报附注的说明,划分为一级的金融工具能够直接在活跃市场中获取报价,其估值准确,流动性较强,而划分为三级的金融工具其估值严重依赖于公司开发的估值模型,并且估值模型中的参数选择也具有非常强的主观性,因此
三级金融工具的估值必然存在相当误差,而且由于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其流动性也最差。二级金融工具的特性介于一级和三级之间。
表3显示,雷曼兄弟账面金融资产在总量上大于金融负债,但是,从内部结构看,存在明显的风险敞口。划分为一级的金融负债总量明显高于划分为一级的金融资产总量,而金融资产主要集中在二级和三级之间。雷曼兄弟在2008年第二季度末的时候还持有413亿美元的第三级资产,其中房产抵押和资产抵押债券共206亿美元(减值22亿美元之后)。在信贷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崩溃的时候,上述三级金融资产,甚至二级金融资产的变现能力大打折扣,以至于无法弥补金融负债所带来的风险敞口。
第三:公司自有资本金少,财务杠杆率高。
杠杆率=负债/股东权益。表1显示雷曼兄弟杠杆率从2007年5月至2008年2月从27.67逐步上升至30.65。如此之高的财务杠杆率意味着雷曼兄弟在获取高额利润的同时承担着巨大的财务风险,在经济向上运行过程中带来巨大收益,然而一旦经济进入下行通道,风险将成倍放大。下图是华尔街主要综合银行和单体投行杠杆率的比较。
以雷曼为代表的投资银行与综合性银行(如花旗、摩根大通、美洲银行等)不同。它们的自有资金太少,资本充足率太低。为了筹集资金来扩大业务,只好依
赖债券市场和银行间拆解市场;在债券市场发债来满足中长期资金的需求,在银行间拆解市场通过抵押回购等方法来满足短期资金的雪球(隔夜、7天、一个月等)。然后将这些资金用于业务和投资,赚取收益,扣除要偿付的融资成本后,就是公司的运营收益。倘若在市场大幅下跌,流动性下降甚至消失的时候,投资银行损失会更大,相对于综合性银行也更不容易筹集到急需的现金来度过难关。
B. 市场恐慌情绪推波助澜
2008年9月11日,雷曼兄弟宣布第三季度的亏损将达39亿美元,并宣布公司的重组计划;雷曼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大幅减持住宅抵押贷款和商业地产,信用评级机构穆迪警告要将雷曼的信用评级大幅下调。2008年9月 12日,雷曼兄弟宣布寻求将整个公司出售,市场就此产生恐慌情绪,业务伙伴停止和雷曼的交易和业务,客户纷纷将与雷曼的业务转移至其他银行和券商。而同时,其债权人为了降低风险,停止为雷曼提供运营所需的短期贷款;其清算公司冻结其账户(雷曼的清算公司、最大的债权人摩根大通银行在雷曼破产的三天前冻结了雷曼账户中170亿美元的现金和债券,使其失去了继续运营和交易的基本条件;而雷曼的主要交易对手也停止和雷曼的交易。至此雷曼陷入资金流断裂的破产边缘。
4.1.4回购105事项分析
“回购105”实际上包括“回购105”和“回购108”,但大多统称前者。
简单理解,即雷曼用价值105美元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或者108美元的权益类资产,作为抵押向交易对手借入100美元的现金,并承诺日后再将这些资产进行回购的做法,简称“回购105”。这其中,超额抵押的5美元或者8美元,即相当于支付给交易对手的利息,即利率分别为5%和8%。
而回购105的目的是,为了在定期报告如季报和年报中隐藏债务、降低公司净杠杆率。调查发现,雷曼在发布定期报告日前几天,往往疯狂“卖出”资产,并
将所融得的短期资金用于偿还资产负债表上的其它债务,从而使资产与负债双降,待报告期过后,再迅速“回购”之前“卖出”的资产并支付高额利息。
而这种回购操作与通常的回购并不相同,根本区别在于,这种回购并非资产的“真实卖出”,而只是短期遮掩,并且,与常规回购操作大约2%的成本相比,回购105操作显得“非常昂贵”。
调查发现,自从2001年雷曼首次采用这种回购105手法之后,就一发不可收。尤其是每逢季报和年报之前,雷曼的回购105操作就变得愈加疯狂。可以说,这一首发在雷曼的报表中“屡建奇功”。
4.2安永责任分析
4.2.1 安永的解释
安永审计小组专门以净杠杆率的变化制定了相应的重要性标准,规定:当某单个项目或者多个项目的合计数导致净杠杆率变化在0.1或以上,就被看作是重要的。尽管如此,安永的审计人员并没有对雷曼兄弟“回购105交易”这个符合重要性的项目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履行适当的审计程序,最终导致雷曼兄弟在安永的默许下发布了误导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安永的审计人员没有发现这一内部控制的漏洞,或者是明知漏洞存在,而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美国的会计准则要求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雷曼兄弟以英国的律师函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很显然是违背了上述原则。
按照审计约定,如果安永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了诸如新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原有会计政策的变化、会计估计、异常事项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雷曼兄弟的审计委员会报告。但是,安永却并没有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任何信息。安永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如果有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和可能的违法行为,
安永要及时通知相应级别的管理者。如果高级管理者涉嫌导致合并报表重大错报的舞弊行为,安永将直接报告给审计委员会。
安永的回应则是:“雷曼的破产发生于2008年9月,是金融市场中一系列不可预见的不利因素所致。安永对雷曼的最后一次审计是截至2007年11月30日的2007财年。安永的审计意见指出,雷曼的2007财年的财务报表公允且任合通用会计准则GAAP。”
所谓安永“未进行应有的合理质询”的“重大误导的定期报告”,是指雷曼公司2007年11月提交的年报以及2008年第一、第二季度的季报。安永重申了其所发表的审计意见,“我们认为雷曼兄弟的财务报表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公允地反映了其2007年度财务状况,我们现在仍然坚持这个意见。我们审核而非审计了雷曼兄弟2008年度第一、第二季度的财务 报表。”
安永为雷曼对回购105交易的附注披露进行了辩解。回购业务通常是银行用于短期借款,虽然回购105交易没有被具体明确的披露在财务报告附注中,但雷曼经审计的2007年度财务报表是遵循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并且清楚地描述了雷曼作为杠杆实体在一个具有风险性和波动性行业经营的事实。况且雷曼经审计的2007年度财务报表已在附注中披露其存在近10000亿美元的表外承诺义务。安永指出,雷曼的杠杆率不是公认会计准则所规定的财务指标,这些指标包括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而不是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雷曼指出不需要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作进一步披露,安永对此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根据安永在致客户信函中的说法,媒体报道称安永对雷曼审计委员会隐瞒了收到举报信,这不准确。这封信是提交给雷曼管理层的,信中提到了多项雷曼财务报告和财务控制中重大的潜在问题,但没有提及回购105交易。当我们得知有这样一封举报信后,负责业务的合伙人立即致电雷曼审计委员会主席,而且坚持要求雷曼管理层告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及联帮储备银行。在08年六七月间,安永的负责合伙人与雷曼审计委员会就此封举报信至少进行了三次讨论。在后续调查中,举报信作者的确在一次与数位安永合伙人的面谈时简单提及了回购105操作,他也明确表示并不清楚是否存在任何重大财
务报告差错。而雷曼高层也没有告知安永他们对回购105交易存保留意见。08年9月雷曼破产导致安永无法完成对举报信的调查,否则此事会成为安永完成08年三季度审核及年度审计的重大关注事项。
4.2.2外界观点
安永的审计责任从表1可以看出,2007年第四季度隐瞒负债386亿美元2008年第一季度达到491亿美元,2008年第二季度高达504亿美元。通过“回购105”交易使得雷曼公开的财务报表中净杠杆比率大幅下降,造成了资产负债表“健康”的假象,掩饰其巨额亏损和资产减值,欺瞒财务报告的使用者。
在长达2200多页的雷曼兄弟破产调查报告中,检察官沃卢卡斯在报告中下结论表示,“有充分的证据怀疑雷曼的高层违反受托人职责,将雷曼暴露于承担重大误导性定期报告的潜在责任中;公司外部审计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极其粗心大意,没对这些定期报告加以质疑。”
沃卢卡斯称:“无论是在对举报人指控雷曼使用回购105的调查中,还是在雷曼财务报表的审计与审查方面,都有理由认为安永未能达到专业标准。”
调查报告指出,安永的审计师“没有对未披露的500亿美元临时性表外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提出质疑或异议报告具体说来:
1、没有保持职业怀疑能力。
2002年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第99号---考虑财务报告中的舞弊》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必须保持职业怀疑的态度,识别和评估因舞弊导致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不考虑以前对该客户的审计经验及对管理层诚实性的观
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不存在因错误和舞弊等导致的重大错报。
“回购105”在形式上虽然符合SFAS的规定,但是作为审计师,应当深入探究此项大额交易的目的和实质。实际上,比对各报告期前后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债务金额就不难发现,“回购105”并不具有任何实质意义,只是在每次公告前操作进行资产负债表的“瘦身”,以呈现虚假健康的财务状况。2007年第四季度雷曼利用回购隐瞒了386亿美元的负债,但是安永对当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审计意见,未提及任何关于“回购105”的事项,显然安永没有遵守审计准则保持职业谨慎,未尽到专业义务。FASB在2000年9月发布了SFAS140,明确了金融资产的转让和服务及负债清偿等会计处理。雷曼第一次披露有关SFAS140及其应用情况的资料出现在2000年11月30日的格式10K405中,其中解释了SFAS140改变了用来评价一项金融资产是否受到控制的原则以及一个工具是否构成合格的特殊目的实体,但并没有就雷曼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的表述。按照美国证券交易法的13(a)款要求,作为上市公司的雷曼控股需要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包括格式1O-K的年报和格式10-Q的季报,雷曼同时根据证券法的规则对在美国公开发行的证券提交注册表。这些格式表格都要求公司不要提供误导性的信息,但从雷曼公开披露的1o-K和10-Q表信息看,自2000年至2007年的所有格式1O-K、10-Q中,公司都没有披露lO5交易的名称、特征及其使用情况,也没有披露公司根据SFAS140将某些回购交易作为销售处理的事实,因履行回购协议所需偿付现金借款产生的负债责任更没有在资产负债表及相关披露中得以体现。然而此类交易影响的杠杆比例接近2,涉及的金额更是高达500亿美元,也就是说回购105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按照SEC相关制度的规定, 回购证券是一种已知事项, 预计在未来期问会合理现, 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因此雷曼应该在公布的财务报告的相应部分(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MD&A)中披露回购证券并偿还现金的义务, 包括公司承诺在季末之后7-10天内同购证券所需支付的现金数量及这些现金的可获得性及来源。而事实上雷曼没有披露上述数以百亿美元的同购业务,导致公司对流动性及资本资源的披露存在重大缺陷。
2、对“回购105”造假的举报处理不当
在这里回购105设计到准则制定漏洞问题:
2007年以前,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GAAP)中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 a rd s,SFAS)SFAS140规定,作为融资交易的资产转移,部分情况下可以视作销售,即金融资产在转移的过程中,当转让方放弃了对所抵押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在符合特定的条件后,转让方可以将其作为销售处理。这些条件包括:转移的金融资产已经离开转移方, 即使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也不再受到转移方及其债权人的控制;每个受让方有权利要求或交换其所收到的资产(或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利息);转让方不冉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对所转移的资产实施控制。但是没有有关回购业务披露的具体规定。而雷曼正是利用这个空隙,将并不具有经济实质的回购业务划分为出售资产,实现操纵报表数据的目的。
2007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逐渐注意到这个问题,就修改回购融资协议的核算方法进行了公众咨询,于2008年2月发布SFAS 140-3对转让金融资产和回购金融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规定,此准则自2008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雷曼前高级副总裁马修·李曾对总额高达500亿美元的回购“105”操作产生怀疑,并在2008年5月向安永合伙人William·Schlich和Hillary·Hansen进行了报告,但是安永在随后与雷曼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人的多次会议中,也从未提及这一问题。虽然安永接到举报是在2007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完成以后,但作为审计人员,尤其是安永与雷曼存在连续年度审计业务关系的情形下,不仅要考虑当年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的公允性,同时也应当评估其可能对于2007年度报表的影响,考虑已经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是否要进一步调查并出具补充说明。尤其是当举报人是审计客户的关键人员和高层管理者,且该人员在举报后即被雷曼辞退,安永更加应当将此事项列为重点关注的对象。
在沃卢卡斯调查过程中,雷曼审计的安永合伙人Schlich承认他们多年以来对雷曼“回购105”的操作和经济实质心知肚明,但是他们对此项会计政策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按照审计准则,对财务报表可能存在舞弊的举报,安永应具有专业义务和高级管理层以及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并建议客户进行更正,或发表保留审核报告指出其报表存在重大不当披露,或拒绝发表审核报告意见。但是安永对该举报视而不见,没有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存在重大的疏忽过失。
相关证词如下:
The Examiner interviewed Ernst & Young’s lead partner on the Lehman audit team, William Schlich, regarding Lehman’s Repo 105 program. According to Schlich. Ernst & Young had been aware of Lehman’s Repo 105 policy and transactions for many years. Schlich stated definitively that Ernst & Young had no advisory role with respect to Lehman’s use of Repo 105 transactions and that Ernst & Young did not “approve”the Accounting Policy.3659 Rather, according to Schlich, Ernst & Young “bec[a]me comfortable with the Policy for purposes of auditing financial statements.”Ernst & Young’s view, however, was not based upon an analysis of whether actual Repo 105 transactions complied with SFAS 140. Rather,Ernst & Young’s review of Lehman’s Repo 105 Accounting Policy was purely“theoretical.”举报信:
4.3雷曼破产案中安永审计法律责任分析
在雷曼破产案中,安永坚持认为最后一期审计针对的是截至2007年11月30日的财政年度,结果表明当年的财务报表得到了公允呈现,财务净杠杆率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企业管理层,而非审计者的责任”;至于雷曼2008年破产,是缘于“金融市场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糟糕事件”,“回购105”的审计不是帮凶,更不是元凶。那么,安永在执业过程中是否真的像它所称道的“自己无罪”呢?
4.3.1安永试图规避塞班斯法案条款
首先,它并没有违反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的第103节 审计、质量控制和独立性准则及规定“(iii) 按照第404节(b)的要求,在每份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师对发行证券的公司内部控制的构成及程序的测试范围,并在该审计报告或单独的报告中注明:
……
(bb) 能够合理保证:交易被记录、可以根据这些记录来编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要求的财务报告、公司所有的收入及支出得到了管理层或董事的批准;……”
根据前文分析,雷曼的回购105虽然在当时准则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当时也不违法。所以安永认为它提供了合理保证,而且回购105并不违背公认会计准则。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只要卖出回购交易满足FAS第9条中的有关规定,即可当作销售核算,否则当作担保借款核算。再者,安永将英国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当做自己的挡箭牌,尽管在如此重大交易事项仅仅相信英国律师的证明是有失公允的,但是在公司管理层认可的情况下也并不违背该法条。
再次,安永试图规避塞班斯法案《审计的独立性》中第204节《审计师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管理层讨论过的财务信息的所有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这些方法在公认会计原则范围之内),使用这些可选择的披露及处理方法的分歧,以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采用的处理方法。”安永对于雷曼副财务总监的举报理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但是它采用了沉默的态度。从现有的证据看,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安永与管理层合谋,只是有证据显示安永没有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安永规避了塞班斯法案《第206节利益的冲突》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10A部分由本法案作出修订,并增加了下述条款:
“(l) 利益的冲突——在某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某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前一年内,如果该公司的现任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主管或首席会计主管(或是任何与他们职位等同的人员)曾被该事务所雇佣并参与了对该公司的审计,那么该事务所向该公司提供任何审计业务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克里斯托弗·奥马拉在2004年至2007年担任雷曼首席财务官,随后领导雷曼风险管理部门。之前,他在安永金融服务部门担任高级经理。他1994年加入雷曼时,后者已是安永的客户。奥马拉的前任戴维·戈德法布同样用这两个鼻孔出气。他1993年加入雷曼前,在安永金融服务部门担任高级合伙人。
但是,这两个人都没有参与雷曼的审计,因此成功规避了该条款。尽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们与安永有直接瓜葛,但是,却大大增加了对审计独立性的威胁。
第四,安永认为雷曼的行为并不违法,责任在公司。
塞班斯法案“第三章公司的责任第303节 对审计不正当的影响(a) 禁令——所有发行证券公司的官员、董事或任何人员所采取的以提供带有重大误导性会计报表为目的影响、强迫、操纵或误导任何注册会计师行为均是非法的。”以及“第301节 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2) 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责任——以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身份,发行证券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对受雇于公司以编制、出具审计报告为目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酬金以及监督,包括公司管理者同审计方关于财务报告差异的协调负直接责任。并且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该委员会报
告。”在该法案中,安永将使用律师函证明的责任推给雷曼,但是,它并没有很好履行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的义务。
从法律上分析来看,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安永没有保持独立性,仅仅是有直接证据证明没有尽到通知审计委员会的责任,没有对回购105实施足够的审计程序。虽然律师事务所出了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就没有责任,但对于这样大额的交易,审计师有义务察看管理层做此交易的目的,如果发现有疑问,就有必要提醒投资者。
4.3.2安永动机分析
首先,委托代理关系的影响。
委托代理关系深刻地解释了安永的行为模式。一方面,它有报告给所有者公司管理层履职的鉴证,受到市场、监管机构的压力,因此,安永尽可能地避免陷入违规的境地。但是,另外一个方面,面对雷曼这么大的一个客户,它也不能轻易开罪,因此,对于某些行为安永采取
了在有其他人保证的情况下沉默的做法。
其次,安永与其管理层良好的“合作关系”。
根据审查官的报告,安永负责雷曼审计的主要合伙人称,安永并不“同意”Repo 105会计政策,不过对于这项政策的使用也颇为“放心”。在原稿中,“放心”用的是“comfortable”这个单词,表明这项回购的应用达到了双方的期
待的一个效果。两家公司合作的7年时间里,也就是那些有疑点的交易所发生的大部分时间内,雷曼兄弟先后有两个首席财务长早先都曾供职于安永。
保险理论认为,审计师民事责任不断扩大,投资者可以在审计失败后从审计师那里获得巨额的损失赔偿。而安永实力大信誉好,所以更容易增加可信度。而信息传递理论认为,审计需求的信息系统观认为审计的本质功效在于增进财务会计信息的可信性及其决策有用性。雷曼选择安永除了合作的渊源外,安永能帮助自己向市场传递自己的正面的信息也是很有影响的。
再次,安永与雷曼之间的利益关系
据相关证券资料披露,雷曼倒闭之前的十年,安永从雷曼身上赚取了超过1.85亿美元的审计费和其它费用。研究公司AuditAnalytics.com的数据显示,在2007财年,即雷曼兄弟破产之前最后一个完整的财年,雷曼兄弟是安永按审计费计算第八大美国客户,而此前的7年时间里,雷曼兄弟年年都是安永15家最大客户之一。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总会计师特纳说,有如此高额的审计费可赚,任何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都会“极其害怕失去一个大客户,怕得要死”,在经济衰退期间尤其如此。
4.3.3案件进展
继2010年3月11日受美国破产法庭委托Jenner&Block律师事务所律师、检察官安东·沃卢卡斯(Anton R. Valukas)公布其针对雷曼兄弟破产案件的调查报告起,达摩克利斯之剑就一直悬于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安永头上。2010年12月21日,纽约州总检察官安德鲁·科莫(Andrew Cuomo)就安永涉嫌参与雷曼民事欺诈案的行为提出正式诉讼。
这份32页的诉讼文件开篇就定调:“从2001年到2008年雷曼破产,安永一直为其提供财务服务。7年间,安永知悉、允许和协助雷曼通过Repo 105(回购105)交易降低后者资产负债表的杠杆水平并粉饰财务数据,从而对投资者、分析师、债权人等造成会计欺诈。”
科莫表示,“作为一家世界级会所,安永的行为让人十分困惑。他与雷曼的服务协议主要是为了审计后者的资产负债表,然而安永却最终选择了帮助后者隐瞒重要信息,让其资产负债表看起来‘美妙无比’,这次诉讼意在‘清算’安永从雷曼处获取的服务费,他没有尽到为公众及投资者服务的责任。”
交易细节很多未查明,不确定是否存在灰色收益等更严重的违规行为。最终诉讼的结果可能有三种:一是安永及雷曼的相关责任人因为渎职、过失等原因受到处罚,最终安永每年收入计提出的风险基金拿出用于和解。
二是安永如同当年安然事件中的安达信一样,为雷曼倒闭事件中的投资者亏损负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民事责任的赔偿是按投资损失(即股份数量乘以股价下跌差额)来计的,鉴于雷曼申请破产保护前资产超过6000亿美元,而安然申请破产保护前资产仅655亿美元,此案最终如果要安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金额可能会让安永难以承担,安永遭受的压力将比安达信当年大很多。
三是如果安永能证明一切审计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安永当年作出“允许不披露”的判断是基于当年的情况做出,而且不披露的交易对于雷曼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影响不算巨大,或者其他的银行也有类似的操作且都没有出现问题,那么安永也有可能胜出。
4.4.4责任的认定
审计责任分为违约、过失和欺诈。违约是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条款,这主要是针对客户来说的。普通过失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谨慎。例如: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出具审计报告。重大过失是没有尽到起码
的职业谨慎(草率)。欺诈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比如:明知委托单位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假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是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安永伙同雷曼进行欺诈行为,况且安永并没有采取不合作的态度面对调查,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仅凭现在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安永和雷曼密谋进行欺诈投资者。但是,安永存在过失的责任确是有比较充足的证据。根据过失责任的判断标准:
过失行为,包括:
①在会计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应进一步详查的情况下,极不合理的处置单个事项,导致其结果违反执业准则的行为
②反复不合理地处置某些事项,反映出缺乏执行相关业务的胜任能力
安永知道杠杆比率变动不合理的情况下未采取合适的审计程序,同时,在有内部人员举报的情况下,采用沉默的态度,这种处理是明显违背职业准则的。而且,对于回购105交易连续几年间都为予以相应的重视和审计程序,这些符合过失的认定责任。因此,我们认为,安永在现在的证据条件下应当承担过失责任,对回购105近500亿的金额交易仅凭律师许可就允许交易成立,缺乏必要的审计程序。而且GAAP(美国公认会计准则)要求公司的财报要披露金融资产头寸,且不能忽略对金融资产头寸披露所必要的关键信息。
2002年2月16日,雷曼通过邮件告知安永,计划将Repo 105的交易额度限制在200亿-300亿美元范围内。
2007年2月,雷曼由于持有大量流动性极差的房地产抵押类的资产头寸,财务状况急剧恶化。为了不造成市场恐慌,雷曼固定资产投资部CFO Joseph Gentile在一份名为“Proposed Repo 105/108 Target Increase for 2007”的文件中提议将Repo 105限额提升30亿美元,以在不恶化资产负债表杠杆率的情况下达到增加流动性。
几个月内,雷曼对Repo 105的依赖渐渐疯狂。2007年三季报时交易额达364亿美元,2007年年报达386.3亿美元,到2008年一季报增至491亿美元,2008年二季报503.8亿美元。
安永作为审计师,有绝对的责任督促与要求雷曼的财报符合GAAP,然而其一直“沉默”,一直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这意味着,安永就算没有主动造成欺瞒行为,也对雷曼的欺瞒行为有所纵容和助长,最起码也属于严重的渎职。我们认为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厄特马斯”案—指导性案例 :被告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对一家经营橡胶进口和销售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其后不久这家公司宣告破产。厄特马斯公司是这家公司应收账款的代理商,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曾给以它几次贷款。厄特马斯公司以审计师未能查出应收账款中有70万美元系诈骗为由,指控事务所具有过失。法院判定的意见是犯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对未指明的第三者负责;但同时法庭也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犯有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则应对未指明的第三者负责。有些州的法院坚持认为,具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可以合理预期的第三者有责任;但同时,一些司法权威仍然承认“厄特马斯主义”的优先地位,认为注册会计师仅因重大过失和欺诈对第三者有责任;但对重大过失和欺诈行为承担责任的对象范围已明确扩展到所有第三者。
另外一个判例: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2008年对最大芯片制造企业之一的博通公司(Broadcom)起诉,指控该公司联合创始人Henry T. NicholasIII和Henry Samueli等存在伪造公司财务收入、倒签股票期权等不法行为。
SEC指控说,倒签行为发生在1998年到2003年。2011年4月14日,美国联邦上诉法庭驳回了安永的上诉请求。该法院认为,上世纪90年代末为博通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明知其作假行为而采取“不作为”的态度,没有任何理由为自己的行为开脱。
专家指出,作为原告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其他投资机构也不能向联邦上诉法院澄清安永是否知晓博通公司的作假细节。但4月14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九巡回审判庭的判决结果推翻了联邦地方法院允许安永上诉的裁定,并将该案重新退回至原审理此案的法院。
SEC和其他投资机构对安永的集体指控源自博通公司总额高达22亿美元的倒签期权方案。同时,美国一家投资基金公司与一些工会养老金团体也对博通公司及其高管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该起诉称,为博通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明知其财务作假,但依然在其财务报表上签署审计意见,这种明知故犯的做法有悖审计人员的职业操守。
从上述判例可以得出,我们认为,在现有证据下,如果安永被判重大过失,将对至少已知收益人承担民事责任,将面临着巨额民事赔偿。
第五章 结论与启示
5.1结论
综上所述,雷曼倒闭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经营失败:通过大量肆无忌惮、眼花缭乱的“会计手段”,粉饰资产负债表,造成净杠杆比率健康的假象,不断延迟“绝症”发病期的来临。回购105只是雷曼美化财务报表的工具。由于该工具并没有在公认会计准则中命令禁止,也没有明确规定表明其属于允许,造成了灰色地带,而且由于准则中并没有规定其披露义务。尽管如此,仅凭律师的证明而不实施审计程序、接到举报不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发现重大变动不追加审计程序等明显表明安永在审计过程中未尽职尽责。从安永动机来讲,有证据表明安永出于大客户利
益的动机选择保持沉默,但是由于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安永伙同雷曼蓄意欺诈以及账务造假,因此法律上讲认定安永有过失责任是合乎目前证据所支持的。
5.2启示
5.2.1 从金融市场角度看
雷曼的破产给全球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调查报告揭示出的大量会计造假让人不寒而栗,“回购105”被雷曼演绎得如此自如,这揭示出了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还有许多有待改进的方面,尤其是对于金融市场衍生工具相关的会计操作的规范有待完善。
1、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管理
2、 资产证券化监管
3、 公允价值合理运用
4、 会计准则日趋完善
5.2.2从审计角度看
雷曼的破产迷局真相大白,牵连了安永承担法律责任。通过众多类似案例,我们不仅巧合的发现每一个遭到起诉的公司背后都存在着一个遭受质疑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我们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具备两种意识以最大程度的消减风险。
1、行业的自我提升与自我尊重意识
审计行业作为‘经济警察’,在如今的市场环境下,应该具备基本职业素养。
其一,职业理念素养。进一步使审计由“过程导向型’向‘风险导向型”进行转化,将审计程序前移,由审计程序执行到位逐步转化为审计风险控制到位。
其二,职业技术素养。此项本不应成为“四犬’的软肋,毕竟声名显赫的四大就是以其卓越的专业胜任能力见长,但近两年审计的岗位逐渐年轻化,许多审计师刚刚工作两年便被派往其不熟悉的岗位。虽然在雷曼案例中,对于雷曼这种国际型大客户,安永不至于将没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师派往重要岗位,但虽然有着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倘若没有尽到审计责任,那么以专业自居的四大也等同于没有专业胜任能力。所以审计师应该不断的提升自我能力,随时更新专业知识,通过分析鉴证客户的内部管理,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其三,职业道德素养。雷曼公司作为安永的长期大客户,建立了可能损害的独立性的关系。安永合伙人称由于雷曼与多年的客户关系,他们充分信任雷曼的信誉和诚信。但对于审计师而言,不应该建立盲目的信任,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才是发表合理保证审计报告的唯—方式。所以应该加强审计的独立性,持有职业怀疑态度看待审计工作,对鉴证客户保持应由的关注。
2、行业的自我保护意识
事务所要严格执行质量控制准则。安永作为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其一定具备较为完备的质量控制制度,但制度的执行力却在于人。在早年的审计过程中,便有一位雷曼的高管曾就“回购105”交易对安永合伙人作过报告,且安永一位会计师曾对交易表达过担忧。对于举报所产生的意见分歧,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来解决分歧,分歧没有得到解决便出具审计报告是不合适的。安永面对鉴证客户的高管提出的举报质疑置之不理,是出于故意还是无意忽略?如今我们早已无法追究,但其质量控制准则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却是可以轻易觉察的。从此次安永审计过失来看,如果内部的项目质量复核以及同业复核制度能有效运行,那么审计过程中疏忽的问题很容易被发现,从而避免审计失败的发生。
在如今注册会计师被普遍当作“深口袋”的大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也应该具有应对紧急诉讼的基本能力,并且提前做到一些措施,尽量避免在事后被大额索赔。比如,谨慎选择被审计单位,不能因为对被审计单位的不了解造成审计的错报,更不能因为出于对被审计单位的熟悉产生盲目信任。倘若所评估的风险超过事务所的风险容忍度,事务所不应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接收该业务。再如签订业务约定书,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等等。
3、不相容业务不能共存
在雷曼的“回购105'’运作方法上,安永其实也担任了一定的咨询角色,诉讼文件认为,安永早在2001年开始,就明确知道并且“准许’雷曼进行“回购105'’交易。2001年,雷曼内部签署了一份关于会计政策的文件,雷曼的高管、安永负责雷曼审计的合伙人共同探讨了这份文件,这份文件就是“回购105'’交易的开始。此前,甚至就是安永建议雷曼公司将交易所得的短期融资计人“销售”科目,而并非“债款”科目,从而使投资者低估了交易的真实风险。虽然安永表面上并没有提供雷曼以咨询业务,但事务所作为一个具备专业性质的实体,无法避免会承担一部分咨询的角色,而咨询与审计的不相容性会对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造成极大的威胁。
4、注重资产负债表审计的重要性
在金融市场日趋繁荣,金融工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的今天,资产负债表的审计应当受到审计人员充分的关注。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某个时点的财务状况,利润表反映企业在某个期间的经营业绩。以往的审计都是重点关注企业的营业收入、费用、利润、税收方面,往往忽视了资产负债表的重要性。实际上资产负债表反映的信息要比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更多。-对于审计人员要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必须对资产负债表深入分析。关注各期间的资产负债变化情况,防止企业利用类似“回购105”的表外交易对报表进行伪装。
在雷曼破产事件中,尽管安永并不是主要的责任方,所以没有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但是该案件对所有的审计人员再次敲响了警钟,严格遵照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有利于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水平和审计质量。此外,会计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和完善,确保企业会计核算有法可依,减少舞弊可能;监管部门也要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设力度,确保审计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审计工作的价值和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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